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2/T 1105-2022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规范

DB3212/T 1105-2022 The basic rehabilitation services for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are standardized

江苏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12/T 1105-2022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2-07-22
实施日期
2022-07-22
发布单位/组织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01

00

CCSADB3212

泰州市地方标准

DB3212/T1105—2022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规范

2022-07-22发布2022-07-22实施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12/T1105—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闵巍、吴庆霞、丁建波。

I

DB3212/T1105—2022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的服务对象、服务要求、服务流程、管理要求和服务费用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泰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规范管理定点机构基本康复服务管理的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服务对象

4.1有本市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经国内专业医疗机构(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县级

以上残疾评定指定医疗机构,下同)诊断评估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残疾儿童包括:

a)0周岁~15周岁残疾儿童(视力类为0周岁~12周岁);

b)其他(有条件的可放宽服务范围)。

4.2经国内专业医疗机构的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心理科、神经内科(脑病科)、精神科、康复科诊断

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功能障碍和孤独症,确需接受康复训练的儿童,应由专业医疗机构出具

医学诊断证明书。

4.3听力、言语、智力、肢体功能障碍和孤独症医学诊断证明书自开具之日起3年内有效。

4.4视力障碍医学诊断证明书自开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

4.5疑似有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孤独症)残疾的儿童,其监护人可向户籍地县级残联提

出残疾评定申请,对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残疾儿童,开具评定证明文件并注明残疾类别和分级,由户籍地县

级残联盖章确认,评定证明文件确认之日起3年内有效。

4.67周岁~15周岁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后接受康复训练的儿童,符合

残疾评定标准人员,应鼓励其监护人为残疾儿童申领残疾人证。

4.7户籍证明(身份证)资料、医学诊断证明(残疾评定表、残疾人证)应被视作为残疾儿童享受相关救助

政策的重要书证。

5服务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应全年度安排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可在定点康复机构内接受基本康复服务

时间为9个月~11个月(不含寒、暑假),执行与教育部门同步学期规定的公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

(特教学校)可延至次年1月31日。

5.1.2残疾儿童监护人可结合实际选择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形式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内接受基本康

复服务,选择非全日制康复服务的3周岁~15周岁残疾儿童需提供在校(含幼儿园)学籍证明。

5.1.3视力、听力、肢体(脑瘫)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次数和间隔时间,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救助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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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听力、言语、智力、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形式分全日制(住院、日托)和非

全日制(门诊、康教融合)。

a)全日制为残疾儿童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内接受每月不少于22天(每天不少于4小时)的基

本康复服务,其中每天个训课不少于1小时;

b)非全日制为残疾儿童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内接受每月不少于12次(每周3次,每次不少于

1.5小时)的基本康复服务,其中个训课每次不少于0.5小时。

5.2.2康复服务内容包括个训课基础上的集体(小组)训练和运动(感统)训练。

5.3视力残疾儿童

5.3.1视力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以非全日制形式进行,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内接受每月不少于8

次(每周2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的康复服务。

5.3.2康复服务内容包括感知觉、视功能、定向行走和生活适应能力训练。

6服务流程

6.1申请

6.1.1残疾儿童在完成相关医学诊断或残疾评定后,由监护人向户籍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填写《残疾儿童

基本康复服务申请表》(见附录A),并提供申请所需的书面证明材料。

6.1.2民政部门下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在完成相关医学诊断或残疾评定后,应由福利机构作为

监护人提出申请。

6.1.3监护人可以通过《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申请。

6.2审核

县级残联应对申请基本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年龄、户籍证明(身份证)资料、医学诊断证明(残疾评定

表、残疾人证)等信息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6.3接受服务

6.3.1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自主选择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确需在异地(含市外,下同)

残联定点机构进行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在计划接受康复服务开始前向户籍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经

审核批准后转介到异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6.3.2残疾儿童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确需变更残疾儿童康复

服务定点机构的儿童,应终止与原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的协议,由户籍地县级残联重新审核后再次转

