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 407-2023 食品快速检测工作指南
DB4403/T 407-2023 Food Quick Detection Work Guide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3年12月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 起草人:
- 林长虹、江宛桐、古丽君、任小玲、史楚鹏、魏国强、林佳慧、曹显松、陈晓丹、晏柱、洪佳瑞、蓝勇波、何雪玉。
- 出版信息:
-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7.050
CCSX01
DB4403
深圳市地方标准
DB4403/T407—2023
食品快速检测工作指南
Guidelinesforfoodrapiddetermination
2023-12-15发布2024-01-01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403/T407—2023
目 次
前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机构要求…………………1
5资源要求…………………1
6工作流程…………………1
6.1计划与实施…………………………2
6.2抽样…………………2
6.3样品处置……………3
6.4样品检测……………3
6.5记录填写……………3
6.6阳性样品后处理……………………4
6.7结果公示……………4
6.8质量控制计划与实施………………4
6.9特殊情况的处置和上报……………4
附录A(规范性)食品快检工作规范用语………………5
附录B(资料性)食品快检抽样检测记录单……………7
附录C(资料性)食品快检阳性结果告知书……………8
附录D(资料性)食品快检结果公示单…………………9
I
DB4403/T407—202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林长虹、江宛桐、古丽君、任小玲、史楚鹏、魏国强、林佳慧、曹显松、陈晓
丹、晏柱、洪佳瑞、蓝勇波、何雪玉。
II
DB4403/T407—2023
食品快速检测工作指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开展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的机构要求、资源要求及工作流程。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提供食品快速检测服务的机构采用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食用农产
品进行的食品快速检测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4403/T93食品快速检测质量控制指南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机构要求
4.1提供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食品快检机构”)应由组
织实施食品快检工作的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的执法监
管机构、承担食品快检任务的技术机构。
4.2食品快检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从事快检活动,建立与其开展快检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
系并确保其有效实施。食品快检机构应制定质量控制作业指导书,明确质量控制要求。
4.3食品快检机构应具备与所开展的快检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试剂、人员等资源,按规
范的工作流程开展食品快检工作。
4.4食品快检机构应保证出具的快检数据及结果准确、可追溯,结论客观、公正,不应出具虚假快检
结果。
4.5食品快检机构应针对突发性实验安全事故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制定应急预案。
5资源要求
食品快检工作资源要求,包括食品快检产品、人员、设施和环境条件、设备等应符合DB4403/T93
中的规定。
6工作流程
1
DB4403/T407—2023
6.1计划与实施
6.1.1应根据合同、工作要求、计划等制定可行的快检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a)经费预算;
b)人员培训;
c)抽检品种;
d)批次数量;
e)抽样频率;
f)抽样单位或地点;
g)检测项目;
h)检测方法;
i)质量控制;
j)结果报送;
k)结果公示;
l)阳性样品处置。
6.1.2宜采购通过符合性评价或获得认证的食品快检产品。
6.2抽样
6.2.1抽样告知
6.2.1.1不应预先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被抽样单位”)。必要时,可由食品安全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陪同。
6.2.1.2抽样时应着规定服装,并向被抽样单位出示相关任务文件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告知被抽样
单位抽样检验的目的、抽检产品范围等相关信息。快检人员告知时应使用符合附录A要求的规范用语。
6.2.2证照核查
应核查被抽样单位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书的有效性,并确认被抽样单位经营范围。如果发
现被抽样单位证照不符、无证照生产经营或超范围生产经营,快检人员应立即停止抽样,并上报相关监
管部门。
6.2.3样品抽取
6.2.3.1应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仓库或者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
品,不应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不应抽取试验品。
6.2.3.2现场抽样时,应保证接触样品的工具洁净、干燥,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
6.2.3.3样品抽样量应满足快检初测和快检复测的需求,特殊情况另行约定。
6.2.3.4样品一经抽取,快检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交叉污染措施,加贴样品标签。
6.2.3.5应当现场向被抽样单位支付样品购置费并保留相关凭证。
6.2.4信息采集
现场抽样时,应采集以下信息:
a)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书;
b)填写完毕的抽样单、购物票据等。
2
DB4403/T407—2023
6.2.5抽样单填写
应详细记录抽样信息,包括被抽样单位、样品名称、抽样量、进货量、抽样日期、抽样人员、进货
来源等。抽样单应由被抽样单位和抽样人员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6.3样品处置
6.3.1样品制备
6.3.1.1样品的前处理应确保样品制样方法、制样部位、制样数量等满足方法和判定标准的要求。
6.3.1.2在制样过程中应防止样品间的交叉污染。
6.3.1.3每个样品制样完成后,应及时按要求丢弃残留物,并清洗制样工具(制样工具不限于刀具和
案板)。
6.3.2样品流转
不同批次样品应独立分装,加贴样品标签,样品在抽取和流转过程中均有唯一性标识,有效避免样
品混淆以及交叉污染。
6.3.3样品运输和保存
6.3.3.1样品不应与检测试剂混放。
6.3.3.2样品留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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