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762-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2-2012 National Standards for Food Safety: Limitations of Contaminants in F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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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2762-2012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2012-11-13
实施日期
2013-06-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页数:17页 | 字数:31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762—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2012-11-13发布2013-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GB2762—2012

前言

本标准部分代替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本标准与GB2762—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增加了可食用部分的定义;

——增加了应用原则;

——取消了硒、铝、氟的限量规定;

——增加了锡、镍、3-氯-1,2-丙二醇及硝酸盐的限量规定;

——将N-亚硝胺限量指标由N-二甲基亚硝胺和N-二甲基乙硝胺调整为N-二甲基亚硝胺,并将N-

亚硝胺限量指标名称修改为N-二甲基亚硝胺;

——增加了附录A;

——稀土限量指标按原GB2762—2005执行。

I

GB2762—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10B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二甲基亚

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

2术语和定义

2.13B污染物

食品在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

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

本标准所规定的污染物是指除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污染物。

2.2可食用部分

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等)去除

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

注1:非食用部分的去除不可采用任何非机械手段(如粗制植物油精炼过程)。

注2:用相同的食品原料生产不同产品时,可食用部分的量依生产工艺不同而异。如用麦类加工麦片和全麦粉时,

可食用部分按100%计算;加工小麦粉时,可食用部分按出粉率折算。

2.3限量

污染物在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成品可食用部分中允许的最大含量水平。

31B应用原则

3.1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

低水平。

3.2本标准列出了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污染物,制定限量值的食品是对消费者膳食暴露量

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

3.3食品类别(名称)说明(附录A)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标准。当某种污

染物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

规定的除外。

3.4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食品通常的可食用部分计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5干制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食品原料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脱水率或浓缩率可通过对食品的分

析、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获得的数据信息等确定。

42B指标要求

4.1铅

1

GB2762—2012

4.1.1食品中铅限量指标见表1。

表1食品中铅限量指标

限量(以Pb计)

食品类别(名称)

mg/kg

a

谷物及其制品PP[麦片、面筋、八宝粥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除外]0.2

麦片、面筋、八宝粥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0.5

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薯类除外)0.1

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0.3

豆类蔬菜、薯类0.2

蔬菜制品1.0

水果及其制品

新鲜水果(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除外)0.1

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0.2

水果制品1.0

食用菌及其制品1.0

豆类及其制品

豆类0.2

豆类制品(豆浆除外)0.5

豆浆0.05

藻类及其制品(螺旋藻及其制品除外)1.0(干重计)

坚果及籽类(咖啡豆除外)0.2

咖啡豆0.5

肉及肉制品

肉类(畜禽内脏除外)0.2

畜禽内脏0.5

肉制品0.5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鲜、冻水产动物(鱼类、甲壳类、双壳类除外)1.0(去除内脏)

鱼类、甲壳类0.5

双壳类1.5

水产制品(海蜇制品除外)1.0

海蜇制品2.0

乳及乳制品

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调制乳0.05

乳粉、非脱盐乳清粉0.5

其他乳制品0.3

蛋及蛋制品(皮蛋、皮蛋肠除外)0.2

皮蛋、皮蛋肠0.5

油脂及其制品0.1

2

GB2762—2012

表1(续)

限量(以Pb计)

食品类别(名称)

mg/kg

调味品(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1.0

食用盐2.0

香辛料类3.0

食糖及淀粉糖0.5

淀粉及淀粉制品

食用淀粉0.2

淀粉制品0.5

焙烤食品0.5

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0.01mg/L

果蔬汁类(浓缩果蔬汁(浆)除外)0.05mg/L

浓缩果蔬汁(浆)0.5mg/L

蛋白饮料类(含乳饮料除外)0.3mg/L

含乳饮料0.05mg/L

碳酸饮料类、茶饮料类0.3mg/L

固体饮料类1.0

其他饮料类0.3mg/L

酒类(蒸馏酒、黄酒除外)0.2

蒸馏酒、黄酒0.5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0.5

冷冻饮品0.3

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液态产品除外)0.15(以粉状产品计)

液态产品0.02(以即食状态计)

婴幼儿辅助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鱼类、肝类、蔬菜类的产品除外)0.2

添加鱼类、肝类、蔬菜类的产品0.3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除外)0.25

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0.3

其他类

果冻0.5

膨化食品0.5

茶叶5.0

干菊花5.0

苦丁茶2.0

蜂产品

蜂蜜1.0

花粉0.5

a

P稻谷以糙米计。

3

GB2762—2012

4.1.2检验方法: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镉

4.2.1食品中镉限量指标见表2。

表2食品中镉限量指标

限量(以Cd计)

食品类别(名称)

mg/kg

谷物及其制品

a

谷物(稻谷PP除外)0.1

谷物碾磨加工品(糙米、大米除外)0.1

a

稻谷PP、糙米、大米0.2

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除外)0.05

叶菜蔬菜0.2

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芹菜除外)0.1

芹菜0.2

水果及其制品

新鲜水果0.05

食用菌及其制品

新鲜食用菌(香菇和姬松茸除外)0.2

香菇0.5

食用菌制品(姬松茸制品除外)0.5

豆类及其制品

豆类0.2

坚果及籽类

花生0.5

肉及肉制品

肉类(畜禽内脏除外)0.1

畜禽肝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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