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524-201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12/ 524-2014 Exhaust emiss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in industrial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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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 524-2014
标准类型
天津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4-07-31
实施日期
2014-08-01
发布单位/组织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排污单位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
起草人:
唐运平、姚立英、陈璐、黄浩云、王伟、赵喜梅、万宁、王红宇等
出版信息:
页数:2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40

Z60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524-201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控制标准

Emissioncontrolstandardforindustrialenterprises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2014-07-31发布2014-08-01实施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DB12/524-2014

目次

前言..................................................................................1

1适用范围............................................................................2

2规范性引用文件......................................................................2

3术语和定义..........................................................................2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5污染物监测要求.....................................................................10

6实施与监督.........................................................................12

附录A(资料性附录)..................................................................13

附录B(规范性附录)..................................................................15

附录C(规范性附录)..................................................................16

附录D(规范性附录)..................................................................17

附录E(资料性附录)..................................................................25

I

DB12/524-2014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

规,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

物污染,促进各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塑料

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

冶炼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气筒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无组织泄漏与逸散污染控

制要求、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管理规定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国家

及天津市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

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起草人:唐运平、姚立英、陈璐、黄浩云、王伟、赵喜梅、万宁、王红宇、

樊在义、周莹、李志强、周阳。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批准。

本标准于2014年7月31日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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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塑料

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

冶炼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排污单位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在293.15K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10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

部有机化合物(不包括甲烷),简称VOCs。

3.2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

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为基准。

3.3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llow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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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

3.4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llowableemission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所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kg/h。

3.5排气筒高度emissionpipe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3.6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organicliquid

含挥发性有机物成分10%(重量比)以上的液体。

3.7泄漏排放源与逸散排放源leaksourcesandfugitiveemissionsources

泄漏排放源是指各种内部含VOCs物料(气体/蒸汽、轻质液、重质液)的装置和设备,

包括阀门、法兰及其他管道连接设备、泵、压缩机密封系统放气管、卸压装置、开口阀门及

管线、搅拌器密封口、通道门密封、储蓄槽通风管等。

逸散排放源是指含有VOCs物料(气体/蒸汽、轻质液、重质液)的收集、储存设备及

其敞开液面以及含有VOCs的生产工艺废水、废液的收集储存和净化处理设施的敞开液面。

(1)气体/蒸汽:指在正常的作业条件下,设备管线中的工艺流体为气态。

(2)轻质液:指在正常的作业条件下,设备管线中的工艺流体为液态,且满足:①

293.15K时,有机组分蒸汽压大于300Pa;②293.15K时,流体中含蒸汽压大于300Pa的VOCs

成分占其重量百分比不低于20%。

(3)重质液:除气体/蒸汽和轻质液以外的介质。

3.8VOCs便携监测仪器VOCsportablemonitorinstrument

指基于光离子化、火焰离子、红外等原理制成的可快速显示空气中VOCs浓度的便携式

监测仪器。

3.9背景浓度值backgroundconcentration

指VOCs便携监测仪器在欲检测的设备或管线组件上风向1~2m处,测得的VOCs仪器

读数,若该测量位置有其他临近VOCs设备或管线组件的干扰,则距离不得少于欲检测的设

备或管线组件上风向25cm。

3.10泄漏净检测值leakdetectionnetvalue

VOCs便携监测仪器检测到的设备或管线组件泄漏的VOCs原始读数减去背景浓度值后

的净值,单位ppmv。

3.11泄漏leakage

泄漏净检测值超过标准泄漏最高允许浓度或红外气体成像仪观测到的VOCs扩散现象

以及肉眼可见的跑冒滴漏现象。

3.12难于检测的设备与管线组件inaccessiblecomponent

指不易采用监测仪器进行定量检测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包括从地面进行检测时,位于高

于地面5m以上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或从平台进行检测时,位于高于该平台2m以上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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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管线组件;以及在检测时有安全顾虑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3.13实际蒸汽压truevapourpressure

对于常温储存或装载的物料,其于293.15K时的蒸气压(绝对压力);非常温储存或装载

的物料,其实际最大操作温度下的蒸气压(绝对压力)。

3.14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指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

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

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15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perimeterreferencepoint

