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786-2024 城镇供水服务质量标准
DB32/T 4786-2024 Urban water supply service quality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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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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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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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03.080.30
CCSP40
!7,
DB32/T4786—2024
城镇供水服务质量标准
Standardforservicequalityofurbanwatersupply
2024-05-20发布2024-12-01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DB32/T4786—2024
目次
前言……………………………Ⅲ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供水质量……………………3
4.1水质标准………………3
4.2检测能力建设…………………………3
4.3检测要求………………3
4.4采样点设置……………3
4.5水质信息公开…………………………4
4.6供水压力………………4
4.7水质、水压在线监测……………………4
4.8高品质饮用水…………………………4
5维护与抢修…………………5
5.1抢修、停水与降压………………………5
5.2供水设施维护与改造…………………5
5.3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6
5.4安全文明施工…………………………6
6应急能力建设………………7
6.1人员与物资……………7
6.2应急保障………………7
6.3应急信息发布…………………………7
7经营与服务…………………8
7.1服务网点………………8
7.2用水报装………………8
7.3计量与收费……………8
7.4从业人员………………9
7.5客户服务………………9
7.6投诉处理………………10
7.7服务质量评价…………………………10
8信息化建设…………………11
8.1管理信息化……………11
Ⅰ
DB32/T4786—2024
8.2服务信息化……………11
9节约用水……………………11
附录A(资料性)水质信息公开要求………………………13
附录B(资料性)在线监测仪表配置要求…………………14
附录C(规范性)供水服务信息内容和信息提供方式……………………15
附录D(规范性)供水服务处理期限………………………16
参考文献………………………17
Ⅱ
DB32/T4786—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GJ32/TC03—2015《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与DGJ32/TC03—2015相比,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完善了“供水质量”“维护与抢修”“经营与服务”等内容;
——更改了“维护与抢修”相关条款;
——增加了“应急能力建设”“节约用水”等相关要求;
——增加、更改了部分术语。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市供水节水指导中心、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常州通用自来水有限公司、淮
安自来水有限公司、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何伶俊、冯娟、吴昊、蒋韬、许明芳、韩冲、马丁山、沈恬、邵方、王兴双、费相琴、
朱坤、高姣、朱培元。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7年首次发布为DGJ32/C03—2007;
——2015年第一次修订为DGJ32/TC03—2015;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Ⅲ
DB32/T4786—2024
城镇供水服务质量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供水服务的质量标准,包括供水质量、维护与抢修、应急能力建设、经营与服务、信
息化建设和节约用水。
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提供供水服务的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778.1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第1部分: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
GB/T778.5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第5部分:安装要求
GB/T32063城镇供水服务
JJG162饮用冷水水表
CJ/T2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3020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CJJ58城市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92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
CJJ140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207城市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266饮用水冷水水表安全规则
CJJ/T271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技术标准
DB32/T3701江苏省城市自来水厂关键水质指标控制标准
DB32/T4284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镇供水urbanwatersupply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向客户提供生活饮用水和其他用水。
3.2
供水企业watersupplyenterprise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企业、趸售转供水企业以及跨区域城乡一体化供水企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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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城镇公共供水urbanpublicwatersupply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客户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3.4
自建设施供水self⁃builtfacilitywatersupply
城镇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提供
用水。
3.5
趸售转供水wholesaleandresaleofwater
供水企业未直接供水至客户,而是将自来水输送至转供水企业,再由转供水企业向客户转售。
3.6
转供水企业waterresaleenterprise
负责将自来水趸售转供至客户的企业。
3.7
末梢水tapwater
出厂水经输配水管网输送至客户水龙头处的水。
3.8
二次供水secondarywatersupply
