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2573-2023 助残护理员照护服务规范

DB33/T 2573-2023 Assistive caregiving service specifications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T 2573-2023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2-27
实施日期
2023-03-29
发布单位/组织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CCSA12

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2573—2023

助残护理员照护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fornursingserviceofdisabledattendant

2023-02-27发布2023-03-29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T2573—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护理员要求.........................................................................2

5服务通用要求.......................................................................3

6生活照料服务.......................................................................3

7基础护理服务.......................................................................6

8康复辅助服务.......................................................................9

9安全照护服务......................................................................10

10服务评价与改进...................................................................13

附录A(资料性)残疾人压力性损伤评估表..............................................14

附录B(规范性)常见消毒剂及配置使用要求............................................16

附录C(资料性)自杀危险因子评估表..................................................17

附录D(资料性)攻击危险因子评估表..................................................19

附录E(资料性)误吸/窒息危险因子评估表.............................................20

附录F(资料性)跌倒/坠床危险因子评估表.............................................21

DB33/T2573—202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康复医疗中心、杭州市残疾人托管中心、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浙

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卫江、王剑、蔡群、胡一兰、郑培、薛寅桦、李华、方琳琪、郑玲俐、黄银

利、胡牡丹、史燕、傅欢琴、邵思思、吴璐璐。

DB33/T2573—2023

助残护理员照护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助残护理员要求、服务通用要求以及生活照料服务、基础护理服务、康复辅助服务、

安全照护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助残护理员为6周岁及以上残疾人提供机构内的照护服务和上门照护服务。

注:机构包括康复医疗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T26341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GB/T26373醇类消毒剂卫生要求

GB/T36758含氯消毒剂卫生要求

GB/T37516—2019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

DB33/T2430—2022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供给规范

DB33/T2453—2022残疾人之家服务与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助残护理员disabledattendant

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基础护理、安全照护、康复辅助等服务的人员。

3.2

生活照料服务lifecareservice

协助或照顾残疾人清洁、饮食、排泄、睡眠、助行、助医等活动。

3.3

基础护理服务basicnursingservice

在专业医护人员的指导下,为残疾人提供辅助服药、病情观察、冷热护理、压力性损伤预防、消毒

隔离、临终关怀、遗体护理等活动。

3.4

安全照护服务safetynursingservic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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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专业人员为残疾人提供风险评估和处理的活动。

3.5

康复辅助服务rehabilitationsupportservice

督促或指导残疾人进行基础康复项目训练,使肢体或器官功能得到延续性的锻炼,最大限度改善或

保持残疾人生理、心理、社会功能的活动。

3.6

床单位bedunit

在住院期间医疗机构提供给病人使用的家具和设备,作为病人休息、睡眠、饮食、排泄、活动与治

疗的基本生活单位。

4护理员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年龄应在18周岁~60周岁之间,60周岁以上的助残护理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照护辅助服务。

4.1.2应持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经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

4.1.3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每年应参加1次及以上健康体检,并持有健康合格证。

4.2职业素质

4.2.1遵纪守法,诚信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并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残疾人隐私,

诚实、友善、自重。

4.2.2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热爱助残护理工作,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有助残服务意识,

关心关爱残疾人。

4.2.3服务奉献,善于学习。不断学习助残护理专业知识,接受新理念,运用新方法,为残疾人提供

全方位的身心照护。

4.3职业能力

4.3.1应熟练掌握残疾人特殊生理、心理特点以及沟通技巧,了解残疾人的服务需求。

4.3.2应具备为残疾人提供基础护理、安全照护、生活照料、康复辅助、应急处理等服务的知识和技

能。

4.4言行举止

4.4.1着装整洁,舒适得体,不应穿紧身或过于暴露的服装。

4.4.2工作牌宜佩戴在胸前,明示姓名、岗位信息,不应遮挡。

4.4.3仪容端庄,面容清洁,发型干净利索,不应化浓妆,不应佩戴影响护理操作的配饰,不应留长

指甲,不应涂抹指甲油。

4.4.4应文明用语,吐字清晰、音量适中。

4.4.5对残疾人应面带微笑、态度亲和,友好、主动、耐心地提供服务。

4.5培训要求

4.5.1应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职业安全、职业礼仪、残疾人基本知识、护理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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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应急救护等。

4.5.2应参加在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残疾人照护专业知识、病情观察、疾病预防、沟通技巧等。

