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6/T 300-2015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范

DB46/T 300-2015

海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6/T 300-2015
标准类型
海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5-02-06
实施日期
2015-03-01
发布单位/组织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的锅炉房。本标准不适用于电网企业的发电锅炉的锅炉房。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
起草人:
梁宏、邢谷贤、云晗、秦成、王试元、马家坦
出版信息:
页数:2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27.060

J98

备案号:45151-2015DB46

海南省地方标准

DB46/T300—2015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managementregulationofboilerroom

(报批稿)

2015-02-06发布2015-03–01实施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6/T300—2015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2

5使用管理..........................................................................3

6检查评价..........................................................................8

附录A(资料性附录)蒸汽锅炉运行操作记录............................................9

附录B(资料性附录)热水锅炉运行操作记录...........................................10

附录C(资料性附录)有机热载体锅炉运行操作记录.....................................11

附录D(资料性附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12

附录E(资料性附录)蒸汽、热水锅炉自行检查记录.....................................13

附录F(资料性附录)有机热载体炉自行检查记录.......................................15

I

DB46/T300—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宏、邢谷贤、云晗、秦成、王试元、马家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DB46/T300—2015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房安全管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使用管理、检查评价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的锅炉房。本标

准不适用于电网企业的发电锅炉的锅炉房。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76工业锅炉水质

GB/T12145火电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7954工业锅炉经济运行

GB23971有机热载体

GB24747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

火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试行)

DL/T794火力发电厂化学清洗导则

DL/T1052节能技术监督导则

DB46/T180工业锅炉节能技术规范

DB46/291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评价规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使用单位

具有锅炉使用、管理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是锅炉的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有合同

(协议)关系确立的具有锅炉使用权利的管理者。

3.2

工业锅炉

向工业生产或生活用途提供蒸汽、热水的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锅炉。

3.3

电站锅炉

以发电或热、电联产为主要目的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

1

DB46/T300—2015

3.4

有机热载体

作为传热介质使用的有机物质的统称。

3.5

D级锅炉

a)蒸汽锅炉,P≤0.8MPa,且30L≤V≤50L(P为表压,V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

b)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t≤95℃(t为额定出水温度);

c)气相或者液相有机热载体炉,Q≤0.1MW(Q为额定热功率)。

3.6

作坊

有固定场所从事生产、加工的家庭或个人,不包括生产加工企业。

4基本要求

4.1锅炉房设计、建造、布置应符合GB50041的有关规定,一般应符合自然通风的要求。

4.2工业锅炉一般不应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锅炉房应具有可靠的防风、防雨、防水措施等,并且

燃油(气)锅炉的锅炉房应具有可靠的通风设施或措施。

4.3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4.4锅炉房一般不应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楼层中间或顶层。由于条件

限制确需设置的,应符合GB50041、GB50016等有关规定。

4.5使用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相应制造许可资质单位制造的锅炉。锅炉产品的安全性能、能效指标、节

能减排特性、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及其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4.6新建或者改建的锅炉房,应提供以下加盖有安装单位公章的资料:

a)锅炉房平面布置图及标明与相关建筑物距离的图纸;

b)热水锅炉的热水循环系统设计图;

c)有机热载体炉的工艺管网系统图;

d)锅炉水处理设计方案。

4.7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锅炉的安装、改造、修理,并且督促施工单位

履行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义务。

4.8锅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和化学清洗过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

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4.9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按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应当向锅炉所

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10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时,应当准备以下资料,并确保其真实性:

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b)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合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

c)锅炉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d)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e)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

f)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g)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

h)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i)承租方与出租方鉴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合同(使用单位为承租方时提供);

2

DB46/T300—2015

j)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应急救援预案。

4.11锅炉进行改造、长期停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更名或者超期使用变更,相关单位应

办理变更登记。

4.12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使用功能,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原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锅炉注销时,使用单位为承租方的,需提供出租方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

4.13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作坊在用的锅炉内部检验周期一般为1年一次。

4.14锅炉应进行水(介)质处理检验,水(介)质处理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

整改,确保锅炉系统的安全运行。

4.15工业锅炉的锅炉受热面被水垢覆盖80%以上,并且水垢平均厚度达到1mm以上,或者锅炉受热面

有严重的锈蚀,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化学清洗,并督促化学清洗单位接受化学清洗过程的监督检验。电

