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828-2021 文物保护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11/T 1828-2021 Record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Cultural Relics Protection Engine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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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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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数:12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010
CCSP01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1828—2021
文物保护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Managementspecificationofbuilt-heritageconservationproject
documentation
2021-03-29发布2021-07-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1/T1828—2021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规定............................................................................2
5分类与编号..........................................................................3
5.1分类............................................................................3
5.2编号............................................................................3
6工程资料............................................................................4
6.1业主单位文件....................................................................4
6.2监理资料........................................................................5
6.3施工资料........................................................................6
6.4竣工图.........................................................................11
6.5施工现场安全资料...............................................................12
7编制组卷...........................................................................12
8移交与归档.........................................................................13
附录A(规范性)工程资料分类与归档保存表........................................14
附录B(规范性)分部/子分部/分项划分及代号规定..................................19
附录C(规范性)资料管理目录....................................................21
附录D(规范性)施工管理样表....................................................24
附录E(规范性)常用建筑材料进场复试项目表.....................................102
附录F(规范性)文物建筑工程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103
附录G(规范性)观感质量检查部位明细表.........................................107
附录H(规范性)竣工图的改绘及折叠.............................................111
参考文献............................................................................121
I
DB11/T1828—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文物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文物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昊海建设有
限公司、北京英诺威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焦占红、刘大可、张峰亮、孙艳群、何广斌、金超、申迪、王叶红、李华新、
崔晨、李博、商廷泽、马春喜、于海宽、闫伟峰、李攀。
II
DB11/T1828—2021
文物保护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文物保护工程资料管理的基本规定、分类与编号、工程资料、编制组卷、移交与归档
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下列文物保护工程资料的管理:
a)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
b)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被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其它文物保护工程、历史建筑及尚未公布为文物建筑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资料的管
理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WW/T0024文物保护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DB11/38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DB11/T695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程资料projectdocument
在文物保护工程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分为业主单位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
竣工图和施工现场安全资料。
3.2
施工资料constructiondocument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和收集的工程资料。
3.3
竣工图as-build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纸。
3.4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securitymanagementdocumentationofconstructionsit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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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施工安全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
