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521-2018 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DB11/T 1521-2018 Periodic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of welded insulated gas cylinders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1521-2018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4-04
实施日期
2018-07-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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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23.020.30

J74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1521-2018

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Periodicinspectionandevaluationofweldedinsulatedgascylinders

2018-04-04发布2018-07-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1521-2018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检验机构...........................................................................2

5检验安全...........................................................................2

6工业气瓶定期检验...................................................................2

7车用气瓶定期检验...................................................................7

8抽真空及维修后检测.................................................................9

9检验结论及后续工作................................................................10

10信息化管理工作...................................................................10

附录A(资料性附录)气瓶外壳凹陷尺寸的测量方法.....................................11

附录B(资料性附录)气瓶定期检验记录(示样).......................................13

附录C(资料性附录)工业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报告...................................15

附录D(资料性附录)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报告.........................19

I

DB11/T1521-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天津市特种设备监

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河北省特种设备学会、北京首钢氧气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红霞、卫丽霞、康立杰、石莹、刘晗、贺小刚、姜斌、高玉锁、冯向东、柯

进、谷全章。

II

DB11/T1521-2018

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焊接绝热气瓶(以下简称工业气瓶)和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以下简称

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盛装介质为液氧、液氮、液氩、液态二氧

化碳、液化天然气、氧化亚氮等,设计温度不低于-196℃、公称容积为10L~500L,公称工作压力为

0.2MPa~3.5MPa可重复充装的工业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本标准也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储存介质为液化天然气,作为汽车燃料

箱,设计温度不低于-196℃,公称容积为150L~500L(不包括150L),公称工作压力为0.6MPa~3.5MPa

可重复充装的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864工业氮

GB/T8336气瓶专用螺纹量规

GB/T10878气瓶锥螺纹丝锥

GB1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GB/T12137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T13005气瓶术语

GB16918气瓶用爆破片技术条件

GB/T18443.5真空绝热深冷设备性能试验方法第5部分:静态蒸发率测量

JB/T6896空气分离设备表面清洁度

NB/T47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TSGRF001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ZF001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ZF003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6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Z700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3术语和定义

GB/T1300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1

DB11/T1521-2018

焊接绝热气瓶weldedinsulatedgascylinders

在内胆与外壳的夹层之内包扎绝热材料并使其处于真空状态的用于储存低温液化气体或高压液化

气体(临界温度小于等于-50℃的气体)的气瓶。

注:本标准正文中的“气瓶”,无特殊说明均包含工业气瓶和车用气瓶。

3.2

工业焊接绝热气瓶weldedinsulatedgascylindersforindustry

在内胆与外壳的夹层之内包扎绝热材料并使其处于真空状态的用于储存低温液化气体或高压液化

气体(临界温度小于等于-50℃的气体)的立式或卧式气瓶。

3.3

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weldedinsulatedgascylinderforliquefiednaturalgasfor

vehicles

在内胆与外壳的夹层之内包扎绝热材料并使其处于真空状态的用于储存液化天然气并且作为汽车

燃料箱的气瓶。

3.4

静态蒸发率staticevaporationrate

气瓶在盛装大于有效容积1/2低温液体时,静置达到热平衡后,24小时内自然蒸发损失的低温液体

质量和气瓶有效容积下低温液体质量的百分比,换算为标准环境下(20℃,0.1MPa)蒸发率值,单位为%/d。

4检验机构

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GB12135的要求,并按《气瓶安全监察规定》、TSGZ7001

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核准。

5检验安全

5.1检验场地应通风良好,且应有防静电、防明火等措施。

5.2检验现场不应有强电磁干扰和强烈振动和冲击。

5.3检验人员应穿戴防静电的长衣长裤,做好安全防护,防止低温灼伤,严禁穿戴能产生静电的化纤

衣裤,严禁穿带铁钉鞋。

5.4检验现场应配备隔热手套、面罩、灭火器等相应的防护用具和应急救援器材。

5.5检验液化天然气的工业气瓶和车用气瓶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检验场地20m半径范围内不得有明火或能引起天然气燃烧的火源;

b)检验场地应通风良好,防止天然气聚集,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器;

c)检验过程中天然气应通过专门管道排放至安全场所,宜进行回收,以保护环境;

d)现场拆卸作业应使用铜扳手、木榔头等防止产生火花的工具;

e)检验现场的线缆连接应采用防爆方式;

f)检验人员在离开现场的十分钟内严禁吸烟或接近火源,防止身上夹带的天然气发生燃烧。

6工业气瓶定期检验

2

DB11/T1521-2018

6.1检验周期

6.1.1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每3年检验一次。

6.1.2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工业气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提前进行检验:

a)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业气瓶有严重腐蚀、机械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b)工业气瓶使用过程中,外表面出现“冒汗”、“结霜”现象的;工业气瓶的外壳出现可见的霜

