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5984-2024 河湖生态清淤工程勘察测量技术规程
DB13/T 5984-2024 Ecological dredging project investigation and measuremen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lakes and river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4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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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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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27.140
CCSP58
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5984—2024
河湖生态清淤工程勘察测量技术规程
2024-08-12发布2024-09-12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3/T5984—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体要求..........................................................................2
5工程地质勘察......................................................................2
6工程测量..........................................................................5
7勘察测量文件......................................................................9
I
DB13/T5984—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由河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水科院
瑞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金源水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源、朱永涛、赵士文、霍学平、田园、朱宝锋、杨蒙、张承斌、马园园、
史密伟、刘婧、许丹、严雷鸣、张志华、赵洪亮、李小兵、朱洪昌、马超、蒋志铁。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I
DB13/T5984—2024
河湖生态清淤工程勘察测量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河道、湖(淀)泊、水库生态清淤工程地质勘察、测量的总体要求和勘察测量文
件的具体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河道、湖(淀)泊、水库等生态清淤工程的勘察和测量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24356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2503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
GB36600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年版)
GB50026工程测量规范
GB/T50138水位观测标准
GB50487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2022年局部修订)
GB/T50585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
CH/T1004测绘技术设计规定
CH/T7002无人船水下地形测量技术规程
CH/T7003内陆水域水下地形测量技术规程
CJ/T340绿化种植土壤
HJ91.2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SL17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
SL197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
DB13/T5354中小型线状水利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DB13/T5606河湖生态清淤技术规程
DB13/T5798工程地质调查钻探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清淤工程
为恢复防洪排涝、供水灌溉、航运等水体功能或实现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目的,采用人工
或机械方式将淤泥清除至水域外,并对淤泥进行科学合理处置的工程项目。
河湖淤泥
河道、湖(淀)泊、水库水体底部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经物理、化学和生物作用形
成的、未固结的细粒或极细粒土的泥状土层。
生态清淤工程测量
在河道、湖(淀)泊、水库清淤工程等建设项目实施各阶段中,开展对清淤工程实施区、工程影
响区、淤泥堆存区、处置区等场地的一系列测量工作,为业主、设计、施工和项目管理提供基础测
绘数据的活动。
1
DB13/T5984—2024
生态清淤工程勘察
根据生态清淤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清淤工程实施区、工程影响区、淤泥堆存区、处置
区等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提出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物理化学指标,编制勘察
文件的活动。
水下地形测量
对水体覆盖下地物、地貌的测量工作。主要包括测深、定位、绘制地形图等。
4总体要求
生态清淤工程勘察、测量的工作区应包括设计清淤工程实施区、清淤工程影响区(河道、湖(淀)
泊、水库岸线区域)、淤泥堆存和处置等相关区域。清淤工程实施区主要指拟定的清淤范围所组成
