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76-2007 Technical requirements and testing methods for continuous monitoring system of smoke gas emissions from fixed pollution sources (trial version)

行业标准-环保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4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T 76-2007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环保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7-07-12
实施日期
2007-08-01
发布单位/组织
生态环境部
归口单位
生态环境部
适用范围
-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4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HJ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HJ/T76—2007

代替HJ/T76-2001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SpecificationsandTestProceduresforContinuousEmissionMonitoring

SystemsofFlueGasEmittedfromStationarySources(ontrial)

(发布稿)

2007-07-12发布2007-08-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大

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监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检测方

法和检测时的质量保证措施。凡进入国家环境监测网络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须符合本

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1)

主要做了如下修改:调整了颗粒物连续监测系统和流速连续测量系统的部分技术指标;进

一步明确了颗粒物连续监测系统相关系数的检测方法;补充了烟气参数的技术指标和烟气

排放连续监测系统90天运行期间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国外的技术标准、国内和国外部分生产厂家生产的连续监测

系统的技术指标和企业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生效,《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

法》(HJ/T76-2001)废止。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国家环保总局信息

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7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0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目次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描述………………(4)

5技术要求……………………(4)

6连续监测系统安装和测定位置……………(9)

7参比方法采样位置和采样点………………(10)

8连续监测系统主要技术指标检测方法……(10)

9质量保证……………………(20)

10适用性检测…………………(24)

11检测项目……………………(25)

附录A附表…………………(27)

附录B烟气参数测定与污染物浓度换算和排放速率计算要求…………(37)

附录C参比方法校准颗粒物连续监测系统实例…………(41)

附录D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测定—仪器分析法…(43)

1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CEMS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检测时的质量保证措

施。

1.2本标准适用于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参数,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和

排放总量的CEMS。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212—200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传输标准

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颗粒物(Particulates)

颗粒物是指燃料和其他物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

液体和烟气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

3.2气态污染物(GaseousPollutant)

气态污染物是指以气体状态分散在烟气中的各种污染物。

3.3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DryFlueGasofStandardConditions)

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是指在温度273K,压力为101325Pa条件下不含水汽的烟气。

3.4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onitnuousEmissionMonitoring,CEM)

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测定;每个固定污染源的总测定小时

数不得小于锅炉、炉窑总运行小时数的75%;每小时的测定时间不得低于45分钟。3.5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onitnuousEmissionMonitoringSystem,CEMS)

连续测定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所需要的全部设备。一般由采样、测

试、数据采集和处理三个子系统组成的监测体系。

采样系统:采集、输送烟气或使烟气与测试系统隔离。

测试系统:检测污染物,显示物理量或污染物浓度。

数据采集、处理系统:采集并处理数据,生成图谱、报表,具有控制、自动操作功能。

3.6点测量CEMS(PointCEMS)

在烟道或管道断面某一点上或沿着等于或小于断面直径10%的路径上测定的CEMS。

1

3.7线测量CEMS(PathCEMS)

在沿着大于烟道或管道断面直径10%的路径上测定的CEMS。

3.8满量程值(Span,FullScale)

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设置CEMS的最大测量值。通常设置为高于排放源最大排放浓度的

1至2倍。

3.9零点漂移(ZeroDrift)

在未进行计划外的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EMS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仪器的

读数与零输入之间的偏差。

3.10量程漂移(SpanDrift)

在未进行计划外的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EMS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仪器的

读数与已知参考值之间的偏差。

3.11响应时间(ResponseTime)

显示值达到稳定值的90%时所需要的时间。

3.12矩心区(CentroidalArea)

烟道或管道断面的几何中心区域,区域面积不超过烟道或管道断面面积的1%。

3.13调试期间(PretestPreparationPeriod)

在检测CEMS技术指标前,未进行计划外的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要求CEMS

的正常运行时间(不少于168小时)。

3.14检测期间(TestPeriod)

在未进行计划外的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检测CEMS技术指标所要求的运行时

间(初检不少于168小时)。

3.15复检期间(RetestPeriod)

在CEMS技术指标检测合格,仪器连续运行90天以后,复检CEMS技术指标所要求

的运行时间(不少于24小时),复检时不得进行计划外的的维修、保养或调节。

3.16参比方法(ReferenceMethod)

