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1344-2016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CO₂、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DB41/T 1344-2016

河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DB41/T 1344-2019 | 页数:2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1/T 1344-2016
标准类型
河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6-12-29
实施日期
2017-03-29
发布单位/组织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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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01

Z05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1344—2016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

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2016-12-29发布2017-03-29实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41/T1344—2016

目次

前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运行维护..........................................................................2

5CEMS数据审核与处理................................................................3

6故障处理..........................................................................4

7质量保证..........................................................................5

8智能运维..........................................................................6

9记录与档案........................................................................6

附录A(资料性附录)数据异常/缺失、设备故障报告.....................................8

附录B(资料性附录)基站停运申请表..................................................9

附录C(资料性附录)现场运行维护记录表.............................................10

附录D(资料性附录)运行报表.......................................................18

附录E(规范性附录)基站登记备案表.................................................19

附录F(资料性附录)废液处置转移记录...............................................20

I

DB41/T1344—2016

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减少

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河南省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

站运行维护工作,保障自动监控数据准确、有效、及时上传,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郑州大学环境技术咨询工程公司、郑州汉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

州天之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霞、曹金根、陈丙乙、付博、崔海霞、张慧、侯跃、庞海涛、张长青、高鹏。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李刚、韩坤、周新风、李卓立、蔡丽、汪太鹏、刘璐、朱伟、窦利军、张培、

杜瑞红、曹家璇、来志林、赵永辉、李金锋、冯继锋、张成、门宁、陈轲、黄冬、赵凌飞、陈建阁、丁

先飞、赵宇航、谢闯将、刘莹。

本标准自2017年03月29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DB41/T1344—2016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

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以下简称基站)的术语和定义、

运行维护、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EMS)数据审核与处理、故障处理、质量保证、智能运维、记录与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的运行维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DB41/T1327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

安装于固定污染源现场端的用于实时、连续监控(监测)颗粒物、烟气(SO2、NOx)排放情况的设

施、设备,包括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视频监控、站房及辅助设备、专用网络等。

3.2

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EMS)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颗粒物、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设备。

3.3

CEMS校准

用标准装置或标准物质对CEMS进行校零、校标、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等的检测。

3.4

CEMS校验

用标准方法对CEMS(含取样系统、分析系统)检测结果进行相对准确度、相关系数、置信区间、允

许区间、相对误差、绝对误差等的比对检测。

3.5

CEMS满量程

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设置CEMS的最大测量值。

3.6

CEMS响应时间

从采样探头通入标准气体的时刻起,到分析仪示值达到标准气体标称值90%的时刻止,中间的时间

间隔。包括管线传输时间和仪表响应时间。

3.7

CEMS零点漂移

1

DB41/T1344—2016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EMS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零点气体,仪器的读数与

零点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

3.8

CEMS量程漂移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EMS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量程校准气体,仪器的读

数与量程校准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

3.9

CEMS相对准确度

标准方法与CEMS同步测定烟气中气态污染物浓度,取同时间区间的测定结果组成若干数据对,数据

对之差的平均值的绝对值与置信系数之和与标准方法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之比。

3.10

运行维护单位

为基站提供运行维护服务,保证其正常运行、数据真实可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

4运行维护

4.1一般要求

4.1.1运行维护单位应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

4.1.2基站内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检定或校准。

4.1.3运行维护单位应配套取得包含运维项目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实验室。

4.1.4运行维护人员应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4.1.5运行维护单位的手工监测设备应通过技术监督部门的强制检定,并在有效期内。

4.1.6运行维护单位应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行政区域内设立运行服务机构,并配备相应的运维车辆、

