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265-2022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建设规范

DB34/T 4265-2022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4265-2022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2-08-31
实施日期
2022-09-30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能源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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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3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

CCS03.080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4265—2022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specificationsforintegratedenergyservicestation

2022-08-31发布2022-09-30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T4265—2022

目次

前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缩略语.............................................................................3

5分级分类...........................................................................3

6选址要求...........................................................................4

7总平面布置.........................................................................5

8公共供能服务设施...................................................................6

基本要求.......................................................................6

充电区块.......................................................................6

电池更换区块...................................................................6

光伏区块.......................................................................6

加油区块.......................................................................7

加气区块.......................................................................7

加氢区块.......................................................................8

9公共非供能服务设施.................................................................8

基本要求.......................................................................8

旅行中继服务设施...............................................................8

其他公共非供能服务设施.........................................................8

10电气、报警和紧急切断系统..........................................................8

供配电系统....................................................................9

防雷接地......................................................................9

电缆敷设......................................................................9

可燃气体检测器和报警器........................................................9

紧急切断系统.................................................................10

11给、排水设施及消防设施...........................................................10

12供暖通风、空气调节设施与建(构)筑物.............................................10

13智能管理.........................................................................10

14节能环保.........................................................................11

15标识标牌.........................................................................11

附录A(规范性)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等级划分..........................................12

附录B(规范性)站内设备同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1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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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汽(柴)油设备.................................................................16

B.2CNG站内设备、LNG站内设备、氢气站内设备........................................17

附录C(规范性)站内设备防火间距....................................................20

附录D(规范性)主要配置功能参考....................................................24

附录E(规范性)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25

E.1重要公共建筑物.................................................................25

E.2一类保护物.....................................................................25

E.3二类保护物.....................................................................25

E.4三类保护物.....................................................................26

附录F(规范性)典型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布置参考表.....................................27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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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安徽省能源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黎延志、张振武、吴海、李琪、朱磊、张先锋、曹根苗、王勇、金勇、张雨、

陆杨星、张神良、党美娟、何玉龙、冯涛、任渊源、钱彬、徐红波。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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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术语、定义和缩略语、分级分类、选址要求、平面布置、公共

供能服务设施、公共非供能服务设施、智能管理、节能环保、标识标牌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安徽省辖区内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建设,具备供能和非供能综合服务的站点可参

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20052-2020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20952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9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8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516加氢站技术规范

GB50736民用建筑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97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

GB50966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GB51157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GB/T12326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

GB/T14308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15566.8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8部分:宾馆与饭店

GB/T34584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

GB/T37244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氢气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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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51077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

JGJ62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4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TGB0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D20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JTGD40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HJ554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integratedenergyservicestation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是一种新型交通能源供应站,集电能、天然气、氢能及清洁油品等两种或两种

以上供给服务功能为一体,以屋顶光伏、微风发电、智慧储能、智能微网为补充,兼具物流中转、旅游

中继、新零售、文化印象等功能于一体的数字化智慧型绿色低碳公共基础服务设施。

公共供能服务publicenergysupplyservice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内所提供的多功能、智慧化的油气氢电等公共能源补给服务。

公共非供能服务regularpublicservice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内为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供的停车饮水、公共卫生、旅行中继、物流中转、便

利零售、汽车服务等交通配套公共服务。

加氢区块hydrogenfillingblock

具有储氢设施,使用加氢机等设备为氢能汽车提供加氢(液氢)服务的功能区块。

充电区块chargingblock

具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电气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功能区块。

电池更换区块cellsubstitutionblock

具有车载电池更换设施以及车载电池批量充电的设施或设备,为换电型电动汽车提供电池更换服

务的功能区块。

光伏区块photovoltaicblock

具有一定数量的光伏组件串,经逆变器逆变和升压,可为站内设施提供电能服务的功能区块。

储能单元energystorageunit

电池组、电池管理系统及其相连的功率变换系统组成的最小储能系统。

储能单元作为光伏区块和充电区块的一部分和合理补充,将无法消耗的能源通过电化学电池进行

储存,在需要的时候释放使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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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区块gasoline/dieselfillingblock

具有储油设施,使用加油机等设备为燃油汽车提供加注汽油、柴油等车用燃油服务的功能区块。

加气区块gasfillingblock

具有储气设施,使用加气机等设备为天然气汽车提供加注车用CNG、LNG等车用燃气服务的功能区块。

工艺设备processequipment

设置在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内液体燃料卸车接口、油罐、LNG储罐、CNG储气瓶、储气井、储氢容器、