介,每年只能办理1次转训手续。

6.3.3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不应超比例接收残疾儿童。

6.3.4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不应拒绝服务对象只进行基本康复项目的服务要求。

6.4建档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应按要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填写《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登记表》

(见附录B),并在中国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平台》录入相关服务数据。

6.5结算

6.5.1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应按一人一档要求,提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记录和服务费用有效票据。县

级残联审核同意后,直接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结算。

6.5.2结算中的有效票据为财政系统正规医疗票据原件或税务系统正规发票原件,开具内容符合《江苏省残

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规定的各类康复训练、康复医疗、支持性服务等项目要求。

6.5.3转介到异地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经费结算,原则上按户籍地救助标准执行,户籍地救助标准高于服务

承接地标准时,按服务承接地救助标准执行。

7管理要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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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应由县级以上残联按照《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通过政府购买助残服务形式确定;承担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由当地残联按相关

要求直接认定。

7.2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建设标准、内部管理、设施设备、人力资源和业务功能应符合《江苏省残疾

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评估细则》(见附录C)要求。

7.3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评估核查、信息备案、规范流程、档案管理、安全管理、动态调整等年度评

价工作,应由县级以上残联会同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评估细则组织开展。

7.4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性质、法人代表、执业地点、执业范围、业务项目发生变动,应在变动之日

起1个月内向当地县级残联报备,并接受重新评估。

7.5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年度评估不合格或存在违规(法)行为,应依据《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

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8服务费用

8.1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可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标准,由各地依据本地财力状况、救助对象数

量、残疾儿童类别等确定和公布,并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实施动态调整。

8.2各地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预算,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8.3残疾儿童自申请之日起一个年度康复服务周期内,只享受一种残疾类别(含多重)的康复经费救助,多

类别康复服务费用不叠加计算。

8.4教育类康复服务费用应按照相应残疾类别的“实际训练月(日)*最高救助金额月(日)平均值”公式

计算。

8.5医疗类康复服务费用应按照卫生健康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康复项目收费标准核算。

8.6残疾儿童年度康复服务费用低于最高救助标准时应按实际费用结算,高于最高救助标准时应按最高标准

结算。

8.7非全日制年度康复服务费用应由各地结合当地情况自行确定,不得高于当地相应残疾类别的最高年度救

助标准。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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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申请表

A.1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申请表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申请表》见表A.1。

表A.1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申请表

儿童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民族

身份证号

监护人姓名与被监护人关系

监护人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常住地址□同上□其他:

监护人联系方式

申请救助儿童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为:(□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

功能障碍基本功能障碍、□孤独症谱系障碍。次要障碍为。

情况(按实际经监护人申请,按照国家《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评定为残

情况选填)疾人,残疾等级级。

我的被监护人基本情况如上,确认属实。现申请以下类别康复服务:

□视力康复服务□听力康复服务□言语康复服务

□肢体(脑瘫)康复服务□智力康复服务□孤独症康复服务

监护人申请康复服务形式:□全日制□非全日制

□其他(请注明)

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以上各栏由申请人填写。遇“□”时请选择项打“√”。

县(市、区)

残联审核

意见

残疾儿童及监护

人户籍证明(身

份证)资料、医

审核书证材料(复印件)粘贴处

学诊断证明(残

疾评定表、残疾

人证)

注:此表填写后由县(市、区)残联存档备查。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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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登记表

B.1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登记表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登记表》见B.1。

表B.1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登记表

儿童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民族

身份证号

监护人姓名与被监护人关系

监护人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常住地址□同上□其他:

监护人联系方式

申请救助儿童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为:(□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

功能障碍基本功能障碍、□孤独症谱系障碍。次要障碍为。

情况(按实际经监护人申请,按照国家《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评定为残

情况选填)疾人,残疾等级级。

康复服务类别:

□视力康复服务□听力康复服务□言语康复服务

□肢体(脑瘫)康复服务□智力康复服务□孤独症康复服务

康复服务形式:□全日制□非全日制

监护人申请

康复训练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康复救助金额:元

康复机构(盖章)

