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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Y 9706.250-2021 医用电气设备 第2-50部分:婴儿光治疗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现行
    译:YY 9706.250-2021 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Part 2-50: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the basic safety and essential performance of infant phototherapy equipment
    适用范围:GB 9706的本部分规定了ME设备和ME系统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以下简称ME设备和ME系统)。 如果一章或一条明确指出仅适用于ME设备或ME系统,标题和 章或条的正文会说明。如果不是这种情况,与此相关的章或条同时适用于ME设备和ME系统。 除7.2.13和8.4.1外,本部分范围内的ME设备或ME系统的预期生理效应所导致的危险(源)在本部分中没有具体要求。 替换: 本部分规定了婴儿光治疗设备的安全要求。然而,若制造商已在其风险管理文档中表明,与通过设备治疗带来的好处相比,相关危害风险能维持在可接受范围内,则符合特定条款且具有同等安全性的替代方法将不被视为违反相关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婴儿光治疗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也称为ME设备。 若某个条款或子条款特定地只适用于ME设备或ME系统,则该条款或子条款的标题和内容将明确说明这一点。若没有明确说明,则该条款或子条款适用于相关的ME设备和ME系统。 除通用标准中7.2.13和8.4.1外,本部分的专用要求不包括本部分范围内的ME设备或ME系统的预期生理机能的固有危害。 注: 见通用标准中4.2。 本部分不适用于: ——在医疗使用中通过毯子、衬垫或床垫提供热量的装置,信息见YY 9706.235; ——婴儿培养箱,信息见YY 0455; ——婴儿转运培养箱,信息见YY 9706.220; ——婴儿辐射保暖台,信息见GB 11243。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11.040.60治疗设备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C40医用光学仪器设备与内窥镜
    发布单位或类别:(CN-YY)行业标准-医药 | 发布时间: 2021-03-09 | 实施时间: 2023-05-01
  • YY 9706.233-2021 医用电气设备 第2-33部分:医疗诊断用磁共振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现行
    译:YY 9706.233-2021 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Part 2-33: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the basic safety and essential performance of magnetic resonance equipment for medical diagnosis
    适用范围:GB 9706的本部分规定了ME设备和ME系统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以下简称ME设备和ME系统)。 如果一章或一条明确指出仅适用于ME设备或ME系统,标题和 章或条的正文会说明。如果不是这种情况,与此相关的章或条同时适用于ME设备和ME系统。 除7.2.13和8.4.1外,本部分范围内的ME设备或ME系统的预期生理效应所导致的危险(源)在本部分中没有具体要求。 替换: 本部分规定了医疗诊断用磁共振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医疗诊断用磁共振设备(以下简称ME设备)。 本部分不涵盖磁共振设备预期用途之外的应用。 如果一个条款或子条款专门预期仅适用于ME设备,或仅适用于ME系统,该条款或子条款的标题和内容将会说明。否则,该条款或子条款同时适用于ME设备和ME系统。 本部分不涵盖磁共振设备或磁共振系统在介入过程中使用的特殊要求。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11.040.55诊断设备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C43医用射线设备
    发布单位或类别:(CN-YY)行业标准-医药 | 发布时间: 2021-03-09 | 实施时间: 2023-05-01
  • YY/T 0061-2021 特定电磁波治疗器 现行
    译:YY/T 0061-2021 Specified electromagnetic wave therapy equipment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特定电磁波治疗器(以下简称治疗器)的结构与组成、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符合辐射器所含元素在一定温度下受热激发,产生出的能量主要分布在2 μm~25 μm波长范围内电磁波的治疗器。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11.040.60治疗设备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C42理疗与中医仪器设备
    发布单位或类别:(CN-YY)行业标准-医药 | 发布时间: 2021-03-09 | 实施时间: 2023-05-01
