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954-2020 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DB63/T 954-2020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1年03月
-
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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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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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4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23.020
CCSJ74
备案号:78041-2021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954—2020
代替DB63/T952-2011、DB63/T953-2011、DB63/T954-2011
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2020-12-09发布2021-01-01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63/T954—2020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机构、人员设置与管理职责..........................................................4
5使用管理..........................................................................6
6定期检验.........................................................................12
7隐患排查治理.....................................................................14
8应急管理.........................................................................15
9事故报告与处理...................................................................15
附录A(资料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17
附录B(资料性)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18
附录C(资料性)压力容器年度检查结论报告.........................................19
附录D(规范性)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年度检查专项要求...........................22
附录E(资料性)氧舱年度检查结论报告.............................................24
附录F(规范性)压力容器安全隐患排查清单.........................................27
附录G(资料性)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台账.............................................42
附录H(规范性)异常情况与处理...................................................43
I
DB63/T954—2020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代替DB63/T952-2011《压力容器安全使用工作规范》、DB63/T953-2011《压力容器安全使
用操作规程》和DB63/T954-2011《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规范》。本文件以DB63/T954-2011为主,整
合DB63/T952-2011、DB63/T953-2011的部分内容,与DB63/T954-201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
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氧舱”(见3.5)“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见3.6)“压力容器主要负责人”
(见3.12)“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见3.13)的术语和定义。
——删除了“安全监察”的术语和定义(见2011年版的3.5);
——增加了“机构设置”(见4.1)“人员设置”(见4.2)的规定;
——增加了“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见4.3)“人员岗位职责”(见4.4);
——增加了“氧舱改造与维修的特殊规定和禁止性要求”(见5.6.4);
——增加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处置的规定(见5.8.2、5.8.3);
——增加了“首次定期检验时机”的规定(见6.2);
——增加了“无法进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内容(见6.4);
——增加了“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见第7章);
——更改了“应急管理”的内容(见第8章,2011年版的4.6);
——更改了“事故报告与处理”的内容(见第9章,2011年版的4.7);
——增加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见附录A)
——增加了“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见附录B)
——增加了“压力容器年度检查结论报告”(见附录C)
——增加了“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年度检查专项要求”(见附录D);
——增加了“氧舱年度检查结论报告”(见附录E);
——增加了“压力容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清单”(见附录F)
——增加了“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台账”(见附录G)
——增加了“异常情况与处理”的内容(见附录H);
本文件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所、青海省特
种设备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邓亚华、井发虎、铁娟、徐汉亮、王维善、陈瑞、任天舒。
本文件所代替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1年首次发布为DB63/T954-2011;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并入了DB63/T952-2011、DB63/T953-2011的内容。
本文件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实施。
II
DB63/T954—2020
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的机构、人员设置与管理职责、使用管理、定期检验、隐患排
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报告与处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氧舱,不适用于各类气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NB/T47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TSG0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2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24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5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6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3术语和定义
TSG08、TSG21、TSG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特种设备
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3.2
压力容器
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
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氧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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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固定式压力容器
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注1)。
注: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可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等,以
及过程装置中作为工艺设备的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余热锅炉属于固定式压力容器。
3.4
移动式压力容器
指由罐体(注2)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注3)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
装备,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注1:罐体是指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TSGR0005的有关
规定进行。
注2:大容积钢制无缝气瓶是指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TSGR0006
的有关规定进行。
3.5
氧舱
采用空气、氧气或者混合气体(氧气与其他气体按照比例配置的可呼吸气体)等可呼吸气体为压力
介质,用于人员在舱内进行的治疗、适应性训练的载人压力容器。
3.6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
3.7
使用单位
具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注4)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压力容器的
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压力容器实际
使用管理者。压力容器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管理人管理压力容器,受托人是使用
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用
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注: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
户等。
3.8
安全附件及仪表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易熔塞、紧急切断装置、
静电接地装置、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报警装置、避雷等装置。
安全联锁装置包括快开门联锁等其它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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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的仪表,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压力、温度、液位等测量仪表。
3.9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包括材料清单、主要受压元件材料质量证明书、质量计划、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焊接(粘贴)
记录、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及自动记录曲线、耐压试验报告及泄漏报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者
复印件等;对真空绝热压力容器,还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静态蒸发率等检测结果。
3.10
监督检验
压力容器制造、安装(仅限氧舱)、改造、修理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的质量检验、检查与试
