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01/T 499-2016 武汉市市政综合管网技术规范

DB4201/T 499-2016 Wuhan Municipal Comprehensive Pipe Network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湖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7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201/T 499-2016
标准类型
湖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6-11-28
实施日期
2016-12-28
发布单位/组织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7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020

B31

备案号:0029-2016DB4201

武汉市地方技术规范

DB4201/T499—2016

武汉市市政综合管网技术规范

TechnicalcodeformunicipalintegratedpipenetworkofWuhan

2016–11-28发布2016-12-28实施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201/T499—2016

目次

前言...........................................................................III

引言.............................................................................V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总则..............................................................................2

4基本规定..........................................................................2

5管道综合技术要求..................................................................3

5.1一般规定......................................................................3

5.2管道综合规划..................................................................3

5.3管道综合设计..................................................................6

5.4管道综合维护管理..............................................................7

6给水管道技术要求..................................................................8

6.1一般规定......................................................................8

6.2给水管道规划..................................................................8

6.3给水管道工程设计..............................................................9

6.4给水管道施工及验收...........................................................12

6.5给水管道维护管理.............................................................13

7雨水管道技术要求.................................................................14

7.1一般规定.....................................................................14

7.2雨水管道规划.................................................................14

7.3雨水管道工程设计.............................................................15

7.4雨水管道施工及验收...........................................................21

7.5雨水管道维护管理.............................................................22

8污水管道技术要求.................................................................22

8.1一般规定.....................................................................22

8.2污水管道规划.................................................................22

8.3污水管道工程设计.............................................................23

8.4污水管道施工及验收...........................................................26

8.5污水管道维护管理.............................................................26

9电力管道技术要求.................................................................27

9.1一般规定.....................................................................27

9.2电力管道规划.................................................................27

9.3电力管道工程设计.............................................................28

9.4力管道施工及验收.............................................................36

9.5电力管道维护管理.............................................................37

I

DB4201/T499—2016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武汉市规划研究院、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

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管网建设管理站,武汉供电设计院有限公司,武汉德威工程技术有限公

司,武汉市给排水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武汉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

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愿景城市照明工程勘查设计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陈昌伟(后以姓氏笔画为序)、王芳、王建、王中华、王恒栋、王益光、毛毅、

毛海泉、方平、邓永高、冯志、任光明、刘振全、刘颖涓、祁峰、李东芝、李永和、吴放、吴思、吴开

宇、邱文心、何龙虎、余云进、邹志刚、邹晓斌、汪峰、沈中明、张成、张利、张斐、陈峰、陈琪、林

济东、杨天松、周俊、周蓉、郑利、赵红叶、荣茂华、胡晓彬、秦小安、涂峰、黄琦、彭宣、彭沐鑫、

蔡建松、熊博。

本规范首次发布。

III

DB4201/T499—2016

引言

国办发[2014]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开展

各类地下管线标准规范的梳理和制(修)订工作,建立完善地下管线标准体系”,武汉市委市政府随后

将“探索制订适应武汉未来发展需要的市政综合管网技术标准和各类专项规划,启动地下管线综合管理

信息平台建设”列入2014年主要工作内容之一。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给市政府签报中提请组织开展《武

汉市市政综合管网技术规范》编制工作。

通过梳理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地方技术规定,同时总结提炼实践经验,编制武汉市市政综合管网

技术规范,使市政地下管道标准体系趋向完善统一。本规范覆盖市政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

电力、信息、照明和综合管廊等地下管道全行业,含规划、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各个环节,注重规

范性技术要素和资料性概述要素的编写,规定相互关系,利于管道专业相互参照,共同遵守,减少各自

为政、条块分割和多头管理的现象;利于减少管道安全事故,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

力;利于保证地下管道整体性、系统性、前瞻性及可持续性建设,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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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政综合管网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武汉市市政综合管网的总则、基本规定、管道综合技术要求、给水管道技术要求、

雨水管道技术要求、污水管道技术要求、电力管道技术要求、道路照明管道技术要求、信息管道技术

要求、燃气管道技术要求、热力管道技术要求和综合管廊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市政管道综合、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信息、电