备品备件、备机等。

4.1.7运行维护单位应定期对基站进行现场维护、检查,火力发电厂间隔时间不超过3d,其它排污

单位间隔时间不超过7d。

4.2样品采集

4.2.1采样平台及点位设置符合DB41/T1327规定,采样探头、采样管路、烟气初级过滤器应无腐

蚀、无堵塞、无旁路、无漏气且固定牢固,数据传输线无脱落,采样探头及管路加热正常,异常情况及

时处理、记录并上报。

4.2.2采样监测孔和比对监测孔法兰应密封、无腐蚀;连接固定法兰的螺栓应易于拆卸。

4.2.3颗粒物CEMS气幕正常,无污染。

4.2.4反吹设备、管路应无堵塞、无漏气。

4.3预处理设备

4.3.1冷凝除湿设备的温度应保持在4℃,波动±2℃以内。

4.3.2冷凝除湿设备产生的冷凝液收集后应外排,无堵塞、无渗漏。

4.3.3预处理设备管线内壁吸附杂质、堵塞时应及时清理或更换。

4.3.4CEMS过滤设备、冷凝除湿设备电磁阀损坏时及时更换;过滤设备滤膜、滤芯变色应及时更换。

4.4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

4.4.1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VPN设备无异常和告警,设备连接线应牢固,散热风扇正常,传输

网络连接畅通,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4.4.2查看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运行日志,对数据采集、存储和上传异常情况进行记录和处理。

4.4.3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中读取和保存的CEMS参数应与登记备案一致,参数变动情况应上传

至环保部门监控管理系统。

4.4.4数据和系统应进行备份,备份文件异地保存和人工归档。存储介质维修更换后应调取备份文件

恢复历史数据。网络故障期间未传输的监测数据应在故障排除后进行自动补传。

2

DB41/T1344—2016

4.5颗粒物CEMS

4.5.1生产设施启动前应清理颗粒物CEMS光学镜面。

4.5.2颗粒物CEMS监测数据异常时进行校准。

4.5.3空压机、气路、空气过滤器等应保持正常工作。

4.5.4颗粒物CEMS连接法兰应无腐蚀、无松动、无漏气。

4.5.5每月应清理颗粒物CEMS光学镜面,并检查对穿法颗粒物CEMS光点。

4.5.6每月至少更换一次空气过滤器滤膜或滤芯。

4.5.7抽取式颗粒物CEMS运行维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a)颗粒物CEMS浓度数据正常,发射器和接收器镜头无污染或损坏,电源电压正常,信号线连接

良好;

b)射流风机、稀释气风机运行正常;

c)风机过滤器滤芯无污染,滤芯应定期进行更换;

d)探杆、探头、检测池加热温度正常;

e)等速采样流速与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显示的流速一致。

4.6气态污染物CEMS

4.6.1分析气态污染物CEMS数据和烟气参数测定值与排污单位生产工况逻辑关系,异常时查明原因

并记录。

4.6.2采样管路无堵塞、无漏气,采样流量正常,电磁阀、蠕动泵异常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4.6.3探头及滤芯应无污染、腐蚀和堵塞;音速小孔应无堵塞,堵塞应清洁或更换。

4.6.4采样探头稀释气压力、纯净度、温度应符合运行要求。

4.7流速CMS

4.7.1流速数值异常时应及时对流速CMS进行维护、校准,并对易损件进行更换。

4.7.2点测量流量计应查看反吹管路、控制阀等,无堵塞、无漏气;检查探头探针,有积灰时及时清

理。

4.7.3线测量流量计应查看气路、过滤器等是否正常,法兰孔无腐蚀、无松动、无漏气,探头位置应

无偏移。

4.8辅助设备

4.8.1尾气排放管路应无堵塞、无漏气,排到站房外。当室外环境温度低于0℃时,尾气排放管路应

启动加热或伴热装置。

4.8.2反吹气应无水、无油、无杂质,压力应在0.5MPa~0.9MPa。

4.8.3站房内监控视频摄像头应无遮挡物,且正对CEMS分析仪、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门窗等

部位,视频图像应上传至环保部门监控管理系统。

4.8.4标准气体应有证且在有效期内,钢瓶气体的压力低于0.1MPa时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

4.9站房环境

4.9.1站房标识牌、运行维护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岗位职责、管理制度、CEMS参数表等应完整张贴。

4.9.2双电源切换装置、空调、自动灭火器、避雷设施等正常使用,站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

DB41/T1327的要求。

4.9.3站房内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废液收集与储存应符合GB18597要求。

5CEMS数据审核与处理

5.1CEMS数据审核

5.1.1CEMS故障期间、维修期间、失控时段、标准方法替代时段、以及有计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

