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3886-2023 医疗废物中转贮存设施设备管理规范

DB21/T 3886-2023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transfer and storage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for medical waste

辽宁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1/T 3886-2023
标准类型
辽宁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1-30
实施日期
2023-12-30
发布单位/组织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辽宁省人民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一院、沈阳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沈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沈阳医学院附属二院、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大连市友谊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葫芦岛市中心医院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1.040.11

CCSC50/64

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3886—2023

医疗废物中转贮存设施设备管理规范

Medicalwastetransferandstoragefacilitiesequipment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2023-11-30发布2023-12-30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1

DB21/T3886—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一般要求.........................................................................1

5相关部门职责与要求...............................................................1

6医疗废物中转贮存设施设备配备.....................................................2

7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2

附录A(规范性)医疗废物中转贮存设施设备配备及日常管理要求...........................3

附录B(规范性)医疗废物中转贮存及其设施设备监督管理要求.............................8

参考文献............................................................................10

I

DB21/T3886—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人民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一院、沈阳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沈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沈阳医学院附属二院、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大连

医科大学附属大连市友谊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葫芦岛市中心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韩克军、刘显辉、刘丹、黄牧、贾祝强、刘馨、宋鑫、张波、吴菲、朱婉、

王海旭、赵洋、毛羽丰、陈明、汉景红。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一段2号,联系电话024-23396955。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33号,联系电话024-24016649。

II

DB21/T3886—2023

医疗废物中转贮存设施设备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中转贮存设施设备配备及日常管理、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中转贮存设施设备配备及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中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疗废物medicalwaste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

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3.2

医疗废物中转贮存设施设备medicalwastetransferstorageequipmentandfacilities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后分类收集的医疗服务场所区域暂存点和医疗机构内医疗废物

集中贮存暂存间(房)和所需的设施设备。

4一般要求

4.1医疗卫生机构宜按照“设置统一、设施统一、标识统一、布局合理、切合实际”的原则,加强

医疗废物中转贮存设施设备的管理,纳入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预防职业暴露,防止医疗废物

管理不当导致的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

4.2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医疗废物中转贮存设施设备配置纳入总体建设规划及信息化建设规划,采用

数字化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4.3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工作程

序及应急预案。

4.4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中转贮存

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4.5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

露、扩散。

4.6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5相关部门职责与要求

1

DB21/T3886—2023

5.1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组织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

消毒隔离、质量管理、监测、设备设备管理及职业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防止因医疗废

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5.2感染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废物中转贮存及其设施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对本机构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

法规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指导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

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监控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监控建立医疗废物全过程(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闭环规范化质量管理。

——对工作质量进行分析并落实持续改进。建立与相关科室的联系制度,对科室的意见有调查、

反馈、落实和结果记录。

5.3后勤部门负责医疗废物中转贮存及其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负责建立医疗废物中转贮存设施设备集中贮存场所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负责落实医疗废物从产生地点运送至中转贮存场所全流程的工作要求,并有相应记录。

——负责中转贮存场所相关设施设备的配置、运转和维护,并有运行日志。

——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转运、暂存、交接至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闭环管理。

——负责落实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置及上报。

——负责医疗废物运送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及日常管理。

5.4各病区(科室)负责本病区(科室)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等日常管理工作。

6医疗废物中转贮存设施设备配备

6.1医疗废物中转贮存设施设备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对医院建筑结构布局和

职业防护的相关要求,并进行充分论证和验收。

6.2医疗废物中转贮存设施设备包括医疗废物暂存间(房)、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办公室、工作人员

洗浴间,并配备满足附录A要求的设施设备。

7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

7.1医疗废物中转贮存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依照附录A要求进行。

7.2医疗废物中转贮存设施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依照附录B要求进行。

2

DB21/T3886—2023

附录A

(规范性)

医疗废物中转贮存设施设备配备及日常管理要求

A.1医疗废物暂存间(房)

A.1.1设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间(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

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如条件不具备,

应在辖区内设置共用医疗废物暂存间(房)统一管理。

A.1.2医疗废物暂存间(房)选址应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密集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

场所等,且水平距离大于25M,设有独立通道、物理隔断,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车辆的出入。

不宜建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如因条件限制水平距离无法满足大于25M要求时,应配备空气净化装置和雾化消毒装置。

A.1.3医疗废物暂存间(房)结构整体应具备较好的密闭性,满足防锈、隔音、保温等要求。须有

防雨淋装置,地基高度应确保设施内不受雨洪冲击或浸泡。结构整体墙裙高不低于1米,必须采用防

水,防渗漏,防潮湿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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