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
3.11
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在压力容器停机时对在用压力容器
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3.12
压力容器主要负责人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实际最高管理者,对其单位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安全负总责。
3.13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
包括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
容器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员是指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
3.14
压力容器作业人员
从事压力容器操作的人员。其中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氧舱维护保养作业
项目需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3.15
压力容器重大修理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用焊接方法制造的压力容
器A、B类全截面焊透对接接头的补焊或者对非金属压力容器粘接封的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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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罐体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采用全焊透结构的筒
体纵向接头、筒节与筒节(封头)连接的环向接头、封头的拼接接头、接管(凸缘)与罐体(夹套)之
间的接头、夹套拼接接头、夹套与筒体或者封头之间的接头的补焊。
氧舱的修理是指在用氧舱不需要改变原有设计,仅进行原有功能的恢复或者更换配件。
3.16
压力容器改造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者改变压力容器的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
途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改造是指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用途、管路结构、罐体主要受压元件的局部结构等;
氧舱的改造是指对在用氧舱的舱体、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电气系统、舱内环境调节系统的
参数、设置、配置等进行调整,改变原有设计的。
3.17
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压力容器。向
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过程。
3.18
检验机构
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4机构、人员设置与管理职责
4.1机构设置
使用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或者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50台以上(含50台)的使用单位
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4.2人员设置
4.2.1安全管理员
4.2.1.1按照本文件4.1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使用单位应配备
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书:
a)使用5台以上(含5台)第III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b)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
c)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
d)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
4.2.1.2除4.2.1.1规定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4.2.2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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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氧舱维护保养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证书。
4.3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安全管理机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
b)负责宣传并贯彻执行与压力容器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
理制度,审核(审批)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c)办理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
d)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的设计、采购、安装、验收等前期工作的监督或管理,及使用、改造、维
修、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e)组织开展本单位压力容器日常安全检查、年度检查工作;
f)编制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计划并督促落实;
g)对发现的压力容器隐患实施整改治理;
h)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
i)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组织本单位压力容器事故的救援;
j)需要明确的其它职责。
4.4人员岗位职责
4.4.1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对其单位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安全使用负总责,是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4.4.2安全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
安全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
b)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c)组织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员配备;
d)组织制定压力容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
e)对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f)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
g)当安全管理员报告压力容器存在事故隐患应停止使用时,立即作出停止使用压力容器的决定,
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4.4.3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组织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
b)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c)组织制定压力容器操作规程;
d)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安全教育和节技能培训;
e)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定期自行检查工作;
f)编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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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h)发现压力容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且及时
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i)纠正和制止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4.4.4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作业人员岗位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b)按照规定填写运行、交接班等记录;
c)参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d)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
e)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f)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
5使用管理
5.1采购
5.1.1使用单位必须购置具有相应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压
力容器;严禁购买和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国家明令淘汰,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
定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已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手续的压力容器;所采购的压力容器应
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出
厂文件;购置旧压力容器的,应具有原使用单位的注销登记证明、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并经定期检验合
格。
5.1.2购置进口压力容器,其制造单位应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安全质量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附有相关安全技术
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检验证书等中文出厂文件。进口压力
容器的监检可以采用制造过程监检的方式进行。未能在境外完成制造过程监检时,应在压力容器入境到
达口岸或者使用地后,向使用地或口岸地(使用地不确定时)的监检机构提出监检申请。
5.1.3购置压力容器附件(含仪表、阀门、安全附件等)的,需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5.1.4不得采取租赁或者承包的方式使用氧舱。
5.2安装与现场制造
5.2.1使用单位应对从事压力容器现场制造、安装等活动的单位是否取得国家有关法定的资格进行确
认,并选择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5.2.2使用单位应在压力容器安装前督促安装单位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氧舱
(有机玻璃材料医用加压氧舱除外)的安装应接受检验机构对施工过程实施的监督检验。
5.2.3使用单位应在容器安装完毕后,组织相关人员对容器安装质量进行验收,并办理使用登记。
5.2.4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场所内开展的压力容器安装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其人员和作业
活动。
5.3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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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向设备所在地(移动式压力容器指
产权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3.2符合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但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a)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换热器、过