  • YY 9706.210-2021 医用电气设备 第2-10部分:神经和肌肉刺激器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现行
    译:YY 9706.210-2021 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Part 2-10: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the basic safety and essential performance of nerve and muscle stimulators
    适用范围:GB/T 1的本部分规定了标准的结构、起草表述规则和编排格式,并给出了有关表述样式。 本部分适用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写,其他标准的编写可参照使用。 替换: 本部分规定了物理医学实践所用的神经和肌肉刺激器(以下简称ME设备)的安全要求。包含经皮电神经刺激器和电肌肉刺激器。 注1: 肌肉刺激器也可被认为是神经肌肉刺激器。 注2: 在“特殊指南和原理说明”部分对一些较为重要的要求作了注解,参见附录AA。 本部分不适用于下列ME设备: ——用于植入的或与被植入电极连接的ME设备; ——用于脑刺激用的ME设备(如电痉挛治疗ME设备); ——用于神经病学研究的ME设备; ——外部心脏起搏器(见YY 0945.2); ——用于诱发反应诊断的ME设备(见YY 9706.240); ——用于肌电图的ME设备(见YY 9706.240); ——心脏除颤ME设备(见GB 9706.8)。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11.040.60治疗设备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C42理疗与中医仪器设备
    发布单位或类别:(CN-YY)行业标准-医药 | 发布时间: 2021-03-09 | 实施时间: 2023-05-01
  • YY 9706.240-2021 医用电气设备 第2-40部分:肌电及诱发反应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现行
    译:YY 9706.240-2021 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Part 2-40: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the basic safety and essential performance of electromyographs and evoked response equipment
    适用范围:替换: 本部分规定了肌电及诱发反应设备(以下简称为ME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ME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注: 肌电反馈设备,对肌肉收缩的捕获是基于肌电图,属于这个标准的范围。 如果一个条款或子条款专门预期仅适用于ME设备,或仅适用于ME系统,该条款或子条款的标题和内容将会说明。如果不是这样的话,该条款或子条款同时适用于ME设备和ME系统。 下述ME设备排除在外: 预期用于经皮神经电刺激和肌肉电刺激的ME设备(参见YY 9706.210)。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11.040.55诊断设备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C39医用电子仪器设备
    发布单位或类别:(CN-YY)行业标准-医药 | 发布时间: 2021-03-09 | 实施时间: 2023-05-01
  • YY 9706.257-2021 医用电气设备 第2-57部分:治疗、诊断、监测和整形/医疗美容使用的非激光光源设备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专用要求 现行
    译:YY 9706.257-2021 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Part 2-57: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the basic safety and essential performance of non-laser light source equipment intended for therapeutic,diagnostic,monitoring and cosmetic/aesthetic use
    适用范围:GB 9706的本部分规定了ME设备和ME系统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以下简称ME设备和ME系统)。 如果一章或一条明确指出仅适用于ME设备或ME系统,标题和 章或条的正文会说明。如果不是这种情况,与此相关的章或条同时适用于ME设备和ME系统。 除7.2.13和8.4.1外,本部分范围内的ME设备或ME系统的预期生理效应所导致的危险(源)在本部分中没有具体要求。 替换: 本部分适用于波长范围在200 nm~3 000 nm、一个或多个非激光光辐射源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预期在人体或动物身上产生非视觉光生物效应,用于治疗、诊断、监测和整形/医疗美容或动物应用;以下称为光源设备(LS设备,Light Source Equipment)。 本部分不适用于日光浴、眼科仪器或婴儿光疗设备。 注: 本部分的安全要求仅描述对眼睛和皮肤的危害;对内部组织的危害不在本部分范围内。 LS设备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光辐射源,它可以带有或不带有电源,也可以合并到一个复杂的系统内,该系统包括光学、电气或机械系统,也可包括其他辐射源。 注: 附录AA~附录EE包括通用指导目的和许多典型的案例。但是,不能认为附录是确定的或者完整的。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01.040.01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 (词汇)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C40医用光学仪器设备与内窥镜
