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0252-2009 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

GB 10252-2009 Regulations for radiation protection and safety of gamma irradiation facilities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1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0252-2009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9-06-19
实施日期
2010-06-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Ⅰ类放射源的γ辐照装置的辐射与污染控制、辐射工作场所的划分、辐射防护与安全设计、辐照装置的环境评价、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检测、辐照装置的退役以及事故应急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Ⅰ类放射源的γ辐照装置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的辐射防护与安全。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北京三强核力辐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市射线应用研究中心
起草人:
王传祯、周启甫、刘怡刚、刘秋蓉、范深根、张赫瑚、陈坚、彭伟、付杰
出版信息:
页数:17页 | 字数:28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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犉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犌犅102522009

代替—

GB102521996

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

犚犲狌犾犪狋犻狅狀狊犳狅狉狉犪犱犻犪狋犻狅狀狉狅狋犲犮狋犻狅狀犪狀犱狊犪犳犲狋狅犳

犵狆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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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9发布2010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犌犅102522009

目次

前言Ⅰ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辐射与污染控制2

5辐射工作场所的划分2

6辐射防护与安全设计2

7辐照装置的环境评价3

8辐射安全管理3

9辐射安全检测4

10放射源的管理5

11辐照装置的退役5

12事故应急6

附录(资料性附录)辐照室屏蔽与防护设计计算

A7

附录(规范性附录)有害气体浓度限值及监测

B12

附录(资料性附录)有害气体的产生和扩散的计算

C13

犌犅102522009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钴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

GB10252199660

本标准与—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GB102521996

———标准的名称由《钴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改为《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

60γ

规范》;

———“范围”一章增加了一些包括的内容,扩大了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全部作了修改;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一章;

———“辐射与污染控制”作了部分修改;

———删除了原“工作场所的划分与要求”一章中“非限制区”一条;

———增加了“辐射防护与安全设计”一章;

———增加了“辐照装置的环境评价”一章;

———原“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改为“辐射安全管理”;

———删除了原“辐射防护与安全技术要求”和“辐照装置的安全分析”两章;

———原“辐射源的清点与盘存”改为“放射源的管理”;

———将原“辐射防护与安全检测内容”与“辐射监测”合并改为“辐射安全检测”;

———增加了“辐照装置的退役”一章;

———原“事故与应急中的辐射防护”改为“事故应急”;

———增加了附录和附录,推荐了辐射防护及有害气体的计算数学模式。

AC

本标准是GB17568《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的支持性标准。

γ

本标准的附录是规范性附录,附录、附录是资料性附录。

BAC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三强核力辐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市射

线应用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传祯、周启甫、刘怡刚、刘秋蓉、范深根、张赫瑚、陈坚、彭伟、付杰。

本标准于年月首次发布,年月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198812199612

犌犅102522009

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类放射源的辐照装置的辐射与污染控制、辐射工作场所的划分、辐射防护与

Ⅰγ

安全设计、辐照装置的环境评价、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检测、辐照装置的退役以及事故应急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类放射源的辐照装置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的辐射防护与安全。

Ⅰγ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7568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安全系列,)

GB188712002IAEANEQ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HJT2.21993

3术语和定义

GB17568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辐照室犻狉狉犪犱犻犪狋犻狅狀狉狅狅犿

辐照装置内由辐射屏蔽体围封着、进行辐射加工且在工作状态时由于安全联锁措施人员不能进入

的空间。

3.2

贯穿辐射犲狀犲狋狉犪狋犻狀狉犪犱犻犪狋犻狅狀

狆犵

在物质中穿透本领强的辐射,一般指辐射、辐射和中子辐射等。本标准特指辐照室屏蔽墙外表

γX

面、屋顶和贮源水井的水表面处透射出的辐射。

γ

3.3

安全联锁狊犪犳犲狋犻狀狋犲狉犾狅犮犽

辐照装置的重要安全控制系统,其中有关部件的动作是相互关联的,每个部件的动作都受到预先规

定的状态和(或)条件控制,只要其中任一组件的任何状态和(或)条件不满足预先的规定,就可阻止辐照

装置的放射源从贮存状态投入使用,或使已投入或正在投入使用的放射源立即恢复到贮存状态,或可阻

止人员进入辐照装置的辐照室使其免受照射。

3.4

环境影响评价犲狀狏犻狉狅狀犿犲狀狋犪犾犻犿犪犮狋犪狊狊犲狊狊犿犲狀狋

对源的利用或某项实践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所进行的预测和估计,包括对源或实践的规模与特

性的概述,对场址或场所环境现状的分析,以及对正常、异常和事故情况下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或后果