[来源:DB11/383,有修改]
3.5
工程档案projectdocumentarchive
在文物保护工程全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
3.6
组卷groupvolume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分类整理形成案卷的过程。
[来源:DB11/T695,有修改]
3.7
归档puttingonrecord
将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组卷、交档案管理单位保存的过程。
[来源:DB11/T695]
3.8
电子资料electronicrecords
工程全过程中通过数字设备和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储存于可读取的数字化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
字设备阅读、处理、传递的工程资料。
[来源:DB11/T695,有修改]
3.9
业主单位owner
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
4基本规定
4.1工程资料的产生、编制,应真实反映工程全过程和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
收集和整理,按专业归类,按时间顺序编号。
4.2工程资料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签字齐全,并按要求加盖印章。
4.3工程资料表格应选用本文件中表格,表格中内容不宜更改。未提供表格可自行设计或符合DB11/T
695规定。
4.4工程资料应为原件。使用复印件,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公章,注明复印日期,并有经手人签
字。
4.5工程资料应及时办理或签署意见,不得涂改、伪造、抽撤,由资料管理员专人管理避免丢失或损
毁。
4.6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具有可追溯性。由多方共同形成的
资料,各单位应分别对各自所形成的资料内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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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工程资料分类与归档保存应按附录A要求分别保管。需移交城建档案馆的工程档案,应符合DB11/T
695规定。
4.8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应随施工生产进度同步形成,不进入工程档案、不移交,在工程施工期间有效,
由参建单位分别保存。
4.9施工资料应由各工种(专业)工长、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有关岗位人员负责编制、提供,
资料管理员负责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及组卷工作。
4.10各分部工程施工资料有共用合格证、试验报告等资料情况可用复印件,但必须注明原件所在案卷。
4.11施工单位负责汇总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自查合格后移交业主单位。专业分包单位负责
所承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编制、整理,对其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自查合格后交施工单位进
行汇总、组卷、归档。
4.12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套数、费用和移交期限等作出明确要求。
4.13工程竣工图应由业主单位组织编制,可委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
4.14由业主单位采购供应的施工物资,业主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4.15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应归入分包单位的施工资料。
4.16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文物本体安全的重要部位,应留置隐蔽前的影像资料,影像资料中应有对应
工程部位的标识。
4.1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留存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
及验收记录等相关管理资料。
4.18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各方,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等,应归档保存。
5分类与编号
5.1分类
5.1.1工程资料按其特性和形成、收集、整理的单位不同分为业主单位文件(A类)、监理资料(B
类)、施工资料(C类)、竣工图(D类)、施工现场安全资料(E类)。
5.1.2本文件将施工资料分为施工管理资料(C1)、施工技术资料(C2)、施工测量记录(C3)、施工物资
资料(C4)、施工记录(C5)、施工试验资料(C6)、过程验收资料(C7)及竣工验收资料(C8)八类。
5.1.3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附录B要求。
5.2编号
5.2.1业主单位文件、监理资料、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编号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分别根据本单位和有关规
定进行编号。
5.2.2施工资料按以下形式编号:
XX—XX—XX—XXX
①②③④
注:资料编号由9位组成:
①为分部工程代号(2位),应符合附录B要求;
②为子分部工程代号(2位),应符合附录B要求;
③为资料类别编号(2位),应符合附录A要求;
④为资料顺序号(3位),按资料形成的时间顺序从001开始逐张编号。
例:屋面泥背的第一张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对应的资料编号为04-02-C5-00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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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同一类别中的施工资料应按不同的工程资料名称分别编号;同一名称的工程资料应按形成时间
的先后顺序编号;使用表格相同但检查项目不同时应按不同检查项目、形成的先后顺序分别编号。
5.2.4不属于某个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资料,其编号的相应位置以“00”代替。
5.2.5同一批次的同一物资用在两个以上分部或子分部工程中时,其资料编号填写主要使用分部或子
分部的工程代号。
5.2.6资料应按类别或属性建立资料管理目录,格式应符合附录C要求。
5.2.7监理资料、施工资料表格格式应符合附录D要求。
6工程资料
6.1业主单位文件
6.1.1业主单位文件是项目从立项申请、申报、审批、开工、竣工及备案全过程所形成的全部资料,
可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计划、申请、批复文件;工程勘察、设计、论证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文件;商务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保修资料;其他资料。
6.1.2工程计划、申请、批复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a)工程前期计划、筹备阶段需要保存的资料;
b)工程方案申报文件;
c)工程方案批复文件。
6.1.3工程勘察、设计、论证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a)现状勘察报告;
b)设计方案;
c)施工图;
d)设计方案审定记录;
e)施工图审查记录;
f)施工图修改记录;
g)专家论证意见记录;