的区域;清淤工程影响区主要指拟定清淤范围边线至河道、湖(淀)堤脚线或水库正常蓄水位线外
的10~20m区域;淤泥堆存和处置区主要指拟定的堆存范围、临时围堰等组成的的区域。
生态清淤工程勘察、测量应在搜集资料的基础上,查明工程区的气象、水文和工程地质条件,
分析评价主要工程地质问题,查明清淤工程范围淤泥物理力学性质、物理化学指标,进行淤泥分类
等评价;查明淤泥堆存区岩土物理性质,进行地基稳定性评价;开展工程区地形、断面测量,为生
态清淤工程设计、施工过程、竣工验收提供基础数据和评价依据。
生态清淤工程勘察、测量工作的深度、周期和工作量应与设计阶段的工作要求相适应,满足DB
13/T5606要求。
应根据生态清淤工程所在区域的气象水文、地形地质条件和设计要求,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工
程物探、工程钻探、岩土试验和原位测试相结合的勘察方法;水域、陆域地形测量宜采用激光雷达
扫描、多波束测深、倾斜摄影测量等先进测绘技术。
勘察测量作业安全应符合GB/T50585等相关标准要求。
各阶段勘察测量工作应编制和提交工程勘察、测量的相关成果或报告。
5工程地质勘察
基本要求
5.1.1生态清淤工程应进行工程地质勘察,为生态清淤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依据。
5.1.2依据项目建设程序,生态清淤工程地质勘察应分阶段进行,包括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
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生态清淤工程地质勘察。
5.1.3生态清淤工程地质勘察应在搜集工程区基础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调查与测绘、勘察与取样、
现场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技术方法,分析清淤工程范围内河道、湖(淀)泊、水库的淤泥物理、化
学指标,查明清淤工程范围内淤泥土层的性质、分布情况以及淤泥分类、环境质量等,以及淤泥堆
存区岩土工程地质条件、岩土层物理力学特性、承载能力等。
调查与测绘
5.2.1基本要求
5.2.1.1清淤工程勘察前应开展河道、湖(淀)泊、水库淤泥调查评价工作,工作深度应满足各阶
段设计和施工要求。
5.2.1.2调查应搜集相关河道、湖(淀)泊、水库地区及周边地区信息资料,包括河道、湖(淀)
泊、水库的利用及规划管理资料、淤泥特征资料、水文特征资料、周边环境状况资料、周围企业生
成废弃物处置与排放资料等。对通过调查资料搜集分析后初步形成的勘察点位进行现场踏勘,用以
校正、删除不合理及无法到达的点位,结合资料分析给出更合理、更具代表性的初始勘察点位布设。
5.2.1.3生态清淤工程调查应以淤泥污染物状况调查、工程地质调查和测绘为主。淤泥污染状况调
查应包括污染淤泥的污染来源、污染物类型、污染物含量、污染物分布、上覆污染水状况等内容。
工程地质调查应包含河道、湖(淀)泊、水库地貌特征的调查内容,对河道、湖(淀)泊、水库水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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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地貌特征、地貌单元、河床地质、岸线及其利用情况、涉水工程建设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分析
地貌演变。
5.2.1.4测绘比例尺为1:10000~1:2000,当河道、湖(淀)泊、水库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选用
1:1000~1:500。测绘的主要内容包括地形地貌、水系、植被、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
物理地质现象等。
5.2.2勘察布置
5.2.2.1勘察点位布置的密度,应根据不同的勘察条件要求和生态清淤区域地形、地质条件及淤积
层的复杂程度综合确定,可行性研究阶段地质勘察剖面的布置宜与与地形测量横断面及平面相协调,
地形起伏大、地貌单元多、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加密断面或勘察点位;初步设计阶段勘察点位的布置
应综合考虑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成果、淤泥污染物调查情况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清淤设计方案等因
素;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点位的布置,应针对初步设计阶段中提出的工程地质问题,在已完成的勘
察点位之间加密。
5.2.2.2工程勘察点位布置参照DB13/T5354执行。
5.2.2.3勘察孔深度应结合生态清淤厚度、河道、湖(淀)泊、水库防洪行洪要求确定,控制孔宜
深入设计河床、湖(库)床以下5m~10m,且宜穿透河底淤泥等软土层或防洪要求河底、库底以下
不少于3m,一般孔深度可根据清淤要求适当调整;当勘察深度内遇到厚层碎石土或风化基岩时,勘
察孔深度可适当减小。
5.2.2.4控制性勘察孔不宜少于勘察孔总数的1/3,钻探取土取样孔不应少于勘察孔总数的1/2。
5.2.2.5淤泥堆存、处置场地勘察布置可参照SL17等相关标准执行。
5.2.2.6淤泥调查取样点的布置参照DB13/T5606执行。
5.2.3勘察点位精度
在勘察取样前应进行区域水下地形测量,勘察取样点布置在测图上,水下地形测图比例尺要求
和勘察定位精度参照DB13/T5606执行。
5.2.4取样方式
5.2.4.1生态清淤工程淤泥的取样可根据工程区域环境、试验对象的不同,分别采取人工方式和机
械方式;
5.2.4.2人工方式淤泥取样器主要有抓斗和柱状取样器两种。抓斗取样深度一般为表层10cm,主要
用于清淤工程区重点清淤区域的确定;柱状取样器可以采集不同深度的淤泥样品,主要用于淤泥垂
直分布特征研究及确定工程区淤泥的疏挖深度。
5.2.4.3机械方式取样设备主要为工程钻机等快速取土装置,水上钻孔取样作业宜采用船、平台等
设备,应符合DB13/T5798的规定。
5.2.4.4地表水样的采集应反映水质及污染物的空间分布和变化规律,应符合HJ91.2的规定。
5.2.5取样要求
5.2.5.1生态清淤工程应结合淤泥污染调查,应取样进行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及典型污染物检测试验,
每一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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