液氢储罐、加油机、加气(氢)机、加(卸)气(氢)柱、通气管(放空管)、CNG和氢气长管拖车、

LNG泵、CNG压缩机、LNG气化器、氢气压缩机、液氢增压泵、液氢气化器等的统称。

作业区operationarea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内布置工艺设备的区域。该区域的边界线为设备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加3m,对

柴油设备为设备外缘加3m。

辅助服务区auxiliaryservicearea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用地红线范围内、作业区以外的区域。包括物流中转、便利零售、旅游中继、

汽车服务等功能区。

站房stationhouse

用于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管理、经营和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建筑物。

4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CNG:压缩天然气(CompressedNaturalGas)

LNG:液化天然气(LiquefiedNaturalGas)

L-CNG:由LNG转化为CNG

5分级分类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用地面积及规模应符合当地能源行业发展规划,并结合当地市场供需现状,

同时兼顾未来发展,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并留有发展余地。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等级划分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充(换)电区块分级依据电池容量、配电容量等条件分为四级,详见表1。

表1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充(换)电区块分级表

分级电池容量、配电容量

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电池)存储能量大于等于6800kWh,或单路配电容量大于等于

I级充(换)电区块5000kVA的充电站。该站一般可以日提供200台次以上大中型商用车的电池更换或充电

服务,或可以提供500台次以上乘用车的电池更换或充电服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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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续)

分级电池容量、配电容量

电池存储能量大于等于3400kWh且小于6800kWh,或单路配电容量大于等于3000kVA且

II级充(换)电区块小于5000kVA的充电站。该站一般日提供100台次~200台次大中型商用车电池更换或

充电服务,或可以提供200台次~500台次乘用车的电池更换或充电服务。

电池存储能量大于等于1700kWh且小于3400kWh,或单路配电容量大于等于1000kVA且

III级充(换)电区块小于3000kVA的充电站。该站一般可以日提供40台次~100台次大中型商用车的电池

更换或充电服务,或可以提供100台次~200台次乘用车的电池更换或充电服务。

电池存储能量小于1700kWh,或单路配电容量小于1000kVA的充电站。该站一般可以日

IV级充(换)电区块提供40台次以下大中型商用车的电池更换或充电服务,或可以提供100台次以下乘用

车的电池更换或充电服务。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功能配置应满足附录B的要求,表中各项设施的选择应考虑客户消费习惯

及实际需求,可适度超前。

结合国家新能源政策及产业特点,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主要分类见表2。

表2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分类表

分类功能

A类油、气、氢、电汽柴油、充电、换电、CNG/LNG、氢能源、旅游中继、物流中转、便利零售、汽车服务

油、气、电汽柴油、充电、换电、CNG/LNG、旅游中继、物流中转、便利零售、汽车服务

B类油、氢、电汽柴油、充电、换电、氢能源、旅游中继、物流中转、便利零售、汽车服务

气、氢、电氢能源、充电或换电、CNG/LNG、旅游中继、物流中转、便利零售、汽车服务

油、电汽柴油、充电或换电、旅游中继、物流中转、便利零售、汽车服务

油、气汽柴油、CNG/LNG、旅游中继、物流中转、便利零售、汽车服务

油、氢汽柴油、氢能源、旅游中继、物流中转、便利零售、汽车服务

C类

气、电CNG/LNG、充电或换电、旅游中继、物流中转、便利零售、汽车服务

气、氢CNG/LNG、氢能源、旅游中继、物流中转、便利零售、汽车服务

氢、电氢能源、充电或换电、旅游中继、物流中转、便利零售、汽车服务

6选址要求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选址应符合安徽省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布点规划、当地区域总体规划、

城镇规划以及能源行业发展规划。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选址应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用户使用方便

的地点。

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设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CNG加气母站。城市建成区内的综合能源供应

服务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站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铁路、架空电线、室外变电站等保持合适距

离的安全间距应满足附录C的要求,并应符合GB50156、GB50966、GB50016、GB50183、GB50028

以及GB/T34584的规定。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相邻时,应符合GB50156、GB50058和GB50016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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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区块、电池更换区块和变配电间的建(构)筑物与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

距应符合GB50966、GB/T51077和GB50016的规定。

选址应综合考虑环境因素及节约用地,要求如下:

——宜避开地下构筑物、各类地下管线、地下电(光)缆、塌陷区以及有洪水、滑坡危险等地质

不良地段;

——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宜避开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必要的工程处理措