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

3.17相关校准(Correlation)

建立颗粒物CEMS显示物理量与参比方法测定颗粒物浓度的相关曲线。

2

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

颗粒物CEMS固

颗粒物测量仪

校零、校标监

烟气参数测量子系统系

烟气温度变送器温度测量仪统

烟气压力变送器压力测量仪

烟气流量变送器流量测量仪

可输入含湿量采

烟气湿度变送器湿度测量仪

含氧量变送器氧测量仪理

或与

二氧化碳变送器二氧化碳测量仪

远打印

气态污染物CEMS与

完全抽取法讯显示

气态污染物采样器气态污染物分析仪系

零气、标准气体

烟气预处理装置气体控制器

稀释抽取法

气态污染物采样器气态污染物分析仪制

MODEM

零气、标准气体稀释气体数

系据

直接测量法监

气态污染物分析仪

零气、标准气体或校准装置心

可输入大气压

大气压力变送器大气压力测量仪

…..表示任选一种气体参数测量仪和气态污染物CEMS

图4-1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示意图

3.18相对准确度(RelativeAccuracy)

参比方法与CEMS法同步测定烟气中气态污染物浓度,取同时间区间的测定结果组成

若干数据对,数据对之差的平均值的绝对值与置信系数之和与参比方法测定数据的平均值

之比。

3.19速度场系数(VelocityFieldCoefficient)

3

通过烟道或管道断面烟气的参比方法平均流速与相同时间区间通过同一断面或非同

一断面中某一固定点或测定线的烟气平均流速的比值。

4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描述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由颗粒物CEMS和/或气态污染物CEMS(含O2或CO2)、烟气

参数测定子系统组成(图4-1)。通过采样方式和非采样方式,测定烟气中污染物浓度,同

时测定烟气温度、烟气压力、流速或流量、烟气含水分量(或输入烟气含水分量)、烟气含

氧量(或二氧化碳含量);计算烟气污染物排放率、排放量;显示和打印各种参数、图表并

通过数据、图文传输系统传输至管理部门。

5技术要求

5.1外观要求

5.1.1应有制造计量器具CMC标志(进口产品应取得我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器具型

式批准证书)和产品铭牌,铭牌上应标有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单位、出厂编号、制造日

期。

5.1.2仪器各部零件应连接可靠,表面无明显缺陷,各操作键使用灵活,定位准确。

5.1.3仪器各显示部分的刻度、数字清晰,涂色牢固,不应有影响读数的缺陷。

5.1.4仪器外壳或外罩应耐腐蚀、密封性能良好、防尘、防雨。

5.2环境条件

仪器设备在以下环境中应能正常工作。

a.环境温度:-20~45℃;

b.相对湿度:≤90%;

c.大气压:86~106kPa;

d.烟气温度:<260℃。

5.3供电电压

AC220V±10%,频率50Hz。

5.4安全要求

5.4.1在10~35℃,相对湿度≤85%条件下,仪器电源引入线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

