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0024-2014 电子客票 航空公司部分
MH/T 0024-2014 Electronic Ticket (Airline Partial)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03年10月
-
2014年10月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贾宇清、王丽坤 等
- 出版信息:
- 页数:9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35.240.60
V07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0024—2014
代替MH/T0024-2003
电子客票航空公司部分
ElectronicticketAirline
2014-10-22发布2014-12-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MH/T0024—201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4
5数据保存..........................................................................4
6技术要求..........................................................................4
7流程..............................................................................7
附录A(规范性附录)电子客票数据元词汇.............................................19
附录B(规范性附录)电子客票信息结构表——航空公司信息表...........................69
附录C(规范性附录)请求机场控制、状态变更、非请求的机场控制、重新指定机场控制信息表98
I
MH/T0024—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MH/T0024-2003《电子客票、电子杂费凭证——航空公司部分》,除编辑性修改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原标准中电子杂费凭证相关的规范和数据元词汇,仅保留了涉及与电子客票相关的部
分;
——删除了不再适用的涉及纸质客票的部分描述;删除了仅适用于美国航空运输协会(ATA)相
关的描述;
——针对我国国内客票使用情况,在描述乘机联时增加了相关表述;
——修订了与电子客票相关的术语目录;
——修订了原标准中若干不准确的内容,如7.4.1.1中的票联状态,原为“O”,现修订为“N”;
——修订了“机场控制”中距离预订航班离港日期的时间;
——针对不准确、有歧义的表述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人事科教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宇清、王丽坤、黄恺、涂卫平。
本标准代替MH/T0024-2003。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MH/T0024-2003。
IIMH
MH/T0024—2014
电子客票航空公司部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航空公司相关的民用航空电子客票的数据保存、技术要求和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与航空公司相关的民用航空电子客票的设计、使用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ATA决议722过渡性自动打印客票(Transitionalautomatedticket(TAT))
MH/T0033电子客票中性票(ElectronicTicket—Neutral)
IATA决议722h电子客票——地面处理(ElectronicTicket—GroundHandling)
IATA决议722a备用过渡性自动打印客票(Offpremisetransitionalautomatedticket(OPTAT))
IATA决议722c自动客票或登机牌—版本2(Automatedticket/boardingpass—version2
(ATB2))
IATA决议736非自愿包机乘客服务计划行程变更(Involuntarychangeofroutingofcharter