的分析。

3.5

许可证犾犻犮犲狀狊犲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安全审评基础上颁发的、并附有其持有者要遵守的特定要求和条件的

犌犅102522009

辐射安全许可证书。

3.6

退役源犱犲犮狅犿犿犻狊狊犻狅狀犻狀狊狅狌狉犮犲

达到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寿期或发现放射性核素泄漏或许可证持有者预期不再使用的放射源。

4辐射与污染控制

4.1个人剂量控制

辐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的剂量限值应按照—的要求。

4.1.1GB188712002

4.1.2在辐照装置工程设计、运行和退役时,辐射防护的剂量约束值规定为:

a)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年有效剂量值为5mSv;

b)公众成员个人年有效剂量值为0.1mSv。

4.2放射性污染的控制

4.2.1贮源井水中60的放射性活度浓度应控制在/以下。

Co10BL

4.2.2贮源井水排放应满足下列要求:

a)每月排放到下水道的60总活度不应超过6;

Co1×10B

b)每一次排放的60总活度不应超过5,并且每次排放后用不少于倍排放量的水进行

Co1×10B3

冲洗;

)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放。

4.2.3按照—表,工作人员的衣服、体表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工具、地面等表面

GB188712002B.11

β

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见表。

表1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单位为贝可每平方厘米

β

表面类型β放射性活度

控制区4×10

工作台、设备、墙壁、地面

监督区4

控制区

工作服、手套、工作鞋4

监督区

手、皮肤、内衣、工作袜-1

4×10

工作场所内的设备与用品,经去污后,其污染水平低于/2时,经有资质的机构测量并

4.2.40.8Bcm

经监管部门许可后,可作普通物件使用,但不应用于炊具。

5辐射工作场所的划分

按照—中的规定,辐照装置的辐射场所分为:

GB1887120026.4

a)控制区:辐照室和迷道;

b)监督区:货物装卸区域、辐照室屋顶、控制室、通风间、设备间、水处理间等区域。

6辐射防护与安全设计

6.1屏蔽

6.1.1屏蔽的设计应保证辐照室辐射屏蔽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对于辐射屏蔽薄弱的部位(如排风和穿

墙孔道等),应有防止漏束的补偿措施;辐照室屋顶厚度设计应同时考虑贯穿辐射和天空散射;迷道设计

应使迷道口外辐射工作人员受照剂量满足4.1.2的要求;在最大设计装源量时,屏蔽体外表面剂量水平

也应满足4.1.2的要求。

6.1.2贮源水井(包括副井)的设计应保证贮源水井辐射屏蔽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井内设备和井覆面

犌犅102522009

应选用耐腐蚀性好的不锈钢材料,并保证好的密封性能和一定的承重能力;水池底部不应有贯穿件(如

管道、管塞)。通过水池壁的任何贯穿件都应低于正常水位不少于30cm。

确保在最大设计装源活度时,水井上方剂量水平应满足4.1.2的要求。

屏蔽设计计算参数及计算模式参见附录。

6.1.3A

6.2辐照装置安全系统

6.2.1辐照装置安全系统的设计应遵循纵深防御原则,并满足GB17568的相关要求。

6.2.2安全设施应确保:

———所有的安全设施处于有效、正常的状态;

———升源前无人误留于辐照室,如发生误留能够自救;

———放射源不在安全位时,人员不能进入辐照室;

———贮源水井有水位指示,当水位降至临界安全水位时报警并及时补水;

———水处理系统安全有效,水质达到要求;

———人员不能跌入井内;

———放射源具有充分的机械保护,避免被碰撞。

6.3有害气体

6.3.1辐照分解产生的臭氧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值不超过允许值,其控制浓度和监测要求见附

录。

臭氧的产生和排放,其计算模式和参数参见附录。

6.3.2C

7辐照装置的环境评价

7.1业主在建造辐照装置之前,应当编制包括辐射安全分析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

γ

规定程序报批。

7.2辐射安全分析应包含正常工况和事故工况下的分析。

8辐射安全管理

8.1辐照装置监管

8.1.1辐照装置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均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可

或批准后方可实施。

8.1.2辐照装置设计最大装源量增加或涉及装置辐射安全的设施有变化时,业主应向监管部门提出申

请,经对其辐射防护和安全认证后方可实施。

8.2业主的辐射安全职责

业主对辐照装置的辐射安全负有全部责任,应制定辐射防护与安全大纲,指定辐射防护负责人,配

备或聘用合格专家。

8.3辐射防护负责人

业主应设置辐射防护与安全机构,并指定辐射防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