GB 19193-2003 疫源地消毒总则
GB 19193-2003 General principles of disinfection for infectious foci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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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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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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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华西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 起草人:
- 张朝武、刘衡川、吴乐、叶梅君、符代坤、高鸿烈
- 出版信息:
- 页数:12页 | 字数:21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GB19193-2003
oli舀
本标准第4,5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虽然我国在控制传染病发生和流行方面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绩,但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和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现状看,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的压力仍然存在。病毒性肝炎等病毒性疾病,霍乱、
菌痢等肠道传染病,钩端螺旋体、炭疽等人兽共患病在局部地区时有流行;性病的发病率有逐年上升的
趋势,也存在艾滋病的潜在威胁。因此,做好疫源地的消毒对及时、有效、彻底地消除传染源排除的病原
体,切断传播途径,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正确、合理地实施疫源地消毒提
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编写过程中除参考国内外文献资料外,还充分利用了我国在传染病防治、疫源地消毒实践
及科研工作中取得的丰富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华西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参加起草单位:四川省卫生防疫站、成都市卫生
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朝武、刘衡川、吴乐、叶梅君、符代坤、高鸿烈。
GB19193-2003
疫源地消毒总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疫源地消毒的卫生标准总则、基本处理原则和消毒效果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规定
的需要进行疫源地消毒的甲、乙、丙类传染病。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T4789.1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4789.28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染色法、培养基和试剂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7918.4-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绿脓杆菌
GB/T7918.5-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金黄色葡萄球菌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5979-1995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15981-1995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GB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第三版)第三分册《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疫源地infectiousfocus
现在存在或曾经存在传染源的场所和传染源可能播散病原体的范围,亦即易感者可能受到感染的
范围。
3.2
疫源地消毒disinfectionforinfectiousfocus
对存在着或曾经存在着传染源的场所进行的消毒。其目的是杀灭或去除传染源所排出的病原体
3.3
随时消毒concurrentdisinfection
疫源地内有传染源存在时进行的消毒。其目的是及时杀灭或去除传染源所排出的病原微生物
3.4
终末消毒terminaldisinfection
传染源离开疫源地后,对疫源地进行的一次彻底的消毒。如传染病病人住院、转移或死亡后,对其
GB19193-2003
住所及污染的物品进行的消毒;医院内传染病病人出院、转院或死亡后。对病室进行的最后一次消毒。
4疫源地消毒标准