passengerstoscheduledservice)
IATA决议735d非自愿承运人、行程、舱位或运价类型变更(Involuntarychangeofcarrier,
routing,classortypeoffare)
IATA推荐性惯例1720a:2011运输凭证的标准13位编码体系(Standardthirteen-digitnumbering
systemfortrafficdocuments)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开账承运人billingcarrier
与运营承运人不是同一承运人时,授权向出票承运人填开账单的航空公司。
3.2
票联数据coupondata
每张票联的航段数据,包括航空公司代码、航班号、舱位、航班日期、出发地和到达地机场或城市
代码、航班离港时间、订座标识和订座状况代码。分为以下5种:
——当前票联数据。每张票联当前的航段数据;
——已办理乘机手续票联数据。旅客已乘机后的每张票联的航段数据;
1
MH/T0024—2014
——销售票联数据。票联原始销售时的每张票联的航段数据;
——已值机票联数据。已办理乘机手续后每张票联的航段数据;
——已起飞票联数据。已起飞后每张票联的航段数据。
3.3
数据元dataelements
旅客和机场的数据交换标准(PADIS)信息的组成单元,包括下列信息:
——状态变更信息;
——显示信息;
——紧急锁定信息;
——历史记录显示信息;
——重新指定机场控制信息;
——请求机场控制信息;
——订座变更信息;
——系统更新信息;
——非请求的机场控制信息。
3.4
电子客票乘机联ETflightcoupon
记录每个出发地和到达地之间的行程,包括承运人、航班、舱位或经停点的变更信息的电子客票票
联。
3.5
电子杂费凭证electronicmiscellaneousdocument
EMD
由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依照可适用的杂费收费价目表所出的电子记录。
3.6
独立电子杂费凭证electronicmiscellaneousdocument-stand-alone
EMD-S
与电子客票乘机联无关联的、为剩余的价值或杂项费用收费所填开的电子杂费凭证。
3.7
关联电子杂费凭证electronicmiscellaneousdocument-associated
EMD-A
与电子客票乘机联有关联的、为杂项费用收费和超重行李收费所填开的电子杂费凭证。
3.8
电子客票electronicticket
2MH
MH/T0024—2014
ET
普通纸质机票的一种电子映像,是传统机票的一种替代品。可以实现客票的无纸化存储,电子化的
订票、出票、办理乘机手续、登机、结算等过程。
3.9
最终状态finalstatus
具有下列票联状态之一的票联:
——换票或重新出票;
——已乘机或已使用;
——换票或飞行中断舱单;
——打印换票;
——退票;
——作废;
——已打印;
——已关闭。
3.10
中间状态interimstatus
具有下列票联状态之一的票联:
——机场控制;
——已办理乘机手续;
——异常情况操作;
——已起飞或已登机;
——仅退税、费、收费;
——暂停使用;
——不可用。
3.11
行程单itinerary
可作为电子客票凭证,且含有本标准和MH/T0033标准所要求的信息和注意事项的一种文件。
3.12
销售承运人marketingcarrier
其代码被作为运输承运人记录在电子客票乘机联或有价票联上的航空公司的代码。
3.13
信息结构表messageconstructionmatrix
含有构成各种电子客票PADIS信息的数据元的汇总表格。
3.14
3
MH/T0024—2014
运营承运人operatingcarrier
提供实际航空运输及其附带服务的航空公司。
3.15
客票处理航空公司tickethandler
代表运营承运人提供票务服务的航空公司。其在运营承运人没有票务点的地区使用与运营承运人不
同的系统提供票务服务。
3.16
客票ticket
由承运人或其代表填开的,包括所含的合同条件、注意事项和票联的凭证或电子票据。
3.17
出票承运人validatingcarrier
填开航空公司,其航空公司数字代码在凭证号码之前。
4总则
4.1电子票务是一种确认客运(电子客票)的销售以及跟踪其使用的方法。
4.2出票承运人应为电子客票交易的控制与授权的实体。电子客票出票前,出票承运人应负责确保与
出票行程中所有销售承运人间存在电子客票协议。在代码共享情况下,出票承运人和运营承运人间也应
存在电子客票协议。
4.3对于GDS发送的订座变更信息,出票承运人应检验出票承运人和销售承运人之间,以及代码共享
情况下的出票承运人和运营承运人之间的订座变更协议。
4.4“地面服务”处理会根据不同协议存在差别。具体流程符合IATA决议722h的要求。
4.5电子客票数据应储存在出票承运人的数据库中,应包括附录A中所定义的以及附录B中所列出的
数据元。
