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1270-2016 进口压力容器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范

DB41/T 1270-2016 Import pressure vessel safety performanc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specification

河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3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1/T 1270-2016
标准类型
河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6-08-11
实施日期
2016-11-11
发布单位/组织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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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3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23.020.30

J74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1270—2016

进口压力容器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范

2016-08-11发布2016-11-11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1/T1270—2016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监检程序..........................................................................2

5监检前准备........................................................................2

6监检项目和方法....................................................................2

7监检基本要求......................................................................6

附录A(规范性附录)进口压力容器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记录格式........................7

附录B(规范性附录)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格式...........................24

附录C(规范性附录)进口承压类特种设备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申请单格式...............25

附录D(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格式.....................................26

附录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27

DB41/T1270—2016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齐晓冰、桑清莲、朱丽华、王凤琴、宋全轩、李占斌、薛永盛。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张兰、吴红英、姜慧、陈娟、李东立、李腾蛟、付晓飞、孟繁熙、赵园婷、

郑炘、李新华、侯超杰、牛真桢、王兵、程娜、史秋映、康华魁。

II

DB41/T1270—2016

进口压力容器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压力容器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的术语和定义、程序、监检前

准备、项目、方法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由境外制造单位制造,未按TSG21-2016规定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并且在境内使

用的设计压力p<100.0MPa的金属压力容器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压力容器

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

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

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

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2

进口压力容器

由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境外制造单位制造并在境内使用的压力容器。

3.3

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在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质量检验、检查与试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

符合性验证。

3.4

到岸检验

在进口压力容器到达口岸或者使用地进行的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验证其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技

术规范的基本安全要求。

3.5

符合性申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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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申请时应提供进口压力容器的境外制造单位已获得

批准的符合中国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的申明。

4监检程序

监检的程序按以下规定:

a)收/用货单位(统称受检单位)提出监检申请;

b)监检人员审查相关技术文件后,确定监检项目;

c)监检人员根据确定的监检项目进行监检并填写《进口压力容器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记录》(以

下简称《监检记录》,见附录A)等工作见证;

d)监检合格后,打监检钢印并且出具《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以下简称《监检

证书》,见附录B)和《进口压力容器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以下简称《监检报告》)。

5监检前准备

5.1进口压力容器到达口岸或使用地后,受检单位应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向当地具有

相应监督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附以下资料(或者复印件)各一份:

a)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项目检测工作联系单;

b)进口承压类特种设备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申请单(见附录C);

c)进口合同(协议);

d)相关技术文件。

当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时,申请时还应当提供符合性申明和其产品与符合压

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的比照表。

5.2监检机构接到监检申请后,应根据压力容器的基本情况安排具有压力容器检验师资格的检验人员

从事监检工作,监检现场受检单位应设专人配合工作。

5.3监检前监检人员应做以下准备:

a)检查受检单位对监检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落实;

b)查阅相关技术文件,熟悉所检压力容器结构,备齐有关技术标准;

c)检查现场检验平台、扶梯、护栏、环境等安全性是否满足监检工作需要;

d)备齐检测工具和防护用品。

6监检项目和方法

6.1资质审核

审核由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制造单位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并且与所制造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级别相符合。

6.2技术文件和检验资料的审查

6.2.1设计文件

6.2.1.1基本要求

2

DB41/T1270—2016

当采用国际标准或境外标准设计时,还应当审查设计方法、安全系数、风险评估报告、快开门容器

的安全联锁装置是否满足符合性申明、比照表的要求。

6.2.1.2设计图样

图纸应清晰,主要设计参数、结构形式、技术要求、尺寸均应完整、准确;图纸应符合有关设计规

范标准的要求。

6.2.1.3主要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

主要受压元件应有强度计算书。许用应力、安全系数、焊缝系数、材质、腐蚀裕量、内径、取用壁

厚等均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有疑问时还应进行复核计算。必要时监检人员应记录有关内容。

