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2208-2015 青霉素类制药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3/ 2208-2015 Penicillin manufacturing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and odorous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s

河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3/ 2208-2015
标准类型
河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5-07-21
实施日期
2015-07-21
发布单位/组织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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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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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40

Z6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2208—2015

青霉素类制药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特征

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andodorpollutantsfor

penicillinpharmaceuticalindustry

2015-07-21发布2015-07-21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DB13/2208—2015

DB13/2208—2015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上进行。有废气

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前言

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及标志。

5.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办法》的规定执行。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并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

起草。

5.3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控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的技术执行。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科技大学、华北制药集团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公司、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

5.4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T75、HJ732或HJ734规定执行;站、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

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55执行。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斌、任爱玲、赵文霞、宋玉、韩静、段二红、杜昭、律国黎、王勇军、周

崇辉、邢志贤、李亚卿、冯媛、俞磊、王欣、姜建彪、赵鑫、杨丽丽。

5.5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373、HJ/T194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5.6对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按表5所列的分析方法执行。

表5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来源

1臭气浓度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4675

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4

2乙酸丁酯

气相色谱法GBZ/T160.63

气相色谱法GBZ/T160.48

3正丁醇

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4

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4

4丙酮

气相色谱法GBZ/T160.55

环境空气采样管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644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5TVOCa环境空气采样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第四版)

固定污染源废气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4

注:a本标准无组织监控TVOC浓度指HJ644规定的35种VOCs的算术总和;

固定源TVOC浓度指HJ734-2014规定的除乙酸丁酯、丙酮以外的22种VOCs的算术总和。

5.7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

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保管理措施的依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I

DB13/2208—2015

表2(续)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

序号污染物排气筒高度(m)

(mg/m3)率(kg/h)限值(mg/m3)

152

203

3011

4TVOC603

4017

5029

6041

表3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限值a

污染物

排气筒高度现有源新源

臭气浓度

≥20m30002000

(无量纲)

a指发酵尾气排气筒臭气浓度限值,厂区内其他排气筒及厂界臭气浓度限值仍执行GB14554中规定的限值。

4.2最低处理效率限值

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执行表4所列标准。

表4挥发性有机物(VOCs)处理设施的最低处理效率

适用范围最低处理效率a

年排放量b>900Kg/a90%

a最低处理效率的计算见公式4.3.4。

b指车间工艺废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按物料衡算法计算。

4.3其他控制要求

4.3.1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的生产工序或装置应设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

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

4.3.2一般要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0m,并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3m以上,不能达到要求的

排气筒,应按排放限值严格50%执行。

4.3.3盛放有机溶剂及易挥发溶剂的容器应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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