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T 1630-2021 公共场所低压用电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规程

DB52/T 1630-2021 Low-voltage electrical equipment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regulations in public places

贵州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2/T 1630-2021
标准类型
贵州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1-10-15
实施日期
2022-02-01
发布单位/组织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贵州省能源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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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29.020

CCSK30

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1630—2021

公共场所低压用电设施(设备)

运行维护规程

Codefortheoperationofelectricalfacilitiesoflowvoltage

inpublicplaces

2021-10-15发布2022-02-01实施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2/T1630—2021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运行维护管理...................................................................................................................................................2

附录A(资料性)低压线路及设备日常巡视记录.........................................................................................7

附录B(资料性)低压配电系统试验记录...................................................................................................13

I

DB52/T1630—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省能源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志强、郑友卓、练波、金学军、曾伟、文屹、虢韬、吴卫、李巍、吕黔苏、

杨超杰、付宇、姜浩、窦陈、文忠进、肖小兵、张锐锋、陈宇、黄军凯、王冕、刘凌峰、郝树青、刘安

茳、张洋、黄伟、蔡永翔、何洪流、吴鹏、李前敏、王卓月、郭素、苗宇、李跃、张恒荣、黄如云、龙

秋风、王扬、郑书毅、田橙、华龙、付滨、袁学士、黎安俊。

II

DB52/T1630—2021

公共场所低压用电设施(设备)

运行维护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贵州省公共场所低压用电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额定电压为交流1000V及以下的各类用电设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7000.1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试验

GB/T1395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5015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DL493农村低压安全用电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户内公共场所indoorpublicplace

有顶盖且有围护结构,提供公共服务或人员活动的各种人员密集场所,如影剧院、音乐厅等类似场

所。

户外公共场所outdoorpublicplace

无顶盖或无围护结构,提供公共服务或人员活动的各种人员密集场所,如广场等类似场所。

涉水公共场所underwaterpublicplace

提供公共服务或人员活动的各种涉水的人员密集场所,如:游泳池、喷泉、河道景观等类似场所。

公共场所publicplace

提供公共服务或人员活动的各种人员密集场所,包含户内公共场所、户外公共场所、涉水公共场所。

[来源:GB20286-2006,3.1,有修改]

用电设施electricalfacilities

将电能转换成其他形式能量或用来传输、分配电能的一件(组)器件,包括使它们安全运行的所有

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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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2/T1630—2021

[来源:GB50303-2015,2.1.2,有修改]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ResidualCurrentoperatedprotectiveDevices(以下简称RCD)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能接通、承载和分断电路电流,以及在规定条件下当剩余电流达到规定值时能使

触头断开的机械开关电器或组合电器。

[来源:GB/T6829-2017,3.3.1]

特殊巡视faultinspection

在气候恶劣(如台风、暴雨等)、河水泛滥、火灾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对设备进行巡视或检查。

[来源:DL/T288-2012,3.4,有修改]

4运行维护管理

一般要求

4.1.1供用电双方应依法签订供用电安全协议。

4.1.2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分界点以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为

依据。

4.1.3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4.1.4试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试验。

4.1.5负责电气运行维护或试验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

4.1.6电气运行维护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运行系统定期巡查、

试验,做好记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用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

4.1.7应建立保障用电安全的设备维护、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4.1.8不应随意在配电线路上增加用电设备。

4.1.9用电不应采用移动插座串联跳接的方式。

4.1.10在雷雨和梅雨季节,应加强对用电设施线路、灯具、电气设备和避雷措施等进行检查,以保证

用电设施、避雷措施、防水浸措施的安全可靠。

4.1.11应制定暴雨等极端恶劣气候应急预案,并在遇到暴雨等极端恶劣气候环境突变对用电设施的安

全构成危险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必要时对用电设施进行断电处理,避免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事

后应及时对用电设施进行检查和修复。

4.1.12用电设备应有清晰、完整、正确的标识和安全警示,应有日常维护人员有效联系方式及产权人

信息,相关人员变更应及时更换信息标识。

4.1.13用电设施运行维护应配备有相关标准、规程以及设备台帐、竣工图纸、设备厂家资料、验收记

录、巡视记录、设备动作记录、缺陷和故障处理记录、试验记录等技术管理资料。

4.1.14经技术鉴定不能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设施应立即退出运行,并及时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换。

4.1.15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宜进行更换:

a)设备运行年限超过生产厂家承诺的使用年限;

b)设备关键零部件在市场已无备品备件或等效替代品。

4.1.16国家或相关部门明令淘汰或禁用的产品设备应进行更换。

4.1.17户内、涉水公共场所临时用电不应使用挂钩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用电及私拉乱接。

