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1344-2019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DB41/T 1344-2019 Automatic Monitoring and Maintenanc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articulate Matter and Flue Gas (SO2, NOX) from Fixed Pollution Source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6年12月
-
201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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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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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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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数:2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01
Z05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1344—2019
代替DB41/T1344—2016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
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2019-11-21发布2020-02-21实施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41/T1344—2019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运行维护...........................................................................2
5故障处理...........................................................................4
6质量保证...........................................................................4
7智能运维...........................................................................6
8CEMS数据审核与处理................................................................6
9记录与档案.........................................................................7
附录A(资料性附录)基站停运申请表样式..............................................8
附录B(资料性附录)数据异常/缺失、设备故障报告样式.................................9
附录C(资料性附录)现场运行维护记录表样式.........................................10
附录D(资料性附录)基站运行报表样式...............................................18
附录E(规范性附录)基站登记备案表样式.............................................19
附录F(资料性附录)废液处置转移记录样式...........................................21
I
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减少
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河南省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
站运行维护工作,保障自动监控数据准确、有效、及时上传,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41/T1344
—2016)的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增加了视频监控的运维要求;
——修改了CEMS运行维护、故障处理、质量保证的有关要求;
——修改了CEMS数据审核与处理有关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DB41/T
1344—2016)废止。
本标准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永辉、汪太鹏、曹霞、赵宇航、李伟、倪京华、蔡丽、付博、刘璐、杜鹏、
黄金、张成、门宁、尤克、李卓立、黄冬、陈波、李金锋、李蒙、冯继锋、陈轲、杨先锋、陈建阁、赵
凌飞、谢闯将、李岳君昇、马智捷。
本标准于2016年12月首次发布,2019年12月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II
DB41/T1344—2019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
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以下简称基站)的运行维护、
故障处理、质量保证、智能运维、CEMS数据审核与处理、记录与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的运行维护。其他烟气污染物排
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97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DB41/T1327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
安装于固定污染源现场端的用于实时、连续监控(监测)颗粒物、烟气(SO2、NOX)排放情况的设
施、设备,包括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视频监控、站房及辅助设备、专用网络等。
3.2
