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1/T 1186-2024 石化装置承压类特种设备集中检验管理规范

DB3201/T 1186-2024 The standard for centralized inspection management of pressure-relieving special equipment in petroleum equipment installations

江苏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01/T 1186-2024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3-19
实施日期
2024-03-21
发布单位/组织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石化装置承压类特种设备集中检验管理的通用要求、组织实施、问题隐患整改、报告出具、安全管理及质量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石化装置一次性集中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总数不少于 500 台(条)的管理。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南京金陵亨斯迈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福邦特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起草人:
章彬斌、陈超、李源、吴杰、王勇、蒋良雄、马晶晶、王陵、张伯君、文耀华、王建军、陈光宇、潘永虎、刘铎、方学锋、崔强、李峰、姜涛、李超、朱兵、徐进、严伟、曹明、刘道明、梁斌、丁鑫、丛境深、黄强、梁鹏、阙莉莉、易容、丁凤辉
出版信息: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75.200

CCSE98

3201

南京市地方标准

DB3201/T1186—2024

石化装置承压类特种设备集中检验管理规

Specificationofcentralizedinspectionforspecialpressureequipment

inpetrochemicalunit

2024-03-19发布2024-03-21实施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201/T1186—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通用要求............................................................................1

5组织实施............................................................................2

6问题隐患整改........................................................................3

7报告出具............................................................................14

8安全管理............................................................................4

9质量管理............................................................................5

附录A(资料性)设备台账..............................................................60

附录B(资料性)辅助人员配置表........................................................9

附录C(资料性)检验检测人员配置表...................................................10

参考文献..........................................................................211

3

B

D

I

DB3201/T1186—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中国石

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南京金陵亨斯迈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福邦特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章彬斌、陈超、李源、吴杰、王勇、蒋良雄、马晶晶、王陵、张伯君、文耀华、

王建军、陈光宇、潘永虎、刘铎、方学锋、崔强、李峰、姜涛、李超、朱兵、徐进、严伟、曹明、刘道

明、梁斌、丁鑫、丛境深、黄强、梁鹏、阙莉莉、易容、丁凤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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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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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装置承压类特种设备集中检验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石化装置承压类特种设备集中检验管理的通用要求、组织实施、问题隐患整改、报告

出具、安全管理及质量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石化装置一次性集中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总数不少于500台(条)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1

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3术语和定义0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现场检验siteinspection

检验人员到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地点进行的检验。2

3.2

集中检验centralizedinspection

在石化装置停车期间,对大批量承压类特种设备实施的检验活动。

3.3

主检验人员maininspector3

当某台(条)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需要多人合作实施时,负责整个检验活动的组织实施的检验人员,

并且其具备相应检验资质。

4通用要求B

4.1使用单位要求

4.1.1使用单位一般至少提前6个月根据待检承压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数量筹备检验事宜。

4.1.2使用单位应在报检时与检验机构拟定各装置停车窗口或检验计划,明确可实施检验的时间。

注:装置停车D:石化装置运行一段时间后,因装置合规性要求、检修、预见性的公用工程供用异常或前后工序

故障等所进行的有计划的停止运行。

4.1.3使用单位在向检验机构报检时应提供待检设备台账,台账内容参见附录A,并准备好相应的设

备资料,设备存在修理改造及运行异常的应如实提供。

4.1.4报检后如待检设备台账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及时与检验机构进行沟通,并对检验计划进行调

整。

4.1.5使用单位应明确检验项目负责人,一般由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建立

集中检验项目管理机构,包括各装置负责人和检验辅助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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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使用单位应根据拟定的检验方案和检验交底情况配备相适应的检修资源,包括安全监护、脚手

架搭设、保温拆除及焊缝打磨等,确保现场条件符合检验工作要求。使用单位应制定设备交出计划表,

单独列出重点设备,明确交出时间及合理的检验工期,并根据工作量合理配备辅助单位人员,辅助单位

人员配置参见附录B。

4.1.7使用单位交出计划的调整应及时告知检验机构,同时提供相适应的检修资源。

4.1.8使用单位应在检修前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单位,以便在检验

发现问题后及时消除缺陷隐患。

4.2检验机构要求

4.2.1检验机构应及时受理报检,签订检验协议,建立集中检验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各分组负责人等,组织机构人员对接要相对固定。

