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T 2617-2022 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监测监护技术规范

DB45/T 2617-2022 Uranium mine geological exploration facility decommissioning and remediation engineering monitoring and prote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5/T 2617-2022
标准类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2-12-01
实施日期
2022-12-30
发布单位/组织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三〇五核地质大队、广西壮族自治区三〇七核地质大队、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一〇核地质大队。
起草人:
吕代杰、胡自宁、黄辉、李胜荣、叶少剑、唐德霖、吴国辉、蒋顺连、韦应斌、黄芳伟、卢浩。
出版信息:
页数:1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280

CCSF74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45/T2617—2022

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监测监护

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monitoringandsurveillanceof

decommissioningprojectofuraniumprospectingfacilities

2022-12-01发布2022-12-30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5/T2617—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提出、归口并宣贯。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三〇五核地质大队、广西

壮族自治区三〇七核地质大队、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一〇核地质大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吕代杰、胡自宁、黄辉、李胜荣、叶少剑、唐德霖、吴国辉、蒋顺连、韦应斌、

黄芳伟、卢浩。

I

DB45/T2617—2022

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监测监护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以下简称退役治理工程)监测监护技术涉及的术语

和定义,规定了监测、监护、辐射环境评价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的监测监护工作。伴生放

射性矿产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的监测监护工作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1214水中镭-226的分析测定

GB11218水中镭的α放射性核素的测定

GB/T11713高纯锗γ能谱分析通用方法

GB/T11743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

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EJ/T979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积累法

HJ61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700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840环境样品中微量铀的分析方法

HJ1015.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铀矿冶退役

HJ1157环境γ辐射剂量率测量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HJ1015.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铀矿地质勘探设施uraniumprospectingfacilities

铀矿地质勘查工作在地表遗留的废石(渣)堆、坑(井)口等设施。

退役治理工程decommissioningproject

铀矿地质勘探设施永久终止运行后,在充分考虑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与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

下,清除设施污染或者对污染源(坑(井)口、废石(渣)堆等)进行退役治理活动等形成的工程。

监测monitoring

为评估退役治理工程放射性物质的照射,对剂量或污染所完成的测量及对测量结果的分析和解释。

1

DB45/T2617—2022

监护surveillance

对已完成退役治理的有限制开放使用的退役治理工程进行巡视检查及修补。

土(渣)样soilsample

在废石(渣)堆表层取的样品。

4基本要求

总则

以退役治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资料为依据,采用现场调查和环境监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退

役治理工程及其周边的土壤、流经的水体进行辐射监测,按环境管理限值的要求,评价退役治理工程辐

射环境状况。

工作对象

4.2.1工作对象在退役治理后应具备限制开放使用深度。

4.2.2监测工作对象应包括废石(渣)堆、坑(井)口。

4.2.3监护工作对象应包括废石(渣)堆的表面覆土及植被、挡土墙、排水沟、坡面防护、警示牌和

坑(井)口的封堵设施。

频次及周期

4.3.1全年监测监护应覆盖丰水期、枯水期。

4.3.2监测监护频次应每半年一次。

4.3.3当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出现异常时,应增加监测监护频次。

5监测

控制指标

5.1.1废石(渣)堆

控制指标如下:

——地表氡析出率不应大于0.74Bq·(m²·s)-1;

——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在扣除当地环境本底后不应大于174nGy·h-1。

5.1.2地表水

控制指标如下:

——天然铀浓度应小于0.05mg·L-1;

——镭-226浓度应小于1.1Bq·L-1。

5.1.3土壤

平均100m2范围内土层中镭-226的比活度平均值扣除当地本底值后不大于0.18Bq·g-1。

2

DB45/T2617—2022

监测点布设

5.2.1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废石(渣)堆应按5m×5m网格布设监测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如果监测数据异常,应增加监测点。

5.2.2地表氡析出率

废石(渣)堆应按每1/3面积布设1个监测点。

5.2.3土(渣)样

当工程设施遭受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因素破坏、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超限时,应在破坏区域的表层

及废石(渣)堆周边污染区域布设。

5.2.4水样

水样监测点应在距排放口下游最近饮用水取水点处布设。如无法确定下游饮用水取水点时,应在有

水坑(井)口流出水下游100m~200m范围布设。

监测取样

5.3.1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监测方法按HJ1157执行,监测记录表见附录表A.1。

5.3.2地表氡析出率

监测方法按EJ/T979执行,监测记录表见附录表A.2。

5.3.3土(渣)样

取样步骤如下:

a)在地表下0cm~15cm采取梅花形或蛇形布点取样(采点不少于5个),除去草根等杂物,现

场混合后取2kg土(渣)组成1个样;

b)样品用塑料袋装好,再套上干净的样品袋,并贴标签;

c)应填写取样登记表,见附录表A.3。

5.3.4水样

取样步骤如下:

a)取样前应用样水清洗采样器和水样容器2~3次,取样量不少于10L。

b)取样后,加入稀硝酸使水样酸化至pH1~pH2(当水中含泥沙量较高时,应静置24h后取上

清液再酸化);

c)每个水样容器应密封并贴标签;

d)应填写取样登记表,见附录表A.3。

样品处理及分析

5.4.1样品处理

样品的处理、保存、交接应符合HJ61规定。

3

DB45/T2617—2022

5.4.2样品分析

分析方法见表1。

表1分析方法

监测项目监测对象分析方法

γ辐射空气吸收

地表HJ1157

剂量率

氡析出率地表GB50325、EJ/T979

铀水(天然铀)HJ840、HJ700

水GB11214、GB11218

镭-226

土壤GB/T11743、GB/T11713

6监护

一般要求

工作人员应对退役治理工程设施进行完好性检查,对损毁及时修补,并形成现场检查影像资料和文

字记录(见附录B)。

废石(渣)堆监护

废石(渣)堆监护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废石(渣)堆监护要求

监护对象监护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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