临时用电应安装RCD。送电前,应向用户交待临时用电安全注意事项,使用结束时应及时拆除。临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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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期间,应设专人看管临时用电设施。其中彩灯应满足下列要求:

a)彩灯的导线在人能接触的场所,应加装足够的防护措施,并悬挂警示牌;

b)彩灯对地面距离小于2.5m时,应采用特低电压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触电措施。

4.1.18户内、户外易积水场地的用电设施,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应采取附加有效措施防止人身涉水触

电,并设置明显的积水触电警示标志。

4.1.19户外临时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严禁私拉乱接,严禁使用挂钩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

b)临时用电负荷不得超过导线的允许载流量,对户外大型临时舞台、花市、展位用电等必要时应

提供负荷计算书;

c)临时使用沿地面明敷的线缆,应采用绝缘耐压的线槽板加强绝缘保护。

4.1.20涉水工程事故排查及检修时,应切断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4.1.21管理部门或产权人应根据涉水公共场所各工程的特点及竣工文件,制定运行、维护和管理规定。

4.1.22公共场所用电设施的清扫每年应不少于一次,时间宜安排在雨季到来之前。

4.1.23涉水工程日常运行时若发生下列情形应立即停机检查:

a)专业专用设备突然断水、断电;

b)控制装置指示灯、指示仪表发生异常或无指示;

c)专业专用设备发生异常振动或产生异常气味和烟雾;

d)喷泉水景等工程水形出现形态异常;

e)控制系统失灵;

f)喷泉水景等工程喷头被堵塞的数量超过总数的10%;

g)喷泉水景等工程系统缺水导致水形效果不佳;

h)水下灯具出现漏电、短路现象;

i)其他异常现象。

4.1.24涉水工程检修水泵时,应断开电源,维修时为确保安全应在切断电源之后再打开泵坑的人孔盖

或者门。

4.1.25涉水工程检修灯具时,为确保灯具维修后的防护等级仍满足规定的安全要求,应将自带电缆的

灯具整体更换;更换光源后的灯具应重新装配并按照GB7000.1的相关要求进行防水试验,满足规定的防

护等级的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4.1.26涉水公共场所应保证室(池)外给水排水管道、电线电缆保持其良好运行状态。

4.1.27涉水公共场所保证各类井、沟盖(板)不丢失,或及时更换。

巡视

4.2.1一般要求

4.2.1.1运维单位应积极建立各类有效的监督监察机制,确保巡视工作规范、有效。

4.2.1.2运维单位应配备常用运行测量仪器,巡视时宜携带相关资料表格。

4.2.1.3运维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管理的用电设施的数量、分布、设备运行状态、运维人员配置等因素,

制定能够及时发现设施用电安全隐患的定期巡检计划,并按计划定期巡检。

4.2.1.4下列情况应进行特殊巡视:

a)有外力破坏可能;

b)恶劣气象条件下(如暴雨、高温等);

c)负荷高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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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设备带缺陷运行;

e)其他特殊情况下。

4.2.1.5发生故障时,应进行故障巡视,查明故障发生地点和原因。

4.2.1.6新投入运行或大修后投入运行的电气设备,在72h内应加强巡视,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按正

常周期进行巡视。

4.2.1.7巡视工作应留下记录,记录格式可参照附录表A,也可自行编制。巡视发现的缺陷应作好记录,

建立缺陷台账。

4.2.1.8定期巡视每季度应不少于一次(雨季为每月宜不少于一次)。

4.2.2巡视范围

4.2.2.1定期巡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a)仪表及数据;

b)用电设备;

c)接地(等电位联结)装置;

d)标识牌、警示牌;

e)线缆、密集母线及沿线桥架、槽盒;

f)各级开关、开关箱、控制箱。

4.2.2.2特殊巡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a)存在外力破坏可能或在恶劣气象条件下影响安全运行的线路及设备;

b)缺陷近期有可能发展的线路及设备;

c)新投运、大修预试后、改造和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运行的线路和设备;

d)根据检修或试验情况,有薄弱环节或可能造成缺陷的线路和设备;

e)对供电可靠性要求提高期间及其他特殊情况的线路及设备。

4.2.3巡视内容

4.2.3.1线路周边环境的巡视应包括以下项目:

a)是否存在电力设施被擅自移作它用的情况;

b)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钩挂杂物,私拉电源的情况;

c)标识牌、警示牌是否正确、齐全、清晰;

d)线缆、密集母线及沿线桥架、槽盒对周围地面、墙面及其他物体距离是否满足规定,有无可能

触及导线的线缆等导电物体;

