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1690-2012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要求

DB34/T 1690-2012 Marketplace integrity measurement evaluation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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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1690-2012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2-09-21
实施日期
2012-10-21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诚信计量要求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教育与培训、信息交 流与控制、分析与改进、承诺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并有下列愿望的市场: a) 建立、实施、保持并改进诚信计量体系; b) 符合所声明的计量方针和承诺的计量目标; c) 通过下列方式展示对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符合,包括: ——进行自我评价和承诺; ——寻求外部对其诚信计量进行评价,并获得认可。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安徽省计量协会
起草人:
刘心德、范仁翔、王景云。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7.020

A5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1690—2012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要求

2012-09-21发布2012-10-21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1690—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计量协会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心德、范仁翔、王景云。

I

DB34/T1690—2012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诚信计量要求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教育与培训、信息交

流与控制、分析与改进、承诺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并有下列愿望的市场:

a)建立、实施、保持并改进诚信计量体系;

b)符合所声明的计量方针和承诺的计量目标;

c)通过下列方式展示对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符合,包括:

——进行自我评价和承诺;

——寻求外部对其诚信计量进行评价,并获得认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022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

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162号公告)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5号令)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第66号令)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号令)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3号令)

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集贸市场

由法人单位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集市主办者)主办的,由入场经营者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

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3.2

市场管理者

市场主办者和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统称。

1

DB34/T1690—2012

3.3

诚信计量目标

为实现诚信计量的目的而规定并满足的量化要求。

3.4

诚信计量因素

影响市场计量诚信度的要素。

3.5

诚信计量体系

制定、实施诚信计量方针和目标,并为实现这些目标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要素集合。

4要求

4.1总则

4.1.1市场管理者和经营者应自觉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守国家质检总局《商业、

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

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计量器具合格,所经营的商品应计量准确、质量合格。

4.1.2市场管理者应当制定诚信计量方针、目标,识别诚信计量因素,建立诚信计量体系并实施有效

管理、控制和持续改进。

4.2管理要求

4.2.1管理职责

市场管理者应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岗位在诚信计量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以管理内部诚

信计量信息、处理相关方投诉,形成执行、保障和监督的协调机制。

4.2.2管理制度

涉及诚信计量的内部程序文件或规章制度等,应包括但不限于:

a)顾客意见管理,包括意见征集,投诉/抱怨处理,满意度评价等;

b)明码标价与管理(国家有规定价格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由买卖双方议定);

c)测量设备管理;

d)诚信计量目标管理;

e)诚信承诺与失信管理,包括失信事件报告与处理、内部失信预防与惩戒等;

f)公平秤的设立与管理;

g)商品质量管理,包括检验检疫、食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公示、商品索证管理等;

h)记录管理;

i)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制度。

4.3技术要求

4.3.1零售称重商品(现场称量及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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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零售商品交易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的计量偏差应不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

b)活禽、活鱼及水发物的计量负偏差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不含包装、捆扎物等)。称重方法按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JJF1070附录C的规定;

c)零售计量器具应是双面显示,以便消费者能清楚地获得即时的测量示值。

表1活禽、活鱼及水发物的计量负偏差

价格档次称重范围最大负偏差

M

500

g

10

g

P≤30元/kg500g<m≤2kg15g

2kg<m≤5kg30g

M≤500g5g

30元/kg<P≤100元/kg500g<m≤2kg10g

2kg<m≤5kg20g

M≤2kg5g

P>100元/kg

推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