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T 2191-2024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审规程

DB35/T 2191-2024 Regulations for the Review and Evaluation of County-level Spatial Planning General Plan

福建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5/T 2191-2024
标准类型
福建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7-03
实施日期
2024-10-03
发布单位/组织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总则、编审程序、规划内容、成果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县与县级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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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地质调查研究院。
起草人:
张强、黄钊、郭螣昕、林少颖、陈艳华、王霓、陈树荣、汤晨苏、俞浩、臧金双、李元、郑金龙、施飞鸿。
出版信息:
页数:3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020

CCSP50

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2191—2024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审规程

Preparation-approvalcodeofterritorialandspatialmasterplanningatcounty-level

2024-07-03发布2024-10-03实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5/T2191—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总则...............................................................................3

5编审程序...........................................................................4

6规划内容...........................................................................6

7成果要求..........................................................................16

附录A(规范性)规划编审流程........................................................18

附录B(规范性)规划内容审查要点....................................................19

附录C(规范性)规划强制性内容......................................................20

附录D(规范性)规划指标体系........................................................21

附录E(规范性)规划指标统计表......................................................22

附录F(规范性)国土空间规划分区....................................................26

附录G(资料性)规划图件............................................................29

参考文献.............................................................................30

I

DB35/T2191—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福建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地质调查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强、黄钊、郭螣昕、林少颖、陈艳华、王霓、陈树荣、汤晨苏、俞浩、

臧金双、李元、郑金龙、施飞鸿。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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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审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总则、编审程序、规划内容、成果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县与县级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4529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GB/T20399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程

GB/T24708湿地分类

GB/T39736国家公园总体规划技术规范

GB/T39737国家公园设立规范

GB/T43214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282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T50293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318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3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50442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GB50853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

GB51079城市防洪规划规范

GB51098城镇燃气规划规范

GB/T51327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

GB/T5132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

GB/T51358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标准

CJJ/T85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HJ33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Y/T0419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技术指南

TD/T1032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TD/T1035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规程

TD/T1062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

TD/T1065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

DB35/T1997重要湿地认定指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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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城市性质designatedfunctionofcity

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政治、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

永久基本农田permanentbasiccropland

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改

变用途的耕地。

注:永久基本农田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底线。

[来源:GB/T43214—2023,3.11]

生态保护红线ecologicalprotectionredlines

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以及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注:包括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

[来源:GB/T43214—2023,3.12]

城镇开发边界urbandevelopmentboundary

一定时期内,在优先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3.2)、生态保护红线(3.3)的基础上,可以集中

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

注: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是防止城镇无序扩张、优化城镇布局形态和功能结构的空间边界。

[来源:GB/T43214—2023,3.13]

工业用地控制线industrialcontrolline

为保障工业及其配套产业发展空间,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需要严格控制和

保护的区域范围界线。

留白leavingblankinplanning

为应对发展的不确定性,对城镇、村庄范围内暂未确定规划用途、规划期内不开发或特定条件下开

发的建设用地。

社区生活圈communitylifeunit

以适宜的日常步行范围为空间尺度,融合“宜业、宜居、宜游、宜养、宜学”多元功能,满足城乡

居民全生命周期工作与生活等各类需求的基本空间单元。

[来源:TD/T1062—2021,3.2,有修改]

中心城区centralurbanarea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关注的重点地区,一般包括县级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及临近的各功能组

团、开发区、工业区等需要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的空间区域。

绿线boundarylineofurbangreenspace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结构性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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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线theblueline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黄线theyellowline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重大基础设施、邻避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紫线thepurpleline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

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道路红线boundarylineofroads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4总则

规划定位

一定时期内对县域范围内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做出的总体安排和综合部署,是对上级国土空间规划

要求的细化落实,是制定空间发展政策、开展国土空间资源保护利用修复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空

间蓝图,是编制县级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依据。

规划范围

包括县域行政辖区范围内的陆域和管理海域。

规划期限

一般为15年,近期一般为5年。

规划层次

一般包括县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

a)县域侧重全域国土空间格局(涉海县、沿海县应包括管理海域)、全域空间要素配置、“三区

三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规划管控、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山水

