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2194-2023 防汛隐患排查治理规范 在建工程

DB11/T 2194-2023 Flood prevention hidden danger investigation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2194-2023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2-25
实施日期
2024-04-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200

CCSC75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2194—2023

防汛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在建工程

Specificationforinvestigationandtreatmentofhiddendangersinflood

control—Constructingproject

2023-12-25发布2024-04-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1/T2194—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1

5防汛隐患排查.........................................................................2

6防汛隐患治理.........................................................................5

7防汛隐患上报与核销...................................................................5

附录A(资料性)在建工程防汛隐患排查记录表............................................7

附录B(资料性)在建工程防汛隐患排查台帐.............................................20

附录C(资料性)在建工程防汛隐患治理档案.............................................21

附录D(资料性)在建工程防汛隐患上报记录表...........................................22

参考文献..............................................................................23

I

DB11/T2194—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应

急指挥保障中心、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朝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交水运规划设计

院有限公司、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朝阳营销分公司、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北

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应急管理青年人才促进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清洋、齐翰、蔡志、林长军、见康、董佳节、张浩、陈新华、李辉、费恺、

刘佳、徐志、李要飞、庄茂峰、郭婷婷、张宜磊、马欣睿、王连友、崔子豪、陈硕晖、申克常、赵自强、

高小旺、宋常达。

II

DB11/T2194—2023

防汛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在建工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在建工程防汛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防汛隐患排查、防汛隐患治理、防汛隐患上

报与核销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在建的城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和水利工程的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497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

GB5091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51210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

JTG/T3650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12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215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SL39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DB11/T209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检查与评价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在建工程constructingproject

新建、改建、扩建且尚未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包括城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和水

利工程。

3.2

施工场区constructionsitearea

施工现场围挡和施工管辖之内的区域。

4基本要求

4.1在建工程防汛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单位应在每年汛前开展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2在建工程防汛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单位应制定和落实汛期巡查制度,明确责任人、巡查频次和应急

处置流程。

4.3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应有度汛措施,工程进度安排时宜避免主汛期内在基坑、围堰、堤坝、地

下掘进及不能及时封顶的区域进行施工作业,如确需汛期施工作业,应有安全度汛措施。

4.4在建工程应按GB50497、GB50911等规范的相关要求编制监测方案,汛期应对临河临水工程周边

河流湖泊水位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并制定河湖水面上涨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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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和区域主要包括土方及基坑(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涉河施工

工程。

4.6汛期重点隐患部位、重要机房和危险区域应有针对性的现场防汛应急处置方案。

4.7在建工程防汛隐患排查人员应具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8对雨中巡查发现的隐患,应立即采取临时处置措施;雨中巡查发现的险情,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

预案;雨后应对巡查发现的隐患及时开展深入排查、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并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4.9在建工程防汛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单位应在汛前完成隐患治理工作,若不能及时治理,应采取应急

度汛措施。对于主汛期前未能完成防汛隐患治理的涉河部位和隐患影响区域,主汛期不应进行施工作业。

4.10鼓励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防汛隐患排查

5.1排查时间和频次

5.1.1汛前无法完工的在建工程,防汛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单位应于项目开工后七日内完成一次防汛隐

患排查工作。

5.1.2在建工程防汛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单位应于每年上汛前十五日内完成一次防汛隐患排查工作。

5.1.3应在每次雨前开展防汛隐患排查,雨中应加强巡查频次;中雨及以上降雨后应对在建工程重点

内容和区域进行排查。

5.2防汛隐患排查内容

5.2.1防汛管理制度排查应参照附录A中表A.1制定符合实际的排查记录表,排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a)已建立防汛指挥机构、应急响应机制、应急保障措施;

b)已建立防汛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排查计划、人员、隐患上报流程;

c)已编制防汛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防汛保障措施;

d)已制定汛期值班制度,汛期管理人员应在岗值守,有汛期值班表;

e)已编制防汛应急预案,且每年汛前应对指挥调度、抢险救灾、防汛业务等人员进行培训,并在

汛前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5.2.2防汛物资配备应参照附录A中表A.1制定符合实际的排查记录表,排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a)防汛物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配备草袋、麻袋、编织袋、苫盖材料、铅丝、木材、砂石料、水