的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时间段均为CEMS缺失数据时间段。

5.1.2固定污染源启、停运(大修、中修、小修)等时间段为CEMS无效数据时间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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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当锅炉停炉时,可通过对烟气参数的设定,由现场机向上位机发出停炉标记。烟气参数的设定

如下:

a)静压压力传感器显示为锅炉满负荷显示值的20%(限安装在引风机前);

b)流速显示为2m/s以下;

c)氧含量显示为19%以上;

d)烟温显示为40℃以下。

以上可视实际情况对等设定也可按优先原则设定及调整。

5.2CEMS数据缺失的修约

5.2.1任一CEMS数据缺失在24h以内(含24h),缺失数据应按该缺失前1h的有效小时均值和恢

复后1h的有效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补遗。

5.2.2颗粒物CEMS、气态污染物CEMS数据缺失超过24h时,缺失的小时排放量应按数据缺失前720

有效小时排放量最大值进行补遗,其浓度值不需补遗。

5.2.3除颗粒物、气态污染物以外的其它参数缺失超过24h时,缺失数据应按该参数缺失前720有效

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补遗。

5.2.4运行维护人员登陆环保部门监控管理系统对缺失数据进行修约,数据修约方法应符合HJ/T75

要求,对于未安装流量计的CEMS,N>24h的,若CEMS取样断面后无处理设施的,颗粒物、气态污染物

缺失数据按照浓度最大值补遗,否则按照浓度平均值补遗。

6故障处理

6.1CEMS停用、拆除或者更换应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6.2运行维护人员发现CEMS故障或接到通知,市区内的应在2h内赶到现场进行故障排除;市区以外

的应在4h内赶到现场进行故障排除。

6.3对于一般故障,如电磁阀失灵、泵膜裂损、气路堵塞、电源故障等应在6h内及时解决。

6.4若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发生故障,应在8h内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6.5CEMS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填写数据异常(设备故障、缺失报告)(见附录A),并应采取人工采

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人工采样监测数据报告必须加盖具有检测资质的CMA印章;采样和数据报送每

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h。

6.6CEMS故障排除后应进行设备校准、校验,填写校准、校验记录。

6.7因网络传输故障造成的监控数据缺失,在网络恢复后应能自动补传数据。

6.8CEMS采样点位变更、主要设备(核心部件)或整机更换时应重新验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6.9双电源切换装置、空调、避雷设施、自动灭火器等不能正常使用或不在有效期内,应立即维护、

更换。

6.10基站停运、拆除、搬迁,应填写停运申请表(见附录B),由排污单位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批准后实施;因不可抗力和突发性原因致使基站停止运行或导致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应在

24h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7质量保证

7.1校准

7.1.1颗粒物CEMS

颗粒物CEMS校准内容如下:

a)自动校准:12h校准零点一次,零点漂移不超过±2.0%F.S.;

b)手动校准:火力发电厂每周手动校准零点两次,零点漂移不超过±2.0%F.S.;其他排污单位

每周手动校准零点一次,零点漂移不超过±2.0%F.S.。量程每7d校准一次,量程漂移不超

过±2.0%F.S.;

c)运维人员远程登陆颗粒物CEMS,不定期进行远程自动校准,技术指标满足上述要求。

4

DB41/T1344—2016

7.1.2气态污染物(包含O2)CEMS

气态污染物CEMS校准内容如下:

a)自动校准:12h校准零点一次,零点漂移不超过±2.5%F.S.;

b)手动校准:火力发电厂每周手动校准零点两次,零点漂移不超过±2.5%F.S.;其他排污单位

每周手动校准零点一次,零点漂移不超过±2.5%F.S.。量程漂移每7d校准一次,量程漂移

不超过±2.5%F.S.;

c)抽取式测量气态污染物CEMS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与样

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如采样探头、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一致,进行零点和量程、线性误

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检测;

d)运维人员远程登陆气态污染物(包含O2)CEMS,不定期进行远程自动校准,技术指标满足上述

要求。

7.1.3流速CMS

流速CMS校准内容如下:

a)自动校准:12h校准零点一次,零点漂移不超过±3.0%F.S.或绝对误差不超过±1.0m/s;

b)手动校准:火电发电厂每周手动校准零点两次,零点漂移不超过±3.0%F.S.或绝对误差不超

过±1.0m/s;其他排污单位每周手动校准零点一次,零点漂移不超过±3.0%F.S.或绝对误差

不超过±1.0m/s;

c)运维人员远程登陆流速CMS,不定期进行远程自动校准,技术指标满足上述要求。

7.2校验

7.2.1CEMS每季度做一次校验,用标准方法和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标准方法应符合GB/T

