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2377-2017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51/ 2377-2017

四川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1/ 2377-2017
标准类型
四川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7-07-13
实施日期
2017-08-01
发布单位/组织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如有行业标准,则执行相应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四川大学、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3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

Z6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2377—2017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2017-07-13发布2017-10-01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51/2377—2017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污染物监测要求....................................................................9

6实施与监督.......................................................................12

附录A(规范性附录)典型行业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13

附录B(规范性附录)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14

附录C(规范性附录)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16

附录D(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17

附录E(规范性附录)去除效率计算...................................................18

附录F(规范性附录)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核算.................19

附录G(规范性附录)监测方法适用性检验.............................................20

附录H(资料性附录)相关行业术语定义...............................................23

附录I(规范性附录)VOCs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25

I

DB51/2377—2017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空

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要求等内容,

适用于四川省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国家或四川省有相关标准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四川大学、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30日批准,2017年8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II

DB51/2377—2017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

标准》(GB14554),如有行业标准,则执行相应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Z2.1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GBZ/T160.41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环烃类化合物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GBZ/T160.48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醇类化合物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GBZ/T160.56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GB/T15516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5环境空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46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7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683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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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固定污染源stationarypollutionsource

各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或建筑构造(如车间等)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

3.2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在293.15K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10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除CH4、CO、CO2、

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含碳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具

有挥发性的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

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

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需求,按基准物质标定,检测器对混合进样中VOCs综合响应的方法测量非

甲烷有机化合物(以NMOC表示,以碳计),即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使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

的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其中主要是C2-C8)的总量(以碳计)。待国家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增加

对主要VOCs物种进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测量VOCs(以TOC表示)。

3.3

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

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4

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m。

3.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llow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净化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无净化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

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mg/m3。

3.6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llow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kg/h。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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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净化设施cleaningfacilities

是指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吸附、分解或转化各种空气污染物,降低其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

的设施。包括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膜分离装置、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生物处理设施

或其它有效的污染处理设施。

3.8

最低去除效率minimumremovalefficiency

经净化设施处理后,应达到的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净化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的百分比。

3.9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例如开放式作业或者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

开口(孔)排放到环境中。

3.10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HJ/T55的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

值,单位mg/m3。

3.11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12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全省除成都、德阳、绵阳、眉山、乐山、资阳、

遂宁、雅安外的其余市(州)现有企业执行表l、表2规定的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自2018

年1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德阳、绵阳、眉山、乐山、资阳、遂宁、雅安现有企业执行表l、

表2规定的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4.1.2自2018年1月1日起,成都现有企业执行表3、表4规定的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自

2018年7月1日起,德阳、绵阳、眉山、乐山、资阳、遂宁、雅安现有企业执行表3、表4规定的排气

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除成都、德阳、绵阳、眉山、乐山、资阳、遂

宁、雅安外的其余市(州)现有企业执行表3、表4规定的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4.1.3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新建企业执行表3、表4规定的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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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第一阶段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常规控制污染物项目)

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最低去

最高允许排

排放速率(kg/h)除效率

行业名称工艺设施污染物项目放浓度

(%)(1)

(mg/m3)15m20m30m40m

苯10.30.51.42.5—

甲苯70.50.92.44.1—

家具制造喷涂、调漆、干燥等

二甲苯200.71.23.56.5—

VOCs804.08.0244270%

苯10.30.51.42.5—

甲苯50.81.64.88.4—

印刷印刷、烘干等

二甲苯151.01.75.910—

VOCs804.08.0244270%

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VOCs502.04.0122195%

苯40.30.51.42.5—

石油炼制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甲苯150.81.64.88.4—

处理装置二甲苯201.01.75.910—

VOCs1206.012366095%

苯10.30.51.42.5—

涂料、油墨、胶

原料混配、分散研磨及甲苯150.81.64.88.4—

黏剂及类似产品

生产等二甲苯301.01.75.910—

制造

VOCs804.08.0244280%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

VOCs102.04.0122180%

业炼胶、硫化装置

苯10.30.51.42.5—

橡胶制品制造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

甲苯30.50.92.44.1—

业胶浆制备、浸浆、胶

二甲苯120.71.23.56.5—

浆喷涂和涂胶装置

VOCs1005.010305080%

苯10.30.51.42.5—

底漆、喷漆、补漆、烘甲苯70.81.64.88.4—

汽车制造

干等二甲苯201.01.75.910—

VOCs804.08.0244280%

苯10.30.51.42.5—

底漆、喷漆、补漆、烘甲苯70.81.64.88.4—

表面涂装

干等二甲苯201.01.75.910—

VOCs804.08.0244270%

农药制造混合、涂覆、分离等VOCs804.08.0244280%

化学反应、生物发酵、

医药制造VOCs804.08.0244280%

分离、回收等

注:(1)最低去除效率要求仅适用于处理风量大于10000m3/h,且进口VOCs浓度大于200mg/m3的净化设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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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续)

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最低去

最高允许排

排放速率(kg/h)除效率

行业名称工艺设施污染物项目放浓度

(%)(1)

(mg/m3)15m20m30m40m

苯10.30.51.42.5—

清洗、蚀刻、涂胶、干甲苯30.50.92.44.1—

电子产品制造

燥等二甲苯120.71.23.56.5—

VOCs804.08.0244280%

涉及有机溶剂生

产和使用的其它—VOCs804.08.0244270%

行业

注:(1)最低去除效率要求仅适用于处理风量大于10000m3/h,且进口VOCs浓度大于200mg/m3的净化设施。

表2第一阶段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特别控制污染物项目)

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序号污染物项目(1)(kg/h)

(mg/m3)

15m20m30m40m

1甲醛70.20.41.22.1

21,3-丁二烯70.20.41.22.1

31,2-二氯乙烷70.30.51.72.9

4四氯化碳300.61.23.66.3

5萘300.81.64.88.4

6苯乙烯300.81.64.88.4

7氯甲烷300.81.64.88.4

8三氯乙烯300.81.64.88.4

9三氯甲烷300.81.64.88.4

10二氯甲烷301.22.47.213

11乙苯601.63.29.617

12三甲苯601.63.29.617

13丙酮601.63.29.617

14环己酮601.63.29.617

15正丁醇601.63.29.617

16正己烷601.63.29.617

172-丁酮602.04.01221

18异丙醇602.04.01221

19乙酸丁酯602.04.01221

20乙酸乙酯602.04.01221

21环己烷602.04.01221

注:(1)各行业必测和选测污染物项目见附录A。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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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第二阶段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常规控制污染物项目)

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最低去

最高允许排

排放速率(kg/h)除效率

行业名称工艺设施污染物项目放浓度

(%)(1)

(mg/m3)15m20m30m40m

苯10.20.41.22.1—

甲苯50.40.82.03.5—

家具制造喷涂、调漆、干燥等

二甲苯150.61.0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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