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567-2015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质量评审准则

DB34/T 2567-2015 Metal and non-metal underground mine safety and quality review criteria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DB34/T 2567-2021 | 页数:3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2567-2015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5-12-30
实施日期
2016-01-30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徽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审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适用于放射性矿山、煤矿、煤系硫铁矿、煤系高岭土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的开采,也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矿藏的开采。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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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金属矿山安全与健康国家重点实验室、华唯金属矿产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安徽省采
起草人:
张海阁、王运敏、项宏海、何家齐、张华、李世杰、章林、汪为平、李同鹏、娄广文、李何林、侯大德、唐开元、武飞、汪绍元、路洪斌、范庆、陈佳、常剑、曹其光、胡崴。
出版信息:
页数:3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100

C72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2567—2015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质量评审准则

SafetyQualityAssessmentCriteriaOfMetalAndNonmetalUndergroundMine

文稿版次选择

2015-12-30发布2016-01-30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2567—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经济

和信息化委员会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金属矿山安全与健康国家重点实验室、华唯金属矿产资源高效循

环利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安徽省采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海阁、王运敏、项宏海、何家齐、张华、李世杰、章林、汪为平、李同鹏、

娄广文、李何林、侯大德、唐开元、武飞、汪绍元、路洪斌、范庆、陈佳、常剑、曹其光、胡崴。

I

DB34/T2567—2015

引言

为加强安徽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提升,预防生产

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准则。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分析,总结了国内及安徽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

矿安全生产经验,与相关规范标准进行了协调,并借鉴了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广泛征求了安全评价、

科研及生产企业的意见,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II

DB34/T2567—2015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质量评审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徽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审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适用于放射性矿山、煤矿、煤系硫铁矿、

煤系高岭土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的开采,也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矿藏的开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GB1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541竖井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GB16542罐笼安全技术要求

GB20181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

GB50070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50213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AQ2013.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局部通风

AQ2022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AQ203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

AQ203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

AQ203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

AQ203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

AQ203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

AQ203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metalandnonmetalundergroundmine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

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2

安全出口emergencyexi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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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内发生灾变事故时,为撤出井下作业人员而设置通往地表的出口。

3.3

罐道shaftguide

提升容器及平衡锤在运行中的导向装置。

3.4

防坠器cagedog

当提升钢丝强或其悬挂装置断裂时,阻止罐笼坠落的保护装置。

3.5

提升绞车hoistingwinch

指卷筒直径2m以下的用于主要提升的缠绕式提升装置。

3.6

防跑车装置bull

斜井提升时,为防止坠车事故,安设在矿车上的叉形止车装置和抓钩,或装在线路上的阻车器和挡

车栏。

3.7

压入式通风forcedventilation

通风机安装在进风口,将新鲜空气压入坑内,使空气在正压下通过井巷和各作业地点的通风方式。

3.8

抽出式通风exhaustventilation

通风机安装在出风口,使空气在负压下通过井巷和作业地点,将污浊空气排出的通风方式。

3.9

多级机站压抽式通风系统forcedandexhaustsystemofventilationonmultistagefan

station

由数级通风机站接力,将地表新鲜空气,经进风井巷压送到坑内作业地点,再将污浊空气经回风井

巷抽送到地表的通风系统。

3.10

通风构筑物ventilationstructures

引导、遮断风流和控制风量的设施。

3.11

井下接地装置undergroundearthdevic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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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接地极和接地支线、接地母线的总称。其中含有井下主接地极的接地装置称为主接地装置,其

余称为局部接地装置。

3.12

防水闸门watertightdoor

当井下在生产过程中突然大量涌水时,用以迅速截断水流、防止涌水蔓延淹井的安全设备。

3.13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Safehavensixsystems

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压风自救系统、通讯联络系统等

六大系统。

3.14

危险性较大的设施Hazardousfacilities

指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使用的、一旦失效易引发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设备设施,

如提升机、钢丝绳、防坠器、主通风机、排水泵和空压机的压力表、安全阀、释压阀等。

3.15

关键任务Keytasks

若未正确执行,有可能对人员、财产、过程或环境造成重大损失或伤害的工作。

3.16

重大事故隐患Majoraccidentrisk

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

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总则

在评审年度内(申请之日起前一年)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且满足下列要求的金属非金属地下