林田湖草沙生态修复、国土综合整治等,对所辖乡镇国土空间布局提出规划指引,对重大专项

规划提出规划引导。

b)中心城区侧重功能布局、用地结构规划、城市风貌指导与管控以及对详细规划的传导与管控要

求等。

工作原则

4.5.1严守底线、生态优先

严守粮食、生态、水资源和能源资源等安全底线和耕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刚性管控要求,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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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区域协调、融合发展

落实主体功能区、区域协调和新型城镇化等战略,加强陆海统筹、城乡融合与区域协调发展,形成

主体功能约束有效、国土开发有序的发展格局。

4.5.3集约高效、转型提质

围绕空间资源约束与转型发展要求,在规划、建设和管理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建设用地集约水平,

促进发展方式由外延式向内涵式、集约型转变。

4.5.4创新编制、多方共享

发挥新技术、新手段在规划编制、审查和决策支撑方面的作用,加强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强化上

下联动、部门协同,确保规划编制和审查工作的总体性、前瞻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4.5.5全域全要素、全过程治理

以优化陆海、城乡、区域国土空间为目标,因地制宜编制规划方案,实现全域全要素下的自然资源

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打通规划编制、管理与实施的全过程,提升治理能力。

5编审程序

一般规定

主要包括前期准备、成果编制、规划审查和公告备案四个阶段,规划编审流程按照附录A的规定执

行。

前期准备

5.2.1编制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5.2.2组织准备

应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规划编制单位。

成果编制

5.3.1基础研究

主要包含统一底图底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以下简称“双评价”)、

规划实施和灾害风险评估(以下简称“双评估”)等,按照GB/T43214的规定执行,其他规定见《市级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福建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县级“双

评价”工作宜在省级和设区市级的基础上,使用设区市级评价结论形成“双评价”篇章。

5.3.2专题研究

各地宜结合实际,按照区域协调发展、陆海统筹、基础设施、产业布局、城乡融合、乡村振兴、历

史文化保护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战略、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保护修

复、国土空间综合整治、海洋国土空间保护利用等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有关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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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规划编制

应围绕目标战略、区域协同发展、国土空间格局优化、资源统筹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编制内容,

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5.3.4咨询论证

应通过征求本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组织听证、草案公示和专家咨询等方式对规划方案进行充

分论证。

5.3.5人大审议

编制主体应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5.3.6送审成果

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形成送审成果。

规划审查

5.4.1一般要求

重点从材料完整性、程序合法性、数据规范性和技术合理性进行分级审查,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审

查意见完善规划成果。

5.4.2材料完整性审查

审查规划成果及报送材料是否完整。

5.4.3程序合法性审查

审查规划编制工作是否依法依规、编制程序是否规范。

5.4.4成果规范性审查

审查规划成果内容和数据指标的准确性、逻辑性、规范性,确保图、数、文一致。

5.4.5技术合理性审查

5.4.5.1一般规定

包括设区市级审查、省级审查和专家评审论证。专家评审论证的规划内容审查要点按照附录B的规

定执行。

5.4.5.2设区市级审查要点

重点审查目标战略、区域协同、国土空间总体格局、资源保护与利用、城乡融合发展、产业发展布

局、地方特色空间、综合交通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市政基础设施、中心城区规划、实施保障和市级国

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传导落实等内容要点。

5.4.5.3省级审查要点

重点审查“三区三线”、矿产能源开发利用、公共安全与综合防灾、生态修复、国土综合整治、近

期行动计划和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的传导落实等内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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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备案

5.5.1批准公告

规划成果经批准后,编制主体应对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规划核心内容,规划批准机关

和批准时间,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等向社会公告。

5.5.2规划备案

规划成果经批准后,编制主体应将规划成果提交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6规划内容

一般要求

应落实省、市等上位规划在主体功能区划、规划强制性内容与约束性指标的传导。规划强制性内容

按照附录C的规定执行。

现状分析

6.2.1基础概况

总结县域自然地理格局、资源禀赋条件、社会经济发展、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等方面的现实基础。