将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的供水,经储存、加压或深度处理和消毒后,向客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3.9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managementunitofsecondarywatersupplyfacilities
自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所有人、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供水企业和其他管
理人。
3.10
客户customer
与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有供水关系、接受供水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3.11
供水服务watersupplyservice
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为客户提供的城镇供水以及新装、抄表、收费、售后、投诉处理等服
务活动。
3.12
供水设施watersupplyfacility
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井群等取水设施及水厂、管网、阀门、贸易结算水表、二次
供水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
3.13
贸易结算水表tradesettlementwatermeter
用于客户与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
3.14
延伸服务extensionservice
由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向客户提供的贸易结算水表后的其他服务。
3.15
阶梯水价tieredwaterprice
居民生活用水水价根据用水量分级设置为不同阶梯等级,每个等级用水量采用单独的水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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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超定额累进加价over⁃ratedwaterprice
非居民客户用水量超过定额用量时,对超过定额的部分,加价标准随着用水量增加分级递增的计价
方式。
4供水质量
4.1水质标准
4.1.1城镇地表水供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不应劣于GB3838中的Ⅱ类标准,并应符合CJ3020中的
标准。
4.1.2城镇地下水供水水源水质不应劣于GB/T14848中的Ⅲ类标准。
4.1.3当城镇供水水源水质不能满足4.1.1及4.1.2要求,但受条件限制仍然需要利用,且原有工艺无法
处理时,应在取水泵站或水处理工艺中增加必要的净化处理或特殊处理。
4.1.4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除应符合GB5749、DB32/T3701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标准规定。
4.2检测能力建设
4.2.1供水企业应建立班组、水厂化验室和中心化验室三级检验制度。
4.2.2供水企业应建立满足检测项目要求且与供水能力相适应的中心化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
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人员、仪器设备及运行环境。
4.2.3中心化验室应定期开展能力验证,有条件的宜通过CMA资质认定或CNAS实验室认可。
4.2.4供水企业应加强应急检测能力建设,配备便携式浊度计、便携式余氯(二氧化氯)分析仪、pH计等
现场检测仪器。
4.3检测要求
4.3.1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GB3838、GB/T14848及GB5749,采用国家或地方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对
水源水、工艺过程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检测。
4.3.2水源水的关键水质指标及检测频次,应符合CJJ58限值和要求。
4.3.3工艺过程水、出厂水的关键水质指标及检测频次,应符合DB32/T3701中的限值要求。
4.3.4供水企业应依据DB32/T3701的规定做好水源水质特征污染因子的筛选工作,并进行有效监测。
4.3.5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炭深度处理工艺的供水企业,应开展水源水溴化物指标监测。
4.3.6汛期、夏季高温、冬季、咸潮、枯水期等特殊时期,宜增加消毒副产物、微生物、高锰酸盐指数及特征
污染因子检测频次。
4.3.7供水企业使用的各类净水剂及供水相关材料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取得卫生许可批件。每批
净水剂及供水相关材料在进厂时、投入使用前应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不应投入使用。
4.3.8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开展水质检验。若限于条件,可将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项目委托具
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
4.4采样点设置
4.4.1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CJ/T206要求,分别设置在水源取水口、工艺过程水、水厂出水口、水箱(池)
进水口、水箱(池)出水口、客户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末梢。
4.4.2管网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量应依据CJ/T206要求,根据供水服务人口确定,按每两万人1个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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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当供水服务人口小于20万时,管网末梢采样点的数量应不低于管网采样点总数的20%;当供水服
务人口大于等于20万且小于等于100万时,管网末梢采样点的数量应不低于管网采样点总数的15%;
当供水服务人口大于100万时,管网末梢采样点的数量应不低于管网采样点总数的10%。
4.4.3供水企业宜根据实际条件按供水服务人口在乡镇设置管网采样点,每个乡镇不宜少于2个管网采
样点。
4.5水质信息公开
4.5.1供水企业应制定和完善水质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主要供水水质检测结果,接受社会监
督,并按照供水主管部门要求上报水质检测数据。公开项目及频次要求见附录A。
4.5.2水质信息可通过企业门户网站、公众号、营业厅、新闻媒体等公众易于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4.6供水压力
4.6.1供水企业应根据当地地形地貌、管网运行及漏损控制等情况,统筹出厂、各级供水管网主干、支干、
配水管网及二次加压设施压力。
4.6.2入户压力应不低于0.1MPa,并应满足现行设计标准、规范要求。
4.6.3供水配水管网压力应满足客户的用水需求,配水压力不能满足时,供水企业应建设集中增压设施
或进行管网优化。对水量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与供水企业商定增压方式及管
网埋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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