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EMS)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CEMS。
3.3
CEMS校准
用标准装置或标准物质对CEMS进行校零、校标、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等的检测。
3.4
CEMS校验
用标准方法对CEMS检测结果进行相对准确度、相关系数、置信区间、允许区间、相对误差、绝对误
差等的比对检测。
3.5
CEMS满量程
1
DB41/T1344—2019
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设置CEMS的最大测量值。
3.6
CEMS响应时间
从采样探头通入标准气体的时刻起,到分析仪示值达到标准气体标称值90%的时刻止,中间的时间
间隔。包括管线传输时间和仪表响应时间。
3.7
CEMS零点漂移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EMS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零点气体,仪器的读数与
零点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
3.8
CEMS量程漂移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EMS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量程校准气体,仪器的读
数与量程校准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
3.9
CEMS相对准确度
标准方法与CEMS同步测定烟气中气态污染物浓度,取同时间区间的测定结果组成若干数据对,数据
对之差的平均值的绝对值与置信系数之和与标准方法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之比。
3.10
运行维护单位
为基站提供运行维护服务,保障其正常运行、数据真实可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
4运行维护
4.1一般要求
4.1.1基站内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检定或校准。
4.1.2运行维护单位应通过运维服务相应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1.3运行维护单位应建设质量保证实验室。
4.1.4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CEMS使用说明书和本标准的要求编制仪器运行管理规程,确定系统运行
操作人员和管理维护人员的工作职责。运维人员应当熟练掌握CEMS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并持证
上岗。
4.1.5运行维护单位的手工监测设备应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强制检定,并在有效期内。
4.1.6运行维护单位应在省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运行服务机构,并配备相应的运维车辆、备品备件、
备机等。
4.1.7运行维护单位应定期对基站进行现场维护、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7d。
4.2样品采集
4.2.1采样平台及点位设置符合DB41/T1327规定,采样探头、采样管路、烟气初级过滤器应无腐
蚀、无堵塞、无旁路、无漏气且固定牢固,数据传输线无脱落,采样探头及伴热管线加热温度在
120℃以上,异常情况及时处理、记录并上报。
4.2.2采样监测孔和比对监测孔法兰应密封、无腐蚀;连接固定法兰的螺栓应易于拆卸。
4.2.3颗粒物CEMS气幕正常,无污染。
4.2.4反吹设备、管路应无堵塞、无漏气。
4.3预处理设备
2
DB41/T1344—2019
4.3.1冷凝除湿设备的温度应保持在4℃±2℃。
4.3.2冷凝除湿设备产生的冷凝液收集后应处理,无堵塞、无渗漏。
4.3.3预处理设备管线内壁吸附杂质、堵塞时应及时清理或更换。
4.3.4CEMS过滤设备、冷凝除湿设备电磁阀损坏时及时更换;过滤设备滤膜、滤芯变色应及时更
换。
4.3.5氮氧化物转换装置加热温度应不低于备案的加热温度。
4.4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
4.4.1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网络设备无异常和告警,设备连接线应牢固,散热风扇正常,传输
网络连接畅通,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4.4.2查看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运行日志,对数据采集、存储和上传异常情况进行记录和处理。
4.4.3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中读取和保存的CEMS参数应与登记备案一致,参数及变动情况应上
传至环保部门监控管理系统。
4.4.4分析仪器监测数据与数据采集处理传输单元数据应一致。
4.4.5数据和系统应进行备份,备份文件异地保存和人工归档。存储介质维修更换后应调取备份文件
恢复历史数据。网络故障期间未传输的监测数据应在故障排除后进行自动补传。
4.5颗粒物CEMS
4.5.1生产设施启动前应清理颗粒物CEMS光学镜面。
4.5.2颗粒物CEMS监测数据异常时进行校准。
4.5.3空压机、气路、空气过滤器等应保持正常工作。
4.5.4颗粒物CEMS连接法兰应无腐蚀、无松动、无漏气。
4.5.5每月应清理颗粒物CEMS光学镜面,对穿法颗粒物CEMS应检查光点。
4.5.6每月至少清理或更换一次空气过滤器滤膜或滤芯。
4.5.7抽取式颗粒物CEMS运行维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a)颗粒物CEMS浓度数据正常,发射器和接收器镜头无污染或损坏,电源电压正常,信号线连接
良好;
b)射流风机、稀释气风机运行正常;
c)风机过滤器滤芯无污染,滤芯应定期进行更换;
d)探杆、探头、检测池加热温度正常;
e)等速采样流速、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显示的流速一致。
4.6气态污染物CEMS
4.6.1分析气态污染物CEMS数据和烟气参数测定值与排污单位生产工况逻辑关系,异常时查明原因
并记录。
4.6.2采样管路应无堵塞、无漏气,采样流量正常,电磁阀、蠕动泵异常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4.6.3探头及滤芯应无污染、腐蚀和堵塞;音速小孔应无堵塞,堵塞应清洁或更换。
