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1690-2016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要求
DB34/T 1690-2016 The evaluation requirements for integrity metrology demonstration units in the wholesale market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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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历史
-
2012年09月
-
2016年03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安徽省计量协会、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宣城市标准计量所、合肥市计量测试研究所。
- 起草人:
- 温家铨、李晓燕、殷春前、张辉、刘心德、王志、王景云。
- 出版信息:
- 页数:1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7.020
A5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1690—2016
代替DB34/T1690-2012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要求
文稿版次选择
2016-03-10发布2016-04-10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1690—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4/T1690-2012。
本标准与DB34/T1690-201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见3);
——将市场管理者用语调整为市场主办者;
——增加了培育与推动的要求(见11);
——增加了评价组织机构的要求(见12);
——增加了复评与监督的要求(见13);
——增加了安徽省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申请书(见附录A);
——增加了AAA、AA、A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细则(见附录B);
——增加了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监督检查表(见附录C)。
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计量协会、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宣城市标准计量所、合肥市计
量测试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温家铨、李晓燕、殷春前、张辉、刘心德、王志、王景云。
DB34/T1690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4/T1690-2012。
I
DB34/T1690—2016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要求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教育与培训、
信息交流与控制、分析和改进、承诺与自我评价、申请条件、评价结果、培育与推动、评价组织机构、
复评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并有下列需求的市场:
a)建立、实施、保持并改进诚信计量体系;
b)符合所声明的计量方针和承诺的诚信计量目标;
c)通过下列方式体现符合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要求,包括:
进行自我评价和承诺;
寻求外部对其诚信计量进行评价,并获得认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022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第162号公告)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第66号令)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号令)
《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集贸市场
由法人单位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市场主办者)主办的,由入场经营者向市场主办者承租场地、进
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3.2
市场经营者
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1
DB34/T1690—2016
3.3
诚信计量目标
为实现诚信计量的目的而规定的量化要求。
3.4
诚信计量因素
影响市场计量诚信度的要素。
3.5
诚信计量体系
制定、实施诚信计量方针和目标,并为实现这些目标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要素集合。
4要求
4.1总则
4.1.1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应自觉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守国家质检总局《商业服
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
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计量器具合格,所经营的商品应计量准确、质量合格。
4.1.2市场主办者应当制定诚信计量方针、目标,识别诚信计量因素,建立诚信计量体系并实施有效
管理、控制和持续改进。
4.2管理要求
4.2.1管理职责
市场主办者应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岗位在诚信计量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以管理内部诚
信计量信息、处理相关方投诉,建立执行、保障和监督的协调机制。
4.2.2管理制度
涉及诚信计量的内部程序文件或规章制度等,应包括但不限于:
a)诚信计量的方针、目标和承诺;
b)人员管理培训;
c)测量设备管理;
d)明码标价与管理(国家有规定价格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由买卖双方议定);
e)公平秤的设立与管理;
f)顾客满意度评价管理;
g)商品质量管理,包括检验检疫、食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公示、商品索证管理等;
h)失信管理,包括失信事件报告与处理、失信预防与惩戒等;
i)诚信计量目标考核管理;
j)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制度。
4.3技术要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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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零售称重商品(现场称量及结算)
零售称重商品(现场称量及结算)应符合:
a)零售商品交易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的计量偏差应不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
b)活禽、活鱼及水发物的计量负偏差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不含包装、捆扎物等)。称重方法按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JJF1070附录C的规定;
c)零售计量器具应是双面显示,以便消费者能清楚地获得即时的测量示值。
表1活禽、活鱼及水发物的计量负偏差
价格档次称重范围最大负偏差
m≤500g10g
P≤30元/kg500g<m≤2kg15g
2kg<m≤5kg30g
m≤500g5g
30元/kg<P≤100元/kg500g<m≤2kg10g
2kg<m≤5kg20g
m≤2kg5g
P>100元/kg
2kg<m≤5kg10g
注:P——商品价格;m——商品称重质量。
4.3.2定量包装商品
定量包装商品交易时,其实际量与标注量的计量偏差应满足《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
规定。
5教育与培训
市场主办者应建立诚信计量教育机制,不断增强管理者和经营者的道德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
计量意识,使其理解:
a)诚信计量的重要性;
b)个人在诚信计量管理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c)个人对诚信计量的影响以及工作改进带来的效益;
d)违背诚信计量规定的后果;
e)失信行为对个人的影响。
保存上述相关的记录。
6信息交流与控制
市场主办者应建立、实施并保持诚信计量信息交流与控制程序,规定内部、外部信息交流的内容、
范围与形式,以满足诚信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a)市场主办者和经营之间的诚信计量交流;
b)与外部相关方的诚信信息交流,包括诚信风险信息收集等;
c)诚信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可溯性。
3
DB34/T1690—2016
7分析和改进
7.1监视和测量
市场主办者应对诚信计量过程控制、服务质量、市场形象等进行监视和测量,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7.2不符合识别、改进及信用修复
市场主办者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不符合识别、改进及信用修复的程序,对不符合采取纠正措施和预
防措施,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88承诺与自我评价
8.1承诺
8.1.1市场主办者应就诚信计量的方针、目标和责任进行声明、承诺。
8.1.2诚信计量的目标应是便于考核的、有针对性的量化指标,责任要体现对受损方利益的补偿性和
责任方的惩戒性。
8.1.3声明与承诺应用适当的途径进行表达,如通过公示栏、新闻媒体、书面文件等,以便于各相关
方的监督。
8.2自我评价
为了履行诚信计量承诺,满足法律法规、组织和顾客的要求,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定期
对已建立的诚信计量体系进行审核和评价,以确保诚信计量工作机制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并
保持相关记录。
9申请条件
9.1申请者应具备合法经营的条件,且无质量、安全或诚信计量等责任事故。
9.2申请者应按要求向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交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套:
a)申请书,见附录A;
b)自我评价表,参考附录B;
c)自我承诺书;
d)规章制度;
e)顾客满意度调查评价概况(调查表原件现场备查);
f)合法经营的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g)有行业特殊要求的需附相关资质文件。
10评价结果
10.1评价结果分三个等级,分别为AAA、AA、A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其中AAA为最高等级,AA次之,
依此类推。
10.2通过第三方评价后,由第三方对评价结果在在公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的信息应包括获取诚信计
量示范单位名称、经营地点、诚信等级、诚信计量的方针、目标和承诺事项等,公示期7天。公示结
束后无重大投诉或有投诉但查无实证的,评价结果生效,予以授信并公告,否则不予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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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1690—2016
10.3第三方评价按照附录B执行。
11培育与推动
AAA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由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培育和推动工作,AA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
由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培育和推动工作,A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由县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培
育和推动工作。
12评价组织机构
12.1评价机构
评价机构:是与计量相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组织,该组织负责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进
行审定、发布。
12.2评价组织
12.2.1AAA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由省级评价机构组织评价,AA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由市级评价机构
组织评价,A级由县级评价机构组织评价。如市、县级没有相关组织,可向上一级组织申请评价。
12.2.2评价机构聘请相关计量专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价工作。
13复评与监督
13.1诚信计量示范单位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原评价机构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按照附录C执行。
13.2本标准同时适用于复评。
5
DB34/T1690—2016
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安徽省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申请书
安徽省诚信计量示范单位
申请书
申请单位:
(公章)
申请级别:
负责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6
DB34/T1690—2016
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法人证书号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
地址邮箱
年经营额邮政编码
(万元)职工人数
主管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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