h)施工前、施工过程中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6.1.4招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a)设计招投标文件;
b)施工招投标文件;
c)监理招投标文件;
d)中标通知书。
6.1.5合同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a)设计合同;
b)施工合同;
c)监理合同。
6.1.6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文件包括: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表。
6.1.7商务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a)工程投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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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工程设计概算;
c)施工图预算;
d)工程结、决算。
6.1.8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保修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a)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b)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c)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d)工程竣工总结;
e)工程质量保修书;
f)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g)工程竣工专家意见
h)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1.9其他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a)合同约定甲供材料、构配件的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
b)工程原貌、竣工照片、影像资料;
c)工程准备、开工、施工、竣工、文物施工重要节点等其他记录。
6.2监理资料
6.2.1监理资料是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及影像材料,内容应符合附录D
相关要求,存档应符合附录A要求。
6.2.2监理规划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审核签字,报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6.2.3监理实施细则应由监理工程师根据专业工程特点编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6.2.4监理交底记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在开工前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可用交
底记录表或会议纪要形式记录。
6.2.5监理旁站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a)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旁站方案,内容应包括旁站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b)旁站记录,由旁站监理人员及时填写。
6.2.6监理月报应由监理工程师编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6.2.7监理会议纪要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阅后,与会各方项目负责人进行会
签审核。
6.2.8监理日志应由监理工程师编制,并符合下列规定:
a)专人负责,逐日记载;
b)日志内容应包含当日气象、监理工作、施工情况、巡视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6.2.9监理抽检记录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对进场物资或工程质量的抽检情况进行填写。
6.2.10不合格项处置记录应由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项时填写。
6.2.11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按照附录D表D.1进行填报,由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监理过程中,根据需要
制发。
6.2.12工程暂停令应按照附录D表D.2进行填报,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情况决定并下达工程
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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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工程款支付证书应按照附录D表D.3进行填报,由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付款申请后填
写。
6.2.14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费用索赔审批表应按照附录D表D.4、表D.5、
表D.6进行填报,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期延期、费用索赔进行审批。
6.2.15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应按照附录D表D.7、表D.8进行填报。
6.2.16见证人告知书应按照附录D表D.9进行填报,见证人员由监理单位在开工前确定。
6.2.17材料见证记录应按照附录D表D.10进行填报,由见证人员及时填写,并有施工试验人员签字。
6.2.18工程竣工移交证书应按照附录D表D.11进行填报,由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完成。
6.2.19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监理单位技术
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总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和单位公章。
6.2.20监理工作总结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并提交业主单位。
6.3施工资料
6.3.1施工管理资料(C1)
6.3.1.1工程概况表应按照附录D表D.12进行填报,在工程开工前填写,可做为施工组织设计的扉页,
记录包括下列内容:
a)工程基本信息;
b)分部工程主要作法特征和工程特点。
6.3.1.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表应按照附录D表D.13进行填报,在开工前,由施工单位企
业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应符合下列要求:
a)施工中发生施工方案或施工措施较大变更,应有变更审批手续,且须原审批单位审批后方可实
施;
b)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准备、主要项目施工方法、施工
进度计划、主要资源需要量计划、施工组织与工程管理主要技术措施以及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内容。
6.3.1.3施工日志应按照附录D表D.14进行填报,以单位工程为记载对象,从工程开工之日起开始记
录至工程竣工日止;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由项目负责人逐日填写;
b)施工日志记录内容包括:施工部位、施工内容、机械作业、班组作业、生产存在问题等生产情
况和技术质量安全活动、检查评定验收、技术质量安全问题等技术、质量、安全、生产工作。