4.6.4稀释零气预处理系统应正常运行,压力、纯净度、温度等应符合运行要求。
4.7流速CMS
4.7.1应及时对流速CMS进行维护、校准,并对易损件进行更换,保障正常运行。
4.7.2点测量流量计应查看反吹管路、控制阀等,无堵塞、无漏气;检查探头探针,有积灰时及时清
理。
3
DB41/T1344—2019
4.7.3线测量流量计应查看气路、过滤器等是否正常,法兰孔无腐蚀、无松动、无漏气,探头位置应
无偏移。
4.8视频监控
4.8.1站房内监控视频摄像头应无遮挡物,且正对CEMS分析仪、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等部
位,视频图像应上传至环保部门监控管理系统。
4.8.2每天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平台查看摄像机运行情况。
4.8.3按照图片审核规则,每天完成抓拍图片事件的审核工作,发现疑似干扰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的行为,应立即上报。
4.8.4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巡检,检查前端视频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做好必要的设备保养,做好对摄
像头的清理维护。
4.9辅助设备
4.9.1尾气排放管路应无堵塞、无漏气,排到站房外。当室外环境温度低于0℃时,尾气排放管路应
启动加热或伴热装置。
4.9.2反吹气应无水、无油、无杂质,压力应在0.5MPa~0.9MPa。
4.9.3应配备高、中、低浓度的标准气体且在有效期内,钢瓶,固定摆放,气体的压力低于0.1MPa
时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
4.10站房环境
4.10.1站房标识牌、运行维护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岗位职责、管理制度、CEMS参数表等应完整张
贴。
4.10.2UPS、空调、灭火器、避雷、照明设施等正常使用,站房内温度应保持在15℃~30℃,相对
湿度≤60%。
4.10.3站房内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废液收集与储存应符合GB18597要求。
5故障处理
5.1CEMS停运、拆除、搬迁、更换等,应填写停运申请表(参见附录A),由排污单位报县级以上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因不可抗力和突发性原因致使基站停止运行或导致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
单位应在24h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5.2运行维护人员发现CEMS故障或接到通知,应在4h内赶到现场进行故障排除。
5.3对于一般故障,如电磁阀失灵、泵膜裂损、气路堵塞、电源故障等应在6h内排除。
5.4若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发生故障,应在8h内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因
硬盘故障等原因导致数据无法恢复时,应将上传至监控部门的数据导出放在站房内备查。
5.5CEMS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填写数据异常/缺失、设备故障报告(参见附录B);故障超过8h不能
修复的,应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采样和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1次。
5.6CEMS故障排除后应进行设备校准、校验,填写校准、校验记录。
5.7因网络传输故障造成的监控数据缺失,在网络恢复后应能自动补传数据。
5.8CEMS采样点位变更、主要设备(核心部件)或整机更换时应重新验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5.9UPS、空调、照明、避雷设施、灭火器等不能正常使用或不在有效期内,应立即维护、更换。
5.10发现视频监控设备故障,应于8h内完成故障排除,如8h内不能排除的,应更换备机。
4
DB41/T1344—2019
6质量保证
6.1定期校准
6.1.1颗粒物CEMS校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每12h校准一次零点和量程,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不超过±2.0%F.S.;
b)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每周至少手动校准一次零点和量程,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不超过±2.0%
F.S.。
6.1.2气态污染物(包含O2)CEMS校准:
a)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抽取测量或直接测量)每12h校准一次零点和量程,零点漂移和量程
漂移不超过±2.5%F.S.;
b)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抽取测量或直接测量)每周至少手动校准一次零点和量程,零点漂移和量
程漂移不超过±2.5%F.S.;
c)抽取式测量气态污染物CEMS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从监
测站房发出,经采样探头末端与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包括采样管路、过滤器、洗涤器、调
节器、分析仪等)一致,进行零点和量程、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检测。
6.1.3流速CMS校准:
a)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每12h校准零点一次,零点漂移不超过±3.0%或绝对误差不超过±0.9
m/s;
b)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每15d至少校准零点一次,零点漂移不超过±3.0%或绝对误差不超过±0.9
m/s。
6.1.4定期校准按附录C.2表格形式记录。
6.2定期校验
6.2.1每季度对CEMS做一次校验,用参比方法和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参比方法应符合GB/T
16157要求。
6.2.2每年至少出具1份加盖CMA章的CEMS比对监测报告,比对监测时间应与上次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时间间隔半年以上。