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b)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c)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d)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e)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
压力罐;
f)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g)蓄能器承压壳体;
h)简单压力容器。
5.4变更登记
压力容器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
应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参见附录A),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压力容器变更
登记时,如果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
后的压力容器,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5.5移装
5.5.1压力容器移装前,使用单位应确保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氧舱的移装应向检验机构申请报检,接受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5.5.2移装前须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告知。
5.5.3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督促移装单位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5.5.4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
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
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5.5.5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
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参见附录A);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
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参见附录A)、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
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5.5.6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允许移装变更:
a)已经报废或者国家命令明令淘汰的;
b)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c)无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
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d)无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
维修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e)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f)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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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改造和维修
5.6.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从事压力容器改造、修理等活动的单位是否取得国家有关法定的资格进
行确认,并选择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5.6.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督促从事改造、重大修理等活动的单位在施工前办理告知手续,并接受特
种设备检验机构对施工过程实施的监督检验。
5.6.3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从事压力容器改造、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在本单位场所内开展的相关活动
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其人员和作业活动。
5.6.4氧舱改造与维修的特殊规定和禁止性要求如下:
a)氧舱修理过程不实施监检;
b)有机玻璃材料医用氧气加压氧舱不允许进行改造;
c)氧舱改造过程中,涉及到改变舱体结构的,或者改变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电气系统、
舱内环境调节系统、水喷淋消防系统的,应重新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d)氧舱改造时,不得改变压力介质。运行参数、额定进舱人数和减少人均舱容以及改变氧舱的用
途;
e)氧舱改造与修理时,不得添加和设置不符合TSG24及其相关标准、设计文件要求的装置、设
备、仪器、仪表和舱内物料等。
5.7报废
5.7.1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压力容器,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
的,应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压力容器的使用功能。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
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参见附录B),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
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5.7.2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压力容器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
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5.7.3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压力容器注销手续的,使用登记机关
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压力容器。
5.8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的处置
5.8.1固定式压力容器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超过20年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视为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如果要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参照定期
检验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检验,必要时进行安全评估(合于使用评价),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后,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5.8.2移动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的处置要求如下:
a)对于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铁路罐车罐体,但是其罐车未超过国务院铁路运输主管部门规定
的使用年限,如果罐体要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
检验机构按照定期检验的要求做出检验结论,并且评定其安全状况等级,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
责人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铁路罐车使用达到国务院铁路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罐车使用年限
需要报废时,其罐体随铁路罐车一同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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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对于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汽车罐车罐体,但是其危险品车辆未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如果罐
体要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检验机构按照定期检
验的要求做出检验结论,并且评定其安全状况等级,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继
续使用。危险品车辆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报废时,其罐体随车辆一同报废,其中真空绝热罐
体的使用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可以更换走行装置。
5.8.3氧舱
有机玻璃材料舱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由制造单位及时进行更换。
5.9停用
5.9.1固定式压力容器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
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参见附录B),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
用单位应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按照定期检验的有
关要求进行检验。
5.9.2移动式压力容器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向使用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在停用后30
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参见附录B),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交回使用登
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持定期检验报告向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
用登记证。
5.9.3氧舱停用半年后,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向使用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
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参见附录B),重新启用的氧舱使用单位应在启用前,向检验机构申报检验。
5.10档案管理
5.10.1使用单位应逐台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使用登记证、电子记录卡(移动式压力容器);
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c)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
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d)压力容器改造、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维修监督
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e)压力容器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f)压力容器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g)压力容器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h)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i)压力容器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5.10.2使用单位应在设备使用地保存上述(a)、(b)、(e)、(f)、(g)、(h)、(i)规定的资料和压力容
器技术档案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以便备查。
5.11安全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压力容