4.6承运人应加入联运数据交换中心(IDEC)进行联运电子客票的开账和结算。
4.7承运人应按照联运承运协议并遵循出票承运人和销售承运人、运营承运人间的电子客票协议,承
认和兑现根据本标准所出的电子客票。
5数据保存
5.1含有“开放使用”乘机联的所有电子客票数据记录,自出票之日起,应至少在13个月内能够被实
时访问。
5.2承运人应自首次使用之日起,至少在13个月内,提供含有“开放使用”乘机联的电子客票数据记录
的实时访问。
5.3电子客票数据记录应在所有票联状态达到最终状态后,至少7天内能够被实时访问。
6技术要求
4MH
MH/T0024—2014
6.1格式代码
6.1.1电子客票的格式代码应符合IATA推荐性惯例1720a:2011的规定。
6.1.2电子客票联票应具有相同的格式代码并按数字排序。
6.2传输
每次交易中应至少能够传输和接收32K的数据。
6.3通信
应采用PADIS信息标准交互传输电子客票数据。
6.4票联状态标识
票联状态标识见表1。
表1票联状态标识
序号标识票联状态说明
1A机场控制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在航班离港前已获得电子客票乘机联的控
(AirportControl)制。获得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可更新乘机联状态,而客票处理不需依赖
发送和接收的连接授权。获得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应更新票联状态,或
在航班计划离港前72h内将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或若在航班计划
离港后获得控制应在72h内将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
2C已办理乘机手续旅客已亲自或通过电子方式(例如自助办理乘机手续装置)使销售承
(Checked-in)运人或运营承运人知道其已办理值机手续,表明旅客已交运行李和
(或)领取登机牌。获得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应更新票联状态,或在航
班计划离港前72h内将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或若在航班计划离港
后获得控制应在72h内将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
3E换票或重新出票电子客票乘机联的价值已被用于新的支付。
(Exchanged/Reissued)
4F已乘机或已使用已完成电子客票乘机联相关的旅行,可进行开账或生成收入报告。此
(Flown/Used)状态只应由获得控制的承运人设置。
5G换票或飞行中断舱单电子客票乘机联已被地面服务人更换为飞行中断舱单。
(Exchanged/FIM)
6I异常情况操作承运人对“A-机场控制”、“C-已办理乘机手续”或“L-已起飞或已
(IrregularOperations)登机”票联状态的控制可超出正常规定的72h以外,但不应超出自航
班计划离港日期起7天。
7L已起飞或已登机旅客已登机。获得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应更新票联状态,或在航班计划
(Lifted/Boarded)离港前72h内将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或若在航班计划离港后获得
控制应在72h内将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
8N票联通知未显示E、F、P、R或X最终状态以及未提供票联控制的票联数据。
(CouponNotification)
9O开放使用电子客票的票联可变更为除“T-纸质客票”状态之外的所有票联状
(OpenForUse)态。
5
MH/T0024—2014
表1(续)
序号标识票联状态说明
10P已打印电子客票的乘机联已被承运人由电子记录转为纸质凭证。一旦
(Printed)打印完成,将作为纸质乘机联使用,不能再回到原来的电子状
态。
11R已退票未使用的电子客票乘机联的票款已退还旅客或付款人。
(Refunded)
12S暂停使用电子客票乘机联已被出票承运人禁止使用。
(Suspended)
13T纸质客票售票交易是以带有凭证号码的纸质的客票出票的。此标识可使
(PaperTicket)承运人在同一数据库中储存且(或)跟踪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的使用。
14U不可用出票承运人确认此票联不能再作为客票使用。此票联仅能被换
(Unavailable)票。
15V作废在出票承运人结算报告期内取消全部电子销售记录。作废仅能
(Void)在所有票联处于“O-开放使用”或“T-纸质客票”状态时使