标准状态下(温度273.15K,压力101325Pa),监控点(根据HJ/T55确定)的污染物

浓度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mg/m3。

3.16现有企业existenterprises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设施。

3.17新建企业newestablishedenterprises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3.18单位周界unitperimeter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

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VOCs有组织排放限值

4.1.1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

值。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起执行表2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1)

最高允许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行业工艺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

15m20m30m40m50m

(mg/m3)

苯100.350.51.21.82.0

石油炼

原料准备单元、化学反应单元、产品分离/甲苯321.21.65.08.012.0

制与石

精制单元、物料回收单元等生产工艺单元二甲苯500.71.14.05.010.0

油化学

VOCs1003.64.515.025.040.0

医药化学反应、生物发酵、分离精制、溶剂回收、

VOCs802.54.014.022.038.0

制造制剂加工等使用和产生VOCs的工艺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工艺VOCs101.02.07.012.020.0

橡胶制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胶浆制备、浸浆、甲苯与二甲苯合计151.02.07.012.020.0

品制造

胶浆喷涂和涂胶工艺VOCs1002.54.014.022.038.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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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续)

最高允许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行业工艺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

15m20m30m40m50m

(mg/m3)

涂料与苯50.250.41.01.41.8

树脂/乳液生产、原料混配、分散研磨等工

油墨制甲苯与二甲苯合计401.52.07.012.020.0

造VOCs1002.54.014.022.038.0

塑料制

热熔、注塑等工艺VOCs1002.54.014.022.038.0

品制造

清洗、显影、苯10.20.41.01.41.8

半导体制造光刻、刻蚀甲苯与二甲苯合计301.02.07.012.020.0

电子等工艺VOCs802.04.014.022.038.0

工业电子元器件、平板显示器、清洗、刻蚀、苯10.20.41.01.41.8

电真空及光电子器件、电子涂覆、干燥甲苯与二甲苯合计401.02.07.012.020.0

专用材料、电子终端产品等工艺VOCs802.04.014.022.038.0

苯10.20.41.01.41.8

溶剂储运以及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工艺甲苯与二甲苯合计301.02.07.012.020.0

汽车制

VOCs802.54.014.022.038.0

造与维

苯10.20.41.01.41.8

烘干工艺甲苯与二甲苯合计301.02.07.012.020.0

VOCs602.54.014.022.038.0

平板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苯10.20.41.01.41.8

物的平板印刷)、柔性版印刷的制版、印刷、甲苯与二甲苯合计301.02.07.012.020.0

印刷与

涂布、印后加工等工艺VOCs802.54.014.022.038.0

包装印

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板印刷苯10.20.41.01.41.8

(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板印甲苯与二甲苯合计301.02.07.012.020.0

刷)的制版、印刷、涂布、印后加工等工艺VOCs1002.54.014.022.038.0

苯10.20.41.01.41.8

调漆、喷漆工艺甲苯与二甲苯合计401.22.07.012.020.0

家具VOCs902.54.014.022.038.0

制造苯10.20.41.01.41.8

烘干工艺甲苯与二甲苯合计401.22.07.012.020.0

VOCs602.04.014.022.038.0

苯10.20.41.01.41.8

调漆、喷漆工艺甲苯与二甲苯合计401.22.07.012.020.0

表面VOCs902.54.014.022.038.0

涂装苯10.20.41.01.41.8

烘干工艺甲苯与二甲苯合计401.22.07.012.020.0

VOCs802.54.013.022.038.0

黑色金

烧结工艺VOCs1203.04.514.025.040.0

属冶炼

苯10.250.41.01.52.0

其他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802.02.58.014.022.0

行业

VOCs1002.54.515.025.040.0

注1):甲苯与二甲苯合计中甲苯排放浓度不得超过GB16297规定的甲苯排放浓度限值,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GB16297规定的二甲苯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

表2新建企业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1)

最高允许排放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行业工艺设施污染物3

浓度(mg/m)15m20m30m40m50m

苯50.20.41.01.51.7

石油炼制甲苯200.81.44.36.810.2

原料准备单元、化学反应单元、产品分离/

与石油化二甲苯300.50.93.44.38.5

精制单元、物料回收单元等生产工艺单元

学焚烧处理:20

VOCs2.83.812.821.334.0

非焚烧处理: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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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524-2014

表2(续)

最高允许排放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行业工艺设施污染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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