4.5.3残疾人照护专业知识培训内容包括手语、言语矫治、肢体康复、安全防暴等。

4.5.4每年应至少参加15个学时以上的专业培训活动,至少接受1次专业理论知识及操作技能考核,并

通过考核。

4.5.5每半年应至少接受1次岗位安全、职业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并通过考核。

4.5.6可参加继续教育课程、定点进修学习、技能竞赛等活动。

5服务通用要求

5.1应按GB/T26341、GB/T37516—2019第5章、DB33/T2453—2022的6.3和6.4等相关规定,为

不同类别的残疾人提供针对性的照护服务。

5.2应了解残疾人家庭和社区无障碍环境、应急资源、便利程度等情况。

5.3应详细了解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和需求,服务内容和要求应与残疾人、监护人进行确认。

5.4服务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残疾人病情变化,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人员(医护人员或

残疾人家属),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5.5应尊重残疾人的意愿,保护残疾人的个人隐私和尊严。

5.6围绕残疾人的生活起居、安全保障、康复保健,为残疾人提供智能化服务,并督促残疾人日常生

活自理。

6生活照料服务

6.1饮食照料

6.1.1协助进食

6.1.1.1应了解残疾人日常饮水、进食情况,提醒或协助饮水、进食,符合DB33/T2430—2022中附

录A.2“协助进食/水、床上进食”的服务要求。

6.1.1.2应协助残疾人餐前洗手消毒,必要时应提醒和协助餐前服药。

6.1.1.3对于能自行进食的残疾人,应根据残疾人需求提供协助进食服务,并符合以下要求:

——事先询问和了解残疾人所需要的餐具;

——根据残疾人喜好、习惯以及特殊需要,放置食物和餐具;

——对于有视力障碍的残疾人,应主动告知食物的名称、注意事项以及摆放位置。

6.1.1.4对于不能自行进食的残疾人,应提供喂食服务,并符合以下要求:

——符合残疾人进食习惯,选择合适的体位和食物有序进食;

——喂食注意适量、速度适中、温度适宜,喂食时间应根据吞咽功能掌握速度,一般不超过30分

钟;

——耐心细致、动作轻缓、适时提醒,注意观察。

6.1.1.5应做好饮食安全照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进餐时应守在残疾人身旁,劝导残疾人细嚼慢咽;

——对暴饮暴食者,应安排单独进食,控制进食量,避免抢食和急食急饮;

——做好食物管理,制止残疾人将吃剩食物带回房间,防止发生意外。

6.1.1.6定期了解残疾人饮食营养需求,并向营养师反馈有关情况。对于集体用餐的残疾人,应经常

巡视,观察残疾人饮食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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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7用餐结束后,应及时撤去餐具,提醒和协助残疾人做好洗手、漱口或口腔护理。

6.1.1.8对于有糖尿病、心肝肾功能不全等特殊疾病或进食不规律等的残疾人,应做好进食记录,内

容包括残疾人姓名、进食时间、进食种类、进食量、进食时和进食后的反应等。

6.1.1.9应定期对残疾人体重、进食量、体质指数等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调整进食计划。

6.1.2鼻饲护理

6.1.2.1对不能经口进食的残疾人,应从胃管灌入流质食物,即提供鼻饲护理。

6.1.2.2残疾人鼻饲护理应符合DB33/T2430—2022中附录A.2“鼻饲”的服务要求。

6.1.2.3鼻饲液应现用现配,新鲜、无变质、无凝块。未用完的鼻饲饮食放冰箱冷藏保存,24小时内

用完。

6.1.2.4需用药物时,应将药物研碎、溶解后灌入。

6.1.2.5灌注动作应缓慢匀速,鼻饲过程中,如残疾人呛咳不止,应停止鼻饲并寻求救护。

6.1.2.6对有拔管风险的残疾人可进行保护性约束,预防拔管。

6.1.2.7鼻饲后不宜马上翻身,以防呕吐。

6.2排泄照料

6.2.1日常排便护理

6.2.1.1应了解残疾人日常排便情况,掌握其排便规律,定时提醒或协助如厕。

6.2.1.2排便前应根据残疾人情况准备所需用物并放置在易取放的位置,卫生用品包括座便器、坐便

椅、便盆、尿壶、卫生纸、一次性护理垫等。

6.2.1.3视力残疾人如厕时,应引导至座便器处,并告知卫生纸、扶手设施等方位。

6.2.1.4重度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残疾人,应协助其穿简单、易松解的裤子便于排便。