矿山,方可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评审:

——矿山企业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自主爆破的矿

山应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非自主爆破的矿山应与有资质的爆破单位签订

爆破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

——矿山企业应建立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且在有效期内。

——特种作业人员均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矿山企业应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矿山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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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

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矿山生产系统必须有设计。

——矿山企业应无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越界开采行为。

——矿山生产系统必须有设计。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每个生

产水平(中段)、采场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防排水系统。

——一级负荷必须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危险性较大的设施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在有效期

内。

5安全管理

5.1人员配备及任职资格

5.1.1矿山应按生产系统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个独立的生产系统不少于3人。

5.1.2矿山作业现场,每班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5.1.3矿山企业应配备技术负责人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单位兼

职。

5.1.4矿山企业应在井口公示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和当班带班领导姓名。

5.1.5带班领导应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形成书面带班记录。

5.1.6矿山企业应按规定足额配备矿井通风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矿山支柱作业、

井下电气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

5.2程序文件

5.2.1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人员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a)主要负责人;

b)分管负责人;

c)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职能部门;

e)各岗位人员。

5.2.2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a)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b)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c)安全例会制度;

d)安全检查制度;

e)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f)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g)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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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劳动管理制度

i)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

j)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k)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l)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m)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n)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o)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p)应急管理制度;

q)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r)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等。

5.2.3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所有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

5.2.4矿山企业应识别作业过程中的关键任务并制定关键任务作业指导书,内容应包含任务名称、任

务目标、人员及工具需求、安全职责、任务流程、隐患分析及对策措施、应急处置方案等。

5.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3.1矿山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责任部门和人员。

5.3.2矿山企业应每年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执行安全教育培训。

5.3.3矿山企业对新员工应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形成教育培训记录。

5.3.4矿山企业对复岗和转岗员工应执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形成教育培训记录。

5.3.5矿山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对受影响的员工应进行培训,并

形成教育培训记录。

5.3.6矿山企业对劳务人员、学习和参观人员应执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形成相关记录。

5.3.7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应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

满六个月并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5.3.8从业人员培训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a)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

b)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

5.4安全生产投入

5.4.1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账户或科目。

5.4.2矿山企业应制定年度安全专项费用使用计划。

5.4.3矿山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地下矿山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a)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

隐患治理,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设备、机电

设备、供配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采空区治

理等;

b)完善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

系统”,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

急演练;

c)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

d)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

e)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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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g)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h)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

i)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5.5危险源辨识与评价

5.5.1矿山企业应对矿山危险源进行辨识,并进行风险分级,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5.5.2矿山企业应根据变化情况或每年更新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结果。

5.5.3矿山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

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5.5.4矿山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

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5.5.5矿山企业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应按规定备案。

5.6事故应急救援

5.6.1矿山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

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含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应经过评审并备案。

5.6.2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全面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5.6.3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

5.6.4矿山企业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并建立相关台账。

5.6.5矿山企业每年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

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形成演练记录。

5.7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5.7.1矿山地质资料、设计资料、评价资料及其它报告、批文应保存完整。

5.7.2公司级、车间(部门)级、班组级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应保存完整。

5.7.3矿山主要设备档案(合格证书、说明书、相关图纸、运行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应保存完整。

5.7.4职业卫生档案应保存完整。

5.7.5矿山企业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定期更新:

a)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b)总平面布置图;

c)井上、井下对照图;

d)各中段采掘充工程平面图;

e)通风系统图;

f)提升运输系统图;

g)风、水管网系统图;

h)充填系统图;

i)井下通讯系统图;

j)供配电系统图;

k)井下避灾路线图;

l)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布置图。

5.8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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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矿山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

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性质和治理情况。

5.8.2矿山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并按照风险闭环管理的要求形成隐患排查台

账。

5.8.3重大事故隐患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和应急措施。

5.8.4隐患销案应由原隐患排查人员签字确认。

5.9相关方管理

5.9.1矿山企业应形成包含应急救援单位、医院、消防、公安、供电、设计单位、周边村镇等相关方

联系方式及联系人的外部联系单位清单。

5.9.2外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

5.9.3外包单位项目部应根据所在矿山安全管理体系编制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5.9.4外包单位应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并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5.9.5矿山企业应与外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9.6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