16157要求。

7.2.2当校验结果不符合表1时,对颗粒物CEMS相关系数或对气态污染物CEMS的相对准确度或对流

速CEM的速度场系数进行校正,直到CEMS达到表2指标要求;且所取样品数不少于9对。

7.2.3所用标准物质应有证且在有效期内,校准物质应符合HJ/T76中的相关要求。

表1指标要求

检测项目技术要求

排放浓度≥250µmoL/moL(715mg/m3)时,相对准确度≤15%

二氧化硫准确度50µmoL/moL(143mg/m3)≤排放浓度<250µmoL/moL(715mg/m3)

时,绝对误差不超过±20µmoL/moL(57mg/m3)

20µmoL/moL(57mg/m3)≤排放浓度<50µmoL/moL(143mg/m3)

时,相对误差不超过±30%

二氧化硫准确度

排放浓度<20µmoL/moL(57mg/m3)时,绝对误差不超过±

气态污

6µmoL/moL(17mg/m3)

染物

排放浓度≥250µmoL/moL(513mg/m3)时,相对准确度≤15%

CEMS

50µmoL/moL(103mg/m3)≤排放浓度<250µmoL/moL(513mg/m3)

时,绝对误差不超过±20µmoL/moL(41mg/m3)

氮氧化物准确度20µmoL/moL(41mg/m3)≤排放浓度<50µmoL/moL(103mg/m3)时,

相对误差不超过±30%

排放浓度<20µmoL/moL(41mg/m3)时,绝对误差不超过±6

µmoL/moL(12mg/m3)

排放浓度>20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5%

颗粒物

颗粒物准确度100mg/m3<排放浓度≤20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0%,

CEMS

且绝对误差不超过±30mg/m3

5

DB41/T1344—2016

50mg/m3<排放浓度≤10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5%,且

绝对误差不超过±20mg/m3

20mg/m3<排放浓度≤5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30%,且

绝对误差不超过±12.5mg/m3

10mg/m3<排放浓度≤20mg/m3时,绝对误差不超过±6mg/m3

排放浓度≤10mg/m3时,绝对误差不超过±5mg/m3

>5.0%时,相对准确度≤15%

氧含量

氧含量准确度

CMS≤5.0%时,绝对误差不超过±1.0%

流速>10m/s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0%

流速

流速准确度流速≤10m/s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2%,且绝对误差不超过±1

CMS

m/s

温度

温度准确度绝对误差不超过±3℃

CMS

烟气湿度>5.0%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5%

湿度

湿度准确度

CMS烟气湿度≤5.0%时,绝对误差不超过±1.5%

注:F.S.表示满量程;氮氧化物以NO2计,以上各参数区间划分以标准方法测量结果为准。

8智能运维

8.1火力发电厂不超过3d、其它排污单位不超过7d对基站进行运维检查。

8.2查看参数上传项目、频次,上传项目缺失、频次减少及变更应调整上传协议,并备案上报县级以

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8.3智能监管系统斜率、截距、量程、烟道面积、速度场系数、过量空气系数、皮托管系数等参数变

更预警时,应及时填报判断依据、变更原因、上报人员、上报时间等。

8.4因通讯、程序故障,基站无法上传数据时,现场应将故障期间采集的数据进行本地保存,故障排

除后自动补传数据。

8.5通过环保部门监控管理系统查看基站运行情况,审核视频图像。

8.6检查结束后登陆环保部门监控管理系统,填报现场运维电子台账。

9记录与档案

9.1运维记录

9.1.1基站运行维护时应现场填写各类记录表(见附录C),记录应清晰、完整,维护人员签字,至

少应保存1年以上。

9.1.2运行维护单位应定期分析、汇总运维情况,编制运行报表(见附录D)报送相关单位。

9.1.3校准和校验记录应及时存档。

9.2档案资料

9.2.1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