泥、大型作业灯、运输车、装载机、挖掘机、吊车、发电机、挡水板、燃油抽水泵、救生衣、

铁锹类工具等;

b)防汛物资应摆放到位,功能使用正常,数量满足年度预估需求;

c)抽水设备供电系统应正常,且有满足抽水需求的备用发电机或燃油抽水泵。

5.2.3施工场区及周边环境的防汛隐患排查应参照附录A中表A.2制定符合实际的排查记录表,排查

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施工场区的排水应与市政管线或现有排水系统接驳,排水能力应满足要求;

b)当施工场区处于相对低洼地带时,应采取筑堤截流、填高地基、设置沉降井(沟)、强制排水

等有效措施;

c)施工场区毗邻地下管线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体应无塌陷、滑坡、下沉等情况;

d)施工场区周围排水沟、管道不应出现堵塞现象;

e)施工场区及周边应无危石、高堆土坡,当存在危石、高堆土坡的应有防汛处置措施;

f)在建工程影响范围内的作业面、地下进掘区域、周边道路在汛前和强降雨后应进行空洞和塌陷

排查,对可能产生空洞和塌陷部位进行探测,并应进行防护围挡和应急处置措施;

g)施工物料堆放场地应排水畅通;

h)施工物料码放应具有防雨、防垮塌措施。

5.2.4生活、办公等配套用房区域的防汛隐患排查应参照附录A中表A.2制定符合实际的排查记录表,

排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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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施工用各种库房、加工车间、临时宿舍及办公用房等临建设施,应布置在不受山洪、江洪、滑

坡、塌方及危石等威胁的区域,基础坚固,稳定性好,周围排水畅通;

b)生活、办公等配套用房区域在建成后应进行施工验收,验收应包括室内外排水系统等防汛相关

内容;

c)生活、办公等配套用房地面应至少高出室外地面150mm,建筑周边应排水通畅、无积水,排水

系统应在汛前进行清理,不应存在堵塞情况;

d)生活、办公等配套用房区域地基不应存在沉降、变形、滑移等现象。

5.2.5土方及基坑(槽)工程的防汛隐患排查应参照附录A中表A.3制定符合实际的排查记录表,排

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深基坑、高边坡等危大重点部位应按GB50497的要求开展监测;

b)基坑开挖应制定系统的开挖监控方案,对基坑支护结构、地表及开挖影响范围内的物体进行监

测,监控报警值和控制值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c)基坑上口应设置排水沟及挡水墙;

d)基坑底部不应出现开裂、渗漏、涌水情况;

e)基坑护坡不应出现流砂、管涌情况;

f)基坑内排水沟、集水坑不应有淤泥和杂物,排水提升泵应运行正常;

g)坑边堆载物的安全距离及承载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5.2.6大型机械设备设施及周边环境的防汛隐患排查应参照附录A中表A.4制定符合实际的排查记录

表,排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吊装设备、塔基和大型设备基础沉降情况应单独进行监测;

b)各类大型机械设备设施的地基应无塌陷,基础平整、坚实,不应存在不均匀沉降,基础周边排

水及防浸泡措施应符合要求;

c)遇大雨、施工升降机顶部风速大于20m/s时,不得使用施工升降机;

d)移动式起重机行走路线应平整、稳固、坚实、无塌陷,不应有积水。

5.2.7模板支撑与脚手架工程的防汛隐患排查应参照附录A中表A.4制定符合实际的排查记录表,排

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脚手架设计和施工应符合GB51210的要求;

b)模板支撑、脚手架基础应平整、坚实、无积水,排水设施应畅通;

c)模板支撑、脚手架紧固件、附着连接件、扣件螺丝等不应出现松动、变形现象;