    发布单位或类别:(CN-YY)行业标准-医药 | 发布时间: 2021-03-09 | 实施时间: 2023-05-01
  • YY 9706.220-2021 医用电气设备 第2-20部分:婴儿转运培养箱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现行
    译:YY 9706.220-2021 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Part 2-20: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the basic safety and essential performance of infant transport incubators
    适用范围:本部分适用于婴儿转运培养箱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要求,如婴儿转运培养箱,也称为ME设备。 如果一章或一条明确指出仅适用于ME设备或ME系统,标题和章或条的正文会说明。如果不是这种情况,与此相关的章或条同时适用于ME设备和ME系统。 除通用标准7.2.13和8.4.1外,本部分范围内ME设备或ME系统的预期生理效应中所导致的危险(源)在本部分中没有具体要求。 注: 参见通用标准的4.2。 本部分规定了婴儿转运培养箱的安全要求,但如果制造商在其风险管理文档中说明危险所带来的风险与设备的治疗收益相比,是处于一个可接受的水平,那么通过一个特别条款来展示等效安全性的符合性替代方法可被视为符合。 本部分不适用: ——通过毯子、衬垫和床垫供热的医用加热设备,详情请参见YY 0834; ——不属于婴儿转运培养箱的婴儿培养箱,详情请参见GB 11243; ——婴儿辐射保暖台;详情请参见YY 0455; ——婴儿光治疗设备;详情请参见YY 0669。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11.040.55诊断设备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C39医用电子仪器设备
    发布单位或类别:(CN-YY)行业标准-医药 | 发布时间: 2021-03-09 | 实施时间: 2023-05-01
  • YY 9706.262-2021 医用电气设备 第2-62部分:高强度超声治疗(HITU)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现行
    译:YY 9706.262-2021 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Part 2-62: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the basic safety and essential performance of high intensity therapeutic ultrasound(HITU) equipment
    适用范围:GB 9706的本部分规定了ME设备和ME系统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以下简称ME设备和ME系统)。 如果一章或一条明确指出仅适用于ME设备或ME系统,标题和 章或条的正文会说明。如果不是这种情况,与此相关的章或条同时适用于ME设备和ME系统。 除7.2.13和8.4.1外,本部分范围内的ME设备或ME系统的预期生理效应所导致的危险(源)在本部分中没有具体要求。 增加: 本部分适用于高强度超声治疗设备(以下简称ME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 本部分增加或替换了GB 9706.1中针对高强度超声治疗设备的特定条款。 若章或条特定预期仅适用于ME设备,或仅适用于ME系统,则在章或条的标题或内容中加以说明。若不是这种情况,则章或条均适用于ME设备和ME系统。 本部分范围内的ME设备和ME系统,其预期生理功能中的固有危害,除了通用标准7.2.13和8.4.1之外,不包括在本部分的特殊要求中。 注1: 又见通用标准的4.2。 注2: 在HITU声场中,由于非线性传播的影响,预计其声波波形将严重失真,因此超声测量应在准线性的条件下,然后依据IEC/TS 62556给出的步骤外推,参见IEC/TS 61949。 注3: 星号(*)作为标题的第一个字符或段落或表格标题的开头,表示在附录AA中有与该项目相关的指南和原理说明。 本部分也适用于: ——暴露于高强度治疗超声下的溶栓治疗设备; ——暴露于高强度治疗超声下的闭塞滋养血管治疗设备; ——预期用于缓解因癌症转移致骨骼上导致疼痛的设备。 本部分不适用于: ——用于理疗的超声设备(适用:GB 9706.205和YY/T 0750); ——用于碎石的超声设备(适用:GB 9706.22); ——用于热疗的超声设备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11.040.50射线照相设备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C41医用超声、激光、高频仪器设备
    发布单位或类别:(CN-YY)行业标准-医药 | 发布时间: 2021-03-09 | 实施时间: 2023-05-01
  • YY 9706.112-2021 医用电气设备 第1-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预期在紧急医疗服务环境中使用的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的要求 现行
