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1496-2011 防爆起重机定期检验规程

DB34/T 1496-2011 Periodic inspection regulations for explosion-proof crane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DB34/T 1496-2022 | 页数:2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1496-2011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1-09-13
实施日期
2011-10-13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防爆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内容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Ⅱ类爆炸性混合气体、蒸气环境和Ⅲ类爆炸性粉尘、纤维环境用且纳入《特种设备目 录》的防爆起重机的定期检验。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起草人:
王伏满、吴恩德、熊际武、禹言春、汪艳娥、吴闯、王贺涛。
出版信息:
页数:2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53.020.20

J8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1496—2011

防爆起重机定期检验规程

RulesforPeriodicityInspectionofExplosion-proofliftingAppliances

文稿版次选择

2011-09-13发布2011-10-13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1496—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安庆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伏满、吴恩德、熊际武、禹言春、汪艳娥、吴闯、王贺涛。

I

DB34/T1496—2011

防爆起重机定期检验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防爆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内容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Ⅱ类爆炸性混合气体、蒸气环境和Ⅲ类爆炸性粉尘、纤维环境用且纳入《特种设备目

录》的防爆起重机的定期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36.1~3836.4-2010爆炸性环境

GB/T3811-2008起重机设计规范

GB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

GB12476.1-2000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器设备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

GB15577-200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257-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JB/T5897-2006防爆桥式起重机

JB/T10219-2001防爆梁式起重机

JB/T10222-2001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

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爆炸性环境

含有爆炸性混合物的环境。

3.2

爆炸性混合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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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汽、薄雾、粉尘或纤维状的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在整

个范围内传播的混合物。

3.3

爆炸性气体环境

含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4

爆炸性粉尘环境

含有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3.5

可燃性粉尘

与空气混合后可能燃烧或闷燃、在常温常压下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粉尘。

3.6

最高表面温度

电气设备在容许范围内的最不利条件下运行时,暴露于爆炸性混合物的任何表面的任何部分,不可

能引燃电气设备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最高温度。

3.7

温度组别

按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划分的组别。

3.8

爆炸危险场所

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

措施的场所。

3.9

区域

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把危险场所分为0区、1区、2区;根据可燃性粉尘

与空气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及粉尘厚度分为20区、21区、22区。

3.9.1

0区

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3.9.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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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3.9.3

2区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3.9.4

20区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

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

3.9.5

21区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的混合物,但未划入20区的场

所。该区域包括,与充入或排放粉尘点直接相邻的场所、出现粉尘和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产生可燃浓度

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的场所。

3.9.6

22区

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或可能存

在粉尘并且产生可燃粉尘空倔混合物的场所。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可燃性粉尘堆积或粉尘层时,则应划分

为21区。

3.10

防爆起重机

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爆炸粉尘环境下的起重机械。按其电气设备的使用环境进行分类和分组。

Ⅰ类:煤矿用起重机;

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起重机;按爆炸气体环境特性分为ⅡA、ⅡB、ⅡC类。

粉尘类:可燃性粉尘环境用起重机;按电气设备防粉尘能力分为A型、B型。

4一般规定

4.1检验必须至少有两名以上取得起重机械检验资格并经过培训具备防爆知识的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2检验现场必须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对现场安全负责。

4.3检验机构应取得相应的检验资质并依据本标准制定检验方案。

4.4检验前,使用单位应按TSGQ7015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4.5防爆起重机检验的基本要求和工作程序

4.5.1防爆起重机检验工作流程宜按图1进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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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检验申请

环境及有关资料确认

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粉尘环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和可燃粉

区域的划分尘的分级和分组

制定检验检测方案

确认仪器、设备状况

现场检验检测条件确认

现场检验检测安全确认

现场检验检测

符合GB5058其它防爆

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符合JB/5897、JB/T

要求

型式、级别和组别10219、JB/T10222的防爆

检测数据记录与整理

检验结论或出具检验意见通用起重机相关部分的安

通知书全要求

出具检验报告

图1检验检测工作流程

4.6环境及有关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4.6.1防爆相关的资料:

防爆区域等级划分图或说明资料,危险物质的化学名称或物理化学性能说明资料,整机防爆合格证,

必要时提供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报告、电气部分防爆合格证、机械部分无火花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

电气原理图及使用说明书等整套随机资料以及使用资料。

4.6.2了解被检验场所环境和设备运行状况。

4.7从事防爆起重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当符合防爆现场环境和检验工作的要求并

在检定周期内,其配备的数量和精度必须满足附录A(防爆起重机检验必备仪器设备)的要求。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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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现场检验检测条件

4.8.1露天防爆起重机的检验应在无大雨、大雪的情况下进行。

4.8.2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防爆起重机运行的技术条件。

4.8.3电压波动范围为额定电压的+10%~-15%。

4.9现场检验检测安全要求

4.9.1安全负责人应检查确认是否穿戴防静电的个体防护用品,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准备妥当,并检查

随身携带的可能引起火源的物品。

4.9.2接受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遵守使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10记录整理和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4.10.1现场检验检测的数据应记录在原始记录中,并应有检验和校核人员签字,检验原始记录应用钢

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严禁涂改;改错宜采用杠改法,并应有修改人员签字。

4.10.2现场检验工作发现的问题,结束后若需要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检验人员应

按TSGQ7015第十九条的规定出具,并经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签字。

4.11出具检验报告

4.11.1现场检验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4.11.2检验报告项目、内容和格式见附录C(防爆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

4.12检验周期

防爆起重机的检验周期一般为2年。

5检验检测内容、技术要求

5.1起重机防爆性能的机械部分检验内容、技术要求。

5.1.1防爆起重机工作级别和机构工作速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防爆起重机工作级别应采用A3、A5级,防爆电动葫芦工作级别应采用M3~M5级。

——快速起升时,起升机构工作速度为2~8m/s,慢速起升时为0.2~0.8m/s;大、小车运行速

度为≤25m/s(ⅡC级别时为≤16m/s)。

5.1.2材质应符合要求下列要求:

——起重机金属结构重要构件,包括主梁、端梁、小车架等的材质应采用镇静钢。

——铭牌和吨位牌,应用黄铜或不绣钢制造,铭牌厚度不小于1㎜,吨位牌厚度不小于3㎜。

——当防爆级别为ⅡC级别时,车轮踏面及轮缘部分应采用不因撞击、摩擦而引燃爆炸混合物的

铜合金或者其他材料制造。

——电缆滑车上的小滚轮及限位开关上的小滚轮,应采用铜材制造,ⅡC级别时牵引绳应采用不锈

钢钢丝绳。

——当防爆级别为ⅡC级别时导绳器材质应采用无火花材料制造。

5.1.3静态刚性

防爆起重机静态刚性为由起重量和起重小车自重在主梁跨中引起的垂直静挠度:对A3级,≤

S/700,对A4级,≤S/800(S为跨度)。

5.1.4主要零部件

——制动器制动轮应制成隔爆型,除防爆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外,起升机构应有两套制动器,制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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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采用无火花材料。

——缓冲器应选用聚氨脂缓冲器或符合GB6164.2要求的橡胶缓冲器,其表面电阻不大于109Ω。

——卷筒及滑轮使用钢丝绳绕进绕出卷筒时,钢丝绳偏离螺旋槽的角度不大于3°,应有防止钢丝

绳脱槽的无火花材料制造的装置,且可靠有效。

——当防爆起重机作业环境金属障碍物较多时,应当在吊钩滑轮侧板外表面标出“禁止碰撞”的标

识,当防爆级别为ⅡC级别时,吊钩应采用能防止吊钩因碰撞或摩擦而产生火花的措施。

——钢丝绳宜选用符合GB8918-2006要求的优质钢丝绳,有可靠的润滑,且不应有断丝。

——外观检查防爆起重机的传动不应采用开式齿轮。

——减速器工作外表面温度应低于防爆危险物质的最底引燃温度。

——起重机的大、小车轨道宜采用焊接接头,接头应平滑。采用非焊接接头,两轨道的接头处横向

位移和高低差均应不大于0.5㎜,接头间隙应不大于1㎜。车轮和轨道的接触面应保持不锈

蚀,接触良好,避免因锈蚀产生火花。

5.2电气设备部分检验内容、技术要求

5.2.1电气线路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1防爆起重机供电电源采用TN-S或TN-C系统。大、小车应采用电缆导电并设牵引绳,大车