力、照明和综合管廊等地下管道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5558.1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1部分:管材

GB15558.2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件

GB50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

GB5020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5022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附条文说明)

GB5024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75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74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608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建设工程应用技术规范

GB50838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T3091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GB/T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T9711石油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

GB/T13793直缝电焊钢管

GB/T17219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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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1448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

GB/T21873橡胶密封件给、排水管及污水管道用接口密封圈材料规范

CJ343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CJJ28城填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4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

CJJ63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L/T5161(所有部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DL/T5221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YD5102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YD5178通信管道人孔和手孔图集

YD/T5151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附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6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WJG220-2012武汉地区市政管线检查井技术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3总则

3.1为建立统一的地下市政管道技术标准体系,保障武汉市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3.2城市地下管道建设管理遵循如下基本原则: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强化管理,消除隐患;因地制

宜,创新机制;落实责任,加强领导。

3.3武汉市市政综合管网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规范、标准的规定。

4基本规定

4.1武汉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体系构建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地下管道综合管理协调机制。

4.2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管道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

4.3武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城市管道的规划管理。

4.4武汉市水务、城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组织编制各类市政管道专项规划。给水、雨水、污水、

燃气、热力、电力、照明、信息及综合管廊等专项规划应以武汉市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

市交通体系规划等上位规划为依据,有前瞻性的科学规划,以城市安全为重,充分尊重自然。

4.5新(改、扩)建市政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信息及综合管廊等管

道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立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竣工档案。

4.6市政管道设计年限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管道敷设在市政道路车行道下时,管道设计年限

还应与道路设计年限相适应。新(改、扩)建市政道路工程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开挖。

4.7市政地下管道工程应在覆土施工前进行跟踪测量,准确完整地记录管道类别、材质、规模、埋深

等特征信息。

4.8市政地下管道工程测量、规划、综合、设计和建设等部门应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工作,并接受监

督管理。

4.9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城市地下管道综合信息平台,并负责数据更新、维护和管理。

相关部门共建共享信息资源。

4.10武汉市市政管道的平面位置和竖向高程采用全市统一的WH2000平面坐标系统和1985国家高程

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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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道综合技术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应统筹安排工程管道在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道之间以

及市政工程管道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关系。

5.1.2本要求适用于武汉市城镇规划阶段(含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市政工程初

步设计阶段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管道综合。

5.1.3武汉市市政工程管道综合坚持整体规划-分期建设,先地下-后地上,近-远期结合并考虑远景

发展需要的原则,保证城市地下管道良好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5.2管道综合规划

5.2.1市政工程管道宜规划在地下敷设。

5.2.2市政工程管道综合规划应以行业管道规划为依据,与城市资源分布、用户位置、水文地理、轨

道工程、道路交通、城市景观、海绵城市、综合防灾和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等相协调。

5.2.3各类市政工程管道骨干工程宜结合城市路网均衡错位布置,合理利用道路地下资源,全面统筹,

避免在同一道路过于集中,减少事故连坐影响。

5.2.4市政管道综合规划除要求安全优先外,还要求检修影响小。

5.2.5市政工程管道综合应优先保证重力自流管道的敷设要求。

5.2.6自来水输(配)水干管、天然气干管、电力高压输(配)电网、信息管群骨(主)干线宜沿路

幅40m及以上城市道路敷设。

5.2.7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道的位置宜相对固定,一般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不宜从道路一侧转

到另一侧。

5.2.8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阶段管道综合规划,以统筹管道路由和控制管道规模为主;修建性详细规

划阶段管道综合规划,落实并深化总规要求,进行道路管道平面和道路管道横断面规划,并确定重力

流管道高程。

5.2.9道路宽度不足40m时,各类市政管道宜单排布置。管道沿道路布置方位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市政管道沿城市道路布置方位

管道名称布置方向*管道名称布置方向

给水管道东侧、南侧电力管道西侧、北侧

燃气管道东侧、南侧信息管道西侧、北侧

再生水管道东侧、南侧热力管道西侧、北侧

雨水管道东侧、南侧污水管道西侧、北侧

注:布置方向*是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5.2.10道路宽度大于等于40m时,电力、信息、给水、雨水管道一般宜采用双侧布管,污水和燃气

