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1295-2023 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规范

DB33/T 1295-2023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T 1295-2023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5-29
实施日期
2023-06-29
发布单位/组织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

CCSA12

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1295—2023

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规范

Specifictionformanagementandserviceofpublicwelfarepost

2023-05-29发布2023-06-29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T1295—202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衢州市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杭州纵点数据科技

有限公司、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柯城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衢江区就业管理中心、龙游县人才和就

业管理中心、江山市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志军、叶立乾、万克勇、廖文龙、方玮、王海伦、宣海英、郑培、刘红莉、

吴璐璐、江建祥、钱家彬、吕琰、王娉。

I

DB33/T1295—2023

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的用人单位要求、管理服务内容、档案管理与安全、服务质量改

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和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简称“用人单位”)开展的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T18894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35273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GB/T33531—2017就业援助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33531—201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就业困难人员peoplewithjob-huntingdifficulties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实

现就业的人员。

[来源:GB/T33531—2017,3.1,有修改]

3.2

公益性岗位publicwelfarepost

由政府投资开发,用于安置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援助对象的岗位。

[来源:GB/T33531—2017,3.3]

4用人单位要求

4.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人员招聘原则,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群众的指

导和监督。

4.2应具有固定场所、无违纪违法行为记录、稳定运行1年以上,并具备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能力和

承担社会责任意愿。

4.3应建立公益性岗位相关管理服务制度,在服务场所予以公布。

4.4应配备从事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人员。

4.5可委托第三方组织提供开展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签订服务合同。

4.6愿意安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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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理服务内容

5.1岗位增设

按属地原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增设申请,撰写公益性岗位增设报告,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用人单位填写公益性岗位登记审批表(参见附录A),提交备案。

5.2发布公告

5.2.1向社会发布已认定公益性岗位信息及需求,组织招聘就业困难人员,也可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组织招聘。

5.2.2可利用网站、招聘会、公告栏等公众平台对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公益性岗位类别、劳动报酬、

安置程序等内容进行公告。

5.3受理申请

5.3.1应向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申报审批表(参见附录B),并受理就业困难人员

公益性岗位安置申请。

5.3.2应核实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申请信息,确定拟录用名单。

5.3.3应将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申报表报送乡镇(街道)录入省人社数字平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审核。

5.4签订协议

5.4.1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用人单位应在就业困难人员所在村(社区)公示录用名单,

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应按规定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内

容构成要素参见附录C),做好就业登记。

5.4.2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的签订期限最长不超过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享受期限。

5.4.3应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上传省人社数字平台。

5.4.4公示结束后,对在录用环节中因报名者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造成计划出现缺额的,应

依次递补。

5.5岗位管理

5.5.1应通过“一对一”指导、“师带徒”实操教学等形式,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提供针对性的岗

位技能交流。

5.5.2应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督促在岗人员履行岗位职责、遵

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保留台账,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5.5.3应定期向乡镇(街道)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报酬、岗位履

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等情况。

5.5.4应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

的原则,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5.6支付劳动报酬

5.6.1应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报酬。

5.6.2宜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5.7申请补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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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用人单位在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相关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申请资料包括:

a)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参见附录D);

b)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明细表(参见附录E);

c)劳动报酬发放的银行转账等凭证以及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凭证;

d)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复印件)(系统共享);

e)身份证(复印件)(系统共享)。

5.7.2受委托开展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的第三方组织,可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的协议中

约定补贴发放的时间、方式、条件等内容。

5.8退出管理

5.8.1应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人员到期退出提前进行预警、提醒,辞

退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并上报。

5.8.2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办理退出手续:

a)通过用人单位吸纳、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b)自愿退出岗位的;

c)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已满规定期限的;

d)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e)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5.8.3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负责清退:

a)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b)本人未提供真实劳动的;

c)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人员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d)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e)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经提醒三次整改仍不到位的;

f)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g)其他不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

5.9其他服务

5.9.1应以岗位需求为导向,围绕岗位相关政策、职业道德、安全生产、消防知识及卫生防疫,为公

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提供宣传途径多元、宣传信息可信、宣传方式多样的政策宣传。

5.9.2宜以适当形式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予以关心关怀。

5.9.3应提供差异化的后续服务:

a)为有转岗、劳动意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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