用。作废请求仅对原始出票交易、由换票或重新出票交易出的
新票有效。
16X打印换票承运人已用新的客票号,在不影响原支付票款和相关规则情况
(PrintExchange)下打印了电子客票。
17Y仅退税、费、收费出票承运人确认此票联不能再作为客票使用,可退掉相应的税、
(RefundTaxes/Fees/ChargesOnly)费、收费。
18Z关闭出票承运人确认票联不可被使用。
(Closed)
190-9保留字段,仅航空公司内部使用。
6.5信息
6.5.1附录B中列出了各种电子客票信息所使用的数据元。各数据元定义见附录A。
6.5.2每种信息分为请求传输和应答传输两个部分。对每个发出的请求,应自动生成一个应答。
请求传输是对操作或信息的请求。
应答传输表示收到请求、授权请求的操作、提供所需的信息、或拒绝请求。
6.5.3电子客票信息包括:
——显示:向出票承运人请求电子客票记录所需的所有数据元。应答应提供记录所需的所有数据
元、相似的旅客列表,或拒绝该请求;
——历史记录显示: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按时间顺序的电子客票操作历史所需的数据元。应答应提
供按时间顺序的电子客票操作历史所需的数据元,或拒绝请求;
——订座变更:当电子客票需变更行程时,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核对出票承运人与所有新的销售承
运人之间的协议,以及代码共享情况下与所有新的运营承运人之间的协议,并核对电子客票票
联未处于最终状态。出票承运人收到请求后,酌情考虑是否进行附加核查。应答应确认或拒绝
请求。任何承运人均可发出订座变更信息;
——状态变更:向承运人请求更新电子客票乘机联的票联状态标识。应答应提供所需的数据元并
确认电子客票乘机联的票联状态标识的变更,或拒绝请求;
6MH
MH/T0024—2014
——非请求的机场控制:由出票承运人向销售承运人发出的提供电子客票乘机联机场控制的信息。
当存在特殊结算协议时,该信息也可由运营承运人向开账承运人发出以提供已使用客票或票联
的信息,以便开账承运人与出票承运人进行客票或票联的结算。应答应提供电子客票乘机联的
“应答说明”;
——重新指定机场控制:得到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向出票承运人请求将机场控制“变更指定”给另
一个承运人。应答应确认已完成“变更指定”操作,或拒绝请求;
——请求机场控制:由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向出票承运人请求票联的控制。应答应提供所需
的数据元并确认电子客票乘机联的票联状态标识的变更,或拒绝请求;
——应急锁定:向出票承运人请求设置或清除应急锁定标识;
——系统更新:承运人请求EMD和电子客票的关联或解除关联。应答应确认或拒绝请求。
7流程
7.1通则
7.1.1应采用IATA航空公司代码目录公布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货币代码。
7.1.2应采用IATA航空公司代码目录中“税、费、收费ISO代码和IATA货币代码及机票代码”章节
公布的税、费、收费代码。在电子客票税、费、收费数据的传输中,不应再使用税、费、收费代码“XT”。
7.1.3系统应提供99种新的“税、费、收费金额”数据元和符合PADIS信息标准的99种“税、费、
收费金额”的数据元。
7.1.4应采用IATA航空公司代码目录公布的城市或机场代码。
7.1.5应采用IATA航空公司代码目录公布的航空公司代码。
7.1.6除由出票承运人授权的订座更改外,不应更改电子客票乘机联上的订座数据。
7.1.7乘机联应按顺序承兑。
7.1.8出票承运人应通知行程中包括出票承运人在内的所有销售承运人:客票已经以电子方式出票。
该通知应在电子客票出票、换票或重新出票时发送,并应按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订座联运信息流程
(AIRIMP)规定,以特殊服务请求的电子客票票号项(SSRTKNE)格式告知电子客票号码。
7.1.9在代码共享情况下,销售承运人收到SSRTKNE时应向运营承运人转发SSRTKNE,代码共享协
议中不需要交换订座数据(例如:包座代码共享)的情况除外。
7.1.10订座变更后,应将当前电子客票通知给新预订航段的销售承运人。提出订座变更的承运人应发
送符合AIRIMP标准的电子客票变更票号项(SSRTKNR)信息。
7.1.11任何承运人均可在需要时根据电子客票协议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显示或获得控制。
7.1.12销售承运人应通过IATA标准航班时刻信息手册(SSIM)标识航班是否为电子客票航班。销售
承运人应在SSIM的DEI50数据元中提供运营承运人信息。