施;

——宜避开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置在污染源盛行风的下风侧;

——宜避免设置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宜有方便的电源、水源、热源及通信线路;

——宜选择在与公路高差小的区域;

——岸基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站点应选择在船舶流量较大且陆路交通便利的岸边;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作业区。架空通信线路不应跨越加气站、加氢

合建站中加氢设施的作业区;

——与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无关的可燃介质管道不应穿越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用地范围。

7总平面布置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便利和节约用地原则。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内应根据建设规模、功能布局进行统筹布置,其中设备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满

足附录D的要求,并应符合GB50156、GB50966、GB50016、GB50183、GB50028的规定。

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有界限标识。

公共非供能服务区块的保护类别划分应满足附录E的要求。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内的公共非供能

服务区块与站内供能设施设备的防火间距应满足附录F的要求,并应符合GB50156、GB50966、GB

50016的规定。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内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装置,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执行国家相关行业标准。

综能服务站的变配电间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作业区之外,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站房不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站房的一部分位于作业区内时,该站房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300m2,

且该站房内不得有明火设备。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边界。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

和范围划分详见GB50156的规定。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内设置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非站房所属建筑物或设施不得布置在作

业区内,其与站内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156的规定。经营性餐饮、汽车

服务等设施内设置明火设备时,则应视为“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内不应设置存放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房间。

作业区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宜布置在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内地坪、道路应根据站址周边车流量、服务站加油规模、站内汽车容量、站

址地质条件等进行设计,并满足JTGD20、JTGB01、JTGD40的规定。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地坪标高宜高于站前道路路面,且与所在区域的城市防洪标准一致,站内停

车位和道路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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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作业区、充电区块、电池更换区块内停车位应为平坡,道路坡度不应大于8%,

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同时应满足GB50156的规定。

电动汽车在停车位充电时不应妨碍其它车辆的通行。

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围墙布置应满足GB50156的规定。

8公共供能服务设施

基本要求

8.1.1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各公共供能服务区块分为充电区块、电池更换区块、光伏区块、加油区块、

加气区块、加氢区快。

8.1.2设计建设应标准化、模块化、区块化,合理设计各区块间接口以方便改造升级扩容,实现各功

能区块分解组合、灵活配置。

8.1.3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规模以及各区块的比例设计应考虑当地需求,并充分利用可用土地空间。

8.1.4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经国家有关检测机构认定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

料。

充电区块

8.2.1充电区块各系统的设计与配置应符合GB50966的要求。

8.2.2充电区块应实现配电、充电、监控、计量和通信等基本功能,宜扩展计费功能。

8.2.3变配电系统应根据充电车位数量及项目其他用电负荷的总量进行选配,确保满足站区用电需求。

8.2.4充电区块选用主流的充电方式,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选用最新的充电方式,并与光伏区块的储能

合并进行整体优化配置。

8.2.5除配电设备以外,充电区块应独立于其他区块,应保障站内人员和设施的安全。与加油、加气、

加氢区块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50156和GB50516的规定。

电池更换区块

8.3.1电池更换区块各系统设计与配置应符合GB50156和GB/T51077的要求,并采用最新的电池

更换技术。

8.3.2电池更换区块应设置更换电池、电池存储等设施,宜设置电池充电及维护设施。

8.3.3电池更换区块应按设计更换能力选择电池箱更换设备的参数和数量。

8.3.4在装载、搬运和卸载电池箱的过程中,电池箱更换设备应保证操作人员、车辆和设备的安全,

并且控制噪音。

光伏区块

8.4.1太阳能资源丰富和建筑条件合理的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可在站房屋顶、罩棚(防爆危险区域外

的部分)和辅助用房屋顶装设屋顶光伏发电系统。

8.4.2光伏区块的设计与配置应符合GB50797和GB50156的要求。

8.4.3光伏区块按照站址的太阳辐射量、气候特征、铺设面积合理选择光伏组件等光伏系统设备,匹

配站区用电需求。光伏支架应结合工程实际选择,保证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刚度、强度和稳定性

要求,并符合抗震、抗风和防腐要求。

8.4.4光伏区块安装在罩棚和站房屋顶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物的日照标准,有必要时事先与邻近地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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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协商。在既有站房和罩棚(防爆危险区域外的部分)上增设光伏发电区块,必须进行建筑物结构和电

气安全复核评估,避免对既有建筑物造成不利影响,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电气的安全性要求。

