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2/T 1139-2023 婴幼儿洗护服务规范

DB3212/T 1139-2023

江苏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12/T 1139-2023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2-12
实施日期
2023-12-12
发布单位/组织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01

00

CCSADB3212

泰州市地方标准

DB3212/T1139—2023

婴幼儿洗护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forinfantandtoddlercareservices

2023-12-12发布2023-12-12实施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12/T1139—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州宝贝家母婴护理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尧、王月秋、叶建锋。

I

DB3212/T1139—2023

婴幼儿洗护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婴幼儿洗护服务的总体要求、人员要求、场所设施要求、安全应急要求、服务流程以

及持续改进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提供的婴幼儿洗护服务的专业婴幼儿洗护专业服务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15624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GB/T17242投诉处理指南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31771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

GB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WS39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Termsanddefinitions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婴幼儿Infant

本文件中婴幼儿特指(0周岁~3周岁)的婴幼儿群体,作为婴幼儿(0月~12个月)和幼儿(12个月~

36个月)的统称。

3.2

育婴员Baby-sitters

为0周岁~3周岁婴幼儿照料、护理和教育,指导家长科学育儿的人员,本文件中特指为婴幼儿洗护

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

3.3

婴幼儿洗护Infantwashingandnursing

婴幼儿在专业安全环境下,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业育婴员人员操作进行的游泳、洗澡、抚触、被动

操、皮肤护理、臀部护理等一系列婴幼儿护理服务。

3.4

婴幼儿洗澡Infantshower

由专业育婴员人员在特定安全、卫生的环境下为婴幼儿提供沐浴专业服务流程。

3.5

婴幼儿抚触Infanttouch

由育婴员通过双手对婴幼儿皮肤和部位进行有次序、有手法、有技巧的抚摸和按触,在婴幼儿脑发

育的关键期给脑细胞和神经系统以适宜的刺激,促进婴幼儿神经系统发育,促进生长及智能发育。

3.6

婴幼儿被动操Infantpassiveexercise

1

DB3212/T1139—2023

在育婴员的帮助下对婴幼儿进行身体活动的体操。

3.7

婴幼儿洗护服务场所Infantcareserviceplace

由月子中心、母婴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为婴幼儿提供洗澡、抚触、被动操服务的专用场所,以

下简称“服务场所”。

4总体要求

4.1服务机构应坚持需求导向,建立投诉解决、服务改进机制。

4.2服务机构应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填写保存《婴幼儿洗护服务工作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录A),

定期对育婴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育婴员应每日上报自身健康状况。

4.3服务机构应建立场所设施管理制度,场所环境应舒适,环境、设备和物品应干净卫生。

4.4服务机构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状态应安全可靠,应有能力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突发状况。

4.5服务机构应建立公示制度,应将机构资质证照,育婴员的照片、技能资质和健康检查情况,服务

场所安全卫生检测结果,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在醒目位置公示。

4.6服务机构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制,构建防消相结合的安全生产体系。

5人员要求

5.1管理人员要求

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a)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

b)有较强的安全防范意识;

c)信誉至上、举止文明、言行得体,有良好的客户服务形象;

d)纪律严明,不在业务中牟取个人利益;

e)积极进取、钻研业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f)掌握婴幼儿洗护服务场所的管理知识。

5.2育婴员要求

5.2.1育婴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a)取得经人社部门备案的由第三方评价机构考核备案发放的育婴员技能证书,或具有相关专业学

历并通过相应的技能培训,需定期参与培训与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b)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

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

从事直接为婴幼儿提供洗护相关的服务工作;

c)人格健全,身心健康,视觉、听觉正常,动作灵活,观察敏锐,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有爱

心、耐心和责任心;

d)掌握婴幼儿洗护服务技能,有安全护理能力,熟悉婴幼儿水中体能、智能开发相关知识;

e)掌握婴幼儿医护知识和紧急抢救常识并能准确使用急救药品、物品和工具实施应急处理;

f)统一着装,穿戴整洁轻便,掌握相关卫生操作技能,具备良好的卫生习惯。

5.2.2育婴员宜为女性、年龄(18周岁~50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5.2.3育婴员应认真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的义务,由于育婴员操作不当,造成的后果,育婴员将按照相