6.2.1.4安全泄放装置计算书

审查安全阀排放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6.2.1.5安装使用说明书

应有中文安装使用说明书,并包括安装技术要求、基本使用条件、操作说明等内容。

6.2.2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清单及质量证明文件

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材料化学成分、力学性能是否符合设计总图规定的材料验收标准及其提出的特

殊要求。当采用境外材料牌号时,还应当审查材料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钢板的超声检测是否满足符合

性申明、比照表的要求。

6.2.3焊接记录

抽查焊工资格是否符合规定;焊接工艺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6.2.4无损检测报告

压力容器焊缝无损检测实施的时机、比例、部位、执行的标准和合格级别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产品标准和设计总图的规定,当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时,还应当审查无损检测方

法、比例是否满足符合性申明、比照表的要求。

6.2.5热处理报告

审查热处理报告是否符合热处理工艺的要求;当热处理后需要进行相关检验和试验时,审查相应的

检验和试验报告。

6.2.6外观与几何尺寸检验报告

审查外观与几何尺寸检验报告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设计总图的规定。

6.2.7耐压试验报告和泄漏试验报告

审查压力容器耐压试验报告和泄漏试验报告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试验方法和试验报告是否符

合安全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设计总图的规定。当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时,还应

当审查试验方法、压力系数是否满足符合性申明、比照表的要求。

6.2.8出厂(竣工)资料

3

DB41/T1270—2016

压力容器出厂(竣工)资料的审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竣工图样、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的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b)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主要受压元件材质证明书、材料清单、结构尺

寸检查报告、焊接记录、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耐压试验及泄漏试验报告等)是否齐全

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c)设计修改、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手续并且在竣工图上清晰标注;

d)安全泄放装置质量证明书及其校验报告,检查其制造单位是否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其校

验报告是否有效,动作压力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e)应有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复印件;

f)应有中文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书。

6.3必检项目

监检人员按TSG21-2016、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设计总图规定的产品标准和制造技术条件、工艺文

件和相关技术文件要求以及检验资料的审查结果,综合考虑所监检的压力容器制造过程对安全性能的影

响程度,确定需要进行的监检项目,但以下项目为必检项目:

a)主要受压元件的厚度;

b)外观及几何尺寸等宏观检验;

c)对接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10%的对接焊接接头并且不少于1条);

d)产品铭牌;

e)相关检验资料审查时,有怀疑的检验项目。

进口压力容器在境外已经我国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的,到岸后不再重复进行监检。

6.4结构、外观质量及几何尺寸检查

6.4.1结构检查

容器封头、支座、接头型式;焊缝布置;开孔及开孔补强、管口方位等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

的规定。

6.4.2几何尺寸检查

筒体的内(外)径、长度、直线度、同一断面最大最小直径差、焊缝最大错边量、最大棱角度应符

合标准的规定。对接焊缝的余高及角焊缝的焊角高度均应满足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6.4.3容器内外表面质量

容器内外表面可见部位应无腐蚀、机械损伤、裂纹、变形、电弧擦伤等不允许存在的或超标的缺陷。

6.4.4焊接接头表面质量

焊接接头表面应无表面裂纹、未焊透、未熔合、表面气孔、弧坑、未填满及肉眼可见的夹渣等缺陷,

且应圆滑过渡。产品的焊缝形式应与设计文件一致;焊缝咬边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6.4.5衬里质量

衬里层应完好、无凸起、开裂及其它损坏现象。对金属衬里层必要时还应测量其厚度,测量值应在

设计文件规定的范围内。

6.4.6保温层

4

DB41/T1270—2016

根据设计文件检查保温的方式、材料、厚度,保温层应完好、无变形及其它损坏。

6.4.7胀管质量

对换热器类产品其换热管应无明显过胀。可结合水压试验检查胀管质量。

6.4.8标记

主要受压元件材料标记、焊工标记等应清晰、齐全,且与质量证明书的内容相符。

6.5厚度测量

应通过相当数量的测点检查进行厚度复核。测点宜选在厚度可能减薄的部位,测量值应符合设计文

件的规定。

6.6安全附件及仪表

安全附件及仪表的数量、有效期、规格型号及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的规

定。

6.7无损检测

由监检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10%的对接焊接接头并且不少于1条。

6.8其它项目

发现可疑部位时,监检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材料成分分析、硬度检测、金相分析等项目进行复检。

