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1690-2016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要求

DB34/T 1690-2016 The evaluation requirements for integrity metrology demonstration units in the wholesale market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1690-2016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6-03-10
实施日期
2016-04-10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要求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教育与培训、信息交流与控制、分析和改进、承诺与自我评价、申请条件、评价结果、培育与推动、评价组织机构、复评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并有下列需求的市场: a) 建立、实施、保持并改进诚信计量体系; b) 符合所声明的计量方针和承诺的诚信计量目标; c) 通过下列方式体现符合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要求,包括: 进行自我评价和承诺;寻求外部对其诚信计量进行评价,并获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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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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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1690-2016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要求-第1页
DB34/T 1690-2016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要求-第2页
DB34/T 1690-2016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要求-第3页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安徽省计量协会、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宣城市标准计量所、合肥市计量测试研究所。
起草人:
温家铨、李晓燕、殷春前、张辉、刘心德、王志、王景云。
出版信息:
页数:1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7.020

A5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1690—2016

代替DB34/T1690-2012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要求

文稿版次选择

2016-03-10发布2016-04-10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1690—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4/T1690-2012。

本标准与DB34/T1690-201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见3);

——将市场管理者用语调整为市场主办者;

——增加了培育与推动的要求(见11);

——增加了评价组织机构的要求(见12);

——增加了复评与监督的要求(见13);

——增加了安徽省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申请书(见附录A);

——增加了AAA、AA、A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细则(见附录B);

——增加了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监督检查表(见附录C)。

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计量协会、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宣城市标准计量所、合肥市计

量测试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温家铨、李晓燕、殷春前、张辉、刘心德、王志、王景云。

DB34/T1690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4/T1690-2012。

I

DB34/T1690—2016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要求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教育与培训、

信息交流与控制、分析和改进、承诺与自我评价、申请条件、评价结果、培育与推动、评价组织机构、

复评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并有下列需求的市场:

a)建立、实施、保持并改进诚信计量体系;

b)符合所声明的计量方针和承诺的诚信计量目标;

c)通过下列方式体现符合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要求,包括:

进行自我评价和承诺;

寻求外部对其诚信计量进行评价,并获得认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022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第162号公告)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第66号令)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号令)

《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集贸市场

由法人单位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市场主办者)主办的,由入场经营者向市场主办者承租场地、进

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3.2

市场经营者

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1

DB34/T1690—2016

3.3

诚信计量目标

为实现诚信计量的目的而规定的量化要求。

3.4

诚信计量因素

影响市场计量诚信度的要素。

3.5

诚信计量体系

制定、实施诚信计量方针和目标,并为实现这些目标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要素集合。

4要求

4.1总则

4.1.1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应自觉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守国家质检总局《商业服

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

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计量器具合格,所经营的商品应计量准确、质量合格。

4.1.2市场主办者应当制定诚信计量方针、目标,识别诚信计量因素,建立诚信计量体系并实施有效

管理、控制和持续改进。

4.2管理要求

4.2.1管理职责

市场主办者应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岗位在诚信计量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以管理内部诚

信计量信息、处理相关方投诉,建立执行、保障和监督的协调机制。

4.2.2管理制度

涉及诚信计量的内部程序文件或规章制度等,应包括但不限于:

a)诚信计量的方针、目标和承诺;

b)人员管理培训;

c)测量设备管理;

d)明码标价与管理(国家有规定价格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由买卖双方议定);

e)公平秤的设立与管理;

f)顾客满意度评价管理;

g)商品质量管理,包括检验检疫、食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公示、商品索证管理等;

h)失信管理,包括失信事件报告与处理、失信预防与惩戒等;

i)诚信计量目标考核管理;

j)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制度。

4.3技术要求

2

DB34/T1690—2016

4.3.1零售称重商品(现场称量及结算)

