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2278.2-2024 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 第2部分:公共服务设施

DB42/T 2278.2-2024

湖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2/T 2278.2-2024
标准类型
湖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9-22
实施日期
2025-01-22
发布单位/组织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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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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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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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91.020

CCSP50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2278.2—2024

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

第2部分:公共服务设施

Constructionstandardsofgreenandlow-carbonincountytown—

Part2:Publicservicefacilities

2024-09-22发布2025-01-22实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42/T2278.2—2024

目次

前言................................................................................III

引言..................................................................................V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规定............................................................................3

5设施分类与服务人口基数..............................................................3

5.1设施分类........................................................................3

5.2服务人口基数....................................................................3

6基础保障型设施......................................................................5

6.1教育设施........................................................................5

6.2医疗卫生设施....................................................................6

6.3社会福利设施....................................................................9

7复合利用型设施.....................................................................10

7.1公共文化设施...................................................................10

7.2公共体育设施...................................................................12

8标准实施及评价.....................................................................14

附录A(资料性)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15

参考文献.............................................................................16

I

DB42/T2278.2—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是DB42/T2278《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的第2部分。DB42/T2278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居住社区

——第2部分:公共服务设施

——第3部分:交通系统

——第4部分:市政基础设施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市交通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湖

北省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部分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江、邓木林、胡展鸿、戴文博、杨敏燕、杜刚诚、刘鹏飞、陈涛、李妮、吴

亚男、周嘉豪、韩博文、韦昭、张媛、黄凯昕、钟琪、汪宜漾、闫建龙、姜浩、步兵、陈咏仪、姜晓艳、

盛义义、孙港、李婷婷、黄丽娴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电话:027-

68873063,邮箱:bkc@。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邮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

究院有限公司,电话:020-83870527,邮箱:gzpixcbz@163.com,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10号,

邮编510060。

III

DB42/T2278.2—2024

引言

为指导各地科学有序推进以县域为统筹单元、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就地城镇化建设,立足县城小、

弱、散、特的特征,以县城需要和现行标准未覆盖为原则,以绿色低碳理念为引领,制定《县城绿色低

碳建设标准》,标准由四个部分构成。

——第1部分:居住社区。目的是落实绿色低碳发展要求,结合县城特征对县城和县级市城区居

住社区的做出建设指引。

——第2部分:公共服务设施。目的是为县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提供总体配置、规模指标、

服务范围、空间布局等方面的要求。

——第3部分:交通系统。目的是规范县城交通系统规划建设,补齐县城交通短板弱项,增强县

城交通承载能力,指导县城交通绿色低碳发展。

——第4部分:市政基础设施。目的是以“绿色低碳、安全韧性、科学统筹、合理布局、智能高

效”为原则,对县城市政基础设施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和建设。

V

DB42/T2278.2—2024

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

第2部分:公共服务设施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县城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与服务人口基数、基础保障型设施和复合利用型设施规划建设

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县城及县级市城区的县级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县城公共服务设施”),县

城新增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规划建设应按本文件执行,老旧城区范围内及现状改建、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推动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文

件。

GB/T34281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分类配置要求

GB50437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JGJ57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66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建标108-2008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建标135-2010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建标145-2010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建标156-2011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181-2017殡仪馆建设标准

建标184-2017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

建标192-2018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DB42/T2278.3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第3部分:交通系统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县城公共服务设施countypublicservicefacilities

位于县城,服务于居民教育、医疗、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等基本需求的县级公共服务设施总称。

3.2

服务人口基数servicepopulationbase

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依赖某项服务或设施的人口总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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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综合类特殊教育学校comprehensivespecialeducationschool

容纳不同类型的残疾人口,统筹配置教育设施的特殊教育学校。

3.4

医疗卫生设施medicalhealthfacilities

提供医疗服务和保障公共卫生的各种机构,包括医院、专业公共卫生设施两大类。

3.5

专业公共卫生设施specializedpublichealthfacilities

专门用于预防疾病、促进健康和延长寿命的公共卫生设施,包括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急救中心、血站等。

3.6

社会福利设施socialwelfarefacilities

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各类设施,以及公益性殡葬设施。

3.7

老年养护院nursinghomefortheaged

为介助和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餐饮服务、医疗保健、康复娱乐、心理疏导、临终关怀等服务的

各类配套设施机构,包括敬老院、护理院、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机构。

[来源:GB50437—2007,2.0.4,有修改]

3.8

养老院oldpeople'shome

为自理、介助和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起居、餐饮服务、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的各类配套设

施机构,包括养老院、老年公寓、福利院。

[来源:GB50437—2007,2.0.3,有修改]

3.9

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comprehensiveservicefacilitiesforthedisabled