    译:YY 9706.112-2021 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Part 1-12: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basic safety and essential performance—Collateral Standard:Requirements for 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 and medical electrical systems intended for use in the 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s environment
    适用范围:本部分规定了预期在紧急医疗服务环境中使用的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以下简称ME设备和ME系统)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按制造商的使用说明书中指出的,预期在紧急医疗服务环境(以下简称EMS环境)中使用的ME设备和ME系统。 注1:就本标准而言,制造商的预期已在使用说明书中指出。责任方和操作者必须意识到,任何超出制造商的预期用途的使用都可能对患者产生危险情况。 EMS环境包括: ——在紧急事件现场对尚未送往医院的受伤或患病患者进行处理和提供生命支持,以及在持续生命支持看护的同时,将患者送往合适的专业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看护。 ——在专业医疗机构之间转运过程中提供的监护、治疗或诊断。 本部分不适用于仅在符合YY9706.111中的家庭护理环境下使用,或仅在符合GB9706.1(且不符合YY9706.111或本部分)中的专业医疗机构下使用的ME设备和ME系统。ME设备和ME系统一般不会只用于一种环境。这些ME设备或ME系统可能用于多种使用环境,因此,如果它们也可能用于EMS环境,则包含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之内。 示例:可同时用于EMS环境和专业医疗机构环境的ME设备或ME系统。 注2:EMS环境用ME设备和ME系统可在电源不稳定的地方和室外环境条件下使用。 注3:本部分中带星号(*)的章和条在附录A中有相关原理说明。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11.040医疗设备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C30/49医疗器械
    发布单位或类别:(CN-YY)行业标准-医药 | 发布时间: 2021-03-09 | 实施时间: 2023-05-01
  • YY 9706.269-2021 医用电气设备 第2-69部分:氧气浓缩器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现行
    译:YY 9706.269-2021 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Part 2-69: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basic safety and essential performance of oxygen concentrator equipment
    适用范围:GB 9706的本部分规定了ME设备和ME系统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以下简称ME设备和ME系统)。 如果一章或一条明确指出仅适用于ME设备或ME系统,标题和 章或条的正文会说明。如果不是这种情况,与此相关的章或条同时适用于ME设备和ME系统。 除7.2.13和8.4.1外,本部分范围内的ME设备或ME系统的预期生理效应所导致的危险(源)在本部分中没有具体要求。 替换: 本部分规定了医用毯、垫或床垫式加热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该类设备是医用电气设备(以下简称ME设备)。 本部分适用于医用毯、垫或床垫式加热设备,包括预期用于预热床的加热设备。 若章或条明确指出仅适用于ME设备或医用电气系统(以下简称ME系统),章或条的标题和正文会说明。如未说明,则该章或条同时适用于ME设备和ME系统。 若章或条明确指出适用于特定类型的ME设备,如充气设备,则章或条的标题会注明。适用于本部分范围内所有类型的ME设备的章或条则不会特别注明。 除通用标准的7.2.13和8.4.1外,本部分范围内的ME设备或ME系统的预期生理效应所导致的危险不包含在本部分的专用要求中。 注1: 见通用标准4.2。 注2: 在“通用指南和原理说明”部分对一些条款作了注解,参见附录AA。与附录AA中注解相对应的条款或子条款以星号(*)进行标注。 本部分不适用于: ——预期用于物理治疗的加热设备; ——婴儿辐射保暖台,参见YY 0455; ——婴儿培养箱,参见GB 11243; ——运输培养箱,参见YY 9706.220; ——降温设备。 本部分规定了氧气浓缩器及其附件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氧气浓缩器预期用于提高输送给单个患者的气体氧浓度。此类氧气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11.040.10麻醉、呼吸和复苏设备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C46手术室设备
    发布单位或类别:(CN-YY)行业标准-医药 | 发布时间: 2021-03-09 | 实施时间: 2023-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