管道应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双侧布管。当采用单侧布管时,在道路交叉口、小区进出通道或重要用户等

有需求处敷设市政过街支管。

5.2.11市政管道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管道、信息管道、给水配

水管道、中(低)压燃气管道、再生水管道、热力管道、高压或次高压燃气管道、输水管道、污水管

道、雨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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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工程管道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位于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当位置受限时,管道可布

置在城市绿化带内,绿化带内所种植物不应对市政管道产生不利影响。非重要道路可以在机动车道下

布置管道。城市重要道路【快速路、主干道(含交通型干道)、重要景观道路等】,机动车道下不宜

布置工程管道检查井。

5.2.13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大小确定管道的覆土深度。当市政管道交叉敷设时,管道自

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信息管道、电力管道、热力管道、燃气管道、给水管道、再生水管道、

雨水管道、污水管道。

5.2.14工程管道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2的规定。当受道路宽度、

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

净距。

5.2.15对于埋深大于相邻建(构)筑物基础的工程管道,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应按公式(1)计算,并折算成水平净距后与表2的数值比较,采用其较大值。

()BhH

L……………(1)

tan2

式中:

L—管道中心至建(构)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m);

H—管道敷设深度(m);

h—建(构)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m);

B—开挖管廊宽度(m);

—土壤内摩擦角(°)。

5.2.16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廊敷设:

a)交通流量大或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以及配合地铁、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工程建

设地段;

b)高强度集中开发区域、重要的公共空间;

c)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或架空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d)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或管线复杂的道路交叉口;

e)不宜开挖路面的地段。

表2工程管道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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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管道综合设计

5.3.1初步设计阶段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管道综合,要结合道路工程设计、各专业管线设计,深化管

道综合规划阶段内容,保证管道交叉净距、用户(含预留)接口和附属设施定位等,并对组织方案、

工艺、工法、时序、工期、概算等进行详细设计。

5.3.2市政管道综合设计应结合城市道路规划路网,在不妨碍工程管道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用道

路地下空间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

5.3.3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道,当现状工程管道不能满足需要时,应抽换。

5.3.4当各工程管道竖向高程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原则处理:

a)压力管道让重力自流管道;

b)临时性管道让永久管道;

c)分支管道让主干管道;

d)小管径管道让大管径管道;

e)易弯曲管道让不易弯曲管道;

f)技术要求低的管道让技术要求高的管道;

g)拟建管道让现有管道。

5.3.5工程管道在交叉点的高程应参照重力流管道的高程确定。重力流管道高程应根据其专业系统规

划和设计文件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工程管道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工程管道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

信息管道

下层管道给水污水热力燃气电力再生水综合

保护管保护管

管道雨水管道管道管道管道管廊

上层管道①②

给水管道0.15

污水、雨水管道0.40.15

热力管道0.150.150.15

燃气管道0.150.150.150.15

信息保护管①

0.150.150.250.250.25

管道保护管②

电力管道0.250.250.250.250.250.25

再生水管道0.50.40.150.150.150.5*0.15

综合管廊0.50.50.50.50.50.50.5

管沟0.150.150.150.50.250.250.150.5

涵洞(基础底)0.150.150.150.50.250.50.150.5

电车(轨底)11111111

铁路(轨顶)1.21.21.21.51.51.21.21.5

注1:当单项标准中有更详细规定时,以单项标准为准。

注2:照明管道同电力管道。

注3:保护管①指塑料、砼管,保护管②指钢管。

注4:0.5*用隔板分隔时不得小于0.25m。

注5:燃气管线采用聚乙烯管材时,燃气管线与热力管线的最小垂直净距应按CJJ63执行。

5.3.6应尽量减少城市道路交叉口车行道范围内检查井数量。管道多时宜采用综合管廊。

5.3.7设置在车行道内的检查井(盖),宜在机动车道标线的中间,避开车行轨迹,应采用具有足够

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井盖顶面宜与路面持平。位于绿化带内的井盖,不应低于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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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市政管道支管接户时,垂直于道路红线接出,并应合理避让相交市政干管。用户管道不宜与道

