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8240.3-2003 税控收款机 第3部分:税控器规范
GB/T 18240.3-2003 Fiscal cash register—Part 3:Specification of fiscal processor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03年06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税控收款机标准工作组
- 起草人:
- 李伟、王浩、高健、张胜利、李伟民、姜波、田小朋、余问是、周澹宁、邓武陵、程永生
- 出版信息:
- 页数:21页 | 字数:38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35.240.40
L63石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240.3-2003
税控收款机
第3部分:税控器规范
Fiscalcashregister-
Part3:Specificationoffiscalprocessor
2003-06-25发布2003-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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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240.3-2003
目U舀
GB18240的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18240((税控收款机》目前分为6个部分:
第1部分:机器规范;
第2部分:税控IC一卜规范;
第3部分:税控器规范:
第4部分:银行长受理设备规范;
第5部分:税控打印机规范;
第6部分:设备编码规范。
本部分为GB18240的第3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和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
木部分由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税控收款机标准工作组(具体组成参见附录C)a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伟、王浩、高健、张胜利、李伟民、姜波、田小朋、余问是、周澹宁、邓武陵、程
GB18240.3-2003
引言
GB18240的本部分内容是建立在第1部分和第2部分基础上的,是对税控收款机设备类型的补
充,本部分不能脱离第1、第2部分而单独存在。本部分规定的设备主要配合宿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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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240.3-2003
税控收款机第3部分:税控器规范
范围
GB18240的本部分规定了配合宿主实现税控功能的税控器的通用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相
关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生成、存储和传输普通发票税控数据的税控器,不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
统、税控燃油加油机、税控出租汽车l一价器。
本部分适用于税控器的设计、生产、测试和验收,同时为产品认证提供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824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T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eqvIS()780:1997)
GB4943-2001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eqvIEC60950:1999)
GB/T61072000使用串行二进制数据交换的数据终端设备和数据电路终接设备之间的接口
(idtEIA/TIA-232-E)
GB9254-1998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idtCISPR22:1997)
GB9969.119981-业产品使用说明书编写第1部分:总则
GB/T17618-1998信息技术设备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idtCISPR24:1997)
GB18240.1-2003税控收款机第1部分:机器规范
GB18240.2-2003税控收款机第2部分:税控IC卡规范
GB18240.6税控收款机第6部分:设备编码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一「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1824。的本部分。
3.1
税控器fiscalprocessor
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配合下实现税控功能的电子装置,能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
安全传输,能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
3.2
宿主host
通过发送控制命令的方式,配合税控器实现税控功能的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
4技术要求
4.1功能要求
4.1.1总则
4.1.1.1由税控器组成的税控系统应遵循GB18240.12003中4.1.1A.l.2和4.1.3的要求。
4.1.1.2在多个纳税户共用一台税控器的情况下遵循以下方法:
税控器在初始化时读用户卡中的分户开票编号文件,并在税控器中保存(若此文件中的分户数量为
GB18240.3-2003
0,表示只有一个纳税户使用此台税控器)。
用户卡中的分户开票编号文件由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更新,当用户卡中的分户开票编号文件更新
后,税控器应读取该文件,并更新税控器中的相关信息。
由宿主对每个纳税户的发票开具情况分别统计并存储。申报数据时,税控器将规定时段内的申报
数据写人用户卡;宿主将记录的该时段内每个纳税户的发票使用汇总数据分别传给税控器,由税控卡签
字后回送给宿主,并由宿主记录;每个纳税户的发票使用汇总数据以及该数据的电子签名可采用大容量
的移动存储设备如(U盘等)或通过网络传递给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
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对数据处理后更新用户卡中的监控管理信息。税控器读取用户卡中的监控管
理信息,更新税控器和税控卡中的相关信息。
4.1.2硬件要求
4.1.2.1税控器的硬件主要由主控MCU模块、时钟模块、电源模块、监控模块(电源监控及MCU复
位监控)、IC卡读写模块、税控存储器、发票存储器、状态指示电路、接口电路等组成。应遵
循(;B18240.1-2003中4.1.4的要求。
4.1.2.2在突然断电情况下,税控器应保证税控存储器、发票存储器和税控卡中数据的正确性和完
整性。
4.1.3软件要求
4.1.3.1税控器应能响应宿主的控制命令,宿主通过发送控制命令来实现对税控器的操作。
4.1.3.2税控器应具有状态提示功能,在开机时应进行自检。
4.1.3.3在控制命令不能正确执行时,税控器应向宿主返回故障代码并通过宿主明确表示故障类型。
故障类型及处理方法要在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
4.1.3.4软件应具有良好的容错能力,当发生异常情况后如(误操作,断电等)应保证数据的正确性和
完整性。误操作时应有相应的提示。
4.2外观和结构
税控器的外观和结构应符合GB18240.1-2003中4.2规定的要求。税控器应有机器编号,编号
原则见7(B18240.6.
