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2469-2023 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41/ 2469-2023 South Sihua Lake Basin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for Water Pollutant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3年09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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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13.020.40
CCSZ60
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2469—2023
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023-09-15发布2024-04-01实施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41/2469—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3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5污染物监测监控要求..................................................................7
6达标判定............................................................................9
7实施与监督.........................................................................10
I
DB41/2469—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和HJ945.3
—2020《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生态环境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
测与科学研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洁、苏嫚丽、赵祺平、曾凤连、刘驰、兖少锋、王婧、李哲、李志豪、孙健、
谭伟、张建国、吴梦杰、郝松泽、方冀、刘盛世、裴杰、王琳。
本文件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9月15日批准。
本文件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II
DB41/2469—2023
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南四湖流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和医疗机构外的排污
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监控要求、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南四湖流域(河南区域)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7466水质总铬的测定
GB/T746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9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0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1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2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5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84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7485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7494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9水质硫酸盐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3水质色度的测定
GB/T11910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11912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3896水质铅的测定示波极谱法
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31195高氯高氨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离子校正法
HJ/T51水质全盐量的测定重量法
HJ/T60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HJ/T70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3-2-2-
HJ84水质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SO3、SO4)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200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1
DB41/2469—2023
HJ/T342水质硫酸盐的测定铬酸钡分光光度法(试行)
HJ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
HJ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
HJ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
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484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485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486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487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488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502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
HJ503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505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597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37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659水质氰化物等的测定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HJ665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6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7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68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70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71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94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HJ700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757水质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776水质32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23水质氰化物的测定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
HJ824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825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826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908水质六价铬的测定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
HJ1182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
HJ1226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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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1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9月19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7月25日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2年第21号.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2022年7月19日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南四湖流域(河南区域)
开封市兰考县、商丘市梁园区、宁陵县、民权县及虞城县行政区域内汇入南四湖的黄蔡河、贺李河、
黄河故道等的汇水区域。
3.2
污水
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3
排污单位
本文件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水进入南四湖流域的排污单位。
3.4
现有排污单位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排污单位。
3.5
新建排污单位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排污
单位。
3.6
城镇污水处理厂
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7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专门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内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作为
工业集聚区配套设施的污水处理厂。
3.8
其他排污单位
在某一项污染物控制项目中,除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列行业和企业外的排污
单位。
3.9
直接排放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0
排水量
排污单位向其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污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污水。
3.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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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新建排污单位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排污单位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2年后(即2026年4
月1日)执行。
4.2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设计处理规模不小于500m3/d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按表1中A
标准执行;
b)设计处理规模不小于3000m3/d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按表1中A标准执行,设计处理规模
500m3/d~3000m3/d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按表1中B标准执行;
c)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余基本控制项目排放浓度限值按GB18918一级标准的A标准执行,选择控
制项目和其他规定按GB18918执行。
4.3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按表1中A标准执行,其他控制项目排放浓度限值
按国家、地方有关要求执行。
表1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
排放限值a
序号污染物项目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A标准B标准
1化学需氧量5050
2氨氮4(6)b5(8)b
3总氮12(15)b15
4总磷(以P计)0.50.5污水总排口
5氟化物(以F-计)22
6全盐量c25002500
c2-
7硫酸盐(以SO4计)650650
a城镇污水处理厂以日均值计。
b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执行括号内排放限值。
c接纳生活污水为主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比例≤30%),对全盐量、硫酸盐不做限定。
4.4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排水资源化利用,回用于其他用途时按相应要求执行。
4.5直接排放下列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除外)按表2规
定执行。
表2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
污染物排放
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
监控位置
油墨工业0.002
1总汞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0.003(不得检出)a
其他排污单位0.005车间或车间处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0.01理设施排放口
2总镉电池工业(铅蓄电池企业)、锡、锑、汞工业0.02
其他排污单位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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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续)
单位为毫克每升
污染物排放
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
监控位置
陶瓷工业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 GA/T 946.3-2011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采集规范 第3部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采集 2011-07-18
- GB/T 10060-2011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2011-07-20
- GA/T 946.6-2011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采集规范 第6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辅助信息采集 2011-07-18
- GB/T 10299-2011 绝热材料憎水性试验方法 2011-07-20
- GB 26756-2011 铝及铝合金热挤压棒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011-07-20
- GB/T 11638-2011 溶解乙炔气瓶 2011-07-20
- GB 26755-2011 消防移动式照明装置 2011-07-20
- GB 5135.17-20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7部分:减压阀 2011-07-20
- GA/T 946.5-2011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采集规范 第5部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信息采集 2011-07-18
- GA/T 946.4-2011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采集规范 第4部分:道路交通违法处理信息采集 2011-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