7.1.13出票承运人可使用SSIM中的数据确定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的航班是否为电子客票航班。
DEI50数据元中应包含运营承运人数据。
7.2出票
7.2.1此操作是对电子客票乘机联的出票。当行程适用电子客票且技术和(或)流程可行时,应出电
子客票。
7.2.2一张电子客票应包括:
——电子乘机联;
——电子或纸质的会计联或出票人联(可选择);
7
MH/T0024—2014
——符合7.2.8的行程单或收据;
——纸质收费单(可选择)。
7.2.3电子客票出票前,出票承运人应核对旅客姓名记录(PNR)中包含的最基本的“安全航班旅客数
据”。在没有此项信息的情况下,出票承运人不应出票交易。
7.2.4对于每次承运人变更以及每个涉及航班或舱位等级变更的旅程部分,应将单独的电子客票航班
票联编号存储在出票承运人的数据库中。对于所有乘机联,即使不预订航班,也应指定承运人代码而不
应使用代码“YY”。
7.2.5电子客票国内客票乘机联的票联号码应是自1至2的顺序号,电子客票国际客票乘机联的票联
号码应是自1至4的顺序号,且应按顺序出票。每张国内客票允许最多出2个乘机联,每张国际客票允
许最多出4个乘机联,每一组连续客票允许最多含有4张客票。
计算乘机联总数时,所有的乘机航段和地面运输航段,包括代表同一个城市的不同机场的航段都应
计算在内。
示例:参见表2。
表2需6个航段的行程
行程客票票联序号
PEK-CAN11
CAN-SHA12
SUPFACE/ARNK(地面运输)13(不可用)
PVG-FRA14
FRA-LAX21
LAX-PEK22
7.2.6附录B信息结构表中显示了电子客票记录所包含的数据元。
7.2.7生成的会计联或费用表应符合IATA722和722c中指定的最少数据。
7.2.8出票承运人应提供行程单。行程单应含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旅客姓名;
——销售承运人名称或代码;
——当运营承运人与销售承运人不同时,运营承运人的名称;
——航班号,不适用于OPEN的旅程段;
——舱位;
——航班日期,不适用于OPEN的旅程段;
——航班离港时间,不适用于OPEN的旅程段;
——每个航班的出发地和到达地的机场或城市代码;
——票价(基础金额);
——等额票价金额(如果有);
——客票或凭证金额;
——付款方式;用信用卡支付时,应省略整个信用卡号或除最后四位外其余用“X”代替。
——税、费、收费金额(如果有);
——订座状态代码;
——出票日期;
——出票代理人或航空公司名称和出票地点;
8MH
MH/T0024—2014
——客票或凭证号码
——签注或限制条款(包括有效期)(如果有);
——免费行李额(可选);
——旅客办理乘机手续识别类型(FOID)(可选);当旅客办理乘机手续识别类型是信用卡时,
应包含正确的信用卡两字发卡行代码。FOID应只包含信用卡卡号的前6位和后四位,其余数
字用“X”代替;
示例:V1123456XXXXXX7890。
行程单中应以不小于8号字打印与服务协议相关的提示信息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承运人赔偿责任的主
要内容。
7.2.9出票承运人应提供合同条款和其他重要的注意事项,可参考IATA决议724。
7.2.10当由出票承运人收取额外费用时,出票承运人应提供收据。当收取的额外费用包含在行程单中
时,应与客票中的税、费、收费分别列出。
7.2.11根据所适用的国家销售法律或者出票承运人的选择,如交易需要,出票承运人应保留必要的数
据元以生成会计联和信用卡费用单。
7.2.12出票承运人的收费不应在交互信息的税、费、收费数据元中反映。
7.3显示
7.3.1附录A中列出了“显示”信息所包含的数据元。
7.3.2附录B信息结构表中列出了“显示”信息所包含的数据元。
7.3.3电子客票号或电子杂费凭证号码是提取电子客票的主查询条件。
7.3.4提取一个电子客票的辅助查询条件为:
——航班日期、出发地机场或城市代码、到达地机场或城市代码、旅客姓名,这些数据应是当前
的或代码共享运营承运人的数据;
——航空公司代码(销售承运人)航班号、航班时间、出发地机场或城市代码、到达地机场或城
市代码、旅客姓名,这些数据应是当前的或代码共享运营承运人的数据,包括:
常旅客参考资料、航班日期;
信用卡号、航班日期、旅客姓名;
航空公司确认编号;
旅客电话号码、旅客姓名及航班日期;
旅客办理登机手续识别类型(FOID)(可选)。当旅客办理乘机手续识别类型是信用卡时,
应包含正确的信用卡两字发卡行代码。FOID应只包含信用卡卡号的前6位和后四位,其
余数字用“X”代替;
示例:V1123456XXXXXX7890。
7.3.5若未指定例外情况,应遵循每个查询条件的组合要求。
7.3.6当旅客姓名用于显示时,国内客票的国内旅客应为中文姓名,显示请求信息应包含中文姓名中
的全部汉字(最长16个汉字);国际客票旅客和国内客票的国外旅客的姓氏显示请求信息至少应包含
前两个字母,而旅客的名字和称谓可选用。
