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16/T 060-2024 气象融媒体预报预警发布传播规程

DB4116/T 060-2024 Meteorological media fusion forecast early warning release and dissemination regulations

河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116/T 060-2024
标准类型
河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9-30
实施日期
2024-10-30
发布单位/组织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7.060

CCSA47

4116

周口市地方标准

DB4116/T060—2024

气象融媒体预报预警发布传播规程

2024-09-30发布2024-10-30实施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116/T060—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周口市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周口市气象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凌予杰、虎莹、凌云、冯艳、檀艳静、贾逸飞。

I

DB4116/T060—2024

气象融媒体预报预警发布传播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气象融媒体的术语和定义,气象预报预警发布传播原则、方式、内容形式等指标,预

报预警融媒体发布传播服务流程等。

本文件适用于周口市气象融媒体预报预警发布传播服务流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1984短期天气预报

GB/T22164公共气象服务天气图形符号

GB/T27956中期天气预报

GB/T2796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图标

QX/T181行业气象服务效益专家评估法

QX/T254气象影视资料编目规范

QX/T313气象信息服务基础术语

QX/T315气象预报传播规范

QX/T352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服务文件归档管理规范

QX/T378公共气象服务产品文件命名规范

QX/T663气象影视制播系统运行维护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众气象预报

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天气现象、云、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

报,以及日地空间天气现象、太阳活动水平、地磁活动水平、电离层活动水平、空间粒子辐射环境、中

高层大气状态参数等空间天气要素预报。

[来源:QX/T313,定义2.3]

3.2

气象融媒体

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互联网、智能手机和抖音、快手等新兴媒体技术

和传播手段,对气象信息进行传播和呈现的一种方式,利用多种传播渠道和终端,向社会公众提供气象

信息服务的传播形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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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将已发布的公众气象天气预报预警进行转播、转载的过程。

3.4

气象天气预报信息

由各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短期和临近天气预报信息。

3.5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因气象条件即将或已经引发灾害的预警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4发布传播原则

4.1统一发布

公众气象预报预警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

气象融媒体制作发布应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不得发布使用

来源不明或未经证实和虽然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但已经过期、过时的气象信息。

4.2完整规范

在气象融媒体预报预警公众服务过程中,应注明气象预报预警发布的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不

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天气图形符号应符合GB/T22164—2017的规定。

4.3传播及时

应在预报预警时效内传播最新的公众气象预报预警。

4.4内容一致

内容一致应符合QX/T315的规定。

5发布传播方式

5.1分类传播

5.1.1气象天气预报信息的发布传播,应有固定的时段或栏目。

5.1.2重要天气预报发布传播可不限于固定栏目和时次,应多渠道即时传播或插播。

5.1.3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优先传播。

5.2发布传播主体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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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融媒体发布传播主体是各类媒体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企业等部

门,各类新媒体传播企业及个人,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公

共交通、车站、机场、高速公路、工矿企业等)专门设置广播、电子显示装置的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

5.3传播方式

5.3.1通过各渠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宜有固定的栏目和更新时次。

5.3.2各类媒体和单位应及时采取视频节目、微视频、语音、文字、滚动字幕、弹窗等推送方式进行

传播。

5.3.3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紧急情况下,应中断正常直播节目或修改当天最近播出节目,插播预

警信息。

5.3.4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播工作,并采取适

合本场所的传播形式。

5.4发布传播频次

5.4.1通气象融媒体对气象预报信息制作发布传播的,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8

时和17时发布的官方气象信息。预警发布时间为预警信息发布后30分钟内通过网站、微博、微信、手

机应用等新媒体网络渠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时,每天至少传播2次。

5.4.2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话答询渠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时,应安排固定的时间,在公众气象

预报发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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