6.2.1.5如厕过程中应给予残疾人搀扶和防跌倒保护。

6.2.1.6为女性残疾人进行会阴、肛门部清洁时应注意清洗顺序,由内到外、从上向下、从前向后擦

洗,以免粪便污染尿道,造成泌尿系统感染。

6.2.1.7应观察残疾人粪便、尿的颜色、性状等,发现异常情况时协助就医,并根据医嘱协助残疾人

采集大小便标本。

6.2.1.8排便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消毒、晾干备用。

6.2.2排泄异常护理

6.2.2.1通用要求

残疾人排泄异常护理应符合DB33/T2430—2022中附录A.3“排泄护理类”的服务要求。

6.2.2.2便秘护理

6.2.2.2.1培养残疾人利于排便的生活习惯,包括但不限于:

——定时排便;

——选择正确排便姿势;

——适当运动;

——增加饮食中纤维素的含量和充足的水分摄入。

6.2.2.2.2为残疾人按摩腹部,顺时针方向作环行按摩,刺激肠蠕动,帮助排便。

6.2.2.2.3指导或协助残疾人正确使用简易通便法,如使用开塞露、甘油栓等,必要时人工取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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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3腹泻护理

6.2.2.3.1应评估残疾人发生腹泻的原因,采取针对性的护理措施,必要时协助就医。

6.2.2.3.2应为残疾人进行饮食调理,提供清淡的流质或半流质食物,避免摄入油腻、辛辣、高纤维

食物等。

6.2.2.3.3每次便后,应督促或协助残疾人用温水洗净肛周皮肤,保持皮肤清洁干燥。

6.2.2.3.4应密切观察残疾人排便情况,记录排便的性状、量、次数,必要时留取标本送检。

6.2.2.3.5应按医嘱协助残疾人口服药物或输液照护。

6.2.2.4尿潴留护理

6.2.2.4.1发现残疾人有尿潴留现象,应为残疾人按摩、热敷下腹部、协助听流水声、用温水擦洗会

阴部等,协助排尿,必要时协助就医。

6.2.2.4.2应密切观察残疾人排尿情况,记录排尿时间和尿量。

6.2.2.5大小便失禁护理

6.2.2.5.1对大小便失禁的残疾人,应使用尿不湿或尿袋,及时清洗会阴部及肛周皮肤,保持皮肤清

洁干燥。

6.2.2.5.2勤换衣裤、床单等注意观察残疾人尾骶部皮肤情况。

6.2.2.5.3了解排便排尿间隔时间,掌握规律,定时使用便器,帮助残疾人重建控制排便排尿的能力,

以促进功能恢复。

6.2.2.5.4指导残疾人进行盆底肌训练运动,提升肌肉的收缩力和控制力。

6.2.2.6呕吐护理

6.2.2.6.1观察残疾人呕吐情况,如呕吐物的性状、颜色、量等,必要时留好呕吐物标本,协助就医。

6.2.2.6.2残疾人卧床呕吐时,应立即扶其坐起,或将其头偏向一边,以免引起误吸。

6.2.2.6.3呕吐后协助残疾人温水漱口,及时清理呕吐物,做好口腔护理。

6.3睡眠照料

6.3.1应观察残疾人入睡时间、睡眠时长、睡眠质量等日常睡眠情况,对身体不佳或有睡眠障碍的残

疾人加强照护。

6.3.2应为残疾人提供良好的睡眠环境,包括但不仅限于:

——睡前居室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

——关闭窗户、拉紧窗帘、关闭电视等,保持居室安静;

——调节居室的空调或暖气,将室温和相对湿度控制在残疾人舒适且健康的范围;

——根据不同季节准备相应的床上用品;

——睡前提醒或协助残疾人如厕。

6.3.3应根据残疾人睡眠障碍的因素,采取针对性的助眠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

——开展心理疏导,帮助残疾人调节情绪、祛除杂念,减轻焦虑、恐惧等不良情绪,帮助入睡;

——对残疾人进行睡眠知识宣教,培养良好睡眠习惯,如定时就寝、热水泡脚、适度运动等;

——按医嘱协助残疾人使用催眠药、镇静剂及抗焦虑药物等,做好用药护理和药效及副作用的观察。

6.4清洁照料

6.4.1居室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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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1应按照残疾人实际需求开展残疾人居室清洁服务。

6.4.1.2应保持残疾人居室的清洁、安全、舒适无异味。

6.4.1.3定时开窗通风,擦拭桌面,规整物品,保持地面无积水,居室、过道禁止堆放杂物。

6.4.1.4每日应协助残疾人整理床单位,整理时应避开用餐时间。

6.4.1.5铺床操作时动作应轻、稳、熟练,避免拖、拉、推,遵从节力原则。

6.4.1.6视力残疾人居室家具家电、物品摆放位置应相对固定,清洁完成后及时复位。

6.4.2个人卫生清洁

6.4.2.1应按照残疾人实际需求开展残疾人个人卫生清洁服务。

6.4.2.2应定期协助残疾人进行个人卫生清洁,包括但不仅限于:

——协助残疾人每日进行晨晚间护理,如洗脸、梳头、口腔护理、大小便护理、会阴护理、泡脚

等;

——协助残疾人洗澡夏季宜每日1次,冬季宜每周1次,其他季节宜每周3次;

——协助卧床残疾人每日床上擦浴;

——协助残疾人每周洗头,动作轻柔,避免水流进入眼、耳、口、鼻内;

——协助男性残疾人每周剃须,动作轻柔,不应刮伤皮肤,定期清理消毒剃须刀;

——协助短发残疾人每月理发;

——协助残疾人修剪指(趾)甲,每月应不少于2次,发现有甲沟炎的,应及时协助就医;

——协助残疾人换洗衣物,贴身衣物,夏季每日更换,其他季节每周应不少于3次;外衣裤每周

应换洗1次;

——协助残疾人换洗床单被套,每半月应至少换洗1次,出现特殊情况应随时换洗。

6.4.2.3应根据季节、温度等情况,为残疾人准备合适的衣物,协助重度肢体残疾、视力残疾、智力

残疾、精神残疾等残疾人穿脱衣服。

6.4.2.4应督促、协助残疾人饭前便后洗手,饭后擦嘴、漱口,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6.4.2.5应关注残疾人皮肤情况,干燥时协助涂抹保湿用品;若皮肤出现红疹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协

助就医。

6.5助行助医

6.5.1外出助行

6.5.1.1应协助有需求的残疾人进行户外活动,户外活动时间应根据残疾人的身体状况而定。

6.5.1.2外出前应与残疾人充分沟通,为残疾人准备好外出的衣物及其他用品,提醒或协助如厕。

6.5.1.3应根据残疾人的身体状况选择相应的辅助器具,掌握器具使用方法,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6.5.1.4应用语言提示或协助等方式为视力残疾人提供行走引导,帮助定向,保障出行安全。

6.5.1.5外出过程中应注意观察残疾人行为和健康状况,做到及时提醒、协助或保护。发现异常时,

应及时作相应处理。

6.5.2就诊助医

6.5.2.1应为残疾人准备就诊物品并陪伴出行。

6.5.2.2应为残疾人留置、送检诊疗检材。

6.5.2.3与残疾人家属沟通、告知就诊情况,并保留就诊资料。

7基础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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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2573—2023

7.1给药护理

7.1.1应按照医嘱为残疾人提供给药服务。

7.1.2接收外配药品时,应做好药品交接工作。

7.1.3代发代管医疗药品,应有残疾人家属签署的委托书。

7.1.4观察用药后反应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医务人员,并做好记录。

7.1.5发现给药错误,应及时报告医务人员,并做好催吐等应急处理。

7.1.6对于不同类别的残疾人,应采取相应的协助给药措施:

——对于留置胃管或是胃肠造瘘的残疾人,应将药物研碎、溶解后灌入;

——对于有吞咽困难的残疾人,应咨询医护人员,决定是否可以将药物切割成小块或研碎服用;

——对于有引吐行为的残疾人,服药后10分钟~15分钟内应在视线范围,以防吐药;

——对于拒绝服药的残疾人,耐心劝导,设法其服药,并及时报告医务人员进行处理;

——对于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应有两人检查药物是否全部咽下;

——对于视力残疾人,应指导其正确辨别所服用的药物,如通过反复触摸药物大小和形状、闻气

味等方法;

——对于智力残疾人,应告之所服用药物的名称及服用方法,通过反复训练,使其掌握正确服药

方法。

7.2病情观察

7.2.1残疾人的病情观察包括活动能力、生命体征、心理状况、社会功能等。

7.2.2对于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应每日观察其认知功能、精神行为,如定向力、记忆力、情绪、行为

等。

7.2.3对于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多重残疾人,还应观察其残障程度有无变化。

7.2.4应做好残疾人病情观察工作,发生病情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医务人员,并做好记录。

7.2.5遇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时,应实施急救,并通知医务人员。

7.3压力性损伤护理

7.3.1应检查残疾人皮肤完整性,协助开展压力性损伤风险评估,评估表见附录A。

7.3.2根据压力性损伤风险等级评估结果,按医护人员要求采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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