7.3.7如果一个显示请求有多条匹配的结果记录时,承运人应以类似的列表应答显示。
7.3.8当承运人接收到一个显示请求,检索到的匹配电子客票的出票承运人既不是接收承运人也不是
请求承运人时,应答中应包含出票承运人的航空公司代码作为“应答建议”。
7.3.9使用信用卡支付时,显示应答消息不应包含用于支付的信用卡账户号码。
7.3.10当承运人收到显示请求且仅查找到一张匹配电子客票时,承运人应确保应答信息中包含真实的
票联状态,为此:
9
MH/T0024—2014
——当航段控制权在联运方时,承运人应向拥有控制权的航空公司发送显示请求;
——当航段控制权在地面办理乘机手续系统时,承运人应按照IATA决议722h的要求,向拥有控
制权的地面值机系统发送显示请求;
——当显示请求被拒绝或超时时,应答信息中应使用票联状态标识“A”。
7.4控制
7.4.1控制要求
7.4.1.1控制确立电子客票乘机联的持有权。应符合以下要求:
——任何未参与行程的承运人均可在需要控制时,根据电子客票双边协议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控制;
——只有出票承运人能将电子客票乘机联的控制交给另一承运人。承运人只可将控制返还给出票
承运人;
——在收到出票承运人的乘机联控制后,任何对支付形式的有效性验证应受限于支付类型;
——出票承运人应保持对整个电子客票的控制。一个承运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电子客票乘机联的
控制,并在需要时将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
——出票承运人可用“状态变更”信息请求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返还控制。该交易操作为“C”,
表示使用“N-票联通知”票联状态的“状态变更”信息;
——当出票承运人请求返还控制且掌握控制的承运人可在其数据库中访问到该电子客票时,由于
客票状态为中间状态或最终状态而不能返还控制,该掌握控制的承运人应在错误应答信息中包
含电子客票实际票联状态;
——当出票承运人请求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返还控制,且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的数据库
表明他们不再拥有控制或从来没有该票联的控制时,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应返还肯定应答
信息。当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数据库中不再有该电子客票时,应返还“票号找不到”的错
误信息且出票承运人应取得控制。
7.4.1.2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可通过“状态变更”应答信息返还控制或拒绝该请求。
7.4.1.3掌握控制的承运人在返还电子客票乘机联控制时,应通过“O-开放使用”票联状态标识的“状
态变更”信息通知出票承运人。这一标识只应在电子客票当前状态处于“A-机场控制”、“C-已办理乘
机手续”、“I-异常情况操作”或“L-已起飞或已登机”时才可使用。该交易操作为“C”,表示使用
“O-开放使用”票联状态的“状态变更”信息。
7.4.1.4出票承运人在任何给定时间只应将电子客票乘机联控制转交给一个承运人,并应按IATA决议
736的规定为该票联建立签注。
7.4.1.5应用下列信息转交控制:
——状态变更;
——请求机场控制;
——非请求的机场控制;
——重新指定机场控制。
7.4.2状态变更
7.4.2.1当通知一个承运人票联状态变更时,“状态变更”信息只应包括要变更的票联。
7.4.2.2当拥有电子客票票联控制的承运人通过“状态变更”信息通知出票承运人更新票联状态标识
时,对应的EMD-A有价票联应通过单独的“状态变更”信息发送相同的票联状态标识;
7.4.2.3电子客票乘机联与EMD-A有价票联关联以确保同步使用;
10MH
MH/T0024—2014
7.4.2.4若EMD-A票联未被使用,通过发送“状态变更”信息将对应的电子客票票联的状态信息变更
为“F-已乘机或已使用”之前,应先使用“系统更新”信息取消该EMD-A票联与对应电子客票票联的关
联。
7.4.2.5在当前或未来日期乘机票联的预订离港日期(时间)后72h内,或者已过日期乘机票联的控
制期超过获得控制之日(之时)后72h内,掌握控制的承运人应通过如下票联状态标识的“状态变更”
信息将票联状态更新发送给出票承运人:
——换票或重新出票;
——已乘机或已使用;
——打印换票;
——已打印;
——退票。
上述所列票联状态标识是最终的状态标识,并且电子客票乘机联已关闭。该交易操作为“C”,用
“E-换票或重新出票”、“F-已乘机或已使用”、“R-已退票”、“P-已打印”或“X-打印换票”票