6.2.2特征问题

研究国土生态安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区位交通、民生保障等方面的优势特

征和突出矛盾,分析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短板问题。

6.2.3形势分析

评判气候变化、粮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水安全等对国土空间规划带来的潜在风险和隐患;结合

国家、省内外发展形势,梳理总结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与历史人文特色等方面的特征,分析面临的优劣势、

机遇与挑战,明确规划重点。

目标战略

6.3.1城市性质和核心功能定位

围绕“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综合考虑国家重大战略及主体功能区要求,结合本地发展阶段和特

点,针对存在问题、风险挑战和发展趋势,明确在社会经济、文化传承和开放合作中的地位及承担的核

心功能,综合确定城市性质。

6.3.2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战略

落实县域在加快发展壮大粤闽浙沿海城市群,积极对接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

澳大湾区建设、中部崛起等国家战略和高质量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示范

区等省、市重大战略的实现路径。结合自然和文化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协调保护和开发关系,

提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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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与指标体系

落实上位及相关规划要求,提出近期和远期年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明确县级国土空间开发保

护的约束性、预期性指标,各地可结合实际增加地方特色指标,形成指标体系。规划指标体系按照

附录D的规定执行。

区域协同

6.4.1强化与省市协同发展

重点落实省市在闽东北、闽西南两大协同发展区,福州、厦漳泉两大都市圈,环三都澳、闽江口、

湄洲湾、泉州湾、厦门湾、东山湾六大湾区,闽江、九龙江等重大流域,老区苏区等方面对县域的规划

指引和管控要求。

6.4.2加强与邻省协同发展

与浙江省、江西省、广东省相接壤的县,重点做好与相邻省份的协调发展,推动完善流域联合治理、

基础设施互通、产业友好合作等领域协同建设。

6.4.3深化与周边市县协同发展

发挥比较优势,重点解决与周边地区在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产业空间

和邻避设施布局等区域协同问题。

陆海统筹

6.5.1统筹陆海功能

根据省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海岸线修测成果,从海洋资源开发、海域保护利用等方面提

出海岸带两侧陆海功能衔接要求和规划对策。陆海功能衔接具体要求按照HY/T0419的规定执行,其余

规定见《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6.5.2统筹陆海要素

统筹海港、海湾和海岛等要素资源,以海岸带为重点,构建陆海一体化的生态保护格局和开发利用

格局,确定“港-产-城”融合发展策略。海域、海岛和海岸线保护利用要求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

管理规定》《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国土空间格局

6.6.1总体格局

结合县域主体功能定位、规划目标与战略,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等保护类要素和城乡、产业、交通

等发展类要素布局,构建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安全和谐、富有

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

a)优先保护水土光热条件好、质量等级高、集中连片的稳定利用耕地,以基本农田保护区与一般

农业地区,以及粮食生产功能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海洋养殖区等为核心,因地制宜构建适

合本地种养特点的农业空间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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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识别重要生态屏障、生态廊道,改善陆海生态系统、流

域水系网络、区域山体屏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连通性,涉海县要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繁育空间

和生态环境,构建生态保护格局。自然保护地保护要求应符合GB/T14529、GB/T20399、

GB/T39736、GB/T39737的规定,落实要求按照附录E中表E.1的规定执行。

c)根据水土资源、环境容量等约束条件,结合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综合考虑山海差

异化地域空间特征下的社会经济(产业)发展、人口分布等因素,研判城市发展方向,统筹优

化城镇空间格局。

d)涉海县要依据海洋生态环境的资源禀赋特征,在陆海统筹的原则下,合理配置海洋资源,统筹

考虑海洋开发规模、布局等发展需求,推进海洋高质量发展,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优

化海洋开发空间格局。

6.6.2重要控制线

6.6.2.1统筹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等“三区三线”。划定程序和方法应

符合TD/T1032的规定,其他规定见《全国“三区三线”划定规则》。

6.6.2.2各地宜结合地方实际,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洪涝风险控制线、工业用地控制线等其他需要