于20ΜΩ。

5.4.2仪器应设有漏电保护装置,防止人身触电。

5.4.3仪器应有良好的接地措施,防止雷击对仪器造成损坏。

5.5校准

4

仪器应能用手动和/或自动方法进行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校准。

5.6净化

仪器应具有防止光学镜头、插入烟道或管道的探头被烟气污染的净化系统;净化系统

能克服烟气压力,保持光学镜头、插入烟道或管道探头的清洁。

5.7数据采集和处理

仪器应具有记录、存储、显示、数据处理、数据输出、打印、故障告警、安全管理和

数据、图文传输功能。仪器应设置RS232、RS422、RS485中任一种通信接口。颗粒物CEMS

应具有一次物理量的显示、存储功能。

5.7.1数据采集控制器

5.7.1.1数据采集和控制

由仪器数据的采集和控制功能协调整个系统的时序,记录测定数据和仪器运行状态数

据,根据状态数据诊断仪器运行状态并在测定数据后面给出状态标记(“P”示电源故障、

“F”示排放源停运、“C”示校准、“M”示维护、“O”示超排放标准、“Md”示缺失数

据、“T”示超测定上限、“D”示仪器故障),当仪器运行不正常时发出告警信息。当1h

监测数据滑动平均值(每15min滑动一次)超过排放标准时,仪器发出超标告警信息。

5.7.1.2数据存储

仪器数据采集控制器应能保证存储原始数据,能够自动或根据指令将所采集的各种信

息发送回控制中心。

5.7.1.3文档管理

仪器应能对数据文档进行文档保存和备份,能自动生成运行参数报告,数据报告,掉

电记录报告和操作记录报告。

5.7.1.4接口

仪器接口应具有扩展功能,模块化结构设计,可根据使用要求,实现单路或双路或多

路配置。

5.7.1.5安全管理

仪器应具有安全管理功能,操作人员需登录工号和密码后,才能进入控制界面,系统

对所有的控制操作均自动记录并入库保存。

系统应具有二级操作管理权限:

a.系统管理员:可以进行所有的系统设置工作,如:设定操作人员密码、操作级别,

设定系统的设备配置。

5

b.一般操作人员:只进行日常例行维护和操作,不能更改系统的设置。

5.7.1.6异常情况自动恢复功能

受外界强干扰或偶然意外或掉电后又上电等情况发生时,造成程序中断,系统应能实

现自动启动,自动恢复运行状态并记录出现故障时的时间和恢复运行时的时间。数据采集

模块应有断电保护UPS装置,在短时间断电时,可及时向上位机发送断电信息。

5.7.2数据处理和数据通讯

5.7.2.1数据通讯

仪器应具有数据通讯功能,周期地采集各个现场数据采集器发来的各种信息,进行处

理、存储,显示告警信息和相应数据。提供网络接入功能,向有关部门定时传输数据和图

表,并随时接受数据查询。定时发送时钟命令并校准时钟。传输协议应符合HJ/T212-2005

的要求。

5.7.2.2数据查询和检索

显示仪器现场工作状态,可设置条件查询和显示历史数据,打印告警信息和各种图表,

实时显示污染物排放数据和相关烟气参数。仪器应能够每10s获得一个累积平均值,能显

示和打印1min、15min的测试数据,生成小时(至少45min的有效数据)、日(至少18h

的有效数据)、月(至少22d的有效数据)报表,报表中应给出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

参加统计的样本数。报表格式见附表1~附表3。

5.7.2.3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速率计算

仪器应具有计算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速率功能,换算和计算方法见附录B。

5.8CEMS主要技术指标

以下各技术指标检测数据均采用CEMS数据处理与传输单元的最终显示和记录结果。

5.8.1颗粒物CEMS主要技术指标

5.8.1.1测定范围:当仪器只设置一个测量档时,测量范围的上限应符合3.8条的要求;当

仪器设置多个测量档时,最低档测定范围的上限应不超过500mg/m3。

5.8.1.2零点漂移:24小时零点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2.0%。

5.8.1.3量程漂移:24小时量程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2.0%。

5.8.1.4相关校准

线性校准曲线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相关系数:相关系数≥0.85(当测量范围上限小于或等于50mg/m3时,相关系数≥

0.75)。

6

②置信区间:95%的置信水平区间应落在由距校准曲线适合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

±10%的两条直线组成的区间内。

③允许区间:允许区间应具有95%的置信水平,即75%的测定值应落在由距校准曲线

适合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25%的两条直线组成的区间内。

5.8.1.5准确度

复检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当参比方法测定颗粒物排放浓度

a.≤50mg/m3时,CEMS法与参比方法测定结果平均值的绝对误差应不超过15mg/m3;

b.>50mg/m3~≤100mg/m3时,CEMS法与参比方法测定结果平均值的相对误差应不超

过±25%;

c.>100mg/m3~≤200mg/m3时,CEMS法与参比方法测定结果平均值的相对误差应不

超过±20%;

d.>200mg/m3时,CEMS法与参比方法测定结果平均值的相对误差应不超过±15%。

5.8.2气态污染物CEMS(含O2或CO2)主要技术指标

5.8.2.1线性误差:用低、中、高浓度的标准气体检查时,CEMS测定值与参考值的相对误

差不超过±5%。

5.8.2.2响应时间:不大于200s。

5.8.2.3零点漂移:24小时零点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2.5%。

5.8.2.4量程漂移:24小时量程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2.5%。

5.8.2.5相对准确度:

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平均值:

333

a.大于或等于250μmol/mol(SO2、NO和NO2分别为715mg/m、335mg/m和513mg/m)

时,相对准确度不超过15%;

333

b.低于250μmol/mol(SO2、NO和NO2分别为715mg/m、335mg/m和513mg/m)

时,参比方法和CEMS测定结果平均值之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20μmol/mol(SO2、NO和

333

NO2分别为57mg/m、27mg/m和41mg/m);

333

c.低于50μmol/mol(SO2、NO和NO2分别为143mg/m、67mg/m和103mg/m)时,

参比方法和CEMS测定结果平均值之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5μmol/mol(SO2、NO和NO2

分别为43mg/m3、20mg/m3和31mg/m3)。

5.8.3流速连续测量系统主要技术指标

7

5.8.3.1测量范围:测量范围的上限应不低于30m/s。

5.8.3.2速度场系数精密度:速度场系数精密度优于5%。

5.8.3.3速度相对误差:当流速大于10m/s时,速度相对误差不超过±10%;当流速小于或

等于10m/s时,速度相对误差不超过±12%。

5.8.4温度连续测量系统主要技术指标

示值偏差不大于±3℃。

5.8.5湿度连续测量系统主要技术指标

5.8.5.1由氧传感器测定烟气含氧量计算烟气中水分含量时

当由氧传感器测定烟气含氧量计算烟气中水分含量时,需符合氧连续测量系统技术指

标。

5.8.5.2由湿度传感器连续测定烟气中水分含量时

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水分含量时:

a.≤5.0%时,CEMS法与参比方法测定结果平均值的绝对误差应不超过±1.5%;

b.>5.0%时,CEMS法与参比方法测定结果平均值的相对误差应不超过±25%。

6CEMS安装和测定位置

6.1颗粒物CEMS安装要求和测定位置

6.1.1颗粒物CEMS的安装和测定位置

颗粒物CEMS应安装在能反映颗粒物排放状况的有代表性的位置上,在不影响参比方

法取样前提下,尽可能靠近参比方法取样孔,具体的安装要求如下:

6.1.1.1一般要求

应满足HJ/T75-2007第6.1条中的一般要求规定。

6.1.2安装位置

安装位置应满足HJ/T75-2007第6.2.2条中关于颗粒物CEMS的规定。

6.1.2.1点测量CEMS的测定点位

测定点位应符合HJ/T75-2007第6.2.9条中关于颗粒物CEMS的规定。

6.1.2.2线测量CEMS的测定点位

测定点位应符合HJ/T75-2007第6.2.10条中关于颗粒物CEMS的规定。

6.2气态污染物CEMS(含O2和湿度)的安装要求和测定位置

6.2.1一般要求

6.2.1.1位于气态污染物混合均匀的位置,该处测得的气态污染物浓度或排放速率能代表固

8

定污染源的排放。在不影响参比方法取样前提下,尽可能靠近参比方法取样孔。

6.2.1.2与HJ/T75-2007第6.1.8条相同。

6.2.2安装位置

安装位置应满足HJ/T75-2007第6.2.2条中关于气态污染物CEMS的规定。

6.2.3测定位置

6.2.3.1点测量CEMS的测定点位

测定点位应符合HJ/T75-2007第6.2.9条中关于气态污染物CEMS的规定。

6.2.3.2线测量CEMS的测定点位

测定点位应符合HJ/T75-2007第6.2.10条中关于气态污染物CEMS的规定。

6.3烟气参数(包括流速、温度、压力)连续测量系统的安装和测定位置

6.3.1一般要求

安装位置应能代表整个断面的情况,且不影响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CEMS的测定。