年月日

康复服务记录

和有效票据

粘贴处

(可附页)

注:此表由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康复档案台账,一份报县(市、区)残联经费结算用。

C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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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规范性)

江苏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评估细则

C.1江苏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评估细则

表C.1江苏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评估细则

一、视力康复服务机构

项目

规范内容分计备注

一级二级值分

指标指标

1.1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

消防关规定,通过属地消防部门建设(筑)工程消防验收,取得5★

达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

防设计验收意见书》。

11.2

建设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面积执行《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5

标准建设-2013)中关于“选址与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的相关规定。5

要求

1.3应有与收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屋,应设置在周围50米以内

环境无污染、无噪音影响的区域内。不应与易爆、易燃等危化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5

要求相邻;应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1.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资质的医疗机

构、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企业法人资质的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2.1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包括视力残疾康复服务等相关内容。

资质2.有诊断评估功能的视力康复服务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5★

要求所备案证》。不具备诊断评估功能的视力康复服务机构应取得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

2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有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确定的公办学校合作开展康教融合

内部服务的协议。

管理2.2具备岗位职责、业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

制度管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公示,有年度自查的总结报告。5

管理

2.3

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务检查和年度审计,接受县级以上残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年

财务度康复服务项目绩效考核。5

管理

应设立低视力诊室(评估室)、助视器适配区、视功能训练室、日常生活适应能

力训练室、定向行走训练室、集体教室等业务用房。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建筑总3

面积的60%。

3.1

设置独立的低视力诊室(评估室),不少于15平方米。1

训练

场地设置独立的助视器适配区,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1

视功能训练室、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室、定向行走训练室可以综合设置,有条件的

机构可以分开设置。2

3配备视力检查设备与器材,包括视力表、眼科诊疗常用设备、助视器配镜、普通

2

设施验光设备等。

设备

配备视力康复训练设备与器材,包括光学、电子类助视器、其它训练器械和辅助

设备等。2

3.2配备定向行走辅助器材,包括感统训练器具、定向辅具、移动辅具等。2

训练

设备配备弱视训练设备与器材,包括各类弱视训练仪器、后像光刷仪等。2

配备双眼视力功能训练设备与器材,包括同视机等训练器材。2

配备家长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1

按人均4件的标准配备符合儿童训练特点的各类玩具、图书。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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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少配备1名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的眼科临床医生(诊断评估功能的机构);

4.12.至少配备1名视力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每两年参加1次符合相关专业规范要求

5

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

配备3.至少配备1名光学验配专业技术人员,每两年参加1次符合相关专业规范要求

的业务学习培训。

4

临床医生、康复技术人员、光学验配技术人员不低于机构职工总数的70%。

机构1.

4.2

管理2.专业技术人员与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1:10。

人员3.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数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20%以上。5

组成

4.从事康复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以上。

1.机构业务主管应具有医学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两年以上视力康复工作经验。

4.32.康复专业和光学验配专业人员应有相关专业学历和在岗培训经历,接受市级

资历以上专业培训的人员不低于30%。5

要求3.机构所有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取得健康证明。

5.1

部门应设置眼科临床(诊断评估机构)、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后勤保障、行政管理等2

设置部门。

具有同时收训20名以上视力残疾儿童的能力。5

1.感知觉训练:内容包括听觉、触觉、嗅觉和味觉训练。

2.视功能训练:内容包括视觉注视、视觉追踪、视觉辩认、视觉搜寻、视觉记忆训

练。3

3.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内容包括定向技能、行走技巧、导盲随行训练。

5.24.生活适应能力训练:内容包括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服务康复服务时间: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以非全日制形式进行,年度机构内基本康

能力复服务时间不少于9个月,接受每月不少于8次(每周不5

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的服务。内容包括感知觉、视功能、定向行走和

生活适应能力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

社会融合活动每季度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3

5

业务

年度康复服务周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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