冻分界面现象时(内置盘管式汽化器开启时造成的结霜现象除外);

c)工业气瓶的安全阀频繁起跳,影响气瓶的使用性能时;

d)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

e)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6.2检验项目

6.2.1工业气瓶的检验项目包括:外部检查、内部检查(对于立式气瓶)、安全附件、其他附件及管路

检查、渗透检测(必要时)、气密性试验、静态蒸发率测定。

6.2.2判定为不合格的工业气瓶,且经过维护或者修理有可能满足使用性能要求的,应当送到原制造

单位或原制造单位委托的单位进行维护或者修理,修理后还需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3检验准备

6.3.1资料审查

技术档案资料审查:

a)首次检验时,审核气瓶出厂文件(产品合格证、瓶阀制造单位和制造许可证编号、质量证明书、

监督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等出厂技术资料;

b)历次定期检验报告;

c)运行及维护记录;

d)气瓶返原制造单位修理的竣工资料;

e)气瓶使用登记证。

6.3.2记录

6.3.2.1逐只检查记录气瓶的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记录内容包括送检单位、气瓶制造许可证编号、

制造单位、制造日期、气瓶型号、出厂编号、充装介质、公称工作压力、公称容积、有效容积、气瓶净

重、最大允许充装量、气瓶使用登记代码、上次检验日期及检验单位。

6.3.2.2对未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书的单位制造的气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项目不

全而又无据可查的气瓶、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规定不准再用的气瓶,记录后不予检查,判定为不

合格,按报废处理。

6.3.2.3下列情况记录后不予检查,判定为不合格,应当送到原制造单位或原制造单位委托的单位进

行处理:

a)工业气瓶铭牌上介质不具有唯一性的;

b)工业气瓶安装的瓶阀出气口螺纹旋向不符合要求的(盛装助燃和不可燃气体为右旋,可燃气体

为左旋);

c)盛装液氧、液化天然气、氧化亚氮介质的工业气瓶外胆上封头,未压制明显凸起的“O2”、“LNG”、

“N2O”等介质符号,也没有在明显位置粘贴标明介质标签的。

6.3.3称重与瓶内介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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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1521-2018

6.3.3.1应在保证安全、卫生和不污染环境的条件下,采用合适的方法将瓶内气体排出并妥善处理。

对于盛装易燃易爆、助燃介质的气瓶必须进行充氮置换处理;对于盛装有毒介质的气瓶,在排放瓶内气

体后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瓶内解毒处理。

6.3.3.2对首次检验的工业气瓶应当逐只称重,称重结果应与工业气瓶铭牌上的气瓶净重基本一致。

6.3.3.3对于瓶内介质不明、阀门无法开启以及安全附件失效的工业气瓶,应与待检气瓶分别存放,

另行妥善处理。

6.3.4表面处理

6.3.4.1用不损伤瓶体金属的适当方法,将瓶体表面及附件上的污垢、腐蚀产物、沾染物等有碍表面

检查的杂物以及外表面的疏松涂敷物清除干净。

6.3.4.2对于工业气瓶,应当确认瓶内压力、温度与周围环境一致后,用不损伤瓶体金属的器械卸下

气瓶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可拆卸部分,并对其按照瓶号进行编号,防止混淆。

6.4外部检查与评定

目测或借助5~10倍放大镜逐只对工业气瓶外部进行外观检查,发现以下缺陷应判为不合格:

a)工业气瓶外表面、纵向和环向对接接头、保护圈支撑、分配头和底座与瓶体以及分配头与工业

气瓶阀门接管角接接头存在裂纹等缺陷;

b)工业气瓶外表面有严重变形的机械损伤等影响到夹层绝热性能的;外壳凹陷深度大于或等于

12mm,并且凹陷长度大于或等于外壳周长的13%(外壳凹陷尺寸的测量方法参见附录A);

c)工业气瓶外壳在盛装低温液体时达到平衡状态下有结霜、冒汗等异常现象的;

d)工业气瓶保护圈、分配头有变形、开裂、腐蚀或其他机械损伤而失去作用的;

e)工业气瓶底座有变形,各组件有损坏,底座与瓶体连接后有异常倾斜现象的。

6.5内部检查与评定

用内窥镜逐只对工业气瓶进行内部检查,工业气瓶内部有异物时采取适当办法将其取出,工业气瓶

内部有污物时用氮气进行吹扫。工业气瓶内部不得有腐蚀、裂纹、凹坑、变形等,内胆存在以上缺陷的

工业气瓶应判废。

6.6安全附件、其他附件及管路检查

6.6.1安全附件检查

安全附件应符合TSGRF001及相关规定,应选用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颁发制造许可证的制