6.3.2测定位置

6.3.2.1点测量流速连续测量系统

测定点位应符合HJ/T75-2007第6.2.9条中关于烟气参数连续测量系统的规定。

6.3.2.2线测量流速连续测量系统

测定点位应符合HJ/T75-2007第6.2.10条中关于烟气参数连续测量系统的规定。

7参比方法采样位置和采样点

7.1测定颗粒物和烟气参数(包括流速、温度、压力)参比方法

7.1.1采样位置

采样位置与GB/T16157-1996第4.2.1条相同。采样位置和颗粒物CEMS测定位置不

重合,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靠近。

7.1.2采样点位置和数目

与GB/T16157-1996第4.2.4条相同。

7.2测定气态污染物(含O2和湿度)参比方法

7.2.1采样位置

与6.2.2条相同,不与气态污染物CEMS测定位置重合。

7.2.2采样点位置和数目

7.2.2.1参比方法与点测量气态污染物CEMS法比对时,设置1个采样点,应尽可能靠近

CEMS探头的区域内。

9

7.2.2.2参比方法与线测量气态污染物CEMS法比对时,设置1个采样点,应尽可能靠近

CEMS测量线中心区域内。

8CEMS主要技术指标检测方法

8.1一般要求

8.1.1调试

8.1.1.1在现场完成CEMS安装、初调后,使CEMS投入运行,运行调试时间不少于168

小时。

8.1.1.2调试期间除检测仪器零点和量程校准的时间外,不允许计划外的维护、检修和调节

仪器。

8.1.1.3每天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检查,当漂移超过规定指标时,则应调整仪器。

8.1.1.4如果因排放源故障或供电造成调试中断,在排放源或供电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运

行调试,累计运行调试时间不少于168小时。

8.1.1.5如果因CEMS故障造成调试中断,在CEMS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168小时的运行

调试。

8.1.2检测

8.1.2.1仪器正常运行168小时后进行检测。检测期间不一定紧接在调试期间之后。检测期

间不少于168小时。

8.1.2.2检测期间除检测仪器零点和量程校准的时间外,不允许计划外的维护、检修和调节

仪器。

8.1.2.3可设定任一时间(时间间隔为24小时),由CEMS自动调节零点和校准量程值。

8.1.2.4如果因排放源故障或供电造成测试中断,在排放源或供电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检

测,累计检测时间不少于168小时。

8.1.2.5如果因CEMS故障造成测试中断,在CEMS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检测,累计检

测时间不少于168小时。

8.1.3复检

8.1.3.1在CEMS技术指标检测合格,仪器连续运行90天以后,开始复检。复检期间不少

于24小时。

8.1.3.2与8.1.2.2条、8.1.2.3条相同。

8.1.3.3如果因排放源故障或供电造成测试中断,在排放源或供电恢复正常后,

重新开始24小时的复检。

10

8.1.3.4如果因CEMS故障造成测试中断,在CEMS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24小时的的复

检。

8.1.490天运行

8.1.4.1按提交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计划维护在检的CEMS并按规定远程传输CEMS数据。

8.1.4.2做好CEMS的运行记录,不允许计划外的维护、检修和调节仪器。

8.2颗粒物CEMS主要技术指标检测

8.2.1零点漂移、量程漂移

在检测期间开始时,人工或自动校准仪器零点和量程值,记录最初的模拟零点和量

程读数。每隔24小时后测定(人工或自动)和记录一次零点、量程值读数(见附表4);

随后校准仪器零点和量程值,记录零点、量程值读数;连续168小时(7天)。按(1)~

(4)式计算零点漂移、量程漂移:

a.零点漂移:

ΔZ=Zi-Z0…………………(1)

Zd=ΔZmax/R×100%…………(2)

式中:Z0——零点读数初始值;

Zi——第i次零点读数值;

Zd——零点漂移;

ΔZ——零点漂移绝对误差;

ΔZmax——零点漂移绝对误差最大值;

R——仪器满量程值。

b.量程漂移:

ΔS=Si-S0…………………(3)

Sd=ΔSmax/R×100%……………(4)

式中:S0——量程值读数初始值;

Si——第i次量程值读数;

Sd——量程漂移;

ΔS——量程值漂移绝对误差;

ΔSmax——量程值漂移绝对误差最大值。

8.2.2相关校准

8.2.2.1测试期间,应均衡考虑排放源和/或净化设施的过程操作、参比方法取样和颗粒物

11

CEMS的运行,例如:必须确保过程操作在目标条件下,并且颗粒物CEMS及其数据采集

和处理系统均正常运行。

1)协调参比方法取样和颗粒物CEMS操作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对于间歇取样的颗

