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499.1-2004 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GA 499.1-2004 Aerosol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Part 1:Condensed aerosol fire extinguishing device

行业标准-公共安全 中文简体 废止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XF 499.1-2010 | 页数:2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A 499.1-2004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公共安全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4-06-04
实施日期
2004-10-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归口单位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CSBTS/TC113/SC2)
适用范围
GA 499的本部分规定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的型号编制、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无管网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本部分不适用于管网式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冷气溶胶灭火装置及应用于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气溶胶灭火装置。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起草人:
刘连喜、董海斌、李习民、高云升、岳大可、景中星、孙凤霞、盛彦锋
出版信息:
页数:26页 | 字数:48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13.220.10

C84日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499.1-2004

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Aerosolfireextinguishingsystem-

Part:Condensedaerosolfireextinguishingdevice

2004-06-04发布200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GA499.1-2004

目9吕

GA499的本部分第5,6,8章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GA499《气溶胶灭火系统》拟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第2部分:油罐用烟雾灭火装置;

—第3部分:冷气溶胶灭火装置。

本部分为GA499的第1部分。

本部分附录A~附录G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口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CSBTS/TC113/SC2)归口。

本部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西安坚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理工大学参加起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连喜、董海斌、李习民、高云升、岳大可、景中星、孙凤霞、盛彦锋。

GA499.1-2004

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范围

GA499的本部分规定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的型号编制、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

输、贮存和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无管网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本部分不适用于管网式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冷气溶胶灭火装置及应用于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气溶

胶灭火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A49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1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0,egvISO780;1997)

GB9108工业导火索

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1246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A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A61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GA500气溶胶灭火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A499的本部分。

3.1

热气溶胶灭火荆发生荆(以T简称“气溶胶发生剂”)condensedaerosolextinguishingagentform-

ingcompound(abbreviateaerosolformingcompound)

可通过燃烧反应产生热气溶胶灭火剂的固体化学混合药剂,一般由氧化剂、还原剂及添加剂组成。

3.2

热气溶胶灭火装里(以T简称“灭火装置”)condensedaerosolfireextinguishingdevice(abbreviate

extinguishingdevice)

使气溶胶发生剂通过燃烧反应产生气溶胶灭火剂的装置。通常由引发器、气溶胶发生剂和发生器、

冷却装置(剂)、反馈元件、外壳及与之配套的火灾探测装置和控制装置组成。

3.3

引发器actuatingdevice

能通过电、热、化学、机械等方法给气溶胶发生剂提供燃烧反应所必需的初始能量的部件。

3.4

封闭空间非密封度sealfailureparameter

表示封闭空间的非密封程度,其值为防护区内不能关闭的开口面积与防护区体积之比,M-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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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灭火效能applicationdensity

扑灭单位封闭空间容积内特定类型的火所需要的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g/rn%

3.6

喷射滞后时间dischargingdelaytime

灭火装置从接通启动信号到喷口开始喷出气溶胶灭火剂的时间。

3.7

喷射时间dischargetime

灭火装置启动后气溶胶灭火剂从喷口喷出到停止喷出的时间。

3.8

灭火时间extinguishingtime

灭火装置从停止喷出气溶胶灭火剂至扑灭明火的时间。

3.9

K型气溶胶灭火装里typeKaerosolfireextinguishingdevice

指充装含有300o(W/W)以上硝酸钾的气溶胶发生剂的灭火装置。

3.10

S型气溶胶灭火装置typeSaerosolfireextinguishingdevice

指充装含有35%-50%(W/W)硝酸铭,同时含有10%20肠(W/W)硝酸钾的气溶胶发生剂的灭

火装置。

4分类

4.1按灭火装置安装方式可分为:

a)落地式灭火装置;

b)悬挂式灭火装置。

4.2按灭火装置充装气溶胶发生剂的主化学组分可分为:

a)S型气溶胶灭火装置;

b)K型气溶胶灭火装置;

c)其他型气溶胶灭火装置。

5型号编制

5.1编制方法

QRRXX/XX

火装置安装方式(L代表落地式,G代表悬挂式,……)

火装置类别((S代表S型,K代表K型,……)

灭火类别,A代表可灭A类表面火,其他可不标注

气溶胶发生剂质量kg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一气溶胶灭火系统

5.2标记示例

QRR2A/KL表示为落地式安装,K型,可灭A类表面火,气溶胶发生剂标称质量为2kg的热气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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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灭火装置。