造企业生产的产品,其型号、规格及技术参数应明确、清晰。

工业气瓶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液位计。安全附件应进行定期校验和检定,确

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6.6.1.1安全阀

安全阀应符合TSGZF001的要求,检验项目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a)检查安全阀阀体(或合格证)上标注的整定压力是否与所使用的气瓶的工作压力相适应;

b)检查阀体、连接螺纹是否完好;

c)检查校验有效期是否过期;

d)安全阀的设定要求:气瓶上装有一只安全阀的,其整定压力应不大于工作压力的1.2倍。装有

两级安全阀的,其一级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不大于工作压力的1.2倍,二级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不

大于工作压力的1.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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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1521-2018

6.6.1.2爆破片

爆破片应符合GB16918、TSGZF003的要求,且爆破片的爆破压力不大于公称工作压力的2.0倍。检

验项目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a)检查爆破片装置上(或合格证)标注的爆破压力是否与所用气瓶的工作压力相适应;

b)检查爆破片是否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条件;

c)检查连接螺纹及密封面是否完好;

d)检查爆破片是否有变形、划伤或其他机械损伤,安装方式、方向、位置是否正确。若有变形或

损伤则更换,若安装方式、位置等不正确应调整;

e)气瓶爆破片应定期更换,更换周期应符合TSGZF003的要求;如制造厂明确使用期限的,不应

超过该使用期限。

6.6.1.3液位计

液位计检验项目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a)检查液位计是否与充装介质相适应;

b)检查液位计外观及附件。必要时拆卸液位计,检查液位计的浮杆是否变形,组件是否齐全、完

好,检查液面指示环(或表头)是否完好;

c)连接螺纹不得有裂纹性缺陷;

d)对于液位计出现假液位、表盘模糊不清、泄漏等情况必须进行校正或更换;

e)液位计重新安装时应更换指示器基座的密封垫圈;

f)每个检验周期内至少检查一次。

6.6.1.4压力表

压力表检验项目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a)压力表应采用禁油压力表,其量程为气瓶工作压力的1.5~3倍,精度不低于2.5级;

b)目测检查压力表的外壳及指针是否有损坏,表盘玻璃是否破裂、刻度指示值是否清晰、指针是

否扭曲断裂、泄压后指针是否归零位、铅封是否损坏,若有问题,则更换;

c)检查压力表检定有效期是否过期。

6.6.2其他附件及管路检查

6.6.2.1阀门检查

阀门检查项目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a)采用5~10倍放大镜目测检查阀体和螺纹有无裂纹、变形或其它机械损伤;

b)阀体不允许有严重变形,螺纹不得有裂纹或裂纹性缺陷,截止阀和调压阀应保证启闭自如,不

允许泄漏;

c)检查调压阀是否可正常使用,设定值是否准确。如果压力设定不准确,可进行设定值调试,节

气调压阀比增压调压阀的设定压力高出0.1MPa,合并式增压、节气调压阀只作增压设定调试;

d)截止阀和调压阀出现泄漏等其他异常情况时允许由原阀门制造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阀芯

和相应膜片总成的更换。

6.6.2.2管路检查

采用目测或用5~10倍放大镜检查各管路接头有无堵塞现象,检查管路接头、焊缝等处有无裂纹、

损伤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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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1521-2018

6.6.3组装

组装要求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a)所有从瓶体上拆除的附件分别检验合格后,根据盛装介质的特殊要求对表面作相应的处理,并

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组装;

b)接触液态氧或气态氧及氧化亚氮的工业气瓶表面、管路、接头、阀门、仪表、安全阀等元件必

须严格禁油;发现有油脂沾污时,应进行脱脂处理;对外壳、安全附件、管路、阀门及各拆装

接口均应进行脱脂、去油处理,检查工作中应确保气瓶不被油脂污染且符合JB/T6896有关规

定。采用白色、清洁、干燥的滤纸擦抹各脱脂表面,纸上应无脱脂和污物,确保合格后方可组

装;

c)附件组装前应进行必要的除油、除锈、清洗、干燥等处理并更换垫圈等易损件。

6.7渗透检测

6.7.1工业气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渗透检测:

a)外表面如发现有裂纹、咬边、弧坑及其它怀疑的部位,应进行渗透检测;

b)对焊接接头缺陷的类型和严重性有疑问时,应进行渗透检测;

c)焊缝、管路接头等处有裂痕、损伤等缺陷,必要时可进行渗透检测。

6.7.2渗透检测按NB/T47013.5的规定进行,合格级别为I级。

6.7.3渗透检测不合格的气瓶应返原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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