6.2.3校验结果应符合表1要求。
表1校验要求
检测项目技术要求
排放浓度≥250µmoL/moL(715mg/m3)时,相对准确度≤15%
50µmoL/moL(143mg/m3)≤排放浓度<250µmoL/moL(715mg/m3)
时,绝对误差不超过±20µmoL/moL(57mg/m3)
二氧化硫准确度20µmoL/moL(57mg/m3)≤排放浓度<50µmoL/moL(143mg/m3)时,
相对误差不超过±30%
气态污
排放浓度<20µmoL/moL(57mg/m3)时,绝对误差不超过±6µmoL/moL
染物
(17mg/m3)
CEMS
排放浓度≥250µmoL/moL(513mg/m3)时,相对准确度≤15%
50µmoL/moL(103mg/m3)≤排放浓度<250µmoL/moL(513mg/m3)时,绝
氮氧化物准确度对误差不超过±20µmoL/moL(41mg/m3)
20µmoL/moL(41mg/m3)≤排放浓度<50µmoL/moL(103mg/m3)时,相对
误差不超过±30%
5
DB41/T1344—2019
表1校验要求(续)
检测项目技术要求
气态污排放浓度<20µmoL/moL(41mg/m3)时,绝对误差不超过±6µmoL/moL
氮氧化物准确度
染物(12mg/m3)
CEMS其它气态污染物准确度相对准确度≤15%
氧含量>5.0%时,相对准确度≤15%
O2准确度
CMS≤5.0%时,绝对误差不超过±1.0%
排放浓度>20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5%
100mg/m3<排放浓度≤20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0%
颗粒物50mg/m3<排放浓度≤10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5%
颗粒物准确度
CEMS20mg/m3<排放浓度≤5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30%
10mg/m3<排放浓度≤20mg/m3时,绝对误差不超过±6mg/m3
排放浓度≤10mg/m3时,绝对误差不超过±5mg/m3
流速>10m/s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0%
流速CMS流速准确度
流速≤10m/s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2%
温度CMS温度准确度绝对误差不超过±3℃
烟气湿度>5.0%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5%
湿度CMS湿度准确度
烟气湿度≤5.0%时,绝对误差不超过±1.5%
注:氮氧化物以NO2计,以上各参数区间划分以参比方法测量结果为准。
7智能运维
7.1查看参数上传项目、频次,上传项目缺失、频次减少及变更应调整上传协议,并备案上报县级以
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7.2CEMS斜率、截距、量程、烟道面积、速度场系数、过量空气系数、皮托管系数等参数变更预警时,
及时在智能监管系统填报判断依据、变更原因、上报人员、上报时间等。
7.3定期查看智能监管系统数据缺失情况,排除数据自动补传功能故障。
7.4通过智能监管系统查看基站运行情况,审核视频图像。
7.5登陆智能监管系统,填报现场运维电子台账,包括:巡检、校准、校验、故障维修记录等。
8CEMS数据审核与处理
8.1CEMS数据审核
8.1.1固定污染源生产状况下,经验收合格的CEMS正常运行时段为CEMS数据有效时间段。CEMS非正
常运行时段(如CEMS故障期间、维修期间、超6.1规定期限未校准时段、失控时段以及有计划的维护
保养、校准等时段)均为CEMS数据无效时间段。
8.1.2污染源计划停运一个季度以内的,不得停运CEMS,日常巡检和维护要求仍按本标准执行;计
划停运超过一个季度的,可停运CEMS。但应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污染源启动生产前,应提前启运
CEMS系统,并进行校准,在污染源启运二周内进行校验,满足本标准表1指标要求的,视为启运期间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
8.1.3排污单位应在每个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对上个季度的CEMS数据进行审核,确认上季度所有分钟、
6
DB41/T1344—2019
小时数据按照DB41/T1327要求正确标记,计算本季度的污染源CEMS有效数据捕集率。每季度有效数
据捕集率%=(该季度小时数-缺失数据小时数-无效数据小时数)/(该季度小时数-无效数据小时数)。
8.2CEMS数据无效时间段数据处理
8.2.1CEMS故障期间、维修时段数据按照本标准8.2.2处理,超期未校准、失控时段数据按照8.2.3
处理,有计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的维护保养、校准等时间数据按照8.2.4处理。
8.2.2CEMS发生故障需停机进行维修,其维修期间的数据替代按照8.2.4处理;亦可以用参比方法监
测的数据替代,频次不低于一天一次,直至CEMS技术指标调试到符合DB41/T1327有关要求时为止。
参比方法监测过程应按GB/T16157和HJ/T397要求进行,替代数据包括污染物浓度、烟气参数和污染
物排放量。
8.2.3CEMS数据失控时段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表2进行修约,污染物浓度和烟气参数不修约。CEMS超期
未校准时段视为数据失控时段,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表2进行修约,污染物浓度和烟气参数不修约。
表2失控时段的数据处理方法
季度有效数据连续失控小时数
修约参数选取值
捕集率αN(h)
N≤24上次校准前180个有效小时排放量最大值
α≥9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N>24上次校准前720个有效小时排放量最大值
颗粒物的排放量
75%≤α<90%—上次校准前2160个有效小时排放量最大值
8.2.4CEMS有计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的维护保养、校准及其它异常导致的数据无效时段,该时
段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表3进行修约,污染物浓度和烟气参数不修约。
表3维护期间和其它异常导致的数据无效时段的处理方法
季度有效数据连续失控小时数
修约参数选取值
捕集率α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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