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1245-2015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GA/T 1245-2015 Fire safety management for multi-ownership buildings

行业标准-公共安全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1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A/T 1245-2015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公共安全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5-03-11
实施日期
2015-03-1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归口单位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标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产权方、使用方和统一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并对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一产权多使用方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本标准。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起草人:
张欣、王婕、杜霞、任常兴、刘激扬、王欣、吕东、王建刚、陈煜、冯王碧、吴丹、顾金龙、俞翔、果春盛、张网、孙金香
出版信息:
页数:10页 | 字数:16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Firesafetymanagementformulti-ownershipbuildings

GA/T1245-2015

发布日期:2015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15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标准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1)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湖北省公安

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欣、王婕、杜霞、任常兴、刘激扬、王欣、吕东、王建刚、陈煜、冯王

碧、吴丹、顾金龙、俞翔、果春盛、张网、孙金香。

引言

近年来,我国多产权建筑火灾隐患凸显,引发的火灾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预防

和减少火灾,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

防工作方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标准在研究、分析多产权建筑特性及其火灾

特点的基础上,规定了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以指导多产权建筑的产权方、使用方

和管理方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逐步实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有效防范火灾发生。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产权方、使用方和统一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并对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一产权多使用方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本标

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907(所有部分)消防词汇

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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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72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A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2007]165号)

3术语和定义

GB/T5907和GB5001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多产权建筑multi-ownershipbuilding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方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及工业建筑。

3.2

产权方owner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

部分所有权的人或单位。

3.3

统一管理单位unifiedmanagementunit

由产权方、使用方确立或委托的,对多产权建筑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的机构、单位或

组织。其形式可以是物业服务企业、其中的一个产权方或使用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由产权方、

使用方协商成立的消防管理组织。

3.4

共用消防设施sharedfirefacility

多产权建筑内共同使用的消防设施。

3.5

消防共用部位firesharedpart

消防车通道、共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避难层或避难间、消防救援场地等及共用消防设施配套

使用的部位。

3.6

消防维修资金firemaintenancefund

用于多产权建筑内消防共用部位及共用消防设施的保养、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4消防安全职责

4.1一般规定

4.1.1多产权建筑的产权方、使用方应协商确定或委托统一管理单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

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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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多产权建筑的产权方、使用方、统一管理单位应制定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遵

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1.3多产权建筑的产权人、产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均应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承

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

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有关规定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对专有、共用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实

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