应责任承担责任。

6服务场所要求

6.1环境要求

6.1.1墙壁、内顶应采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服务场所应经专业监测机构检测合格,对婴幼儿无

不良影响。

2

DB3212/T1139—2023

6.1.2婴幼儿房地面装修应采用防滑、防水、防火、易于清洗的材料,地面防水及地漏应规划完整,

不应出现积水现象。

6.1.3室内噪声应符合GB3096规定的1类噪声限值。

6.1.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WS394的相关要求。

6.1.5空气除温度外均应符合GB/T18883的要求,服务机构每年应请专业人员对空气质量进行1次检

测并记录。

6.1.6服务机构应分时段对服务场所进行卫生清洁,每月进行1次灭虫,并进行卫生盘查并记录。

6.2设施设备要求

6.2.1服务机构应具备婴幼儿洗澡用的浴池或浴盆。

6.2.2服务机构用品用具应无锐边或棱角,宜以软质、无冷感材料为主。

6.2.3服务机构所使用设施设备应建立设备维修维保档案,每月安排专业人员对电力设备、线路等进

行1次检测,保障用电安全。

6.2.4服务机构设备采购应登记,以备溯源。

6.2.5服务机构应设置水净化设备。

6.2.6服务机构应设有游泳(沐浴)用水加热装置,能按使用要求调节游泳(沐浴)的水温。

6.2.7服务机构应设有独立卫生间和独立排风设施、洗手设施,排气管道应单独设立不与其他管道共

用。

6.2.8服务机构应设置燃气锅炉、电力锅炉或其他加热设备,可按要求调节洗护水温。

6.2.9服务机构应配备空气净化器,保证室内温度清洁卫生。

6.2.10服务机构抚触台宽度应满足0月~12个月婴幼儿不小于80cm及12个月~36个月幼儿不小于

120cm的要求,具备防滑功能。

6.2.11服务机构应设置消毒专区,配备消毒清洗装置,对于婴幼儿使用过的毛巾进行清洗消毒,防止

交叉感染。

6.2.12服务机构应配备储物柜,供放置毛巾、纱布巾等,数量应按照最大接待量进行配备。

6.2.13服务机构应配备足够的照明环境(满足照度150lx),保证阴天、晚上足够的照明需要,所有

灯具应设置高度合理配备防护罩。照明设备应确保无辐射,无强光,应对婴幼儿无不良影响。

6.3水质要求

6.3.1除水池温度外应符合GB5749,使用市政集中供水,自加热。

6.3.2服务场所应每年请专业机构对末梢水水质进行检测1次,形成检测记录留存。

6.4卫生要求

6.4.1服务场所的卫生管理要求见GB37487。

6.4.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是服务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明确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配备专(兼)职卫生安全管理员,服务机构如发生卫生安全事故(3人以上感染疾病或死亡)应及时上报机

构主管部门及卫生部门处理,不得故意隐瞒。

6.4.3服务机构管理人员每周应对服务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每天应对育婴员的操作效果进行

抽查,并记录每次检查和抽查情况。

6.4.4服务机构每天应在无人状态下关闭门窗进行紫外线消毒,时间不少于2小时,并记录消毒时间。

6.4.5服务机构每周应清洁紫外线灯一次,紫外线灯应保持表面清洁,灯管表面有灰尘、油污时应及

时用(90%~95%)乙醇棉球擦拭。

6.4.6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每天使用酒精或消毒剂对服务场所、操作台及水池进行清洁消毒并记录。

6.4.7服务机构管道、下水道等隐秘区域应定期清洁消毒并记录。

6.4.8服务机构应建立通风消毒制度,每天做好通风消毒并记录。每次消毒完成后,通风不得少于30

min。

6.4.9婴幼儿洗护用品的清洁消毒、更换与储存应满足以下条件:

a)婴幼儿洗护用品应先清洗后消毒,消毒剂不应过期使用,消毒设备应运转正常,清洁工具应婴

幼儿专用并防止交叉传染;

b)服务机构应对婴幼儿洗护的浴巾、毛巾等织品进行集中压力蒸汽灭菌消毒、晾晒或烘干;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相似标准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