8.4.5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系统,还应符合当地电网接入要求。输出电力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4.6光伏区块可依据当地政策和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要求,配置储能单元。储能单元的配置和电池

布置独立于其他区块,应保障站内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加油区块

8.5.1加油区块的技术标准应符合GB50156的要求。

8.5.2加油区块应设置储油罐、加油机、罩棚、油品卸车系统等设施设备。

8.5.3除撬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外,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

室内或者地下室。

8.5.4加油区块中的工艺管道除必须露出地面的以外,均应埋地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必须

用中性沙子或细土填满、填实。

8.5.5加油区块应有明确的边界线。

8.5.6加油机不得设置在室内。

8.5.7油罐车卸油应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加气区块

8.6.1加气区块的技术标准应符合GB50156的规定。

8.6.2加气区块宜包括储气罐、泵、压缩机、加气机、槽车卸车点等设施设备。

8.6.3CNG、LNG加(卸)气设施均不得设置在室内。

8.6.4CNG压缩机排气压力不应大于25MPa(表压),固定储气设施的额定工作压力为25MPa。

8.6.5采用液压设备增压工艺的CNG加气区块,其液压设备不应使用甲类或乙类可燃液体,液体的操

作温度应低于液体的闪点至少5℃。

8.6.6天然气进站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可手动操作的紧急切断阀的位置应便于发生事故时能及

时切断气源。

8.6.7区块内与天然气接触的所有设备和管道组成件的材质应与天然气介质相适应。

8.6.8LNG储罐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的1/2,且不小于2m。

8.6.9LNG储罐组四周围应设防护堤,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1个最大LNG储罐的容量。防护

堤内地面应至少低于周边地面0.1m,防护堤顶面应至少搞出堤内地面0.8m,且应至少高出地外地

面0.4m。防护堤内堤脚线至LNG储罐外壁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m。

8.6.10LNG储罐防护堤应采用不燃烧实体材料建造,雨水排放口应有封堵措施。

8.6.11LNG储罐的仪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LNG储罐应设置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高液位报警器应与进液管道紧急切断阀连锁;

——LNG储罐最高液位以上部位应设置压力表;

——在内罐与外罐之间应设置检测环形空间绝对压力的仪器或检测接口;

——液位计、压力表应能就地指示。并应将检测信号传送至控制室集中显示。

8.6.12卸车软管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波纹软管,其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其

最小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公称压力的4倍。

8.6.13加气站内应设集中放散管。LNG储罐的放散管应接入集中放散管,LNG区块其他设备和管道的

放散管宜接入集中放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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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区块

8.7.1加氢区块的技术标准应符合GB50156的要求。

8.7.2加氢区块应设置储氢容器、液氢储罐、氢气压缩机、液氢增压泵、液氢汽化器、氢气长管拖车

等设施设备。

8.7.3用于氢燃料电池汽车的氢气,质量应满足GB/T37244的要求。

8.7.4加氢机应设置在室外或通风良好的箱柜内。

8.7.5额定工作压力不同的加氢机,其加氢枪的加注口应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

8.7.6氢气放空排气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氢气安全排放,放空管道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6MPa。

9公共非供能服务设施

基本要求

9.1.1公共非供能服务区块的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和相关标准。

9.1.2公共非供能服务区块应设有无障碍设施,应符合GB50763的要求。

9.1.3公共非供能服务区块应建立预防传染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应在环境设

施、商品(食品)的卫生质量、消毒、服务、工作人员健康保障以及宣传与警示等方面采取措施。

9.1.4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内公共非供能服务设施外观应与周边环境相适应。

旅行中继服务设施

9.2.1可根据需求为过往司乘人员及旅游人群提供住宿饮食等旅游中继服务。

9.2.2站内配置的旅游中继服务设施宜依据GB/T14308的规定对旅游饭店服务分级。

9.2.3旅行中继服务设施可为过往司乘人员或周边居民提供各类卫生、健康、便捷的餐饮服务,所提

供的餐饮服务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9.2.4旅行中继服务设施的建设宜符合JGJ64的规定。设施规模等级宜按照JGJ64划分。站旅游

中继服务设施建设宜符合JGJ62的规定。建筑宜以舒适简约、轻松宜人为设计原则。

9.2.5站内旅游中继服务设施应设置信息导向系统,宜符合GB/T15566.8的规定。

9.2.6公共非供能服务区域宜设置供来往司乘人员休闲的公共休憩区。

9.2.7站内宜设置车辆急修、洗车等车辆维护设施。

9.2.8站内宜提供急救药品,夏季宜提供防暑降温用品。

其他公共非供能服务设施

9.3.1宜在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中设置多样化的文化宣传设施(如:宣传栏、显示屏、广告牌等),