站锅炉的化学清洗应符合DL/T794的要求。

4.16锅炉系统节能改造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影响锅炉系统的安全运行。

4.17使用单位应对停(备)用锅炉进行维护保养,停(备)用时间超过3个月的以水为介质的锅炉,

一般应采用干式保养。

5使用管理

5.1使用单位及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对锅炉房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主要职责有:

a)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b)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隐患治理、节能管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

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度;

c)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组织对锅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锅炉作业人员持证上

岗;

d)定期召开锅炉安全会议,检查、督促锅炉安全工作;

e)保障必要的锅炉安全与节能投入。

5.2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主要职责有:

a)根据相关规范标准制定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

b)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c)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d)组织锅炉验收、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

e)建立锅炉安全及节能技术档案;

f)组织开展锅炉定期自行检查工作;

g)组织制定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组织演练;

h)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工作,组织对定期检验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i)按照锅炉事故应急专项的规定,组织、参加锅炉事故救援;

j)检查锅炉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向单位相关负责人汇报、反映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k)纠正和制止锅炉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

l)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且报告

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m)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n)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锅炉定期检验、水(介)质处理检验;

o)配合能效测试机构实施锅炉能效测试;

3

DB46/T300—2015

p)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察与节能检查。

5.3锅炉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主要职责有:

a)严格执行锅炉有关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并按操作规程操作;

b)按照规定填写锅炉运行、水(介)质交接班等记录;

c)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d)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且记录;

e)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报告

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

f)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掌握相应的救援技能;

g)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锅炉定期检验、水(介)质处理检验,并做好检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h)配合能效测试机构实施锅炉能效测试,并做好检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i)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察及节能检查。

5.4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锅炉使用管理制度:

5.4.1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及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5.4.1.1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应包括如下内容:

a)机构人员名单、组织结构图;

b)制定并督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

c)开展安全教育、技术培训;

d)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

e)发现事故隐患,督促及时整改;

f)对发生事故统计、分析,参加事故调查。

5.4.1.2相关人员(包含安全管理人员、运行操作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维修人员、班组长)岗位

责任制应包括如下内容:

a)岗位应知应会内容;

b)操作范围;

c)岗位上应做的工作;

d)岗位纪律。

5.4.2巡回检查制度

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巡回检查制度,应包括下内容:

a)巡回检查的时间;

b)巡回检查的路线;

c)巡回检查的项目;

d)巡回检查的内容。

5.4.3交接班制度

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交接班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a)交接班时间;

b)交接班前应做的工作(查阅运行记录、询问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等);

c)交接班条件;

d)交接班时发生事故的处理;

e)交接班签字。

5.4.4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

5.4.4.1操作规程应按设备种类分别制定,应有如下操作规程:

a)锅炉安全运行操作规程;

4

DB46/T300—2015

b)给水(循环)泵安全运行操作规程;

c)送引风机安全运行操作规程;

d)燃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5.4.4.2操作规程应包括如下内容:

a)设备型号、规格;

b)设备的主要额定参数及运行参数;

c)设备运行前具备的条件和检查项目;

d)正常运行中运行参数的控制(含负荷、压力、温度、水质指标);

e)正常运行中操作(含水位计、压力表的定期冲洗、安全阀定期排放试验);

f)设备的正常及紧急停车步骤与方法;

g)事故判断与处理;

h)设备的停用保养。

5.4.5设备采购、验收制度

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设备采购、验收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a)采购的程序;

b)验收的标准;

c)入库管理要求;

5.4.6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a)锅炉及辅助设备维护保养时间方法;

b)锅炉及辅助设备停用保养规定。

5.4.7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5.4.7.1应包括如下定期检修规程:

a)锅炉检修规程;

b)水(循环)泵检修规程;

c)送引风机检修规程;

d)燃烧设备检修规程;

e)水处理设备检修规程。

5.4.7.2设备检修规程应包括如下的内容:

a)设备检修内容;

b)检修方法;

c)验收标准。

5.4.8设备报废制度

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设备报废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a)报废的程序;

b)报废的指标;

c)报废的处理方法。

5.4.9水(介)质管理制度

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水(介)质管理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a)水处理设备安全运行操作规程;

b)水质化验安全操作规程;

c)锅炉水质控制指标;