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法律服务和信访等综合服务的设施机构。

3.10

综合文化馆culturecomplex

融合图书阅览、文化展示、演艺活动、会议论坛等功能于一体,具有公共公益群众文化服务性质的综

合性文化场所。

3.11

体育公园sportpark

以体育活动为主题规划设计的,封闭或半封闭的、集体育运动场地和设施与自然绿化景观融合一体、

具备体育运动、休闲游憩和儿童游乐多功能复合型的活动场所。

[来源:GB/T44092-2024,3.1]

3.12

全民健身中心publicfitnessactivitycenter

以室内为主、不设固定看台的,专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性体育设施。

[来源:GB/T34281—2017,3.1,有修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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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本规定

4.1县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因地制宜,与服务人口规模、县发展目标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满足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就地城镇化发展需要。

4.2县城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利用,功能关联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合并设置并复合利用,提高使

用效率,增加运营效益。

4.3县城公共服务设施应采用低能耗建筑和低碳建筑形式,采用一种及以上可再生能源,提升公共服务

设施建筑绿色低碳运行水平,同时考虑未来功能转化和改扩建需要,预留发展空间。新建公共服务设施项

目建筑应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既有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应逐步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实施。

4.4县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满足平急两用要求,注重功能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宜依托学校、体育场馆等进行综合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建设。

4.5县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体现地方特色,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与传统风貌。

4.6县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宜在县城中心区布局,结合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空间统筹建设,塑造现代

化、品质化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县城风貌。

4.7县城公共服务设施应具备良好的道路交通与停车条件,与公共交通站点相结合设置,各类公共服务

设施停车设施配置按照DB42/T2278.3中规定执行。

4.8县城公共服务设施应对标所在地级市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5设施分类与服务人口基数

5.1设施分类

县城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基础保障型和复合利用型两大类:

a)基础保障型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重点对标所在地级市水

平,扩大服务覆盖面,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b)复合利用型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体育设施,重点加强设施综合建设及复合利用,

全面提升供给效能。

5.2服务人口基数

5.2.1县城公共服务设施重点面向县城常住人口、农村进城人口和外出务工返乡人口三类人群,统筹兼

顾县域人口。

5.2.2县城人口按照10万人以下、10万人~20万人、20万人以上三个类别划分,县域人口按照50万人

进行划分。

5.2.3县城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范围分为县城、县城及周边、县域三类。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和

教育设施中的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应以县域人口作为基数,小学、初中应以服务县城人口

为基础,兼顾考虑校车单程不超过10km范围内区域覆盖人口作为基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以县城人口

作为基数。县城公共服务设施服务人口基数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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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公共服务设施服务人口基数

设施分类设施名称服务人口基数

小学

初级中学县城及周边人口

中小学校

九年一贯制学校

普通高中

盲校、聋校

教育设施

特殊教育学校培智学校

综合类特殊教育学校县域人口

职业高中

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技校

综合医院

中医类医院

精神专科医院

基础保

医院传染病医院

障型设专科医院

儿童医院

医疗卫生设施其他专科医院县域人口

护理院

急救中心(站)

采供血机构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妇幼保健院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养老院

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老年养护院(含敬老院、县级特困人员

社会福利设施供养机构)

县域人口

儿童社会福利设施儿童福利院

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公益性殡葬设施殡仪馆和火化设备配套

图书阅览设施公共图书馆

综合博物馆

复合利科技馆

用型设公共文化设施博物展览设施城市规划展览馆县城人口

施公共美术馆

纪念馆

表演艺术设施剧场/音乐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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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公共服务设施服务人口基数(续)

设施分类设施名称服务人口基数

文化馆(群众艺术馆)

工人文化宫

复合利公共文化设施群众文化活动设施青少年宫

用型设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县城人口

施老年大学

全民健身中心

公共体育设施

体育公园

6基础保障型设施

6.1教育设施

6.1.1中小学校

县城中小学校应根据服务人口分布均衡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a)县城小学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50m,初级中学不宜超过1500m,九年一贯制学校应遵从小学的服务

半径进行布局;

b)高中宜在县城集中布局,县域人口规模不超50万人时,应有1所~2所达到市级示范性及以上

高中水平;县域人口规模超50万人时,至少应有3所达到市级示范性及以上高中水平。

县城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应规模适度,原则上不得新建超大规模中小学校。在受到用地条件限制确

需集中布局学校,或因人口规模不足确需建设小、微型学校时,应对学校规模进行充分论证,保证适龄儿

童就近入学。

a)小学:规模不宜超过2000人;不宜低于18班,不宜高于36班;每班人数不应超过45人,远期

目标不应超过35人。

b)初中:规模不宜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宜超过2500人);不宜低于18班,不宜高于