e)可能影响线路安全的其他情况。

4.2.3.2线路本体的巡视应包括以下项目:

a)桥架、槽盒结构本体有无变形、倾斜、掉落、严重污秽等缺陷或隐患;

b)电缆沟盖板有无破损,是否存在电缆沟道严重积水、有无带腐蚀性的物品进入电缆沟等缺陷或

隐患;

c)支架、螺栓等固定金具、附属设施是否清洁,有无锈蚀、裂纹、损伤、放电痕迹等异常现象;

d)导体(线)有无裂纹、损伤;

e)机械通风、照明、排水、消防等系统或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是否存在缺陷和隐患;

f)是否存在温度超标、通风不良、杂物堆积等缺陷,缆线孔洞的封堵是否完好;

g)线缆终端头连接部位是否完好、牢固,有无过热、放电、变形等现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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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通道内线缆支架、螺栓、隔离措施等是否完好;

i)相色是否清晰齐全;

j)接地是否良好;

k)各种标志牌、警示牌是否正确、齐全、清晰。

4.2.3.3仪表数据的巡视应包括以下项目:

a)仪表、信号、保护装置数据是否正常显示,电流、电压、频率等电气量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b)有通信功能的仪表,通信是否正常;

c)记录运行规程规定的数据,如负荷、保护动作等。

4.2.3.4用电设备的巡视应包括以下项目:

a)外观有无锈蚀、裂纹、破损、变形、严重污秽等情况;

b)各个电气连接点连接是否可靠,有无锈蚀、过热和烧毁现象;

c)用电RCD是否运行正常,无跳闸、发热、烧坏现象;

d)人可能接触的用电设备及导线,是否悬挂警示牌或有相应安全措施;

e)接地是否良好;

f)可能涉及公共场所用电安全的其他情况。

4.2.3.5接地(等电位联结)装置的巡视应包括以下项目:

a)接地线和接地体连接是否可靠,接地线绝缘护套是否破损,接地体有无外露、严重锈蚀;

b)专用接地铜排和端子、箱体必须可靠接地,接地标识应清晰。

4.2.3.6配电箱柜、控制箱柜、开关的巡视应包括以下项目:

a)外壳有无倾斜、锈蚀、裂纹、破损、变形、严重污秽等情况,柜门关闭是否正常;

b)套管有无裂纹、破损、严重污秽等情况;

c)各类开关的固定是否牢固、是否有下倾、歪斜、松动,开关是否运行正常,是否有跳闸、发

热、烧坏现象,引线接点、线缆终端是否良好,电缆搭接头相间和对壳体、对地距离是否满足

要求;

d)箱柜外壳进出线缆部位是否做好防水封堵措施,密封性是否完好;

e)各个电气连接点连接是否可靠,有无锈蚀、过热和烧毁现象;

f)开关的命名、编号、分合闸位置指示是否正确、控制把手与指示灯位置是否对应;

g)相色是否清晰齐全;

h)接地是否良好;

i)标识牌、警示牌是否正确、齐全、清晰。

试验

4.3.1一般要求

4.3.1.1对于新增、改造、检修后的设备、装置,投入运行前应按GB493的要求进行交接试验。

4.3.1.2在进行与温度和湿度有关的各种试验(如绝缘电阻等)时,应同时测量被试品的温度和周围

空气的温度和湿度。绝缘试验应在被试验品及仪器周围温度不低于5℃,空气相对湿度不高于80%的条

件下进行。

4.3.1.3测量绝缘电阻时,采用兆欧表的电压等级,设备的电压等级与兆欧表的电压等级选用应满足

表1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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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设备电压等级与兆欧表的选用关系

序号设备电压等级(V)兆欧表电压等级(V)兆欧表最小量程(MΩ)

1<10025050

2<500500100

3<100010002000

4.3.1.4工作前应检查试验设备是否齐备、完好,是否在有效期内,对所需工器具应逐一清点、核对。

4.3.1.5检测人员应掌握所用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测试数据应准确,记录清晰、规范、简

洁。

4.3.1.6试验现场应设置安全围栏及标识牌。

4.3.1.7试验完毕后,确保拆除部分恢复连接接触良好,拆除安全围栏、警示牌,整理安全工器具;

检查无遗漏。

4.3.1.8产权单位宜做好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找出隐患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并依此制定防范措施或

办法。

4.3.2试验周期

4.3.2.1RCD动作试验:每月不少于一次,应符合GB/T13955的要求。

4.3.2.2开关动作试验:每年不少于一次。

4.3.2.3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

4.3.2.4其他试验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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