5.2.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防汛隐患排查应参照附录A中表A.5制定符合实际的排查记录表,排查应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供配电系统应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b)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应有防雨措施,并确保漏电保护装置灵敏有效;

c)中小型机械设备应设置防护雨罩、二次触电保护器;

d)电缆、配电箱、临时照明器具选型应符合防水要求;

e)照明和动力线不应存在混线、漏电现象,电杆不应存在腐蚀、埋设松动等现象;

f)室外临时电缆不应存在拖地及绝缘外皮破损现象。

5.2.9直埋管、顶管与拉管工程的防汛隐患排查应参照附录A中表A.6制定符合实际的排查记录表,

排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直埋管道施工时,不应存在沟道塌陷、泥浆、污水堵塞排水设施的情况;

b)汛期顶管与拉管施工,作业面应采取防护措施,在护管作业时应分次推进,应有防止地面下沉、

塌陷的措施;

c)基坑口应设置高于历史最高水位封闭挡水墙。

5.2.10桥梁工程的防汛隐患排查应参照表附录A中表A.7制定符合实际的排查记录表,排查应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a)跨河桥梁在河道、河滩中施工时,应不影响行洪安全;

b)跨河桥梁与堤防工程交叉时,应对堤防工程采取防止渗漏、管涌、滑坡和决口的措施;

c)跨河桥梁围堰高度应高出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包括浪高)0.5m~0.7m,围堰外形

设计应考虑水流增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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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城市高架桥施工场区处于低洼地带时应有强排水措施。

5.2.1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防汛隐患排查应参照附录A中表A.8制定符合实际的排查记录表,排查应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基坑、竖井、出入口、风道口、预留洞口等周边应设置符合规定的挡水墙,能有效防止雨污水

倒灌;

b)出入段线、下穿区段、过渡段、长大区间、桥梁、涵洞、排水沟、下沉式停车场等重点区域挡

水、排水设备设施应运行正常,各类排水管道与市政管网连接通畅;

c)高架线路沿线边坡土质不应出现疏松、堆坡下沉和滑坡现象;

d)应对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地面、道路进行排查,对可能产生空洞的部位进行探测;

e)与外部相接的预留孔洞、临近结构的废弃雨污水管线、通往结构所有可能进水管(口)应在汛

前做好封堵措施;

f)位于水域下区间隧道两端的防淹门应关闭、密封良好;

g)汛期既有线路与在建线路连接处应封堵良好;

h)临时叠梁式防水挡板、结构顶板和墙体渗漏及排水泵站等应有汛期隐患排查记录。

5.2.12隧道工程的防汛隐患排查应参照附录A中表A.9制定符合实际的排查记录表,排查应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a)洞口施工前,应先清理洞口上方及侧方可能滑塌的表土、灌木及山坡危石等;

b)洞口的截、排水系统应在进洞前完成,并应与路基排水顺接,不得冲刷路基坡面、桥台锥体、

农田屋舍,土质截水沟、排水沟应随挖随砌;

c)弃渣场地应按设计规定布置,满足防洪要求,方便挡护和行洪;

d)隧道洞口应设置防汛应急物资。

5.2.13ቊ洞工程的防汛隐患排查应参照附录A中表A.10制定符合实际的排查记录表,排查应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a)涵洞进水口的沟床应整理顺直,与上下游导流、排水设施的连接应圆顺、稳固,并保证流水顺

畅;

b)涵洞两侧的路基边坡做好临时排水设施。

5.2.14综合管廊工程的防汛隐患排查应参照附录A中表A.11制定符合实际的排查记录表,排查应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b)土方开挖应保证施工范围内的排水畅通,并应采取防止雨水等地表积水流入坑槽的措施。

5.2.15暗挖施工的防汛隐患排查应参照附录A中表A.12制定符合实际的排查记录表,排查应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a)汛期施工应采取以防汛、防坍塌为重点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制定重点部位的抢险预案;

b)汛前应对施工现场的地形和原有排水系统的排洪能力进行排查,编制排水方案和竖井、工作坑、

隧(通)道出入口的防汛措施;

c)竖井口和隧(管)道范围的地面暗挖施工影响区、临河等重点部位应设专人巡视,发现险情

时应立即启动防汛应急预案。

5.2.16在建水利工程的防汛隐患排查应参照附录A中表A.13制定符合实际的排查记录表,排查应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应按SL398的防汛要求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

b)汛期应组织专人对围堰、子堤等重点防汛部位巡视检查、观察水情变化,发现险情时应立即启

动防汛应急预案;

c)在雾天或雷电天气以及水位变幅大、流速超过3m/s、浪高超过80cm时,应停止水下爆破作

业;

d)围堰拆除宜选择在枯水季节或枯水时段进行,需在洪水季节或洪水时段进行时,应进行充分论

证并密切注意雨情、水情,如发现情况异常,应停止施工,并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3防汛隐患排查台帐