48班;每班人数不应超过50人,远期目标不应超过40人。

c)普通高中:新建普通高中学校规模不应超过3000人;不宜低于18班,不宜高于60班;每班学

生数不应超过50人。

县城中小学校用地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a)生均用地指标:用地宜规整、便于充分利用,用地规划应安排必要的校舍、校道、绿地,以及与

其办学规模相对应的运动场地,生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

b)生均建筑指标:必配校舍生均建面应符合表2中非寄宿制学校要求,部分及完全寄宿制学校基于

规划寄宿人数参照表2中寄宿制一栏设置,配置内容与面积指标应符合建标102的规定。

c)生均体育场/馆指标:应符合表2,配置内容与规格不宜低于所在地级市标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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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中小学校生均用地和建筑指标

项目类型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九年制学校

生均用地面积非寄宿制15~2020~25≥25

(平方米/生)寄宿制≥32≥34≥36

小学阶段参照小学

生均建筑面积非寄宿制≥9≥10≥14

标准,初中阶段参

(平方米/生)

寄宿制≥15.2≥16.7≥20.7照初级中学标准

生均体育场/馆面积

—≥9≥10.2≥10.2

(平方米/生)

6.1.2特殊教育学校

县城特殊教育学校应主要根据县域人口及残疾学生数进行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县域人口不足20万人的,宜在市(州)范围内统筹规划建设特殊教育学校,并应创造条件方便

学生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

b)县域人口20万人以上的县城或残疾儿童相对较多的,应独立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并根据需

要设立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班。

c)鼓励在中等职业学校建立特殊教育班。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按照建标156的规定执行。

办学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

a)盲、聋校为9班、18班,12人/班。

b)培智学校为9班、18班,8人/班。

c)综合类特殊教育学校规模应按需根据类型累加,每类班级不宜小于9个班。

6.1.3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应统一纳入县(市)高中阶段学校设置规划,根据县域人口进行设置,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a)每个县应至少集中设置1所中等职业学校。

b)生源过少、办学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可统筹设立综合类职业学校,或与其他教育设施合并设置,

宜共用服务设施和实训实习基地。

c)中等职业学校配置内容与面积指标应符合建标192的规定。

中等职业学校应结合县域产业基础,优先布局在县城。应加强兼具生产、教学功能产教融合实训

基地建设,鼓励校企合作、深化产教融合。

县城新建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少于40000

㎡,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4000㎡,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于20㎡。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规模应按在校学生人数确定,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学资源状况等相

协调,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宜在5000人以下。

6.2医疗卫生设施

6.2.1一般规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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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应配置不少于1所综合医院、1所中医医院、1所妇幼保健院、1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

保证1所医院能够提供传染病、精神病医疗服务。其他医疗卫生设施应按所在区域内常住人口数进行选配

或综合设置。每个县至少有1所三级医院和1~2个县域医疗次中心,50万人口以上的县应至少有1家500

床以上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10万人口以下的县应整合设置公立医院,妇幼保健院全部达到二级水平。配

置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医疗卫生设施分类和配置规定

设施分类设施类型50万人以下50万人以上

综合医院▲▲

中医类医院▲▲

精神专科医院△(应依托综合医院)○

医院专科医传染病医院△(应依托综合医院)△(宜依托综合医院)

院儿童医院△△

其他专科医院△△

护理院○○

急救中心(站)○(应依托综合医院)▲

采供血机构△△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妇幼保健院▲▲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注1:▲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配建的项目,△为可配建的项目

注2:表中的人口为县域常住人口

注3:中医类医院包括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院

注4:专科医院主要包括儿童、精神病、传染病、妇产、肿瘤、职业病、口腔、康复等医院

6.2.2医院

医院建设规模,分为100床以下、100床~299床、300床~499床、500床~799床、800床~

999床、1000床以上共6个级别。

综合医院床均用地指标可参照表4的规定,中医类医院及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综合医院并结合

实际需求确定。

表4综合医院床均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建设规模100床以下100床~299床300床~499床500床~799床800床~999床1000床以上

用地指标

120118116114112110

(平方米/床)

新建医院应以多层建筑为主,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5%,容积率不宜大于1.5,绿地率不宜小于35%,

单项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不宜大于11hm²。

县域公立医院常住人口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不应低于0.25平方米/人,部分县级市可预留市

级医院用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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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医院的基本设施用房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业务管理和院内

生活用房。中医医院应增加药剂科,精神专科医院应增加康复治疗。基本设施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各类医院基本设施用房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建设规模100床以下100床~299床300床~499床500床~799床800床~999床1000床以上

综合医院

108110113116114112

(平方米/床)

中医医院100105108110108105

(平方米/床)

妇女儿童医院

113115118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