电缆应采用一芯接地线的五芯或四芯电缆。

5.2.1.2防爆起重机配线应采用铜芯多股橡套圆电缆,中间有接头时应设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易受

机械损伤及可能受热部位的电缆应设防护管。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作好隔离密封,管子连接在2

区时对Dg25mm及以下的螺纹旋合不应小于5扣,对Dg32mm及以上的螺纹旋合不应小于6扣;在

20区和21区时螺纹旋合不应小于5扣。

5.2.1.3电缆引入装置的密封应符合以下要求:

a)装置内所有弹性密封圈的一个孔,应密封一根电缆。

b)弹性密封圈及金属垫圈,应与电缆外径相匹配,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允许差值为±1㎜。

c)弹性密封圈压紧后,应能将电缆沿圆周均匀地被挤紧。

d)浇铸固化填料密封电缆引入装置,电缆进入后应浇灌固化密封填料,填料深度不得小于引入口

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40㎜。

5.2.1.4本安电路与关联电路符合以下要求:

a)本安电路与关联电路不得共用一电缆或钢管,本安电路与关联电路严禁与其他电路共用一电缆

或钢管。

b)两个及以上的本安电路,除电缆芯线分别屏蔽或采用屏蔽导线外,不应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

c)本安电路及关联电路配线中的电缆、钢管、端子板均应有兰色标志。

d)对本安型电路连接导线当采用铜导线时,引燃温度为T1~T4组时,其导线截面积与最大允许

电流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铜导线截面与最大允许电流(适用于T1~T4组)

导线截面(㎜2)0.0170.030.090.190.280.44

最大允许电流(A)1.01.653.35.06.68.3

e)对本安型电路导线绝缘的耐压强度应为2倍额定电压,最低为500V。

——非本安型电路

对非本安型电路在危险期环境配线时,应符合表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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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爆炸危险环境电缆和绝缘导线线芯最小截面

线芯最小截面积(㎜2)

爆炸危险环境铜铝

电力控制照明电力控制照明

2区1.51.51.54×2.5

20区2.52.52.5×××

21区1.51.51.52.52.52.5

注:表中“×”表示不适用。

5.2.2电气部件和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1选型

防爆起重机上的电动机、制动器、电气控制柜、分线盒、电气箱、操纵控制器、各行程限位器、总

电源开关、急停开关、超载限制器、照明灯、警铃、电阻器、液压电气元件、隔离变压器等所有电气设

备,应符合附录B(防爆电气的选型)的规定。

5.2.2.2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有“Ex”标记,铭牌中应有防爆型式标志和经国家认可的检验单位发给的

防爆合格证号,设备出厂时,该证号应在有效期内,并确认铭牌中的防爆型式符合防爆要求。

5.2.2.3防爆电气设备外壳及有热源的机械设备,其表面的最高温度应低于使用环境爆炸性混合物的

引燃温度。

5.2.2.4防爆电气构件应齐全完整;机械固定应牢固,无松动;传动部分应灵活,无卡阻;绝缘材料

应良好,无破损或变质;电气连接应可靠。

5.2.2.5防爆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损伤,外壳防腐措施要达到要求。隔爆接合面长度应符合要