5.3.1在建工程防汛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并规范防汛隐患排查记录与台帐,对隐患类型、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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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点位、可能危害、隐患描述、排查人、排查时间、隐患治理责任部门、隐患治理责任人、联系方式、

治理完成时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应有清晰、完整、准确、规范的记录(包括影像资料),并应及时

整理归档。

5.3.2在建工程防汛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单位应根据附录B中表B.1的要求建立防汛隐患排查台账。

6防汛隐患治理

6.1防汛隐患治理措施

6.1.1对于排查出的防汛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专人负责及时消除隐患。

6.1.2对在建工程容易造成水患的部位可采取截流、修筑堤坝和引水渠、修建集水坑、设置提升水泵

等治理措施。

6.1.3大风、大雨后,应检查支架、脚手架、起重设备、临时用电工程、临时房屋等设施的基础。

6.1.4对于缺少防汛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应编制或完善管理制度。

6.1.5对于防汛物资配备缺失或不足的情况,应按照年度预估降雨引发灾害的需求进行配备,且必须

配备备用发电机或燃油抽水泵。

6.1.6汛期应对在建工程施工场区及周边较为敏感的环境、复杂地层和回填土未达到稳定阶段的部位

进行监测,对危石、高堆土坡应有防汛处置措施。

6.1.7生活、办公等配套用房区域的排水系统应在汛前进行清理,不应存在堵塞情况,对于出现地基

沉降、变形、滑移等现象的应迁出人员,并设置警戒线。

6.1.8基坑开挖时应设置挡水措施,防止地表水流入;基坑内应设集水井,并应配备足够的抽水设备;

基坑顶应有截水措施;汛期应加强地下水位监测,对发现的隐患可按照GB50007和JGJ120的要求采

取治理措施。

6.1.9施工升降机安装和使用应符合JGJ215的要求;当设备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6.1.10当模板支撑与脚手架工程地基基础出现积水时,应及时排水,并对排水设施进行处理,确保排

水畅通。

6.1.11当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要求时,应按JGJ46的要求采取措施或更换相应装置。

6.1.12直埋管、顶管与拉管工程、桥梁工程的汛期施工应符合JTG/T3650和SL398的相关要求。

6.1.13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按照DB11/T2098的要求开展隐患治理;当上部地面、道路存在空

洞时应进行填充处理;当在建工程与既有线路连接处应按要求设置封堵墙,确因施工需要不能封堵或在

汛期打开时,应按照运营单位书面意见落实防汛措施。

6.1.14隧道工程应在汛前完成洞内排水与洞外排水的连接,并配备足够的的抽水设备和排水设施;

6.1.15涵洞工程基坑顶周边应设置截水设施,相连两侧路基应设置临时排水沟,同时适当放大坡度,

涵洞基底设置临时集水井等排水措施,并配备足够的抽水设施。

6.1.16综合管廊基坑内应设置有效排水设施,基坑周边地面必须设置排水沟,边坡工程的临时排水措

施应满足地下水、暴雨等的排放要求。

6.1.17暗挖施工时遇无法排、降水的地层和难于加固的含水软弱地层时,可采用冻结等方法固结土壤

进行施工。

6.1.18在建水利工程的防汛隐患应按SL398的相关要求采取应急度汛措施。

6.1.19围堰、堤坝的易冲刷部位应采取防冲或导流措施。

6.1.20对于短期无法消除的防汛隐患应做好应急度汛措施,并应加强管理、增加巡查频次。

6.1.21防汛隐患治理过程中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参照附录C中表C.1做好档案留存工作。

6.2防汛隐患治理复查与验收

6.2.1防汛隐患治理完成后,防汛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单位应对治理效果进行复查。

6.2.2防汛隐患复查合格后,应按相关规定由防汛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单位或属地防汛主管部门组织验

收工作。

7防汛隐患上报与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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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防汛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单位应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相关规定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防汛主管部

门,上报内容应包括防汛隐患所在位置、防汛隐患的基本描述和隐患可能造成的后果,宜按附录D中表

D.1进行上报。

7.2防汛隐患完成治理并通过验收后,由防汛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单位按相关规定申请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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