6.3.1.4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按照附录D表D.15进行填报,并符合下列要求:
a)应由施工单位填写,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作出结论;
b)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主要包括:施工现场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查制
度、管理人员和专业操作人员持证情况、图纸会审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批情况、施工验
收规范准备情况等。
6.3.1.5材料试验计划、施工试验计划应按照附录D表D.16、表D.17进行填报,由施工单位项目技
术负责人在现场施工前编制。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文件应全部具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资料,并由施工单
位配备试验人员,配合监理单位的见证人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6.3.1.6施工检查记录表应按照附录D表D.18进行填报,由施工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填写,应记录对不
符合项提出的纠正意见,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检,记录宜包括下列内容:
a)记录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斗栱草验、黑活板瓦沾浆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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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记录修缮重要做法,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木结构、屋面、墙体等修缮施工重要环节记录。
6.3.1.7工程质量事故调(勘)查记录、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应按照附录D表D.19、表D.20进行填报,
并符合下列要求:
a)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进行记录;
b)事故发生时间应记载到年、月、日、时、分;
c)事故情况应包括工程破坏程度、损失情况(伤亡人数、损失程度等);
d)估计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因质量事故进行返工、加固等损失的金额、人工费、材料费和一定数额
的管理费;
e)事故原因包括设计原因(计算错误、构造不合理等)、施工原因(施工粗制滥造、材料、构配件
或设备质量低劣等)或设计与施工共同存在的问题以及天灾、人祸等;
f)处理意见包括现场处理情况、设计和施工的技术措施、主要责任者及处理结果。
6.3.1.8监理通知回复单应按照附录D表D.21进行填报,由施工单位根据监理通知单,对工程存在的
问题进行整改后填写。
6.3.1.9报审表、报验表应按照附录D表D.22~表D.42进行填报:
a)报审报验表主要有: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施工
物资进场报验表、工程动工报审表、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月工
料机动态表、工程复工报审表、月工程进度款报审表、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费用索赔申请表、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延期申请表、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现场文物(古树)记录、
现场布置报验、拆卸文物构件记录、样板报验表、旧构件使用记录、构件更换、维修、加固记
录。施工过程中的报审与报验,均应采用相应的报审报验表并附相应质量记录文件按时进行。
质量记录文件包括产品质量文件、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记录、质量评定资料、设计文件等。分
包单位的送审、报验表应先通过总承包单位审核后,方可报送监理(业主)单位。
b)拆卸文物构件记录、样板报验表、旧构件使用记录、构件更换、维修、加固记录在工程实施过
程中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配合使用。
6.3.1.10会议纪要应按照附录D表D.43进行填报,在会议记录基础上经过加工、整理后形成。
6.3.2施工技术资料(C2)
6.3.2.1现场复核记录应按照附录D表D.44进行填报,并符合下列要求:
a)应由施工单位根据现场复核结果填写,项目负责人确认;
b)现场复核时应以文字、绘图、照片、录像等多种形式记录修缮前古建筑的保存状态、重要节点
构造、工艺特点等,可以绘制节点大样翻样图、彩画小样,描拓重要纹饰,三维记录木雕、砖
雕、石雕、灰塑等重要装饰构件。
6.3.2.2图纸会审记录及设计交底记录应按照附录D表D.45、表D.46进行填报,并符合下列要求:
a)应由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对图纸进行审查,施工单位按专业汇总、整理图纸问
题;
b)施工单位负责将设计单位对各专业设计意图和图纸问题按专业汇总、整理形成《设计交底记
录》。
6.3.2.3技术交底记录应按照附录D表D.47进行填报,并符合下列要求:
a)记录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分项工程技术交底,以及对设计交底、设
计变更、技术洽商、施工重点、难点的交底等;
b)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核,项目技术负责人向
工长、质检员等管理人员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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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核,工长向施工班组交底;
d)技术交底必须具体、明确、有针对性,应采取文字形式,交底的双方应有签认手续。
6.3.2.4设计变更通知单应按照附录D表D.48进行填报,并符合下列要求:
a)由设计单位填写,内容应具体明确,注明图号,必要时应附图、现状照片、勘察记录等;
b)应由设计单位、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认并盖公章;多项工程需用同一设计变更通知单,应在
记录中注明,可用复印件或抄件。
6.3.2.5工程洽商记录应按照附录D表D.49进行填报,并符合下列要求:
a)工程洽商记录应及时办理,内容应明确具体,注明图号,必要时应附图、现状照片、勘察记录
等;
b)有关技术洽商,应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业主(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认并盖公章,多项工
程需用同一工程洽商记录,应在记录中注明,可用复印件或抄件;
c)专业分包工程的有关技术洽商记录,应通过施工单位后办理。
6.3.3施工测量记录(C3)
6.3.3.1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应按照附录D表D.50进行填报,由施工单位依据业主单位提供的测绘成
果、建筑物定位坐标网或坐标桩,测定建筑物平面位置,并建立主控轴线桩和现场标准水准点后填写,
记录包括轴线桩、水准点平面示意图等。
6.3.3.2基槽平面及标高实测记录应按照附录D表D.51进行填报,由测量人员填写,并附基槽平面和
剖面示意图。
6.3.3.3基础平面放线及标高实测记录应按照附录D表D.52进行填报,并符合下列要求:
a)由测量人员填写,附基础平面示意图;
b)复核基础垫层标高,进行台基基础放线,内容宜包括:磉墩、栏土的轴线、边线等;
c)完成台基基础砌筑后,复核标高,进行柱网平面放线,包括柱顶石、墙体的轴线等;
d)墙体砌筑前,进行台明、墙体分位平面放线,包括下檐出、山出,墙体的里包金、外包金尺寸
等。
6.3.3.4大木构架吊直拨正测量记录应按照附录D表D.53进行填报,在大木构架进行打牮拨正修缮或
大木立架柱子吊直拨正时填写。