求,紧固螺栓应齐全,弹簧垫圈防松设施应齐全完好,弹簧垫圈应压平。

5.2.2.6隔爆型电气设备的隔爆面不得有沙眼、锈蚀层、机械伤痕。无电镀或磷化层的隔爆面,经清

洗后应涂磷化膏、电力复合脂或204-1号防锈油,严禁刷漆。

5.2.2.7隔爆型电气设备的电缆密封圈、金属垫圈应齐全完好,并符合产品技术要求。隔爆箱盒上的

多余孔,应采用符合要求的堵板堵塞严密,如孔内采用弹性密封圈时则外侧应设钢质厚度不小于2mm

堵板。

5.2.2.8隔爆型电气设备其电气联锁装置必须可靠,当电源接通时壳盖不应打开,而壳打开后电源不

应接通。如无联锁装置则外壳上应有“断电后开盖”警告牌,并应完好。

5.2.2.9本安电气设备与非本安电气设备连接应有防爆安全栅关联设备。关联电气设备的型号必须与

本安型电气设备铭牌中的关联电气设备型号相同。

5.2.2.10粉尘防爆电气设备铭牌应标明“Ex”和外壳保护等级、粉尘防爆代号DIP、区域代号、温

度组别和防爆合格证号。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除可燃性非导电粉尘位于22区可选用外壳防护等级为IP5X外,其余均应选

用外壳防护等级为IP6X的设备。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外壳接合面应紧固严密,密封垫圈完好,相对运动的间隙防尘密封应严密,

透明件应无裂纹。

5.2.2.11总电源开关

为防爆起重机供电时,地面上应设置隔爆型总电源开关。

5.2.2.12电气控制柜

应制成隔爆型,其内应装有电气隔离装置、总电源回路的短路保护、零位保护、电动机的过流保护、

失压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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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13便携式防爆型控制装置

——采用便携式防爆型按钮盘手电门控制时,按钮盘上应设切断总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

——按钮盘控制电缆应加设支承钢丝绳;

——按钮盘按钮控制电源必须采用安全特低电压,按钮功能有效;

——按钮盘应采用绝缘外壳;

——外壳应坚固,受正常的无意碰撞不应发生损坏。

5.2.2.14照明

防爆起重机的司机室、通道、电气室、机房应有合适的隔爆型照明。当动力电源切断时照明电源不

能失电。起重机上设置对作业面的照明时,应考虑防震措施。固定式照明装置的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20

V。无专用工作零线时,照明用220V交流电源应由防爆型隔离变压器获得,严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

路的回路。可移动式照明装置的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V,交流供电应使用防爆型安全隔离变压器,禁

止用自藕变压器直接供电。

5.2.2.15信号

防爆起重机隔爆型总电源开关状态在司机室内应有明显的信号指示。

5.2.2.16紧急断电开关

防爆起重机必须设置防爆型紧急断电开关。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切断起重机总电源。紧急断电开关

应是不能自动复位的,且应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

5.2.2.17通道口联锁保护

进入防爆起重机的门和司机室到桥架上的门应设有防爆型电气联锁保护装置,当任何一个门打开

时,起重机所有的机构应均不能工作。

5.3防爆起重机除按5.2、5.3的规定检验外,其余部分应按GB6067、GB/T14405、JB/T1306、JB/T

2603、JB/T9008中非防爆要求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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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防爆起重机械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表A.1防爆起重机械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量具名称精度要求备注

1万用表±2%(防爆型)

2绝缘电阻测量仪±1.5%(防爆型)

3接地电阻测量仪±2%(防爆型)

4钳型表±2%(防爆型)

5经纬仪4”

6水准仪±2.5mm/km

7测距仪±1.5mm

8转速表±1km/h

9钢丝绳探伤仪选用、(防爆型)

10测厚仪±0.5%

11声级计0.1dB(A)选用

12温湿度计±2%

13百分表0.01mm

14压力表±7Pa

14点温计±1%

15弹簧秤±0.6N

16游标卡尺0.02mm

17钢卷尺1级

18钢直尺1级

19卷尺1级

20塞尺1级

21力矩扳手(防爆型)

22放大镜20倍

23爆炸物质检测仪(防爆型)

24远红外测温仪±5%(防爆型)

25组合工具(螺丝刀、板手等)无火花材料制造

26便携式检验照明灯(防爆型)

27验电器及常用电工工具(防爆型)

28照相机(防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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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防爆电气选型的规定

B.1原则要求

应根据危险区域的分区等级和爆炸混合物的类别、级别、温度组别选择相应的防爆电气,其级别和

温度组别不应低于该危险场所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温度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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