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2549-2023 河道治理采砂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DB13/T 2549-2023 River Channel Management Sand Mining Safety Produ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河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3/T 2549-2023
标准类型
河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5-06
实施日期
2023-06-06
发布单位/组织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27.140

CCSP55

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2549—2023

代替DB13/T2549-2017

河道治理采砂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2023-05-06发布2023-06-06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3/T2549—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3/T2549—2017《河道采砂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与DB13/T2549—2017相比,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修改了标准名称;

b)增加了河道治理、河道治理采砂、河道治理采砂安全生产、采砂控制总量、河道治理采砂设

备、砂石采运管理单等的术语定义,修改了可利用砂石总量、可采区年度采砂控制量等的术语定义,

删除了河道采砂、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术语定义;

c)增加了河道治理内容和要求;

d)修改了基本要求;

e)修改了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划定原则;

f)修改了开采边坡参数要求;

g)增加了河道采砂设备作业安全要求;

h)增加了采砂迹地治理内容和要求;

i)修改了河道治理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和要求;

j)资料性附录A中增加了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保护范围,修改了水闸、水库工程、水文观测设施、

堤防工程、公路设施、电力通信设施的工程保护范围,增加了架空电缆和过河光缆的安全保护范围;

k)删除了采砂机具安全操作规范性附录;

l)增加了资料性附录B河道治理采砂巡查表。

本文件由河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名彦、李新旺、李芳然、吕健兆、彭苏彦、靳乐、贾博、王婧雅、李涛、

李雪松、刘西乐、赵静思、魏丽贤、崔妍、褚宇、石丽丽、顾宝群、王卫喜、李晓红、李寅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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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2549—2023

河道治理采砂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河道治理采砂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测量放线、河道治理、砂石料开采、采砂迹

地治理、砂石料堆放与弃料处理、砂石料运输、河道治理采砂安全生产管理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河道治理采砂安全生产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5028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50707河道整治设计规范

SL17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

SL260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SL3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SL39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399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SL400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技术规程

SL40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SL/T423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技术规范

SL62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导流设计规范

SL71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SL/T789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河道治理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河道演变规律,稳定和改善河势,改善河道边界条件、水流流

态和生态环境的治理活动。

河道治理采砂

结合河道治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挖砂(石)、取土等活动的总称,简称河道治理采砂。

河道治理采砂安全生产

在河道治理采砂过程中,为维护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及基础设施安全运

行,保护生态环境以及河道治理采砂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保

证河道治理采砂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禁采区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砂的区域。

可采区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允许采砂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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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区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不确定性,需要对采砂的可行性进行进一步论证的区域。

禁采期

禁止采砂的时期。

可采期

允许采砂的时期。

可利用砂石总量

规划河段内考虑泥沙补给和泥沙储量,可利用的最大砂石总量。

注:泥沙储量指规划河段内根据河道地形和地质勘探等资料分析确定的历史沉积量。

采砂控制总量

规划河段规划期内允许的最大采砂总量。

可采区年度采砂控制量

各可采区一个年度允许的最大采砂量。

可采区采砂控制高程

各可采区允许采砂的最低高程。

河道治理采砂设备

河道治理采砂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采砂船舶(包括吸砂泵等用于采

砂的动力装置、吸砂管及其接头软管、输砂装置、吊杆机械、分离机械、抽砂浮动设施等)等以及其

他现场与河道治理、砂石采运相关的机械和工具。

砂石采运管理单

由主管部门签发,证明采运砂石数量和来源合法的凭据。

4基本要求

从事河道治理采砂活动,应以维护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及基础设施安全

运行,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对需要治理且有砂石资源的河道,应明确河道治理标准,科学规划河

道治理任务并划定可采区,无需治理的河道禁止采砂,做到河道治理与采砂有机结合、协调统一,

实现系统治理、有序开采。

注:基础设施包括河道堤防、护岸、港口码头、渡口、涵闸、水文设施、桥梁、隧道、取水口、排水口、河道(航

道)整治工程、缆线等和管线等跨、穿、临河的建筑物及设施。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凡从事河道治理采砂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审批

手续。

5测量放线

河道治理采砂作业前,应按照河道治理与采砂管控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治理范围、采砂范围和

深度进行测量放线,纵横断面及控制高程等应符合河道治理与采砂管控年度实施方案的要求。

6河道治理

概述

2

DB13/T2549—2023

6.1.1河道治理采砂单位应按照河道治理与采砂管控年度实施方案对规划河段进行治理。

6.1.2河道治理工程一般分为堤防工程、防护工程、控导工程和疏挖工程。

堤防工程

6.2.1堤防工程的型式应根据河段所在的地理位置、重要程度、堤基地质、筑堤材料、水流及风浪

特征、施工条件、运用和管理要求、环境景观、工程造价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

6.2.2堤防工程设计应符合GB50286的有关规定。

防护工程

6.3.1滩岸受水流、波浪和潮汐作用可能发生冲刷破坏的河段,应采取防护工程措施。防护工程设

计应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采取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防护方法。工程措施包括坡式、墙式