6.9耐压试验、泄漏试验

必要时进行耐压试验、泄漏试验,试验的条件和要求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6.10产品铭牌

产品铭牌应采用中文和国际单位,项目和内容应符合TSG21-2016的有关要求。

6.11检验问题的处理

监检机构或者监检人员在监检工作中发现受检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时,一般问题应由监检人员及时向

受检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见附录D);当发现严重问题时,

监检人员及时停止监检并向监检机构报告,由监检机构向受检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以下简称《监检意见书》,见附录E),同时报告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检单位对监检人员发

出的《监检联络单》或监检机构签发的《监检意见书》,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注:严重问题,是指监检项目不合格并且不能纠正;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已不再具备制造或者

施工的许可条件;严重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如发现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向无特种

设备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者非法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问题。

6.12例外情况的处理

6.12.1因条件、结构限制,某些项目应该检验而无法进行时,由受检单位提出书面情况说明,经监检

人员确认后,此项目可与首次定期检验同时进行。

6.12.2合约中其它需要检验的项目应根据合约及相关标准进行。

5

DB41/T1270—2016

7监检基本要求

7.1监检记录

7.1.1监检项目以及结果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应记录实际测量的数据和结果。进行结构外观质量及几

何尺寸检查、壁厚测定、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及仪表的检查应按规定填写记录;进行无损

检测、材料成分分析、硬度检测、金相分析、耐压试验、泄漏试验应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单项记录。

7.1.2在监检过程中,监检人员应如实填写《监检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在《监

检记录》的“检验结果(结论)”栏内应填“符合”、“不符合”、“整改后符合”;“合格”、“不合

格”、“整改后合格”或者“无此项”;“记事栏”供监检人员填写监检情况使用,如在监检过程中发现

有不符合项时,将该项目的序号、名称、不符合(不合格)内容及日期填写在记事栏中,待整改符合要

求后,在该项目的检查结果栏中填写“整改后符合”或“整改后合格”。

7.1.3监检机构可按照压力容器的实际情况对《监检记录》项目适当进行调整,《监检记录》由监检

机构制定,在本机构正式颁布使用。

7.2监检钢印、证书及报告

监检合格后,监检人员应按规定汇总监检记录及见证资料,监检机构在监检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

日内出具《监检证书》和《监检报告》并且在铭牌上打监检钢印。《监检证书》和《监检报告》一式三

份,一份监检机构存档,一份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一份交受检单位。

《监检报告》参照《监检记录》的格式(报告封面可改为《进口压力容器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

告》)。

7.3存档资料

存档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项目检测工作联系单;

b)进口承压类特种设备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申请单;

c)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d)进口合同(协议);

e)监检工作的具体项目、内容、检查结果、检验结论(根据《监检记录》);

f)现场进行结构外观质量及几何尺寸、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厚壁测量检查报告;无损检测、

化学成分分析、硬度检测、金相分析、耐压试验、泄漏试验等抽查内容的单项报告;

g)监检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包括《监检联络单》、《监检意见书》及发现问题处理结果

的书面回复等工作见证)。

6

DB41/T1270—2016

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进口压力容器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记录格式

B

进口压力容器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记录

记录编号:

对应证书编号:

受检单位

使用单位

产品名称

产品编号

合同编号

检验单位

7

DB41/T1270—2016

进口压力容器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项目表编号:

产品名称产品编号

序号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备注

1随机文件审查

2结构、外观及几何尺寸

3厚壁测量

4安全附件保护装置检查

(1)射线

(2)超声

5检

(3)磁粉

(4)渗透

6材料成分分析

7硬度检测

8金相分析

9耐压试验

泄漏试验(气密性试验;氨检

10

漏试验;氦、卤素检漏试验)

记事栏:

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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