零售称重商品(现场称量及结算)应符合:

a)零售商品交易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的计量偏差应不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

b)活禽、活鱼及水发物的计量负偏差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不含包装、捆扎物等)。称重方法按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JJF1070附录C的规定;

c)零售计量器具应是双面显示,以便消费者能清楚地获得即时的测量示值。

表1活禽、活鱼及水发物的计量负偏差

价格档次称重范围最大负偏差

m≤500g10g

P≤30元/kg500g<m≤2kg15g

2kg<m≤5kg30g

m≤500g5g

30元/kg<P≤100元/kg500g<m≤2kg10g

2kg<m≤5kg20g

m≤2kg5g

P>100元/kg

2kg<m≤5kg10g

注:P——商品价格;m——商品称重质量。

4.3.2定量包装商品

定量包装商品交易时,其实际量与标注量的计量偏差应满足《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

规定。

5教育与培训

市场主办者应建立诚信计量教育机制,不断增强管理者和经营者的道德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

计量意识,使其理解:

a)诚信计量的重要性;

b)个人在诚信计量管理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c)个人对诚信计量的影响以及工作改进带来的效益;

d)违背诚信计量规定的后果;

e)失信行为对个人的影响。

保存上述相关的记录。

6信息交流与控制

市场主办者应建立、实施并保持诚信计量信息交流与控制程序,规定内部、外部信息交流的内容、

范围与形式,以满足诚信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a)市场主办者和经营之间的诚信计量交流;

b)与外部相关方的诚信信息交流,包括诚信风险信息收集等;

c)诚信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可溯性。

3

DB34/T1690—2016

7分析和改进

7.1监视和测量

市场主办者应对诚信计量过程控制、服务质量、市场形象等进行监视和测量,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7.2不符合识别、改进及信用修复

市场主办者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不符合识别、改进及信用修复的程序,对不符合采取纠正措施和预

防措施,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88承诺与自我评价

8.1承诺

8.1.1市场主办者应就诚信计量的方针、目标和责任进行声明、承诺。

8.1.2诚信计量的目标应是便于考核的、有针对性的量化指标,责任要体现对受损方利益的补偿性和

责任方的惩戒性。

8.1.3声明与承诺应用适当的途径进行表达,如通过公示栏、新闻媒体、书面文件等,以便于各相关

方的监督。

8.2自我评价

为了履行诚信计量承诺,满足法律法规、组织和顾客的要求,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定期

对已建立的诚信计量体系进行审核和评价,以确保诚信计量工作机制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并

保持相关记录。

9申请条件

9.1申请者应具备合法经营的条件,且无质量、安全或诚信计量等责任事故。

9.2申请者应按要求向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交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套:

a)申请书,见附录A;

b)自我评价表,参考附录B;

c)自我承诺书;

d)规章制度;

e)顾客满意度调查评价概况(调查表原件现场备查);

f)合法经营的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g)有行业特殊要求的需附相关资质文件。

10评价结果

10.1评价结果分三个等级,分别为AAA、AA、A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其中AAA为最高等级,AA次之,

依此类推。

10.2通过第三方评价后,由第三方对评价结果在在公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的信息应包括获取诚信计

量示范单位名称、经营地点、诚信等级、诚信计量的方针、目标和承诺事项等,公示期7天。公示结

束后无重大投诉或有投诉但查无实证的,评价结果生效,予以授信并公告,否则不予授信。

4

DB34/T1690—2016

10.3第三方评价按照附录B执行。

11培育与推动

AAA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由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培育和推动工作,AA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

由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培育和推动工作,A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由县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培

育和推动工作。

12评价组织机构

12.1评价机构

评价机构:是与计量相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组织,该组织负责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进

行审定、发布。

12.2评价组织

12.2.1AAA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由省级评价机构组织评价,AA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由市级评价机构

组织评价,A级由县级评价机构组织评价。如市、县级没有相关组织,可向上一级组织申请评价。

12.2.2评价机构聘请相关计量专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价工作。

13复评与监督

13.1诚信计量示范单位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原评价机构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按照附录C执行。

13.2本标准同时适用于复评。

5

DB34/T1690—2016

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安徽省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申请书

安徽省诚信计量示范单位

申请书

申请单位:

(公章)

申请级别:

负责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6

DB34/T1690—2016

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法人证书号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

地址邮箱

年经营额邮政编码

(万元)职工人数

主管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