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9359.1-2003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通则
GB 19359.1-2003 Safety code for inspection of packaging of dangerous goods transported by rail—General specificatio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03年11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起草人:
- 温劲松、张少岩、汤礼军、王利兵、唐树田、李江淮、高锋
- 出版信息:
- 页数:23页 | 字数:40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13.300;55.020
C66
IGE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9359.1-2003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通则
Safetycodeforinspectionofpackagingofdangerousgoodstransportedbyrail
-Generalspecifications
2003-11-05发布2004-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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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9359.1-2003
.山A--J-
1311言
本标准第5章、第6章和附录A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共分3个部分,本部分为第1部分,它与19359.2-2003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性能检验》和GB19359.3-2003((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
安全规范使用鉴定》两个标准配套使用。
本部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2修订版)和《国际铁路危险货物运
输规则》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有关技术内容与上述规章范本及规则完全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
按GB/T1.1-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
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安徽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山东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江苏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天津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西出人境检验检疫局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温劲松、张少岩、汤礼军、王利兵、唐树田、李江淮、高锋。
本部分为首次制订。
GB19359.1-2003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通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的分类、要求、编码和标记。
本标准适用于除第4章中第2类、第6类6.2项和第7类以外的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压力贮器、净重大于400kg的包装件、容积超过450I,的容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25-2000包装容器钢桶
GB/T4122.1包装术语基础
GB19359.2--2003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性能检验
GB19359.3-2002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使用鉴定
3术语和定义
GB/T4122.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箱box
由金属、木材、胶合板、再生木、纤维板、塑料或其他适当材料制成的完整矩形或多角形的容器。
3.2
圆桶(桶)drum
由金属、纤维板、塑料、胶合板或其他适当材料制成的两端为平面或凸面的圆柱形容器。
3.3
袋bag
由纸张、塑料薄膜、纺织品、编织材料或其他适当材料制成的柔性容器。
3.4
罐jerrican
横截面呈矩形或多角形的金属或塑料容器。
3.5
木制琵琶桶woodenbarrel
由天然木材制成的容器,其截面为圆形、桶身外凸,由木板条和两个圆盖拼成,用铁圈箍牢。
3.6
轻型标准金属容器light-gaugemetalpackaging
横截面呈圆形、椭圆形、矩形或多边形,桶体呈锥形收缩,壁厚小于0.5mm,平底或弧形底带有一
个或多个孔,由金属制成的圆锥形颈容器和提桶形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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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9359.1-2003
3.7
贮器receptacle
用于装放和容纳物质或物品的封闭器具,包括封口装置。
3.8
容器packaging
贮器和贮器为实现贮放作用所需要的其他部件或材料。
3.9
包装件package
包装作业的完结产品,包括准备好供运输的容器和其内装物。
3.10
内容器innerpackaging
运输时需用外容器的容器。
3.11
内贮器innerreceptacle
需要有一个外容器才能起容器作用的容器。
3.12
组合容器combinationpackaging
为了运输目的而组合在一起的一组容器,由固定在一个外容器中的一个或多个内容器组成。