4.2.2检验机构应根据拟定的停车窗口时间、待检设备数量和参数确定检验人员及无损检测人员数量。

每台(条)设备明确责任检验人员,检验检测人员配置参见附录C。仪器设备、劳保用品数量结合上述

情况,依据检验方案进行配置。1

4.2.3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检验检测项目资格证书,确保证书在有效期内,并按照有关规定

进行执业注册。

4.2.4检验检测用的仪器设备应当在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期内。

4.2.5检验机构应在现场交底前完成检验检测人员入厂教育,并满足企业HSE0管理要求的安全作业资

质。

5组织实施2

5.1资料审查

检验机构组织检验人员根据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审查相关设备资料,为编制检验方案做好准备。

5.2方案编制3

5.2.1方案编制过程中,使用单位相关设备、工艺等管理人员应同检验机构进行充分技术沟通,必要

时邀请监察机构或行业专家参与技术交流。

5.2.2检验机构应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使用参数、可能的损伤模式及失效模式逐台编制压力容

器检验策略及方案,确定检验项目、重点检验部位及检验比例,并根据预判的失效模式提出相对应的检

测方法。B

5.2.3检验机构应根据压力管道的使用情况、使用参数、可能的损伤模式及失效模式编制压力管道检

验项目表及方案,项目表中应确定检验项目、检验比例,检验部位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重点管道应逐

条明确检验部位。

注:重点管道:运行过程中发生过失效及相近工况的管道,存在明显损伤情况的管道,上次检验发现危险性超

标缺陷的管道,使用单位或检验人员认为需要重点检验的管道。D

5.2.4使用单位应对检验人员在方案编制过程中提出的疑问及时反馈;使用单位认为需要重点检验的

设备部位及项目应向检验机构提出。

5.3工艺确认

使用单位应对设备使用过程中工艺符合性进行陈述,运行过程中影响设备安全性的异常情况应充分

告知检验机构并提供相应见证。

5.4检验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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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人员应在设备使用地点,根据编制的检验方案,向使用单位相关人员明确指出需要检验的部位

及长度或范围,并与使用单位约定完成有关准备工作的时间,使用单位应安排辅助单位人员参加。

5.5现场检验

5.5.1使用单位在确认设备具备检验条件后应及时通知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应及时响应。

5.5.2在实施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及时为检验检测人员开具相关作业票。

5.5.3涉及多个检验检测项目同时实施的,主检验人员在现场分配不同部位的宏观检查、壁厚测定、

无损检测等各个检验项目,汇总现场检验原始记录,进行检验情况确认,必要时对分段检验的重点设备

进行检验项目和部位的复核。

5.5.4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检验方案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并根据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对检验检测的结果进行评价。

5.5.5使用单位与检验机构应约定在检验期间定期对每台(条)设备检验完成情况进行进度统计,并

同时核对初步检验结果。

5.6检验调整1

5.6.1使用单位一般提前3天制定设备交出检验计划,如计划发生改变,应及时与检验机构进行沟通,

并尽快达成检验条件,检验机构根据待检设备情况及时调整检验检测人员、仪器和劳保配置。

5.6.2现场检验条件不能满足检验方案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及时与检验机构进行沟通,并留出必要的0

检验调整时间。如现场检验条件不能满足检验方案要求需检验机构变更检验方案的,须由使用单位提出

书面意见,检验机构决定是否同意变更。

5.6.3检验机构需要临时增加检验项目的,应及时向使用单位提出具体检验项目、部位和现场检验条

件要求。2

5.7设备恢复

使用单位应在检验项目全部完成且影响安全运行的问题隐患整改后及时进行防腐、保温等恢复工作。

6问题隐患整改3

6.1检验人员发现的缺陷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相关装置负责人确认,射线检测结果应24小时内告知使

用单位,必要时对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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