6要求

6.1工作环境要求

6.1.1工作环境温度范围:一20℃一+55-C,

6.1.2工作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95%0

6.1.3当工作环境温度范围和相对湿度超出上述范围时,应在灭火装置上明显处标出,下述相关试验

要求和试验方法也应按此范围作相应调整。

6.2外观

6.2.1表面涂层应色泽均匀、光滑,无龟裂、气泡和明显流痕、划伤等缺陷。

6.2.2标牌、标贴应齐全、正确,内容应符合10.1.1的要求,文字符号及标志清晰无明显摺皱、气泡等

缺陷。

6.2.3紧固件应牢固无松动,饭金、冲压零件表面应无毛刺和机械损伤等缺陷。

6.2.4灭火装置的外壳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明显凹凸不平现象。

6.2.5铭牌应牢固地设置在灭火装置的明显部位。

6.3材料

灭火装置的外壳和其中的所有零部件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制造或经过防腐蚀处理。

6.4喷射性能

6.4.1喷射时间

6.4.1.1灭火装置充装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大于1kg时,在20℃士5℃的试验条件下,其喷射时间不

应大于120so

6.4门.2灭火装置充装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小于等于1kg时,在20℃士5℃的试验条件下,其喷射时

间不应大于40so

6.4.2喷射滞后时间

采用电引发器的灭火装置充装额定质量的气溶胶发生剂,在20℃士5℃的试验条件下,其喷射滞后

时间不应大于5s.

6.4.3喷口温度

灭火装置充装额定质量的气溶胶发生剂,在20℃士5℃的试验条件下,落地式灭火装置的喷口温度

不应超过1800C,悬挂式灭火装置的喷口温度不应超过200-C,

6.4.4喷射过程及状态要求

6.4.4.1灭火装置在接通启动信号后应能正常喷射。

6.4.4.2在喷射期间,喷口处应无火星,喷射期间或喷射后应无残渣外溢。

6.4.4.3喷射结束后,外壳不应出现变形、烧穿或壳体表面(悬挂式允许表面油漆层有焦糊现象)引燃

等现象。

6.4.5表面温度

灭火装置充装额定质量的气溶胶发生剂,在20℃士5℃的试验条件下,喷放后其表面最高温度(不

含喷口处)落地式灭火装置不应超过1000C,悬挂式灭火装置不应超过2000C.

6.5气溶胶发生剂充装质f要求

灭火装置中单具气溶胶发生器的气溶胶发生剂充装质量偏差不得超过其标称质量的士2%0

6.6环境适应性要求

6.6.1高温性能

灭火装置在55℃士2℃环境温度下保持24h,试验期间不应出现误动作,试验后其喷射性能应符合

6.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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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低温性能

灭火装置在一20℃士2℃环境温度下保持24h,试验后其喷射性能应符合6.4的要求。

6.6.3湿热性能

灭火装置在温度40℃士20C,相对湿度9000-95%的环境下保持24h,试验后其喷射性能应符合

6.4的要求。

6.7抗振性能

按7.8规定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试验期间不应出现误动作,试验后灭火装置的各部件应无松动、

变形或结构损坏并能正常启动和喷放。

6.8抗冲击性能

悬挂式灭火装置按7.9规定的方法进行冲击试验,试验期间不应出现误动作,试验后灭火装置的各

部件应无变形或结构损坏并能正常启动和喷放。

6.9绝缘要求

6.9.1壳体绝缘要求

在正常大气条件下,灭火装置上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n,

电源插头与壳体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50Mn,

6.9.2气溶胶灭火剂沉降物绝缘要求

6.9.2.1气溶胶灭火剂沉降物绝缘水平分为两级:一级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S1,二级绝缘电阻不应

小于1MO.

6.9.2.2按7.10.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K型灭火装置沉降物绝缘水平不得低于二级;s型灭火装置

沉降物绝缘水平不得低于一级。

6.10灭火性能

6.10.1A类木垛火灭火要求

按7.11.2,7.12.2规定的方法进行A类火灭火试验,在装置喷放结束后60s内应扑灭明火。装置

喷放结束继续抑制10min后,开启试验空间通风,木垛不得复燃。

6.10.2B类火灭火要求

按7.11.3,7.12.3规定的方法进行B类火灭火试验,应在装置喷放结束后30s内灭火。

6.11浓度分布要求

按7.13规定的方法进行浓度分布试验,应在装置喷放结束后30s内灭火。

6.12电引发器

6.12.1基本要求

气溶胶灭火装置中的电引发器采用电点火头做引发元件时,应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电引发元件。