3.13
复合容器compositepackaging
由一个外容器和一个内贮器组成的容器,其构造使内贮器和外容器形成一个完整的容器。这种容
器经装配后,便成为单一的完整装置。
3.14
外容器outerpackaging
复合或组合容器的外保护装置连同为容纳和保护内贮器或内容器所需要的吸收材料、衬垫和其他
部件。
3.15
集合(外)包装overpack
为了方便运输过程中的装卸和存放将一个或多个包件装在一起以形成一个单元所用的包装物。
3.16
救助容器salvagepackaging
用于放置为了回收或处理损坏、有缺陷、渗漏或不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包件,或者溢出或漏出的危
险货物的特别容器。
3.17
封闭装置closure
用于封住贮器开口的装置。
3.18
防筛漏的容器siftproofpackaging
所装的干物质,包括在运输中产生的细粒固体物质不向外渗的容器。
3.19
吸附性材料absorbentmat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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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能吸收和滞留液体的材料,内容器一旦发生破损、泄漏出来的液体能迅速被吸附滞留在该材
料中。
3.20
不相容的incompatible
描述危险货物,如果混合则易于引起危险热量或气体的放出或生成一种腐蚀性物质,或产生理化反
应降低包装容器强度的现象。
3.21
性能检验performanceinspection
模拟不同运输环境对容器进行的型式试验,以判定容器的构造和性能是否与设计型号一致及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
3.22
使用鉴定useappraisal
容器盛装危险货物以后,对包装件进行鉴定,以判定容器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23
联合国编号UNnumber
由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制的4位阿拉伯数编号,用以识别一种物质或一类特定物质。
分类
4.1危险货物分类
4.1.1按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成9个类别。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类别和项
别的号码顺序并不是危险程度的顺序。
4.1.2第1类:爆炸品
—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这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
的物质和物品;
—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
-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4.1.3第2类:气体
-2.1项:易燃气体;
-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2.3项:毒性气体。
4.1.4第3类:易燃液体
4.1.5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4.1项: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态退敏爆炸品;
-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
—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4.1.6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5.1项:氧化性物质;
—5.2项:有机过氧化物。
4.1.7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6.1项:毒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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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9359.1-2003
--6.2项:感染性物质。
4.1.8第7类:放射性物质
4.1.9第8类:腐蚀性物质
4.1.10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4.2危险货物包装分类
4.2.1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类5.2项和第6类6.2项的物质以及第4类4.1项自反应物质以
外的其他各类危险货物,按照它们具有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包装类别:
I类包装-一一高度危险性;
n类包装一一中等危险性;
lu类包装一一一轻度危险性。
注:通常I类包装可盛装高度危险性、中等危险性和轻度危险性的危险货物,8类包装可盛装中等危险性和轻度危
险性的危险货物,m类包装则只能盛装轻度危险性的危险货物。但有时应视具体盛装的危险货物特性而定,例
如盛装液体物质应考虑其相对密度的不同。
4.2.2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和《国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危险货
物一览表中,列出了物质被划人的包装类别。
5要求
5.1一般技术要求
5.1.1每一容器上必须标明持久性标记、标志。
5.1.2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应结构合理、防护性能好、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
章范本》和《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规格规定。其设计模式、工艺、材质应适应铁路运输危险货物
特性,便于安全装卸和运输,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风险。
5.1.3危险货物应装在质量良好的容器内,该容器应足够坚固,能承受得住运输过程中通常遇到的冲
击和载荷,包括运输装置之间和运输装置与仓库之间的转载以及搬离托盘或外包装供随后人工或机械