控制的底线并明确管控要求。

6.6.3国土空间分区与用途结构优化

6.6.3.1规划分区与管制

6.6.3.1.1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和空间治理要求,落实上位规划,遵循全域全覆盖、不交叉、不重叠的

基本原则,划定县域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农田保护区,以及城镇发展区、乡村发展区、海洋发展

区等规划基本分区。划定程序和方案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规划分区含义与

统计按照附录F的规定执行。

6.6.3.1.2涉海县应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海洋发展区,在充分考虑陆海相邻区域功能协调的基础上,

可结合渔港、陆岛交通码头、养殖等实际用海安排进一步细化分区。

6.6.3.1.3按照划定的规划分区,明确各分区国土空间功能导向和主要用途方向,落实国家、省市确

定的分区用途准入原则和管控要求。

6.6.3.2用途结构优化

6.6.3.2.1落实上位规划指标,按照保护优先、集约节约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类国土空间资源保护和

开发利用需求,制定用途结构优化调整方向,明确主要用地的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

6.6.3.2.2依次考虑满足农业保障、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应控制各类建设占用生态和农业

用地,以盘活存量为重点,提出县域范围内国土空间结构调整优化的重点、方向及时序安排,制定县域

国土空间功能调整表。

a)县域国土空间功能调整表按照附录E中表E.2的规定执行。

b)用地用海类型见《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自然资源保护利用

6.7.1森林资源保护利用

6.7.1.1落实上位及相关规划确定的森林覆盖率等指标要求,强化总量控制,加强森林资源管护,落

实林地用途管制,科学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森林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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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2应衔接天然林、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等划定成果,识别林地集中保护区和重点区域,明

确布局优化要求和保护措施。识别程序和方法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技术指

南(试行)》。

6.7.2耕地资源保护利用

6.7.2.1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指标要求。耕地保有量、永久基

本农田保护面积的分解落实按照附录E中表E.3的规定执行。

6.7.2.2提出耕地资源质量提升和布局优化措施,优先保障稳定利用耕地,明确耕地后备资源储备规

模和利用安排,并确定禁止开垦的范围。

6.7.2.3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确保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质量提升、

布局稳定。

6.7.3水资源保护利用

6.7.3.1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做好水资源平衡分析,优化生产、

生活、生态用水结构和空间布局,明确用水总量等控制目标和水资源配置方案,相关要求见《福建省水

资源条例》。

6.7.3.2统筹重点河湖岸线及周边土地保护利用,落实地表水源、地下水源等水生态保护区,按照

HJ338中的要求明确水源地保护范围与保护要求。重视雨水和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沿海严

重缺水地区应提出跨区域调水的具体实施方案。

6.7.4湿地资源保护利用

6.7.4.1落实上位及相关规划确定的湿地保护率指标要求,明确重要湿地、一般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

的目标、原则和任务。

6.7.4.2按照GB/T24708、DB35/T1997的规定识别需要重点保护的滨海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

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或者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并明确管制规则。

6.7.5矿产能源开发利用

6.7.5.1合理控制主要矿产资源开发总量,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地上与地下的关系,统筹优化开发

利用空间布局和开发时序。

6.7.5.2科学布局和合理划定勘查规划区块和开采规划区块,促进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向新能源基地和

重点矿区集聚,建材类非金属矿产实现统一规划、绿色开发,具体要求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

制要点》。

6.7.5.3制定能源供需平衡方案,落实碳排放减量任务,控制能源消耗总量。优化能源结构,推动风、

光、水、地热等本地清洁能源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比例,鼓励分布式、网络化能源布局,建设低碳城

市。

6.7.6海域、海岛和岸线资源保护利用

6.7.6.1落实上位及相关规划确定的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强化自然岸线保护,贯彻集约节约用海和

生态用海要求,根据自然资源条件和开发程度将海岸线划分为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个类别,