6.3.3.5标高测量记录应按照附录D表D.54进行填报,由测量人员对施工中各部位标高进行校核,内
容宜包括:50线、1米线、墙体标高测量记录等。
6.3.4施工物资资料(C4)
6.3.4.1施工物资资料包括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质量合格证或出厂检验/试验报告等)、材料复试
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施工单位保存物资供应单位或加工单位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或其它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物资原材
料的质量证明文件由物资供应单位或产品加工单位负责保存;
b)质量证明文件采用抄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单位、抄件(复印)人、抄件(复印)单位的签字和盖章。
6.3.4.2材料样品审查确认记录应按照附录D表D.55进行填报,由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各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6.3.4.3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应按照附录D表D.56进行填报,由质检员、库房管理员或技术人
员对进场材料或构件进行检查、检测填写,记录包括品种、规格、型号、牌号、数量、外观等内容。
6.3.4.4施工物资进场报验表应按照附录D表D.25进行填报,并符合下列要求:
a)施工物资进场,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施工物资进场报验表,并向监理单位报请验收;
b)附件应包括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数量清单、进场复试报告或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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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常用建筑材料进场复试项目应符合附录E要求。
6.3.5施工记录资料(C5)
6.3.5.1地基钎探记录应按照附录D表D.57进行填报,根据地基钎探情况在土方开挖后填写,包括钎
探点布置图,若遇标准钎探不下去的点位应停止,在钎探记录上做好说明。
6.3.5.2地基验槽记录应按照附录D表D.58进行填报,由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业主
单位在基础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共同检验基础下部土质,填写基槽具体情况和检验结论。
6.3.5.3地基处理记录应按照附录D表D.59进行填报,并符合下列要求:
a)地基需处理,应由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出具《地基处理意见报告》,将处理的部位、
尺寸、高程等情况标注在钎探平面图上,并应有复验记录;需要通过试验验证的由试验单位进
行,并出具试验报告,内容宜包括:干密度试验、级配砂石密度试验等;
b)地基处理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根据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处理方案进行编制报监理审批;
c)由施工单位负责做好地基处理记录,包括地基处理方式、处理前状态、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
6.3.5.4预检记录应按照附录D表D.60进行填报,属于通用施工记录,检查项目和内容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宜包括下列内容:
a)基础工程:磉墩拦土规格尺寸分位线、轴线间距、台明下檐出、山出分位线、柱顶石位置线、
标高线;
b)主体结构工程:大木总丈杆、分丈杆校核,檩碗、弧形檩、弧形枋、枋子榫、斗栱、椽飞、瓦
口等各种样板复核,椽碗椽花分位线检查,官砖、站尺检查;砖、木、石雕刻放样检查,各种
配合比通知单检查,墙体轴线、里包金、外包金分位线检查;
c)屋面工程:分中号垄分位线、瓦瓦栓线检查,内容宜包括:齐头线、楞线、檐口线及滴水位置
线等;
d)装饰装修工程:吊顶标高线检查、雕刻放样检查、各种配合比通知单检查;
e)地面工程:地面标高线检查,散水标高及泛水控制线、墁砖分位线检查;
f)油饰彩画工程:油饰调色样板检查,彩画小样、谱子检查。
6.3.5.5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应按照附录D表D.61进行填报,属于通用施工记录,附示意图或照片。隐
蔽工程检查项目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宜包括下列内容:
a)地基与基础工程:
1)地基验槽:土质、钎探情况、基底高程、基槽位置、几何尺寸;
2)基础砌筑:磉墩用砖与组砌形式、磉墩与拦土相接方式、回填土等;
3)柱顶石安装:基层牢固情况、灌浆情况。
b)主体结构工程:
1)大木构件、斗栱制作或维修,内容宜包括:榫卯制作、榫卯维修、刻槽、暗销、柱子墩接、
铁件加固、暗柱或隐蔽处防腐剂涂刷、防白蚁处理、防虫蛀处理、防火处理等;
2)椽望制作或维修:椽望接头、防腐处理、钉子规格及钉装质量等;
3)墙体砌筑工程:瓦圈安放、拉接、灌浆、锁口、苫小背等。
c)屋面工程:
1)护板灰、泥背、灰背、锡背等;
2)背瓦翅、扎缝灰;挑脊苫小背;
3)星星瓦钉装、加入的防水材料及做法。
d)装饰装修工程:
1)抱框与柱的连接;
2)白樘篦子与墙体的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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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墙体抹灰钉麻揪;
4)藻井各构件搭置、斗栱榫卯、施胶;
5)井口天花帽梁与铁质吊杆安装;
6)海墁天花贴梁、木吊挂安装;
7)琉璃饰面与墙体的连接。
e)地面工程:
1)灰土、墁砖等基层;
2)面层下各层做法。
f)油饰彩画工程:
1)木基层处理,内容宜包括:砍净挠白、撕缝、楦缝、下竹钉等;
2)地仗各灰层及麻布做法。
6.3.5.6交接检查记录应按照附录D表D.62进行填报。在某专业(工种)完成后,作业面移交给其它
专业(工种)时,由移交方和接收方共同对工程质量、工序要求、成品保护、注意事项、是否有遗留问
题等情况进行检查、说明并填写记录。
6.3.5.7施工情况记录表应按照附录D表D.63进行填报,宜包括下列内容:
a)壁画、石质文物、虫害防治等特殊工作;
b)在其他资料无法反映的主要施工内容,主要包括文字、图片、影像等。
6.3.6施工试验资料(C6)
6.3.6.1施工试验资料为文物保护工程所涉及的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宜包括:回填土密实度、木材含
水率、混凝土(砂浆)性能、钢结构焊缝质量检测等。
6.3.6.2施工试验记录应按照附录D表D.64进行填报,并符合下列要求:
a)进行文物建筑原作法材料配比试验时应填写施工试验记录表;
b)木构件在油饰彩画地仗前应进行含水率测试;
6.3.6.3材料配合比通知单应按照附录D表D.65进行填报,并符合下列要求:
a)材料配合比应按设计文件要求或根据文物建筑实际作法确定,必要时试验确定,但必须形成设
计文件;
b)材料配合比通知单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下达,下达前报监理批准;
6.3.7过程验收资料(C7)
6.3.7.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照附录D表D.66填报。
6.3.7.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照附录D表D.67填报。
6.3.7.3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分项工程完成后,由工长进行质量评判,专职质检员进行核定,报请监
理工程师进行验收,应符合附录F要求。
6.3.7.4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报验表应按照附录D表D.28进行填报,并提供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记
录、相应的施工验收记录、质量检验评定表等相应施工资料。