粒物CEMS,参比方法取样时间应和颗粒物CEMS的取样时间同时开始。

2)在附表6内标记并记录参比方法取样孔改变的时间和参比方法被暂停的时间,以

便相应地调整颗粒物CEMS的数据(如果必须如此的话)。

8.2.2.2参比方法与CEMS同步进行,CEMS每分钟记录一次累计平均值,取与参比方法同

时间区间测量值的平均值与参比方法测定值组成一个数据对,必须获得至少15个有效的测

试数据对。

1)进行相关校准测试的数据对大于15个时,则可以舍弃部分测试数据对。

2)可以舍弃5个数据对而不需要任何解释。

3)舍弃数据对超过5个时,则必须解释舍弃的原因。

4)必须报告所有数据,包括舍弃的数据对。

8.2.2.3确保构造相关校准测试数据的适合分布范围。

1)通过改变过程操作条件、颗粒物控制设备的运行参数或通过颗粒物加标,获得三

种不同分布范围的颗粒物浓度。

2)3种不同浓度水平的颗粒物浓度应分布在整个测量范围内。

3)所有有效测试数据对中至少20%的测试数据对应分布在如下每个范围:

a)范围1:零浓度至测定的最大颗粒物浓度的50%;

b)范围2:测定的最大颗粒物浓度的25%至75%;

c)范围3:测定的最大颗粒物浓度的50%至100%。

8.2.2.4必须将参比方法结果的单位向颗粒物CEMS的测量条件(如:mg/m3,实际体积)

下转换。

8.2.2.5相关校准计算

1)相关校准前的计算

首先将参比方法测量值Y(合适的单位)与颗粒物CEMS平均响应X(一段时间内平

均值)配对,配对的数据必须符合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要求。

a)测定前调整颗粒物CEMS的输出和参比方法测试数据至统一时钟时间(考

虑颗粒物CEMS的响应时间)。

b)计算颗粒物CEMS在参比方法测试期间的数据输出(算术平均),评价所

12

有的颗粒物CEMS数据并确定在计算颗粒物CEMS数据平均值时是否舍

弃。

c)确保参比方法和颗粒物CEMS的测量结果基于同样的烟气状态,将参比

方法颗粒物浓度测量(干基标态)向颗粒物CEMS测量条件下单位转换。

2)线性相关校准计算

在进行相关校准计算时,参比方法的每个测量值均被处理做离散的数据点。

a.计算线性相关校准方程,方程给出了作为颗粒物CEMS响应X的函数的预测颗粒

<

物浓度Y,如式(5):

<

Y=a+bX……………………(5)

式中:

<

Y:预测颗粒物浓度;

a:线性相关校准曲线截距,计算见式(6);

b:线性相关校准曲线斜率,计算见式(8);

X:颗粒物CEMS响应值。

截距计算如式(6):

a=Y−bX……………………(6)

式中:

X:颗粒物CEMS响应数据的平均值,计算见式(7);

Y:颗粒物浓度数据的平均值,计算见式(7)。

1n1n

()

X=∑XiY=∑Yi…………..7

ni=1ni=1

式中:

Xi:第i个数据中颗粒物CEMS的响应值;

Yi:第i个数据对中颗粒物浓度值;

N:数据对数目。

斜率计算如式(8):

Sxy

b=…………..(8)

Sxx

13

式中:

Sxy,Sxx:如式(9)计算:

n2n

()

Sxx=∑(Xi−X)Sxy=∑(Xi−X)(Yi−Y)……………….9

i=1i=1

b.平均值X处的预测颗粒物浓度,其95%置信区间半宽计算如式(10):

1

CI=tS…………..…(10)

df,1−a/2En

式中:

CI:平均值X处的95%置信区间半宽;

tdf,1-a/2:df=n-2的学生统计t值,见附表5;

SE:相关校准曲线的精密度,计算如式(11):

1n<

S=(−Y)2……(11)

E∑Yii

n−2i=1

在平均值X处,作为排放限值百分比的置信区间半宽计算如式(12):

CI

CI%=100%……..…….(12)

EL

式中:

EL:适合的颗粒物浓度排放限值。

c.在平均值X处,允许区间半宽计算如式(13):

TI=ktSE…………………..…….(13)

TI:在平均值X处允许区间半宽;

kt:计算如式(14);

SE:计算如式(11):

ku"V……………………(14)

t=ndf

式中:

n":测试数据对个数;

u":75%允许因子,见附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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