合理管控岸线资源。

6.7.6.2落实上位及相关规划确定的无居民海岛主导功能分类,确有需求开发的应落实无居民海岛保

护要求。统筹保护海岛生态环境,提出优化海岛保护利用底线,加强特殊用途海岛保护。无居民海岛主

导功能与用海安排按照附录E中表E.4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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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融合发展

6.8.1城镇体系规划

6.8.1.1基于全省山海城镇差异特征,山区应围绕突破交通瓶颈,引流腹地发展,补短板,提升品质

等方面制定县城发展目标和发展路径。沿海应围绕陆海统筹、山海联动,存量挖掘等方面制定县城发展

目标和发展路径。

6.8.1.2根据县域人口变化趋势,合理预测人口规模和城镇化水平,注重网络化城镇体系格局的形成,

以县域为重点统筹确定城镇体系结构和规模等级;围绕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立足城乡融合发展,综

合考虑城镇发展现状与发展潜力,确定各乡镇职能分工和特色类型。

6.8.1.3结合村庄现状条件、资源禀赋和发展潜力等特征,根据村庄分类提出总体引导策略。

6.8.2产业发展布局

6.8.2.1结合资源环境约束条件,根据城乡产业发展的总体原则与目标,提出产业空间布局及其优化

的思路和方向。鼓励发展战略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6.8.2.2综合考虑生产生活和发展需求,协调城乡各产业发展分工,明确产业优化布局思路。

6.8.2.3重点预留产业集聚区发展空间、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空间,优化调整各级各类开发区空间布局,

合理布局产业发展用地,并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科学预留产业战略留白,保障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空间。

6.8.3综合交通体系

6.8.3.1综合交通发展战略

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强化综合交通与空间资源、土地使用的协同布局,建设区域一体、

城乡协同的综合交通体系。

6.8.3.2交通网络布局

落实上位及相关规划确定的重大综合交通工程,明确综合交通系统设施供给水平,确定综合交通网

络布局,增强交通网络服务能力,按照GB/T51328中的规定提出各类重要交通廊道的走向和控制要求,

各类重要交通枢纽等设施的布局和控制要求。

6.8.4公共服务体系

6.8.4.1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和结构,考虑实际服务管理人口特征和需求,建立与城镇体系相匹配的公

共服务体系,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总量和结构比例,按照GB50442中的要求提出行政管理设施、文

化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差异化配置标准和布局

要求。

6.8.4.2提出社区生活圈构建方案,按照TD/T1062中的规定明确不同生活圈层级的发展目标、配置

标准与相应的布局引导要求,强化县域、镇域以及乡村层面对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统筹,推进设施

共建共享。

6.8.5市政基础设施

6.8.5.1确定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目标,在落实上位及相关规划的基础上,加强与相邻市县间的

综合协调,科学预测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垃圾处理、通信需求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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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2按照GB50282、GB/T50293、GB50318、GB50337、GB50853、GB51098中的要求明确水

厂、污水处理厂、电厂及高压走廊、城市气源、通信设施、垃圾处理场站等统一配置的县级大型基础设

施的建设标准、规模和防护要求,并确定其用地布局。

6.8.5.3统筹优化重要设施廊道走向,提出邻避设施用地控制要求。

6.8.5.4科学谋划5G基站、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智慧能源基础设施等新型基础设施布局,强化用地预

留。

6.8.5.5各类乡镇级市政基础设施应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提出乡镇级市政基础设施配置要求,明确多

乡镇共建共享的规划引导措施。

6.8.6公共安全与综合防灾

6.8.6.1针对主要灾害类型,明确各类防灾减灾目标和设防标准,划示灾害风险区。

6.8.6.2提出防洪(潮)排涝、抗震、消防、防疫、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主要灾害防治的措施,做好

应急服务设施和生命安全预留,完善公共安全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a)因地制宜确定避难场所等防灾基础设施、应急服务设施布局的原则和要求。

b)涉及化工园区的,明确危险化学品产业空间布局和危险货物港口布局,根据需要预留危险品存

储设施用地,划定安全控制线并明确管控要求;涉及重大涝区洪区的,应划定洪涝风险控制线。

历史文化传承保护

6.9.1坚持保护、开发与利用的原则,提出历史文化保护的总体目标和保护要求。

6.9.2梳理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

传统风貌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名录,明确管控要求。历史文化资源统计按照附录E中表E.5的规

