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471-2012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技术规范

DB12/T 471-2012 Using 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ar spray booth usage

天津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T 471-2012
标准类型
天津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2-11-14
实施日期
2013-02-15
发布单位/组织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汽车维修企业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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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天津市交通科学技术研究所、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
起草人:
黄俊平 陶宪杰 吴宗保 陈晴 李松 梁天宇 蒲宝林 东富强 高玉斌 陈忻
出版信息:
页数: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43.180

R17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471—2012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技术规范

Safetytechnicalcodeforautomotivesprayboothbeingused

2012-11-14发布2013-02-15实施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2/T471—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参照JT/T324-2008《汽车喷烤漆房》的相关要求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交通科学技术研究所、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俊平陶宪杰吴宗保陈晴李松梁天宇蒲宝林东富强高玉斌

陈忻

本标准于2012年11月14日首次发布。

1

DB12/T471—2012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以下简称喷烤漆房)术语和定义、使用安全要求、管理文件、记

录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汽车维修企业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JT/T324-2008汽车喷烤漆房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automotivesprayboothbeingused

汽车维修企业已投入使用的汽车喷烤漆房。

3.2

作业区operationarea

进行喷漆、烘烤作业的场所。

4要求

4.1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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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471—2012

4.1.1喷烤漆房应有完整、醒目、清晰的产品标牌。

4.1.2喷烤漆房应有永久性安全操作及保养的文字标志,其位置应醒目,文字应清晰。

4.1.3喷烤漆房内外表面应保持平整、光洁,不应有明显的缺陷和损伤,房体保温层不应有破损。

4.1.4喷烤漆房所有螺栓、螺母应紧固可靠;部件铆接面保持贴合紧密,不应有脱铆现象;焊接件焊

点不应出现裂纹、脱焊或锈蚀。

4.1.5喷烤漆房底座的固定应保持良好的稳定性。

4.1.6喷烤漆房房门与门框间耐高温的橡胶密封材料应无变形、无硬化和龟裂现象。

4.1.7喷烤漆房内承载隔栏和防滑底板不应有断裂、开焊和不可恢复的变形。

4.1.8喷烤漆房的安全门开启时应轻便灵活,保持有效的泄压功能。

4.2使用环境要求

喷烤漆房周边应保持大于1m的空间,喷烤漆房内及外围1m范围内应保持清洁、干燥、无油漆、涂

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4.3安全要求

4.3.1喷烤漆作业区应有醒目的禁止烟火的安全标志。

4.3.2喷烤漆作业区应按GB50140的规定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合格有效状态。

4.3.3供电线路的布置与安装应符合GB50058-1992第2章中第2.5.8条和第4章中第4.3.8条及GB/T

13869-2008第6章的相关规定。所有电缆线及照明线路均应加装有绝缘套(管)并固定,房体应有良

好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4Ω。

4.3.4使用喷烤漆房进行喷烤漆作业时,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操作人

员应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4.3.5喷烤漆房迁址和加热方式的技术改造应分别符合JT/T324-2008第6章中第6.2条、第6.5条

的相关规定。

4.4送、排风系统

4.4.1送风系统的驱动电机内置或外置时,应符合JT/T324-2008中6.3.1条规定的电机类型和绝缘

等级。

4.4.2电机总输入功率大于11kW时,应采用启动补偿装置或分时启动方法,不得直接启动。

4.4.3风机外壳上的旋转方向标识应醒目清晰。

4.4.4进风口防护网不应破损失效。

4.4.5排气口与进气口应保持不小于3m的落差。(侧进气方式的喷烤漆房,测量进气口上沿高度)

4.4.6送、排风电机外壳及风叶应定期清理,不应有油漆残留物、污垢、及杂物堆积。

4.4.7风道中油漆经过的所有路径应定期清理,保持清洁,无污垢堆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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