展示当地民风民俗、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景点、时政要闻等宣传内容。

9.3.2宜在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中设置智能化信息咨询服务设施为来往司乘人员提供旅游信息、地图

导航、医护常识等信息咨询服务。

9.3.3可设置物流中转设施为物流公司提供转运服务,为末端用户提供配送服务。物流中转区块设施

的建设应符合GB51157的规定。物流中转不应中转易燃、易爆、腐蚀性、有毒害、有放射性等危险品。

9.3.4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可设置符合城乡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其他服务设施。

10电气、报警和紧急切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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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4265—2022

供配电系统

10.1.1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供配电系统设计和布置应符合GB50052的规定,遵循安全、可靠、适用

的原则,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和调试。

10.1.2加油区块、加气区块、充电区块、加氢区块的供电负荷等级宜为三级。

10.1.3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宜采用10kV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供电,用电设备在100kW以下

或者变压器在50kVA以下,可用低压380/220V供电。站内控制系统、信息通信系统应设不间断供

电电源。当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内设有太阳能光伏电源供电系统时,宜将建筑公共区域、停车库和室外

等场所的正常照明用电接入。

10.1.4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用电系统电压宜采用380/220V。各区块供配电系统的布置在站房配电

间内,变压器采用干式变,与低压开关柜设置在同一房间,当场地受限时变压器可采用户外箱式成套配

电站。充电机、交直流充电桩宜采用户外布置,防护等级不小于IP54。

10.1.5变压器宜采用节能无载调压干式变,其损耗应不高于GB20052-2020中规定的2级能效标准

值。开关柜宜采用小型化、免维护的无油设备。

10.1.6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所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变的限值应符合GB/T12326的规定。

防雷接地

10.2.1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采用TN-S接地方式。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工作接地、保护

接地及信息系统宜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10.2.2钢制油罐、LNG储罐和CNG储气瓶(组)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CNG加

气母站和CNG加气子站的车载CNG储气瓶组拖车停放场地,应设两处临时用固定防雷接地装置;埋地

钢制油罐和埋地LNG储罐,以及非金属油罐顶部的金属部件和罐内的各金属部件,应与非埋地部分的工

艺金属管道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内油气放散管在接入全站共用接地装置后,可

不单独做防雷。氢气缓冲罐、储氢罐或氢气储瓶,当其壁厚大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防雷接地接

地点不应少于2处。

10.2.3当站房和罩棚等建筑物需要防直击雷时,应采用接闪带(网)保护。当罩棚采用金属屋面时,

宜采用屋面作为接闪器,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板间的连接应是持久的电气贯通,可采用铜锌合金焊、熔焊、卷边压接、缝接、螺钉或螺栓

连接;

——金属板下面不应有易燃物品,热镀锌钢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5mm,铝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0.65mm,锌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7mm;

——金属板应无绝缘被覆层。

注:薄的油漆保护层、lmm厚沥青层或0.5mm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被覆层。

10.2.4油罐车、LNG槽车、CNG长管拖车、氢气长管拖车的卸车或卸气场地,应设卸车或卸气用的防

静电接地装置,并应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防静电跨接的固定接地装置,

不应设置在爆炸危险1区。

电缆敷设

10.3.1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加氢区块、加油区块、加气区块内的电缆沟必须充沙填实。电缆不

得与油品、氢气、天然气管道以及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10.3.2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等,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

可燃气体检测器和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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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4265—2022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可燃气体检测器和报警器的选用和安装,应GB/T50493的规定。

紧急切断系统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该系统应遵守GB50156的规定。

11给、排水设施及消防设施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给、排水设施应符合GB50156、GB50966、GB50516和GB/T51077的

规定。

有市政给水管网的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宜利用当地市政给水管网供水。附近无市政给水管网或

取得站外水源有困难的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可打井(经当地供水部门批准)取水供生产、生活用水。

水井附近应采取防止水质受污染的措施,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消防设施应遵守GB50156、GB50966、GB50516和GB/T51077的规定。

12供暖通风、空气调节设施与建(构)筑物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符合GB50156、GB50966、GB50019和GB50736

的要求。供暖房间的室内计算温度不宜低于表11.1的规定。

表3供暖房间的室内计算温度

房间名称供暖室内温度(℃)

营业室、仪表控制室、办公室、值班休息室18

浴室、更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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