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T 0084-2021 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

SF/T 0084-2021 The standardization of work in legal service institutions nationwide

行业标准-司法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F/T 0084-2021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司法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1-12-09
实施日期
2021-12-09
发布单位/组织
司法部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CCSA90

SF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行业标准

SF/T0084—2021

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fortheworkofjudicialoffices

2021-12-09发布2021-12-09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

SF/T0084—2021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工作原则..........................................................................1

5党的建设..........................................................................2

6工作职责..........................................................................2

7工作保障..........................................................................7

8工作制度.........................................................................10

参考文献............................................................................12

I

SF/T0084—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司法部信息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罗厚如、闫晋东、胡玉清、奚军庆、岳婷、刘颖。

II

SF/T0084—2021

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司法所工作原则、党的建设、工作职责、工作保障、工作制度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全国司法所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同时可用于指导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

关依据本文件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SF/T0017全国司法所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SF/T0032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SF/T0058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财行〔2017〕515号财政部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司发通〔2019〕89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所外观标识规范》的通知

司发通〔2020〕5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

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司法所工作workofjudicialoffices

基层政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最基层单位,是重要的基层法治工作机

构,在县(市、区)司法局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具体承担指导调解工作、参与基层普法依

法治理、组织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受委托承担社区矫正、协调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等相关工

作,参与推进辖区内基层法治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工作原则

司法所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a)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司法所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b)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践行为民服务宗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

SF/T0084—2021

c)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新发展阶段,努力为基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

法治保障;

d)坚持依法履职,公正执法,强化管理,切实提升司法所工作能力和水平;

e)坚持与时俱进,着力推进新时代司法所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

众新期待新需求。

5党的建设

司法所应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工作内容包括:

a)司法所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应按规定成立联合党支

部;

b)加强司法所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c)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

会和上党课;

d)强化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引导党员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

作用;

e)切实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教育引导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范,严于律己、廉洁从政、

服务为民。

6工作职责

6.1指导调解工作

6.1.1目标要求

目标要求应包括:

a)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制度完善,保障到位;

b)人民调解员队伍政治合格,结构合理,熟悉业务,依法履职;

c)矛盾纠纷排查全面及时,调解工作扎实有效;

d)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e)推动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

有机衔接和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6.1.2工作内容

6.1.2.1基本要求

指导辖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参与调处矛盾纠纷。

6.1.2.2指导人民调解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工作内容应包括:

a)指导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设立,及时进行委员选任和换届,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

联系方式等情况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b)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做好人民调解员选聘、公示和管理等工作,推动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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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T0084—2021

c)指导督促人民调解组织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名称、印章、徽章、标识、

文书卷宗、档案管理和统计报送等工作;

d)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普遍排查,依法及时就地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通过调解工

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解答和处理人民调解组织或者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咨询、请示和投诉,纠正

违法和不当的调解活动,维护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员合法权益;

f)定期分析研判辖区内矛盾纠纷特点和规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总结、交流和宣传,选编典型

案例,推广调解工作经验;

g)推动落实人民调解组织场所、设施和经费等工作保障,协助做好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和救助抚

恤等工作。

6.1.2.3指导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

根据需要指导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工作内容应包括:

a)指导乡镇(街道)具有行政调解职能的部门和行政调解组织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协助做好调解

员选聘和培训等工作;

b)会同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指导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规范开展调解工作;

c)指导做好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统计工作。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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