5

DB46/T300—2015

d)水质控制指标的化验时间、取样地点、记录。

5.4.10锅炉作业人员培训与教育制度

锅炉作业人员培训与教育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a)各项规章制度;

b)锅炉、水处理基本知识;

c)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构造与正常操作;

d)安全防范;

e)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5.4.11锅炉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锅炉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a)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要求;

b)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

5.4.12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管理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a)锅炉房及设备设施的卫生、清洁要求;

b)锅炉房外部、通道的卫生、清洁要求。

5.4.13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a)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锅炉房的要求;

b)保证通道畅通的措施以及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要求。

5.4.14节能管理制度

节能管理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a)锅炉房能效指标;

b)节能目标;

c)目标考核。

5.4.15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a)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法;

b)明确事故处理与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参与事故处理、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

c)设施与救援物质准备;

d)紧急处置与抢救;

e)人员紧急疏散与抢救;

f)事故处理与救援演习。

5.5使用单位应按要求至少完成以下锅炉房记录,并保存两年以上。

a)巡回检查记录,参见附录A;

b)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运行、改造、修理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参见附录A、B、C;

c)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参见附录D;

d)自行检查记录,参见附录E、F;

e)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f)交接班记录,参见附录A、B、C;

g)能耗状况记录;

h)锅炉停炉保养记录,参见附录A、B、C;

i)锅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记录;

6

DB46/T300—2015

j)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参见附录A、B、C。

5.6使用单位应对锅炉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时,应当及时处理。锅炉每月至少进

行一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且有检查人员签字和安全管理人员签字:

a)锅炉使用是否按要求填写使用管理记录;

b)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c)锅炉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安全标志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d)安全阀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定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

e)压力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定期进行连接管吹洗;

f)水位表是否进行冲洗;

g)联锁保护装置是否进行可靠性试验;

h)是否对水(介)质定期进行化验分析;

i)是否根据水汽品质变化进行排污调整;

j)水封管是否堵塞;

k)锅炉承压部件在运行中是否出现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影响安全的缺陷;

l)辅机和附件情况;

m)其他异常情况。

5.7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使用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逐台落

实安全管理责任人,并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置相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记录。

a)使用电站锅炉的;

b)使用额定压力大于等于2.4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0t/h的;

c)使用的锅炉总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80t/h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按照0.7MW热功率相

当于1t/h蒸发量换算);

d)使用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4MW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的;

e)使用锅炉数量大于等于10台的(不包括D级锅炉);

f)使用锅炉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楼层中间或顶层的。

前款以外的其他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设备级别、结构型式、燃烧方式、用途和数量等

情况,设置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5.8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规模、锅炉数量、特性等配备锅炉作业人员,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

锅炉运行操作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应按下列数量配备:

a)蒸发量小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运行操作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至少1

名;

b)蒸发量小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大于或等于4t/h的(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

燃煤(生物质)锅炉运行操作人员至少2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运行操作人员至少1

名,水处理作业人员至少1名;

c)蒸发量小于或等于35t/h(热水锅炉供热量24.5MW),大于或等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

的,燃煤(生物质)锅炉运行操作人员至少4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运行操作人员至少

3名,水处理作业人员至少2名;

d)电站锅炉的锅炉作业人员配备按《火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试行)执行;

e)锅炉房内有多台同时运行的锅炉,其持证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应当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70%以

上。有机热载体锅炉每班持证锅炉运行操作人员数量,参照热水锅炉配备。

5.9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水汽质量。无可靠的水处理措施,锅炉不应当

投入运行。锅炉水(介)质品质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7

DB46/T300—2015

a)工业锅炉水质应当符合GB/T1576的规定;

b)电站锅炉的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12145的规定;

c)有机热载体产品的选择和使用应当符合GB24747的规定,有机热载体产品质量应当符合

推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