本标准是根据需要进行疫源地消毒的病原体的基本特征、传播途径和对人和动物的危害性等进行
分类制定的。
4.1随时消毒卫生标准
4.1.1医院随时消毒按GB15982-1995中第4章执行。
4.1.2传染病病家随时消毒是在卫生防疫人员指导下进行的,必要时要进行消毒效果检查,判定标准
为:经消毒后不得检出病原微生物,呼吸道传染病经消毒后不得检出病原微生物或溶血性链球菌(间接
污染指标):消毒后自然菌杀灭率须)90.00%,不能用病原微生物或间接指示菌作杀灭效果评价的病
种,可参考消毒后比消毒前的自然菌杀灭率)90.00%为标准(若出现消毒后比消毒前菌落数增多的异
常现象并超过全部样品的半数以上时,应将全部样品作废并重新采样)。随时消毒应每天进行
(1-2)次。
4.,3检查方法:按GB15982-1995中附录A执行。
4.2终末消毒卫生标准
4.2.1物体表面消毒后,对自然菌的杀灭率》90.00Y.,不得检出该疫源地传染病病原微生物。
4.2.2排泄物、分泌物消毒后,不得检出病原微生物。
4.2.3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血液等消毒后,不得检出病原微生物,乙型肝炎患者的血液等不得检出乙
型肝炎病毒的代表物
4.2.4空气消毒后,不得检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和其他病原微生物;对自然菌的杀灭率)90.00%,可
判为消毒合格。
4.2.5污物处理:按GB15982-1995中4.4执行。
4.2.6污水排放标准:按GB8978-1996执行
4.2.7终末消毒方法:疫源地终末消毒工作程序按附录A执行。
5各类传染病疫源地消毒处理原则
5.1甲类传染病人的隔离消毒要求
5.1.1鼠疫病人的隔离:凡确诊为鼠疫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均应迅速就地严格隔离,隔离室应选择在居
民区外或边缘的孤立房子,并做到无鼠、无蚤。患者送到隔离室后,先进行卫生处理,脱下的衣服在含有
效氯2500mg/L^-5000mg/L的溶液中浸泡2h后清洗。隔离室应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确诊患
者、不同病型的患者及疑似患者均应分开隔离,最好是单间隔离。严格控制病人与外界接触,对病人及
时有效地治疗,直至卫生防疫机构证明其不具传染性时,方可解除隔离。
5.1.2霍乱病人的隔离:凡确诊为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立即就地隔离,或送附近传染病院隔离,严
禁长途运送,以免扩大传播。隔离室应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确诊患者应与疑似患者分开隔离。严禁
病人与外界接触,对病人就地及时治疗,直至卫生防疫机构证明其确实无传染性时,方可解除隔离。
5.1.3隔离病区应与其他病区和房屋隔离,有单独出人的门户,远离地面水源,有专门厕所和便器,有
专人看守,严禁无关人员出人,看守和医务人员等要作好自身防护(参加鼠疫防治工作的人员必须穿着
防鼠疫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消毒制度,以防受染。必要时,可口服抗生素预防。人口处放置浸有消
毒药液的脚垫和洗手消毒液或可供肥皂洗手用的水,任何人离开隔离室时均应洗手及消毒,换衣和鞋。
5.1.4确诊和疑似病人要分室收治。
5.1.5病人污染的一切用具(包括医疗、护理用品)及环境均应做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处理。
5.1.6死亡病人尸体处理和丧葬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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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鼠疫疫点和疫区消毒按以下方法进行。
5.1.7.1房屋及空气消毒
腺鼠疫可用含有效氯5000mg/L含氯消毒液或。.5%过氧乙酸,按300mL/m'药量对病人居室
内进行喷雾消毒;肺鼠疫可用上述消毒药物浓度及剂量,对小隔离圈内房屋全面进行喷雾消毒后,对室
内空气用3g/ma过氧乙酸(相当于20%过氧乙酸15m1.)熏蒸消毒2ho
5.1.7.2污染用具消毒
对污染的一般耐热耐湿物品,如被罩、食具、茶具、玩具等可煮沸、蒸汽或压力蒸汽消毒,或用含有效
氯2500mg/L^-50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消毒lh-2h;对那些怕热或怕湿的物品,如棉絮、棉衣
裤、皮张、毛制品等可选用过氧乙酸3g/m'熏蒸消毒2h(药物熏蒸消毒或灭菌必须在密闭条件下进
行);对污染的精密器具,用环氧乙烷熏蒸消毒。
5.1.7.3排泄物、分泌物的消毒
患者的排泄物、分泌物、呕吐物等应有专门容器收集,用含有效氯20000mg/L消毒液,按粪、药比
例1:2浸泡消毒2h若有大量稀释排泄物,可用含有效氯80%漂白粉精干粉,按粪、药比例20:1加药
后充分搅匀,消毒2h.
5.1.7.4其他污染物品消毒
对污染的含水分高的食物,应加热消毒后废弃:对污染的干燥食物或粮食,可将明显污染部分取出
消毒弃去,余者可通过蒸、煮、炒或太阳曝晒等消毒。
污染的垃圾、生活废物,猫、狗等窝垫草等应焚烧杀灭病原体。
5.1.7.5死亡病人尸体消毒
因患鼠疫、霍乱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消毒处理,首先
用。.5%过氧乙酸液或5000mg/L有效氯的含氯消毒液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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