4.3安全
税控器安全要求应符合GB4943-2001的有关规定。
4.4接口与协议
4.4.1硬件接口
4.4.1.1税控器至少提供一个串行接口、两个税控IC卡接口,并且可能时宜提供USB等其他接口。
4.4.1.2用来实现与宿主进行数据交换的串行接1-1应符合GB/T6107-2000的规定。应采用9插孔
的DCE接口连接器,使用TXD,RXD和GNDo
4.4.1.3税控器的USB接口为B型插座。
4.4.1.4税控IC卡接!」应符合GB18240.1-2003中4.5.2规定的要求。
4.4.2通讯协议
4.4.2.1税控器与宿主的通讯协议见附录Ao
4.4.2.2税控器与串行接H核查设备的通讯协议见GB18240.1-2003的附录E,
4.5电源适应能力
税控器可采用交流或直流方式供电。
采用交流电方式供电的税控器:频率为50Hz士1F3z;电压为220V士22V的条件下正常工作。
采用直流电方式供电的税控器:额定电压为土5%的条件下正常工作。
4.6电磁兼容性
4.6.1无线电骚扰限值
税控器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应符合GB9254-1998规定的要求。实验等级应在产品标准中指明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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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240.3-2003
级或B级。
4.6.2抗扰度限值
税控器的抗扰度限值应符合GB/T17618-1998规定的要求。
4.7环境条件
税控器应符合GB18240.1-2003中4.9规定的要求。
4.8可靠性
采用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衡量系统的可靠性水平。税控器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的
m,值应不少于5000h。由具体产品标准给出具体的m;值。
4.9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文件
税控器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9969.1-1998的规定。
税控器使用档案和税控器维修记录表的样单格式见GB18240.1-2003的附录Ba
4.10设备改造
对具有部分税控功能的电子收款机和其他电子装置的改造要求见附录Bo
5试验方法
5.1试验环境条件
本部分中除气候环境试验、可靠性试验和抗电强度试验以外,其他试验均可在下述试验用标准大气
条件下进行。
温度:15℃一35'C;
相对湿度:45%一75%;
大气压力:86kPa-106kPao
5.2功能要求和接口的试验
通过与宿主和税控管理系统的联合模拟使用和运行测试软件等方法对4.1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测,
同时检验接口要求。
5.3外观和结构检查
用目测法进行外观和结构检查,应符合4.2的要求。
5.4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文件检查
用目测法检查使用说明书、税控器使用档案和维修记录,应符合4.1.3.3,4.9的要求。
5.5安全试验
按GB4943-2001的有关规定进行。
5.6电源适应能力试验
对采用交流方式供电的税控器,电源适应能力试验按表1中的组合,对受试样品进行试验。每种组
合应运行检查程序一遍,受试样品工作应正常。对采用直流方式供电的税控器,按表2的次序进行试
验,受试样品工作应正常。
表1交流电源适应范围
│组合│
电│压/V││
│1│22。一
│2│198│
│3│198│├──┼────┤│
│4│242│49│
│5│242│51│
GB18240.3-2003
表2直流电源适应范围
次│序│标称值│
1││额定电压│
2│││额├──┤定电压一5%│
3││额定电压十5%│
5.7电磁兼容性试验
按GB18240.1-2003中5.8的规定进行。
5.8环境试验
按GB18240.1-2003中5.9的规定进行。
5.9可靠性试验
按GB18240.1-2003中5.10的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61总则
税控器在定型时设(计定型、生产定型)和生产过程中必须按本部分和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并
应符合各项规定的要求。
6.2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三类:
a)定型检验;
6)交收检验;
c)例行检验。
各类检验项目和顺序分别按表3进行。
表3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定型检验│交收│检验│例行检验│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功│能和接口要求O││O│4│.1,4.4│5.2│
外│观和结构O│O││4.│25.│3│
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文件│C?│O│4.1│.3.3,4.9│5.4│
安│全O│O"│││4.35.│5│
电│源适应能力O│││O│4.55.│6│
电│磁兼容性O│││O│4.65.│7│
环环│L______││0││││
枉├铱}一又蔚境适应性O││4.7├────┤58│
境境│{_?____’铱¨?┼────┼────┼────┼──────┼────┤
条条│{机机械械祷环环肪境呈视适应π栽性?0│││0│4.75│8│
件│
4.8│
6.3定型检验
6.3.1产品在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均应进行定型检验。
6.3.2定型检验由产品承制方的质量检验部门或由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检验单位负责进行。
6.3.3定型检验中可靠性鉴定的受试样品数根据产品批量、试验时间和成本确定,其余检验项目的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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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240.3-2003
品数量为2台。
6.3.4定型检验中的可靠性试验故障判据和计算方法见GB18240.1-2003中附录D。其他项目均按
以下规定进行:检验中出现故障或某项通不过时,应停止试验。查明故障原因,提出故障分析报告,排除
故障,重新进行该项试验。若在以后的试验中再出现故障或某项通不过时,在查明故障原因,提出故障
分析报告,排除故障,应重新进行定型检验。
6.3.5检验后应提交定型检验报告。
6.4交收检验
6.4.1批量生产或连续生产的产品,进行逐批全数交收检验。检验中,出现任一项不合格时,返修后可
重新进行检验。若再一次出现任一项不合格时,该产品判为不合格品。对于不合格品,应修复成合格品
后才能交付。
6.4.2交收检验由产品承制方的质量检验部门负责进行。
6.5例行检验
6.5.1批量生产的产品,一般每批均应进行例行检验;连续生产的产品,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例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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