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442-2015 社会组织评估规程

DB34/T 2442-2015 Organizational Evaluation Protocol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DB34/T 2442-2023 | 页数:1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2442-2015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5-08-31
实施日期
2015-09-30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评估的术语和定义、评估依据、评估原则、类别与等级、申报条件、评估组织、评估指标、评估规程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安徽省三方标准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安徽省标准化协会、安徽省社会组织联合会。
起草人:
夏惠芬、徐光、王福根、周宁、夏云波、代祥华、王旋、曹广德、贺冉冉、丁林峰。
出版信息:
页数:1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20.20

A0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2442—2015

社会组织评估规程

Socialorganizationassessmentprocedure

2015-08-31发布2015-09-30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2442—2015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术语和定义........................................................................1

3评估依据..........................................................................1

4评估原则..........................................................................1

5类别与等级........................................................................1

6申报条件..........................................................................2

7评估组织..........................................................................2

8评估指标..........................................................................3

9评估规程..........................................................................3

10记录.............................................................................5

附录A(规范性附录)安徽省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及细则................................6

附录B(规范性附录)安徽省学术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及细则.............................32

附录C(规范性附录)安徽省联合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及细则.............................53

附录D(规范性附录)安徽省公益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68

附录E(规范性附录)安徽省属基金会规范化建设评估指标...............................74

附录F(规范性附录)安徽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建设评估指标及细则...................84

I

DB34/T2442—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三方标准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安徽省标准化协

会、安徽省社会组织联合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惠芬、徐光、王福根、周宁、夏云波、代祥华、王旋、曹广德、贺冉冉、丁

林峰。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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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估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评估的术语和定义、评估依据、评估原则、类别与等级、

申报条件、评估组织、评估指标、评估规程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社会组织Socialorganization

区域内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2.2

社会组织评估Socialorganizationassessment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组织评估,也可以

通过招标、邀标、委托等方式,择优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公正和全

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3评估依据

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活动应在下列文件指导下开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

——《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管字〔2012〕131号)。

4评估原则

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a)分级管理,分类评定;

b)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c)申请评估,实地评估。

5类别与等级

5.1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分为以下类别:

——行业协会商会评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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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性社会团体评估;

——联合性社会团体评估

——公益性社会团体评估;

——基金会评估;

——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

——其他。

5.2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

2A级(AA)、1A级(A)。

5.3符合评估条件不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社会组织。

5.4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过期视为无评估等级,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

以重新申请评估。

6申报条件

6.1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b)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6.2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a)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b)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

c)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d)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e)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7评估组织

7.1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并指导

下一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7.2评估委员会

7.2.1评估委员会,统一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7.2.2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7.2.3可以下设办公室。

7.3复核委员会

7.3.1复核委员会,统一实施本级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7.3.2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7.3.3办公室负责复核的受理等工作。

7.4委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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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7.4.2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b)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c)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7.4.3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5年。

7.5评估专家组

7.5.1各级评估委员会根据评估工作需要,从评估专家库中组建承担社会组织评估的评估专家组。评

估专家组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材料审查,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评估专家组由4~5人

组成,其中评估组长1人,成员3~4人,组长一般由首席专家担任。

7.5.2评估专家组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专业人

员组成。

7.5.3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精通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或实践经验;

b)公道正派,原则性强,清正廉洁,自身要求严;

c)工作作风扎实,具有敬业奉献精神和工作责任感。

7.5.4评估组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a)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具一定的领导工作能力和经验;

b)在社会组织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声誉;

c)符合评估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

8评估指标

8.1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基本项分别是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具体评分细则见附

录A。

8.2学术性社会团体评估基本项分别是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具体评分细则见

附录B。

8.3联合性社会团体评估基本项分别是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具体评分细则见

附录C。

8.4公益性社会团体评估基本项分别是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具体评分细则见

附录D。

8.5基金会评估基本项分别是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具体评分细则见附录E。

8.6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基本项分别是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与诚信建设、社会评价,具体

评分细则见附录F。

8.7其他。

9评估程序

9.1一般程序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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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b)受理评估申请材料,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

c)组建评估专家组,进行材料审查及实地评估,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d)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e)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

f)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g)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

和牌匾。

9.2实地评估程序

9.2.1评估专家组应严格按照评估标准和评估计划开展实地评估工作。

9.2.2评估专家组应召开评估小组会,交流材料审查基本情况,确定实地评估核查项目。

9.2.3实地评估安排

评估组长组织召开被评估组织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的评估工作会议。

9.2.4会议议程包括:

a)评估专家组说明评审步骤方法,提出评估要求;

b)被评估组织的领导介绍本组织的基本情况。

9.2.5现场考察

评估专家组现场对被评估组织的办公场所、业务活动等基础条件进行考察,被评估组织应给予积极

配合,安排人员陪同评估组并作专门讲解。评估专家可就关注的问题向陪同人员初步询问并记录。

9.2.6实地评估

评估专家应验证各类证实性材料,逐条逐款地进行查证评估。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

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

9.2.7综合评议

由评估组长主持,评估专家组全体成员参加,就被评估组织各个类目、条目的评估意见进行沟通,

对各条目的评分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评估意见。

9.2.8意见反馈

会议由评估组长主持,被评估组织的领导及有关负责人,评估组全体成员参会。

会议议程包括:

a)评估组长宣布实地评估情况,内容为被评估组织参评的主要优势和重点改进机会,但不得透露

实地评估结论、评审得分等信息;

b)被评估组织领导作表态性发言。

9.2.9实地评估报告

9.2.9.1评估组长负责组织起草编制实地评估报告,提出实地评估结论,评估专家组全体成员应在评

估报告上签名确认。评估报告应在实地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由评估组长组织整理后提交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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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2实地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被评估组织名称、评估时间、评估综述(含评估依据)、被评估

组织概况、被评估组织主要优势、被评估组织的改进机会、评估结论(含总得分和评估专家组建议)、

评估组长和评估组成员签名、实地评估评分汇总表。

9.3回避制度

9.3.1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a)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b)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中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c)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9.3.2参加评价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9.4复核制度

9.4.1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9.4.2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9.4.3复核委员会应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步评估情况介绍和提交复核申请的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

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9.4.4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9.4.5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

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10记录

评估过程中形成的表格记录等由各级评估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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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安徽省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及细则

A.1安徽省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及细则

依据表A.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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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安徽省学术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及细则

B.1安徽省学术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及细则

依据表B.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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