联状态表示进行票联状态更新的“状态变更”信息。当发送“F-已乘机或已使用”票联状态时,应发送
已登机票联数据。
7.4.2.6一旦收到对拥有EMD-A的电子客票设置最终状态的“状态变更”信息时,出票承运人不应自
动更新EMD-A的票联状态。EMD-A的最终状态将在收到单独的状态变更信息时设置。
7.4.2.7如果未获得“状态变更”应答信息,应以约定的时间间隔至少额外发送5次“状态变更”信
息。
7.4.2.8当票联状态标识变更为“E-换票或重新出票”、“F-已乘机或已使用”、“R-已退票”或“X-
打印换票”时,出票承运人应在“状态变更”应答信息中包含清算授权编码,或拒绝请求。当票联状态
标识变更为“P-已打印”时,出票承运人可在“状态变更”应答信息中包含清算授权编码。
当掌握控制的承运人通知出票承运人“E-换票或重新出票”的最终票联状态时,即把电子客票换开
成另一电子客票或EMD后,该承运人所出的新的客票票号或EMD号应包含在“状态变更”请求信息中。
7.4.2.9当换票交易产生可退差额且执行换票的承运人用该可退金额生成EMD时,应生成EMD-S。当
用可退金额生成了EMD-S时,承运人应生成包含新电子客票票号和用可退金额所出的EMD-S的状态变更
信息并发送给出票承运人。
7.4.2.10当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正在通知出票承运人最终票联状态且出票承运人已对请求承运
人显示了最终票联状态,出票承运人应返还包含相同的或新的清算授权编码的肯定应答。当地面服务人
将中间或最终票联状态通知运营承运人,运营承运人的票联信息为相同的中间或最终票联状态,且来自
于同一地面办理乘机手续系统时,运营承运人应返还肯定应答。
7.4.2.11掌握控制的承运人应通过“状态变更”信息,在当前或未来日期乘机票联的预订离港日期(时
间)后72h内,或者已过日期乘机票联的控制期超过获得控制之日(之时)后72h内,将所有未使用
的乘机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该交易操作为“C”,表示使用“O-开放使用”票联状态的“状
态变更”信息。
7.4.2.12如果当前或未来日期乘机票联的控制期超过预订离港日期(时间)后72h内,或者已过日
期乘机票联的控制期超过获得控制之日(之时)后72h内,掌握控制的承运人应通过“非正常运行”
票联状态标识的“状态变更”信息通知出票承运人。
这是一个中间票联状态标识,它要求在预订离港日期(时间)后7d内将当前或未来日期乘机票联的
控制或最终票联状态标识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或在获得控制之日(之时)后7天内将已过日期乘机票联的
控制或最终票联状态标识返还给出票承运人。该交易操作为“C”,表示使用“I-异常情况操作”票联
状态进行票联状态更新的“状态变更”信息。
11
MH/T0024—2014
7.4.2.13销售或运营承运人可通过下列“状态变更”信息通知出票承运人:
——办理乘机手续:销售或运营承运人可选用“办理乘机手续”向出票承运人通报旅客已经办理
乘机手续;
——已登机:销售或运营承运人可选用“已登机”来锁定电子客票乘机联并通报旅客已登机。
这些中间票联状态标识需要一个后续“状态变更”信息将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或向出票承运人通
报最终票联状态。提供已办理乘机手续的票联数据,应发送“C-已办理乘机手续”票联状态。提供已登
机的票联数据,应
推荐标准
- DB37/T 2629-2014 电动精密排种器 通用技术条件 2014-12-15
- DB37/T 2627-2014 剧场等级划分与评定 2014-12-15
- DB37/T 2652-2015 车用汽油中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15-03-27
- DB37/T 2642-2015 民间金融中介机构(信息咨询)服务质量规范 2015-02-04
- DB37/T 2610-2014 丝茧育桑园桑树栽培技术规范 2014-10-13
- DB37/T 2617-2014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2014-10-13
- DB37/T 2628-2014 精密播种机电子控制单元通用技术规范 2014-12-15
- DB37/T 2618-2014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中硒含量的测定 2014-10-13
- DB37/T 2621-2014 板栗丰产技术规程 2014-12-15
- DB37/T 1241-2014 地理标志产品 烟台海参 2014-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