6.3.7.5文物保护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应按照附录D表D.68进行填报,子分部工程所包含的分项
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6.3.7.6文物保护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应按照附录D表D.69进行填报,并符合下列要求:
a)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屋面、地面、油饰彩画等各分部工程经施工单位技术质量
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报请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业主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
位进行共同验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加盖公章。
b)勘察单位应参加地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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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工程竣工验收资料(C8)
6.3.8.1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主要包括:
a)文物保护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b)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c)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d)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
e)工程竣工报告。
6.3.8.2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写工程竣工报告,内容包括:
a)工程概况及实际完成情况;
b)企业自评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c)企业自评施工资料完成情况;
d)主要安全、功能抽查情况;
e)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整改情况。
6.3.8.3文物保护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应按照附录D表D.70进行填报,并符合下列要求:
a)分部工程应与单位工程涉及的分部工程数量一致。
b)质量保证资料核查项目内容应与表D.71内容一致。
c)观感质量评定项目内容应与表D.72内容一致
d)由业主单位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在验收记录
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6.3.8.4文物保护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应按照附录D表D.71进行填报。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对文物建筑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核查,并分别签署意见。
6.3.8.5文物保护工程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应按照附录D表D.72进行填报。单位工程完成后,施
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观感质量进行核查评定时填写,参评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如实填写,分别签署
意见。观感质量检查部位应符合附录G要求。
6.3.8.6文物保护工程单位工程验收记录应按照附录D表D.73进行填报。单位工程完成后,由业主单
位组织参建单位共同验收时填写,并加盖各方法人单位公章。
6.3.8.7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编写施工总结,总结主要包括文物保护方案、文物建筑修缮原则、
主要技术,质量控制方法以及施工组织与工程管理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做法和教训等。
6.4竣工图
6.4.1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工程应编制竣工图。
6.4.2竣工图均按单位工程进行编制,并按建筑、结构等专业进行整理、装订。
6.4.3竣工图应符合下列要求:
a)竣工图应与工程实际状况相一致;
b)竣工图的图纸应为蓝图或绘图仪绘制的白图,不应使用复印的图纸;
c)竣工图应字迹清晰并与施工图比例一致;
d)竣工图应有图纸目录;
e)竣工图应有竣工图章或竣工图签,并签字齐全。
6.4.4竣工图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绘制竣工图应使用绘图工具、绘图笔或签字笔;
b)按图施工,没有设计洽商变更,可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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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可将设计洽商变更的内容直接改绘在原施工图上,并在改绘的部位注明修改依据,加盖竣工图
章形成竣工图;
d)不宜在原施工图上直接修改和补充的项目,可在原图需修改部位注明修改依据后另绘修改图;
e)修改图应有图名、图号,原图和修改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
f)竣工图可在原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电子文件上经修改后制成,修改处应有明显标识;
g)竣工图上应附有修改依据备注表;
h)竣工图的改绘与折叠应符合附录H要求。
6.4.5竣工图章或竣工图签,应具有明显的“竣工图”字样,并有施工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编
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工程师和编制日期等基本内容。规格尺寸、内容
见图1。
6.4.6竣工图章应盖在图签附近的空白处,图章应清晰。竣工图章样图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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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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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5009.138-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镍的测定 2024-02-08
- GB 4789.28-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培养基和试剂的质量要求 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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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4789.4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克罗诺杆菌检验 2024-02-08
- GB 4789.33-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粮食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2024-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