路平行敷设于道路红线内。

5.3.9压力流管道宜保持顺直,避免急弯,减少压力损失。

5.3.10在隧道、沟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不应有易燃气体或易

燃液体的管道穿越。

5.3.11工程管道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管材强度、外部荷载和土壤性质等,经计算确定,并不小于

表4中规定值,如难以满足表中规定值时,应对管道进行加固处理。

表4工程管道的最小覆土深度(m)

信息管道热力管道

电力燃气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综合

管道名称保护保护

管道直埋管沟管道管道管道管道管道管廊

管①管②

人行

最小0.50.60.50.70.20.60.60.60.60.62

覆土非机动车

深度机动车道0.70.90.610.50.90.70.70.70.72

注1:保护管①指塑料、砼管,保护管②指钢管。

注2:当单项标准中有更详细规定时,以单项标准为准。

注3:聚乙烯给水管道在车行道下的覆土深度不宜小于1m。

5.3.12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工程管线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

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时,其交叉角宜大于60°。

5.3.13工程管道顶管穿越现状铁路、高速公路和公路,管顶覆土厚度应按不妨碍铁路、高速公路和

公路的运行及维护、确保管道安全原则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铁路下面敷设时,应在轨顶设计高程5m以下;

b)在高速公路下面敷设,应在高速公路路面设计高程3m以下;

c)在公路下面敷设,应在公路路面设计高程2m以下。

5.3.14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道高程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道安全的原则

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Ⅰ至Ⅴ级航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2.0m以下;

b)在Ⅵ、Ⅶ级航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1.0m以下;

c)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0.5m以下。

5.3.15轨道交通站点及道路沿线特殊节点管道综合设计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最终位置设计。施工

组织设计含管道临时搬迁,规模按照现状使用管道规模;最终位置设计时,管道按规划规模回到规划

指定位置,当管道多时,宜采用综合管廊。

5.3.16市政工程管道宜平行轨道交通地下站点进行布置,不宜敷设在车站顶板上方。如位置受限,

应在车站顶板上方布置管道时,在车站外墙处,工程管道基础应设变形缝,管道应采用柔性接头。

5.3.17工程管道及附属设施不应直埋敷设在其它管道和附属设施垂直上方。当条件受限工程管道应

重叠敷设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通过专家会技术审查方可。

5.4管道综合维护管理

5.4.1新建城市道路不应架空敷设电力、信息等市政管线。道路改、扩建工程,原架空线应同步入地。

5.4.2新建城市道路红线范围以内,不应直埋敷设电力、信息管线。路灯、公安、交管等管线应规范

化敷设于管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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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信息及综合管廊等市政管道权属单位应根据专

项规划,适时编制管道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5.4.4测量现状管道资料不应有遗漏,平面位置调查误差不应大于±150mm,竖向高程调查误差不应

大于±50mm。

5.4.5工程管道穿越河道、铁路、高速公路和公路时,宜集中采用综合管廊方式统一敷设。管道方案

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5.4.6工程管道穿越河道时,电压不高于10kv电缆、信息管道、给水管、热力管、压力小于0.4MPa

燃气管、小污水压力管道可随道路桥梁敷设,但应与桥梁同步设计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单独

架设管道桥时,应遵守安全规定并经水务部门及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5.4.7市政工程管道应避免穿过重大工程主体结构,应穿过时须专对如流家会认证通过,保证各自运

行安全。

5.4.8城市道路新、改、扩建,应同步进行三阶段管道综合。复杂项目管道综合须通过管道专家会论

证并报法定部门审批。

5.4.9在实施城市道路工程管道时,应同步埋设地下管道标识器。在聚乙烯(PE)等非金属管道上应

设置金属标示带或探测导管。宜埋设地下管道标识器位置:多管线交叉穿越处、三通、四通和阀门、

弯头、端堵、保护套管两端、管线穿越河流、穿越铁路公路以及重大工程设施位置点等。

5.4.10全市统一搭建“1+3+N”城市地下管道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地下管道信息整体收集和动态综合管