行管理发包给外包施工单位。

5.9.7矿山企业应建立主要供应商档案,对供应商满足矿山安全生产的能力进行评估。

6总图运输

6.1基本要求

6.1.1相邻矿山开采应满足生产安全要求,地表开采错动线重叠的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6.1.2矿山主要建(构)筑物应布置在错动范围之外,且安全距离满足地表建(构)筑物的保护等级

的相关要求,当布置在错动范围之内时,应留设保安矿柱。

6.2周边环境

6.2.1矿山企业对开采错动范围内的地表水体、公路铁路、高压输电线路、工业和民用建筑、文物古

迹和风景区等应有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

6.2.2地表建(构)筑物的保护等级和保护带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地表建(构)筑物的保护等级划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b)地表建(构)筑物的保护带宽度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表1地表建(构)筑物的保护等级

保护等级主要建(构)筑物

在同一跨度内有2台重型桥式吊车的大型厂房,平炉,水泥厂回转窑,大型选矿厂主厂房等特别

重要或特别敏感的、采动后可能导致发生重大生产、伤亡事故的建(构)筑物;

铸铁瓦斯管道干线,高速公路,竖(斜)井、主平硐,提升机房,主扇风机房,空气压缩机房等;

高压输电铁塔,钢瓦斯管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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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续)

保护等级主要建(构)筑物

220kV及以上超高压输电线路杆塔,矿区总变电所,立交桥,高频通讯干线电缆;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设有桥式吊车的工业厂房,铁路矿仓、总机修厂等较重要的大

型工业建筑物;

办公楼,长度大于20m的二层楼房和三层以上住宅楼;

输水管干线和铸铁瓦斯管道支线;

架空索道,电视塔及其转播塔,一级公路等。

Ⅲ无吊车设备的砖木结构工业厂房,变形缝区段小于20m的两层楼房,村庄平房等。

表2地表建(构)筑物的保护带宽度

保护带宽度

保护等级

(m)

Ⅰ20

Ⅱ15

Ⅲ10

注:从建(构)筑物外缘算起。

6.3总平面布置

6.3.1工业场地总平面应结合自然地形进行布置,主要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地形较平缓、工程地质

条件较好,不受洪水浸淹、不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工业场地内可能发生塌方、滑坡危险的边坡应有

可靠的安全措施。

6.3.2工业场地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分开布置。

6.3.3总降压变电所不应布置在受粉尘、腐蚀性气体和水雾影响的位置。

6.3.4高位水池应布置在地质良好、不易渗漏溢流引起坍塌的地段。

6.3.5空压机站应布置在空气洁净的地段,应避免受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的影响。

6.3.6矿山地表轨道运输系统、通讯与安全监控系统、输配电系统、电气设备、地表厂房以及提升井

架或井塔等均应设置防雷接地。

6.3.7总平面布置相关图纸应符合下列规定:

a)总平面布置图中应标明矿山周边主要设施、矿山主要建(构)筑物、采矿权范围、地表错动范

围和留设的保安矿柱。

b)井上、井下对照图中应标明矿山主要建构筑物、采矿权范围、地表错动范围、留设的保安矿柱、

地表沉降观测点和各中段实测巷道。

6.4地表运输

6.4.1矿区门口、有轨运输与无轨运输交叉处、有轨运输行人通行处等危险路段应按规定设置限速和

警示标志。

6.4.2出入矿区应有专用矿区道路,矿区道路穿过村庄、集镇等人员密集的场所时应有人车分流措施。

6.4.3出入矿区的运输道路应平整,道路宽度应保证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

6.4.4矿区内的汽车运输道路必须定期洒水降尘。

7矿山井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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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基本要求

7.1.1井下巷道净断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7.1.2井下主要井巷严禁采用木支护作为永久性支护措施。

7.1.3井巷的所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

7.1.4矿山企业应绘制各中段采掘充工程平面图,图中应标明留设的保安矿柱、采空区(包括已处理

采空区)、废弃井巷、挡水墙和采掘计划等,且至少半年更新一

推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