或其他防护型式防护工程,生物措施主要包括防浪林、护堤林、草皮护坡等。

6.3.2防护工程设计应符合GB50707的有关规定。

控导工程

6.4.1控导工程应根据河流水文泥沙特性、河床边界条件、河道整治工程总体布置要求,选用丁坝、

顺坝、透水桩坝、锁坝或潜坝等坝型。

6.4.2控导工程设计应符合GB50707的有关规定。

疏挖工程

6.5.1疏挖工程应遵循河道演变规律,做到因势利导,并应与堤防加固、河槽整治、通航、输水、

吹填造地、环境保护等相结合。疏挖工程设计前应复核现状河道的过流能力。技术条件复杂的河道

整治或重点工程应通过河工模型试验验证。

6.5.2疏挖区应根据河道治理工程总体布局,结合河道治导线确定。疏挖后应使河槽和河岸保持稳

定。

6.5.3疏挖工程设计应符合GB50707的有关规定。

河道治理安全要求

6.6.1河道治理施工应符合SL398、SL399有关规定。其中,堤防工程施工还应同时符合SL260

有关规定,疏挖工程施工还应同时符合SL17有关规定。

6.6.2河道治理施工机械设备操作应符合SL399、SL400、SL714等有关规定。

6.6.3河道治理人员操作应符合SL401有关规定。

6.6.4河道治理施工安全防护应符合SL714有关规定。

7砂石料开采

禁采期与可采期的划定

7.1.1每年自7月1日至8月15日为禁采期,8月16日至翌年6月30日为可采期。

7.1.2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利工程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或者河道输水等情形不宜采砂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河道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期。

7.1.3禁采期、临时禁采期内严禁任何单位进行采砂活动,采砂设备应及时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7.1.4在可采期可能发生洪水的时间应采取有效的防洪措施,必要时应及时停工停产,采砂设备撤

离现场。

7.1.5雷雨、大雾及大风时,不宜从事采砂作业。

禁采区的划定

7.2.1国家和省级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以及珍稀保护动物栖息地和繁殖场所,重要经济鱼类的产

卵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省级以上湿地公园以及其他生态保

护红线规定的禁止采砂的区域应划为禁采区。

7.2.2基础设施保护范围、水文站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划为禁采区。有关基础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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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2549—2023

依据参见附录A。

7.2.3航道整治工程安全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可能损害航道通航条件区域应划为禁采区。

7.2.4采砂对防洪安全有较大不利影响的河段和区域,包括防洪堤临水侧边滩较窄或无边滩处,深

泓贴岸段、险工险段、河道整治工程保护范围应划为禁采区。

7.2.5对维护河势稳定起重要作用的河段和区域,包括控制河势的重要节点、重要弯道凹岸、汊道

分流区,需控制其发展的汊道宜划为禁采区。

7.2.6城市重要景观、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对采砂产生的环境影响较敏感区域河段宜划为禁采

区。

可采区的划定

7.3.1可采区划定应综合考虑河势、防洪、供水、通航、生态与环境和涉河建设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以及采砂的作业方式和运输条件等因素,在河道演变与砂石补给及可利用砂石总量分析的基础上进

行。

7.3.2划定可采区时,应当加强对河道演变、河床地形和砂石储量及砂石补给的分析、研究,保证

可采区划定科学、合理。

7.3.3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等基本无

明显不利影响或不利影响较小的区域可划定为可采区。

7.3.4可采区划定应包括规划河段可采区数量、可采区范围平面控制点坐标、可采区采砂控制高程、

采砂控制量等。

7.3.5可采区范围平面控制点坐标,应根据河道防洪形势、河势与通航条件、环境敏感区、供水和

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保护要求和采砂影响分析确定。

7.3.6可采区采砂控制高程、采砂控制量应在河道演变、砂石补给分析及可利用砂石总量分析以及

采砂影响分析等基础上确定。

保留区的划定

7.4.1保留区应根据规划河段的具体情况、采砂需求和管理要求设置。

7.4.2对河势稳定、行洪安全、水生态环境等有可能产生影响的河段应划定为保留区。管理困难、

矛盾突出的河段宜划定为保留区。

7.4.3确需在保留区采砂的,应编制规划保留区调整论证报告,并按有关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审

批后按可采区要求实施管理。保留区调整转为禁采区的,按程序公告并按禁采区要求实施管理。

开采作业

7.5.1基本规定

7.5.1.1河道治理采砂单位应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确定的开采期限、开采范围、控制开采高程、作业

方式采砂,严禁超范围、超深度、超许可量开采。

7.5.1.2河道采砂不应损坏水利工程及跨河、穿河、临河建(构)筑物等,不应影响河道行洪、航

运的畅通。

7.5.1.3河道采砂应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开采设备,严禁将采砂设备产生的油污及作业人员产生的

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

7.5.1.4河道采砂应自上而下逐层进行,按照河道治理总体布局,与上下游、左右岸平顺衔接。

7.5.2开采边线

7.5.2.1采砂作业前应当按照河道治理与采砂管控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采砂范围,测放出开挖轮廓

点和开采边线,并设立标志桩。

7.5.2.2设定开采边线时,应综合考虑对水利工程及跨河、穿河、临河建(构)筑物等的保护。在

其周围开采时,应根据河道具体情况,在其上下游和临水面留出保护范围。

7.5.3开采边坡

7.5.3.1采砂后的河道横断面边坡坡度一般不陡于1:5,陡于1:5时应结合地形、地质做好边坡稳

定分析计算,必要时采取工程措施。河道上下游纵向边坡坡度不陡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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