操作。容器的结构和封闭状况应防止准备运输时可能因正常运输条件下由于振动或由于温度、湿度或
压力变化(例如海拔不同产生的)造成的任何内装物损失。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有任何危险残余物粘附在
容器外面。这些要求适用于新的、再次使用的、修整过的或改制的容器。
5.1.4容器与危险货物直接接触的各个部件:
:、)不应受到危险货物的影响或强度被危险货物明显地减弱;
b)不应在包件内造成危险的效应,例如促使危险货物起反应或与危险货物起反应。必要时,这
些部位应有适当的内涂层或经过适当的处理。
5.1.5若容器内装的是液体,应留有足够的未满空间,以保证不会由于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温度
变化造成的液体膨胀而使容器泄漏或永久变形。除非规定有具体要求,否则,液体不得在55℃温度下
装满容器。
5.1.6内容器在外容器中的置放方式,应做到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破裂、被刺穿或其内装物漏到外
容器中。对于那些易于破裂或易被刺破的内容器,例如,用玻璃、陶瓷、粗陶瓷或某些塑料制成的,应使
用适当衬垫材料固定在外容器中。如果内装物有泄漏,衬垫材料或外容器的保护性能不应遭到重大
破坏。
5.1.7危险货物同危险货物或其他货物相互之间发生危险反应并引起以下后果,则不应放置在同一个
外容器或大型容器中:
a)燃烧或放出大量的热;
b)放出易燃、毒性或窒息性气体;
c)产生腐蚀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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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产生不稳定物质。
5.1.8装有潮湿或稀释物质的容器的封闭装置应使液体水(、溶剂或减敏剂)的百分率在运输过程中不
会下降到规定的限度以下。
5.1.9液体仅可装人对正常运输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内压具有适当承受力的内容器。如果包件中可能
由于内装物释放气体(由于温度增加或其他原因)而产生压力时,可在容器上安装一个通气孔,但释放的
气体不应因其毒性、易燃性和排放量而造成危险。对拟运输的容器,通气孔应设计成保证在正常的运输
条件下防止液体的泄漏和外界物质的渗入。
5.1.10所有新的、改制的、再次使用的容器应能通过GB19359.2规定的试验。在装货和移交运输之
前,应按照GB19359.3对每个容器进行检查,确保无腐蚀,污染或其他破损。当容器显示出的强度与
批准的设计型号比较有下降的迹象时,不应再使用,或应予以整修使之能够通过设计型号试验。
5.1.11液体应装人对正常运输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内部压力具有适当承受力的容器。标有6.2.2d)规
定的液压试验压力的容器,仅能装载有下述蒸气压力的液体:
a)在55℃时,容器内的总表压(即装载物质的蒸气压加上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的分压,减去
100kPa),不超过标记试验压力的三分之二;或
b)在50℃时,小于标记试验压力加100kPa之和的七分之四;或
c)在55℃时,小于标记试验压力加100kPa之和的三分之二。
5.1.12拟装液体的每个容器,必须在下列情况下成功地通过适当的气密密(封性)试验,并且能够达到
GB19359.2-2003所规定的适当试验水平:
a)在第一次用于运输之前;
b)任何容器在改制或整理之后,再次用于运输之前。
在进行这项试验时,容器不必装有自己的封闭装置。如试验结果不会受到影响,复合容器的内贮器
可在不用外容器的情况下进行试验。以下情况可免于试验:
---一复合容器玻(璃、陶瓷或粗陶瓷)的内贮器;
—轻型标准金属容器。
5.1.13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温度下会变成液体的固体所用的容器也应具备装载该物质的能力。
5.1.14用于装粉末或颗粒状物质的容器,应防筛漏或配备衬里。
5.1.巧内容器应固定并安装衬垫,限制其在外包装中的移动。以防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破裂、渗漏,
内容器为玻璃或陶瓷类包装,用I类或II类外包装盛装第3类、第4类、第8类及第5类5.1项、第6类
6.1项的液体时,内容器外应有吸附衬垫材料。吸附衬垫材料不应与内容器中盛装的危险物发生危险
性反应,内容物的渗漏也不应引起危险的化学反应或改变衬垫材料的保护特性。
5.1.16外包装材料的性能和厚度应保证不会因运输过程中的摩擦生热而改变内容物的化学稳定性。
5.1.17用组合容器盛装危险货物,内容器的封闭口不能倒置。在外包装上应标有明显的表示作业方
向的标识。
5.1.18对于损坏、有缺陷、渗漏或不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件,或者溢出或漏出的危险货物,可以装
在救助容器中运输。
5.1.19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或渗漏的包件在救助容器内过分移动。当救助容器装有液体时,应
添加足够的惰性吸收材料以消除游离液体的出现。
5.2第1类爆炸物品的特殊包装要求
5.2.1应符合5.1的规定。
5.2.2第1类货物的所有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应达到以下要求:
a)能够保护爆炸品,使它们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包括在可预见的温度、湿度和压力发生变化时,不
会漏出,也不会增加无意引燃或引发的危险;
b)完整的包件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可以安全地搬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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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包件能够经受得住运输中可预见的堆叠加在它们之上的任何荷重,不会因此而增加爆炸品具
有的危险性,容器的保护功能不会受到损害,容器变形的方式或程度不致于降低其强度或造成
堆垛的不稳定。
5.2.3供运输的所有爆炸性物质和物品应已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和
《国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所规定的程序加以分类。