6.12.2工作电压和启动电流

电引发器的工作电压不应大于24Vd.c.o

电引发器的启动电流不应大于生产单位公布值。

6.12.3安全电流

在正常大气条件下,通以150mA电流,持续5min,电引发器不应动作。

6.12.4静电感度

按7.14.3规定的方法进行静电感度试验,试验时电引发器不应动作。

6.12.5寿命要求

按7.14.4规定的方法进行寿命试验,电引发器的寿命不应低于灭火装置气溶胶发生剂的有效使用

期。试验后电引发器能正常启动,性能符合6.12.2,6.12.3和6.12.4的要求

6.12.6动作可靠性要求

电引发器在20℃士5℃和正常大气环境条件下,按7.14.5试验方法进行动作可靠性试验,电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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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应能可靠动作。

6.13热引发器

使用导火索作为热引发器时,其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6.13.1外观

导火索索杆应均匀,不允许有发霉、损伤、明显油污、剪断处散头、外层线在同一索段有两根或两根

以上断(并)线的现象,索头必须封以防潮剂。

6.13.2燃烧时间

导火索燃烧时间应不小于3s/m,

6.13.3燃烧性能

导火索在传火时不允许有断火、透火、外壳燃烧及爆声。

6.13.4抗水性能

导火索在温度为20℃士50C、深度为1m的静水中浸泡4h,燃烧速度和燃烧性能应符合6.13.2,

6.13.3的要求。

6.13.5耐高温性能

导火索在温度为55℃士2℃的恒温箱中放置2h,不允许有粘结和外壳破裂现象,取出后其燃烧性

能应符合6.13.3的要求。

6.13.6耐低温性能

导火索在温度为一20℃士2℃的条件下放置1h,不允许有裂纹和断裂现象,取出后其燃烧性能应

符合6.13.3的要求。

6.14反馈元件

设有反馈元件的灭火装置,当灭火装置启动并开始喷射时,反馈元件应能将灭火剂喷射的信号反馈

给控制装置。

6.15控制装置

6.15,控制装置的基本性能应符合GA61中的相关要求。

6.15.2控制装置还应具有检“修开关”,在灭火装置检修期间,此开关动作应能切断启动线路。开关的

状态应在控制装置上用光信号显示,灯光颜色应为黄色。

6.15.3控制装置应具有对灭火装置电引发器进行定期巡检的功能,巡检周期应可调,并能对电引发器

的断路和短路故障进行报警。

6.16配套部件

6.16.1远程启动按钮

远程启动按钮性能要求应符合GA5的要求。启动按钮应有避免人员误触及的措施。

6.16.2探测部件

火灾探测部件的性能应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6.17联动性能

灭火装置在自动、手动启动方式下,应能正常启动,状态显示应准确。不同规格的灭火装置同时进

行联动试验时,其喷出气溶胶灭火剂的时间差不应超过5s,

6.18气溶胶灭火剂

气溶胶灭火剂应符合GA500的要求。

7试验方法

7.1试验要求

7.1.1试验环境条件

除另行注明外,本章规定的试验应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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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温度:15℃一350C;

相对湿度:45%一750a;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风速:不大于3m/s,

7.1.2测试仪表要求

温度测量仪表:精度不低于士2%(如果采用热电偶进行温度测量,热电偶应为K型,直径不大于

1mm).

秒表:分度值。.1s;

称重仪器:精度m级;

氧浓度分析仪:分辨率不低于。.1%(V/V),连续测量,量程范围:0%-25%(V/V)e

7.2外观检查

目测被测试装置的外观,结果应符合6.2的要求。

7.3喷射性能试验

喷口温度测量传感器应放置在距喷口5mm以内。

将充装额定气溶胶发生剂质量的灭火装置在20℃士5℃的环境下放置24h后,采用手动启动灭火

装置,用秒表分别测出气溶胶的喷射滞后时间和喷射时间。用测温仪器分别测量灭火装置正面(除喷口

外)、顶部、侧面和背面在灭火装置喷射过程中和喷射结束后壳体的最高表面温度。其结果应符合

6.4.16.4.5的要求。

7.4气溶胶发生剂充装质f检验

用称重仪器称得单具气溶胶发生器中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其质量偏差可通过下面的公式(”求

得,其结果应符合6.5的要求。

I=仁(m,一mm/)2,]X100%························……(1)

式中:

fi一一质量偏差,%;

m,—实测单具气溶胶发生器中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m2—单具气溶胶发生器中气溶胶发生剂的标称质量,单位为千克(k妇。

7.5高温试验

将灭火装置置于+55℃士2℃的试验箱中,保持24h,取出后立即启动,结果应符合6.6.1的要求。

7.6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