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554-2015 电动垃圾储运车专用装置检验规程

DB34/T 2554-2015 Testing specification for specialized devices of electric waste material transporter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2554-2015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5-12-30
实施日期
2016-01-30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垃圾储运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垃圾储运车专用装置检验规程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 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三轮垃圾储运车和电动四轮垃圾储运车的专用装置。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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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安徽爱瑞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标准化协会。
起草人:
艾和金、宫超、汪好、陈宏、李兵、贺冉冉、刘璐。
出版信息:
页数: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43.160

T51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2554—2015

电动垃圾储运车专用装置检验规程

文稿版次选择

2015-12-30发布2016-01-30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2554—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爱瑞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垃圾储运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徽爱瑞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艾和金、宫超、汪好、陈宏、李兵、贺冉冉、刘璐。

I

DB34/T2554—2015

电动垃圾储运车专用装置检验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垃圾储运车专用装置检验规程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方法、

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三轮垃圾储运车和电动四轮垃圾储运车的专用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683橡胶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油基或水基流体适用的钢丝编织增强液压型规范

GB/T3765卡套式管接头技术条件

GB/T3766液压传动系统及其元件的通用规则和安全要求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14976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B/T18411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JB/T8729液压多路换向阀

QC/T52垃圾车

QC/T484汽车油漆涂层

QC/T29104专用汽车液压系统液压油固体颗粒污染度的限值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车厢

用于储存垃圾的专用装置。

3.2

装载机构

电动垃圾储运车中实现垃圾桶(箱)提升、翻转、倾倒、回位等功能的执行机构;压缩式电动垃圾储

运车还包含垃圾压缩机构。

3.3

卸料机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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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垃圾储运车中实现车厢翻转、倾倒、回位功能的执行机构。

3.4

液压泵站

液压泵站为电动垃圾储运车专用装置动力机构,包含电机、齿轮泵、液压油缸及控制模块。

4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专用装置应具有生产企业产品和相关技术标识,标识应符合GB/T18411的规定。

4.1.2专用装置必须安装、张贴警示灯或警示标识,标志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

4.2技术要求

4.2.1车厢

4.2.1.1车厢外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明显的凹陷。

4.2.1.2车厢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作业过程中不得发生永久变形。

4.2.1.3车厢与底盘的连接应牢固可靠,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发生相对运动。

4.2.1.4车厢后加料口离地高度不应大于1900mm,宽度不应小于300mm。

4.2.1.5车厢下部密封高度不小于300mm,避免装满垃圾时污水外溢,机构密封性能应符合QC/T52

的规定。

4.2.1.6车厢后门能独立开启,在车厢后门未打开情况下应具备密封功能。

4.2.1.7装载机构安装于车厢右侧,装载机构不应超出车厢最大宽度。

4.2.1.8全部金属零部件均采取防锈、防腐处理,其相关要求按照QC/T484的规定执行。

4.2.1.9焊接零部件的焊缝均匀平整,无漏焊、裂纹、剥落、毛刺、烧穿、咬边等缺陷。

4.2.2装载机构

4.2.2.1装载机构最低安装高度应能满足市场上所有垃圾箱(桶)挂接,最低挂接点分布合理不能造

成垃圾箱(桶)过早损伤或损坏;最高挂接点保证垃圾桶(箱)内垃圾完全倾倒并能正常回落。

4.2.2.2装载机构在正常工作过程中无卡滞、停顿现象,提升和回落过程平稳,机构提升过程工作时

间不大于20s,回落过程工作时间不大于18s。

4.2.2.3装载机构在工作过程中能随时停机,停机后机构稳定,5分钟内机构静沉降高度不大于10

mm。

4.2.2.4具有压缩装载功能的垃圾车,其垃圾的压缩密度应达到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4.2.3卸料机构

4.2.3.1卸料机构应能保证将车厢内的垃圾完全倾泻。倾翻卸料的卸料角(包括后翻和侧翻)不应小

于45°。

4.2.3.2卸料机构每个工作循环(从卸料动作开始至复位,不必复位的除外)的时间不应大于60s。

4.2.3.3倾翻卸料垃圾车在满载工况下,在倾翻角为20°~25°位置停留5min,其静沉降高度不应

大于10mm。

4.2.3.4卸料机构翻转过程中,整车不允许出现翘头或倾斜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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