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9359.3-2003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使用鉴定

GB 19359.3-2003 Safety code for the inspection of packaging of dangerous goods transported by rail—Use appraisal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GB 19359-2009 | 页数:1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9359.3-2003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3-11-05
实施日期
2004-06-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归口单位
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起草人:
温劲松、张少岩、汤礼军、王利兵、唐树田、卞学东、张汝斌、李江淮
出版信息:
页数:10页 | 字数:19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13.300

C66霭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9359.3-2003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使用鉴定

Safetycodefortheinspectionofpackagingofdangerousgoods

transportedbyrail-Useappraisal

2003-11-05发布2004-06-01实施

A-1JIML中华人民共和匡

IR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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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9359.3-2003

前言

本标准第4章、第6章和第7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共分3个部分,本部分为第3部分,它与GB19359.1-

2003《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总则》和GB19359.2-2003《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

安全规范性能检验》两个部分配套使用。

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2修订版)和《国际铁路危险货物运

输规则》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有关技术内容与上述规章范本及规则完全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

按GB/T1.1-200。做了编辑性修改。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丁C251)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安徽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山东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江苏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天津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北京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江西出人境检验检疫局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温劲松、张少岩、汤礼军、王利兵、唐树田、卞学东、张汝斌、李江淮。

本部分为首次制订。

GB19359.3-2003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使用鉴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的要求、抽样、鉴定和鉴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除危险货物分类中第2类、第6类6.2项、第7类以外的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的使

用鉴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压力贮器、净重大于400kg的包装件、容积超讨450L的容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828-19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19359.1-2003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通则

GB19359.2-2003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性能检验

3术语和定义

GB19359.1-2003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包装件的外观要求

包装件上压纹、印刷或粘贴的标记、标志和标签应准确、清晰、牢固,符合GB19359.1-2003

有关规定的要求。

包装件外表应清洁,不允许有残留物、污染或渗漏。

4.1.2使用单位选用的包装须与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其性能应符合GB19359.1-2003和

GB19359.2-2003的规定。

4.1.3容器的包装类别应等于或高于盛装货物要求的包装类别。

4.1.4在下列情况时应提供分类、定级危险特性检验报告(报告示例参见附录A);

a)首次生产的或未列明的;

b)首次运输或出口的;

c)有必要时(如申报的内容物与实际的内容物不相符等)。

4.1.5首次使用的塑料包装容器或内涂、内镀层容器须提供六个月以上化学相容性试验合格的报告

(报告样本见附录B).

4.1.6危险货物包装件单件净重不得超过《国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质量。

4.1.7一般液体危险货物灌装至包装容器总容积的98%以下,膨胀系数较大的液体货物,应根据其膨

胀系数确定容器的预留容积。固体危险货物盛装至包装容积的95%以下。

4.1.8采用液体或惰性气体保护危险货物时,该液体或惰性气体应能有效保证危险货物的安全。

4.1.9危险货物不得撒漏在包装容器外表和内外包装之间。

4.1.10危险货物和与之相接触的包装不得发生任何影响包装强度及发生危险的化学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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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9359.3-2003

4.1.11吸附材料不得与所装危险货物发生有危险的化学反应,并确保内包装破裂时能完全吸附滞留

全部危险货物,不致造成内容物从外包装容器中渗漏出来。

4.1.12防震及衬垫材料不得与所装危险货物发生化学反应,而降低其防震性能。应有足够的衬垫填

充材料,防止内包装移动。

4.2特殊要求

4.2.1桶、罐类包装的要求

4.21.1闭口捅、罐的大、小封闭器螺盖应紧密配合,并配以适当的密封圈。螺盖拧紧程度应达到密封

要求。

开口桶、罐应配以适当的密封圈,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封口,均应达到紧箍、密封要求。扳手箍

还需用销子锁住扳手。

4.2.2箱类包装的要求

4.2.2.,木箱、纤维板箱用钉紧固时,应钉实,不得突出钉帽,穿透包装的钉尖必须盘倒,并加封盖,以

防与内装物发生任何化学反应或物理变化。打包带紧箍箱体。

瓦楞纸箱应完好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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