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 1782-2018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5/ 1782-2018 Industrial enterprise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emission standard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8年07月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 起草人:
- 刘怡靖、姜炳棋、张健、杨雯婷、吴锡峰、陈巧俊、陈益明、林振芳、黄文丹、钟雪芬、张银菊。
- 出版信息:
- 页数:2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40
Z60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1782—2018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volatileorganiccompoundsforindustrialenterprises
2018-08-07发布2018-09-01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福建省地方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5/T1782—2018
*
2018年8月第一版2018年8月第一次印刷
DB35/1782—2018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总体要求..........................................................................3
5排放控制要求......................................................................4
6监测要求..........................................................................6
7实施与监督........................................................................7
附录A(规范性附录)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8
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9
附录C(规范性附录)工艺措施及管理要求.............................................10
附录D(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11
I
DB35/1782—2018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怡靖、姜炳棋、张健、杨雯婷、吴锡峰、陈巧俊、陈益明、林振芳、
黄文丹、钟雪芬、张银菊。
本标准由福建省人民政府2018年7月16日批准。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
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II
DB35/1782—2018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与人造革制造、木材加工、医药制造、电子产品制造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516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3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83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801环境空气和废气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
1
DB35/1782—2018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2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计)。
3.3
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3.4
合成革与人造革制造syntheticleatherandartificialleatherindustry
模拟天然人造革的组成和结构,正反面都与皮革十分相似,比普通人造革更近似天然革,并可代替
天然革的塑料合成革的生产活动;外观和手感似皮革,其透气、透湿性虽然略逊色于天然革,但具有优
异的物理、机械性能,如强度和耐磨性等,并可代替天然革使用的塑料人造革的生产活动。
注:改写GB/T4754-2017,表1中的C2925。
3.5
木材加工woodprocessing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指以木材为原料,采用机械或化学方法进行加工的工
业,包括C201木材加工,C202人造板制造,C203木质制品制造,C204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等。
注:改写GB/T4754-2017,表1中的C20。
3.6
医药制造pharmaceuticalindustry
指C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C272化学药品制剂制造、C273中药饮片加工、C274中成药生产、
C275兽用药品制造、C276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注:改写GB/T4754-2017,表1中的C27。
3.7
电子产品制造electricalmanufacturing
指电子器件制造和电子元件制造的总称。电子器件制造指电子真空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
集成电路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的生产活动。电子元件制造指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印
制电路板制造的生产活动。
注:改写GB/T4754-2017,表1中的C397和C398。
3.8
其他行业otherindustries
本标准其他行业指的是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C2614中以石油馏分、天
然气为原料除外),C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C263农药制造,C266专用化学产品制
造,C268日用化学产品制造,C3052光学玻璃制造。
2
DB35/1782—2018
3.9
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0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llow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
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1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llow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12
去除率removalefficiency
净化装置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
注:以百分数表示。
3.13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1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标准状态下,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5
厂区内监控点referencepointwithinenterpriseboundary
为判别厂界内车间或生产装置外、储罐区域外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16
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17
企业边界监控点enterpriseboundaryreferencepoint
为判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18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19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4总体要求
4.1本标准未列出的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福建省地方相关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福
建省另行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按照从严原则,执行相应标准。当企业排放的废气适用不同
行业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气混合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最
严格的浓度限值。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
排污许可证执行。
3
DB35/1782—2018
4.2本标准以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
4.3本标准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5排放控制要求
5.1时段划分
5.1.1现有企业应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5.1.2新建企业应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
5.2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2.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应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a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行业名称工艺设施污染物项目kg/h
mg/m3
15m20m30m40m
苯10.30.71.83.2
甲苯150.61.23.25.8
合成革与二甲苯200.61.23.25.8
人造革制配料、涂布、烘干等
造氯乙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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