定执行。

6.9.3对已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历史文化保护线应纳入规划控制线体系,对尚未依法批准的包括城市紫

线在内的各类历史文化保护线待批准后应动态纳入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提出保护重点和管控措

施。

6.9.4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的相关规定见《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明确物质文化遗产、非物

质文化遗产、历史环境要素等历史文化保护要求。

城乡风貌特色塑造

6.10.1立足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格局,结合历史文化资源,明确全域风貌定位。

6.10.2注重城乡风貌特色差异性,构建自然景观与人工建设互相和谐的城乡风貌体系,塑造具有地域

特色的典型空间风貌形态。

6.10.3提出全域山水格局的空间形态设计,明确城乡风貌特色分区,提出各分区风貌指引和管控要求。

城乡风貌特色分区的划定程序与方案按照TD/T1065的规定执行。

6.10.4中心城区外围的乡镇地区,应注重城乡风貌特色差异性,乡镇全域应体现建设空间与山水林田

湖草沙等自然环境的整体空间关系,发挥田野的生态、景观和间隔等功能。建设空间应提出特色保护、

风貌塑造和高度控制等空间形态管控要求,依据各地政府印发的农房建筑立面图集(通用图集)、乡村

建筑风貌导则,引导集约紧凑发展,体现舒适宜居性。

6.10.5乡村地区应保护自然本底,营造富有地域特色的“田水路林村”景观格局,延续当地空间特色,

营造田园风光。乡村建设空间要注重历史风貌、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运用本土化材料结合当地传统建

筑风格,展现独特的村庄建设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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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和国土综合整治

6.11.1一般规定

应划定生态修复和国土综合整治的重点区域和范围,按照附录E中表E.6的规定提出生态修复和国

土综合整治的重大工程。

6.11.2生态修复

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结合“双评价”、“双评估”结论,识别国土空间生态环境

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影响范围,分析未来国土空间建设可能带来的影响,科学确定规划期内各类国土

空间生态修复的任务目标和要求,包括森林生态保育修复、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修复、土壤污染治理、

矿山生态修复、湿地生态保护修复、海域海岛和岸线整治修复等,明确规划造林绿化空间和位置,有序

分类推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6.11.3国土综合整治

按照TD/T1035的规定,结合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潜力、农用地整理潜力、宜耕后备资源开发潜力调

查评价,因地制宜提出高标准农田建设、宜耕后备资源适度开发、农用地综合整治、旧村复垦等任务目

标和措施,有序分类推进国土空间整治工作,提升乡村国土空间质量。

6.11.4低效用地再开发

根据城镇地区的用地潜力和空间布局特点,明确各类城镇低效用地,含低效工业用地、城中村等更

新策略,优化功能结构和开发强度,提升城市品质和活力。

中心城区规划

6.12.1范围规模与发展方向

6.12.1.1范围

基于城市空间规律和形态特征,不局限于现有行政区划,将政府驻地建成区及规划扩展区域,如临

近的各功能组团、开发区、工业区等需要加强用途管制的空间区域纳入中心城区范围。

6.12.1.2发展方向

综合考虑自然地理条件、区域交通联系、历史演进规律、行政区划调整和重要设施建设等因素,结

合“双评价”确定的城镇建设适宜区,综合确定中心城区空间发展方向。

6.12.2城市功能与用地布局

6.12.2.1城市空间结构

按照建设用地变化趋势,明确中心城区现状和规划人口、用地总规模以及各组团规模,预留弹性发

展空间。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空间布局演进、重大设施与廊道控制、特色景观塑造等因素,按照严

控增量、盘活存量、留有弹性的原则,协调新城建设与老城更新关系,确定城市空间结构,提出相应的

发展引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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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2.2城市功能分区

明确主导功能布局,划分城市功能分区。城市功能分区的相关规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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