5.2.4第1类货物应按照联合国《国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包装。
5.2.5容器应符合GB19359.2--2003中的II类包装试验要求,而且应遵守5.1.13,6.1.4的规定。
1类包装不应使用金属容器。
5.2.6装液态爆炸品的容器的封闭装置应有防渗漏的双重保护设备。
5.2.7金属桶的封闭装置应包括适宜的垫圈;如果封闭装置包括螺纹,应防止爆炸性物质进入螺纹。
5.2.8可溶于水的物质,其容器应是防水的。装运减敏或退敏物质的容器必须封闭以防止浓度在运输
过程中发生变化。
5.2.9当容器包括中间充水的双包层,而水在运输过程中可能结冰时,应在水中加入足够的防冻剂以
防结冰。不应使用由于其固有的易燃性而可能引起燃烧的防冻剂。
5.2.10钉子、钩环和其他没有防护涂层的金属制造的封闭装置,不应穿入外容器内部,除非内容器能
够防止爆炸品与金属接触。
5.2.11内容器、连接件和衬垫材料以及爆炸性物质或物品在包件内的放置方式应能使爆炸性物质或
物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在外容器内散开。应防止物品的金属部件与金属容器接触。含有未用外壳
封装的爆炸性物质的物品应互相隔开以防止磨擦和碰撞。可以使用衬垫、托盘、内容器或外容器中的隔
板、模衬或贮器,达到这一目的。
5.2.12制造容器的材料应与包件所装的爆炸品相容,并且是该爆炸品不能透过的,以防爆炸品与容器
材料之间的相互作用或渗漏造成爆炸品不能安全运输,或者造成危险项别或配装组的改变。
5.2.13应防止爆炸性物质进人有接缝金属容器的凹处。
5.2.14塑料容器不应容易产生或积累足够的静电,以致放电时可能造成包件内的爆炸性物质或物品
引发、引燃或起动。
5.2.15通常用于军事目的的大型坚固爆炸性物品如不带引发装置或者带有至少包含两种有效保护装
置的引发装置,可以无包装运输。当这类物品带有推进剂或者是自推进的时,其引发系统应有防止在正
常运输条件下碰到的刺激源的保护装置。这种无包装物品可以固定在框架上或装入板条箱或其他适宜
的搬运、储存装置,使其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松动。
5.2.16爆炸性物质不应装在由于热效应或其他效应引起的内部和外部压力差可能导致爆炸或造成包
件破裂的内容器或外容器。
5.2.17如果松散的爆炸性物质或者无外壳或部分露出的爆炸性物质可能与金属容器(<1A2,1B2,4A,
4B和金属贮器)的内表面接触时,金属容器应有内衬里或涂层。
5.2.18内容器、附件、衬垫材料以及爆炸性物质在包装件内应牢固放置,以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导
致危险性移动。
5.2.19电引爆装置应防止电、磁辐射及偏离电流。装有发火或引发装置的爆炸品,必须有效保护,防
止正常运输条件下发生意外事故。
5.3有机过氧化物(第5类5.2项)和自反应物质(第4类4.1项)的特殊包装要求
5.3.1对于有机过氧化物,所有贮器应“有效地封闭”口如果包装件内可能因为释放气体而产生较大的
内压,可以配备排气孔,但排放的气体不应造成危险,否则装载度应加以限制。任何排气装置的结构应
使液体在包装件直立时不会漏出,并且应能防止杂质进人。如果有外容器,其设计应使它不会干扰排气
装置的作用。
5.3.2有爆炸副危险性的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还应符合《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的其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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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5.3.3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应保证对所有与内容物相接触的材料不起化学反应,对内容物的特性无影
响、当发生泄漏时,衬垫物不易燃烧,不会引起有机过氧化物的分解。
5.4各种包装的特殊要求遵照附录Ao
6编码和标记
6.1容器类型的编码
6.1.1编码包括:
a)阿拉伯数字,表示容器的种类,如桶、罐等,后接
b)大写拉丁字母,表示材料的性质,如钢、木等,必要时后接
c)阿拉伯数字,表示容器在其所属种类中的类别。
6.1.2如果是复合容器,用两个大写拉丁字母顺次地写在编码的第二个位置中。第一个字母表示内贮
器的材料,第二个字母表示外容器的材料。
6.1.3如果是组合容器,只使用外容器的编码。
6.1.4容器编码后面可加上字母“Ty,,"V”或“W,字母“T”表示符合联合国《国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
规则》要求的救助容器;字母“V”表示符合GB19359.2--2003中4.1.6要求的特别容器;字母“W”表示
包装类型虽与编码所表示的相同,但其制造的规格与附录A的规格不同,但根据《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
物协定》的要求被认为是等效的。
6.1.5下述数字用于表示容器的种类:
1—桶:
2—木制琵琶桶;
3--罐;
4—一箱;
5-袋;
6—复合包装;
。—轻型标准金属容器。
6.1.6下述大写字母用于表示材料的种类:
A—钢一(切型号及表面处理的):
B-铝;
c—天然木;
D—胶合板;
F—再生木;
G—纤维板;
H一一塑料;
L—纺织品;
M—多层纸;
N—金属钢(或铝除外);
P—玻璃、陶瓷或粗陶瓷。
6.1.7各种常用包装容器的编码遵照附录Aa
6.2标记
6.2.1标记用于表明带有该标记的容器已成功地通过GB19359.2-2003规定的试验,并符合附录A
的要求。
6.2.2每一个容器应带有持久、易辨认、与容器相比位置合适、大小适当的明显标记,并包括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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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9359.1-2003
对于总重超过30kg的包件,标记和标记附件应贴在容器顶部或侧面上。字母、数字和符号至少应为
12mm高,例外情况是在容量为30I.或30kg或更少的容器上至少应为6mm高,在容量为5L或5kg
或更少的容器上应大小合适。
标记应表明:
联合国包装符号0一。本符号仅用于证明容器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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