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2764-202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

DB51/T 2764-2021 Administrative and public institution state-owned asset disposal management standard

四川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1/T 2764-2021
标准类型
四川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1-02-10
实施日期
2021-03-01
发布单位/组织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基本要求、处置方式及范围、审批权限、处置程序和收益归缴。 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所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起草人:
王维忠、陈国忠、彭葛飞、吴璇、邓璐、李谨、陈科丰、李薇、黄钢、邓棹栩
出版信息:
页数:1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CCSA0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2764—202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

2021-02-10发布2021-03-01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1/T2764—2021

目次

前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1

5处置方式及范围.....................................................................2

6审批权限...........................................................................2

7处置程序...........................................................................3

8收益归缴..........................................................................12

参考文献............................................................................13

I

DB51/T2764—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维忠、陈国忠、彭葛飞、吴璇、邓璐、李谨、陈科丰、李薇、黄钢、邓棹栩。

本文件首次发布。

III

DB51/T2764—202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基本要求、处置方式及范围、审批权限、处

置程序和收益归缴。

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所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administrativeinstitutionsassets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

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3.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disposalofadministrativeinstitutionsassets

行政事业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

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4基本要求

4.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合理、

优化、节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应侵害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4.2国有资产处置应与资产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

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公共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4.3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产权权属应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

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应处置。

4.4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收入、转让收入、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等,均属国

家所有,按国家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4.5国有资产处置批文是调整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依据。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单位(以下简称资产处置申报单位)应根据资产处置批文,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资

金账目,并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1

DB51/T2764—2021

5处置方式及范围

5.1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

a)调拨;

b)出售;

c)置换;

d)转让;

e)报损;

f)报废;

g)捐赠;

h)资产损失核销;

i)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

5.2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调拨的,调拨对象原则上为同级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捐赠

的,限于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

5.3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应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公开竞价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5.4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5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有:

a)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b)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罚没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c)已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d)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e)因工作需要进行置换、转让的资产;

f)依照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6审批权限

6.1国有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严格审批;未经批准,不应处置。

6.2国有资产处置,由资产处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资产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公务用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公

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资产主管部门审批。房屋、土地和评估价值超过在一定数额以上(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的股权转让等资产处置,由资产处置申报单位报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和同级财政

部门备案。

6.3根据工作需要,资产主管部门有权调整资产处置申报单位提出的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6.4因单位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变更隶属关系的,由原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对该单位国有资产进

行全面清查、造册登记,并报批(或备案)后进行处理:

a)行政事业单位改变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其所属国有资产经评估核准或备案后给予转让;

b)行政事业单位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属于同一系统、同一管理级次、同一性质的,其所属国有

资产无偿调拨或并入合并后的单位。其中,公务用车根据编制核定情况由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

门和资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意见;

c)行政事业单位撤销的,其所属国有资产经清查登记后,由原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方案。

6.5国有资产以调拨、捐赠方式处置的,由资产处置申报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拨、捐赠报告,经主

管部门审核后报资产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公务用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资产

2

DB51/T2764—2021

主管部门审批,涉及房屋、土地等资产的,由资产处置申报单位报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

府审批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6.6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的,经资产主管部门审批或决定后,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单

位(以下简称资产处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评估工作。其中,公

务用车经资产处置申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有关规范评估后,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和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6.7资产损失核销(除房产、地产、车辆外),由资产处置申报单位审核后报资产主管部门审批,资

产损失价值在一定数额以上(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由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7处置程序

7.1总体要求

7.1.1国有资产处置,具备条件的可交由资产处置单位统一处置。

7.1.2资产处置单位应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鉴别分类,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产由具备资质的再生资

源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他资产采用公开方式进行交易。其中,公务用车可以采取公开拍卖、调拨、

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

7.1.3涉及调拨、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地方发展的捐赠资产暂不执行本规范的资产处置流程。

7.1.4涉及国家机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置。

7.1.5其他行业部门有特殊规定的资产处置,按其规定执行。

7.2房地产

7.2.1处置程序

房地产处置程序如下所示:

a)资产处置申报单位对国有房地产拟公开转让、置换、移交等处置事项,向资产主管部门提出立

项申请,资产主管部门审核,作出立项批复;

b)取得立项批复后,资产处置申报单位委托资产处置单位选择中介机构,对拟处置房地产进行评

估,地方政府统一征收的,按相关规定确定资产评估机构;

c)资产处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资产主管部门审批或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d)拟公开转让的房地产处置事项,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资产处置单位选择拍卖机构,在公

共资源交易部门进场交易;

e)拟置换、移交的房地产处置事项,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相关方签订协议,涉及的补偿货

币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归缴财政。

7.2.2处置流程图

房地产处置流程图见图1。

3

DB51/T2764—2021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相似标准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