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b)压力容器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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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申请实施管理制度;
d)压力容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作业人员管理与培训制度;
f)压力容器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
g)压力容器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h)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5.12压力容器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根据所使用设备的运行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设备运行参数、操作
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等。压力容
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操作规程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a)操作工艺参数(含工作压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温度);
b)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c)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
和报告程序。
5.13维护保养
5.13.1经常性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压力容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符合相关安全技
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
备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5.13.2定期自行检查
5.13.2.1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自行检查包括月度检查和年度检查。
a)月度检查。使用单位每月对所使用的压力容器至少进行1次月度检查,并且应记录检查情况;
当年度检查与月度检查时间重合时,可不进行月度检查。月度检查内容主要为压力容器本体及
其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是否完好,各密封面有
无泄漏,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
b)年度检查:
1)使用单位每年对所使用的压力容器至少进行1次年度检查,年度检查项目至少包括压力容
器安全管理情况、压力容器本体及其运行状况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及仪表检查等(年度检
查报告格式参见附录C)。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应进行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状况分析,并
且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
2)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过专业培训的作业人员进行,
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
5.13.2.2移动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自行检查包括日常检查、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和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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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包括随车作业人员对移动式压力容
器的每次出车前、停车后和装卸前后的检查。定期自行检查由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
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对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妥
善处理。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罐体或者气瓶涂层及漆色是否完好,有无脱落等;
2)罐体保温层、真空绝热层是否完好;
3)罐体或者气瓶外部的标志是否清晰;
4)紧急切断阀以及相关的操作阀门是否置于闭止状态;
5)安全附件是否完好;
6)装卸附件是否完好;
7)紧固件的连接是否牢固可靠,是否有松动现象;
8)罐体或者气瓶内压力、温度是否异常及有无明显的波动;
9)罐体或者气瓶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10)随车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是否齐全,是否完好有效;
11)罐体或者气瓶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的连接紧固装置是否完好、牢固。
b)年度检查:
1)使用单位每年对所使用的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至少进行1次年度检查,其年度检查的
专项要求参见附录D。当年度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不再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工作完成
后,应进行使用安全状况分析,并且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
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
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3)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等按照TSGR7001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验的,不再单
独进行年度检查。
5.13.2.3氧舱
氧舱的自行检查包括日常安全检查与维护保养和年度检查。
a)日常安全检查与维护保养:
1)维护保养工作的时间根据氧舱使用情况确定,但是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工作由使
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维护保养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能力的专业机构
进行。
2)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按照氧舱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检查氧舱使用情况,进行清洁、更
换易损零部件、修复和排除故障,保持氧舱安全使用状态,并且记录维护保养的情况。
b)年度检查:
1)年度检查时间根据氧舱的使用情况确定,但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当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在同一年进行时,应先进行年度检查,然后再进行定期检验,年度检查应根据氧舱使用、
维护保养和技术特性,确定检查重点,发现异常情况和事故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消除。使
用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后,应出具《氧舱年度检查报告》(参见附录E)
2)年度检查工作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也可委托检验机构进行。
5.14作业人员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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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
要的压力容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及事
故应急措施,按章作业。
5.14.2编制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的实施单位、方式内容、培训对
象、日程安排、培训教材及达到的预期效果等项内容;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机构要定期对培训计
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对培训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依据分析和评价结果修改和完善培训计
划。
5.14.3定期收集和分析员工的培训需求,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换证考试,保持
作业证的有效性。
5.14.4应建立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培训记录和教育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a)安全培训计划;
b)安全培训考核记录;
c)安全培训考核后取得的资格证书的记录;
d)新职工安全教育档案;
e)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培训取证档案;
f)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培训档案。
6定期检验
6.1定期检验分类
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为全面检验;移动式压力容器中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的定期
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氧舱定期检验为全面检验。
6.2首次定期检验时机
6.2.1固定式压力容器
6.2.1.1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运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6.2.1.2非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1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6.2.1.3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低合金钢制球形储罐,投用一年后应进行开罐检验。
6.2.2移动式压力容器
6.2.2.1移动式压力容器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6.2.2.2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应于投用后1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6.2.2.3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应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6.2.3氧舱
新建氧舱(含氧舱改造、移装)在投入使用后1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6.3通用要求
6.3.1使用单位应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的1个月以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
验申请,并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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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受检单位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本条第(a)、(b)、(c)、(d)在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定
期检验时必须提供。
a)设计资料,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证明,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b)制造(含现场组焊)资料,包括制造单位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竣工图等,
以及监检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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