理,提高政府决策应急能力和管理效率。

5.4.11市政管道权属单位应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废弃管道信息,更新信息管理平台,并

采取拆除工作井盖、填实井室和修复路面等处理措施。

6给水管道技术要求

6.1一般规定

6.1.1给水管道系统应满足城市的水量、水质、水压及城市消防、安全供水的要求,并应按城市地形、

规划布局、技术经济等因素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6.1.2给水管道应根据其在给水系统中的地位、功能以及对沿线用户的服务功能等,分级为:输水管、

配水干管、配水支管及引入管等。

6.1.3给水管道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及管理应积极采用经实践检验的最新科技成果,

引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新设备,推进节能减排及绿色环保。

6.2给水管道规划

6.2.1给水管道系统规划应利用管道地理信息系统、管道运行监控系统、管道数学模型及漏损检测系

统等科技对现有管道进行评估,合理利用已建给水管道工程设施,统一规划。

6.2.2给水管道规划宜采用区块化管理的理念,合理分区,设置流量计量仪表、控制阀门以及监控设

施。

6.2.3城市总体规划和给水专项规划用水量预测,采用综合人均生活用水及单位面积工业用水定额指

标法。各指标可按表5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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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01/T499—2016

表5综合人均生活用水及单位面积工业用水定额表

用水类别单位中央活动区综合组团、新城及城关镇其它村镇

综合生活L/d·人450~300280~240160~120

一类工业m3/ha·d-40

二类工业m3/ha·d-130~100

三类工业m3/ha·d-220~180

注1:浇洒道路、绿地、市政用水按生活、生产总水量的8%确定。

注2:管网漏失水量及未预见水量按生活、生产总用水量的15%~20%确定。

6.2.4控制性详细规划水量采用分项指标法预测,各指标可按表6选用。

表6分析指标定额表

用水类别单位主城区新城及城关镇其它村镇

居民L/d·人220~180180~160140~80

教育、医疗、酒店m3/ha·d907050

行政、商贸、体育文化m3/ha·d504030

一类工业m3/ha·d404040

二类工业m3/ha·d130~100130~100130~100

三类工业m3/ha·d220~180220~180220~180

市政交通m3/ha·d302520

特殊(部队)用地m3/ha·d505050

仓储m3/ha·d151515

绿地m3/ha·d151510

注:管网漏失水量及未预见水量按生活、生产总用水量的15%~20%确定。

6.2.5给水管道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6.2.6给水管道服务压力标准,应根据给水区域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管道运行应符

合低碳和节能的原则。城镇地形变化较大时,服务压力标准可划区域核定。市政给水管道干管正常给

水服务压力不应小于0.14兆帕。输配水管道系统运行中,应保证在各种设计工况下,管道不出现负压。

6.2.7输水管道不宜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另一条管道的事故给水量不应小于正常给水

量的70%。

6.2.8输水管的根数及管径应满足规划期给水规模和近期建设的要求,宜沿现有或规划道路铺设,并

应缩短线路长度,减少跨越障碍的次数。

6.2.9城镇配水干管应成环状管网布置。

6.2.10市政道路上给水管管径不宜小于200mm。当管径大于等于800mm时,应另增设配水管。

6.2.11给水管道的管径应通过管网平差计算确定,并且管道设计流速应在经济流速范围内。

6.2.12给水管道沿线管道外壁两侧1m的范围内为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识。在安全保护范

围内,不应埋设线杆、种植深根树木、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物质、其他损坏给水管道或者危害

给水管道安全的活动。

6.3给水管道工程设计

9

DB4201/T499—2016

6.3.1给水管道设计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给水专项规划及给水管道规划,综合考虑安全运行、节能

降耗、消防安全等因素,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6.3.2给水管道设计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管网智能化系统,合理确定管网建设及改造设计方案。

6.3.3工程设计阶段用水量由下列各项组成:

a)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b)工业企业用水;

c)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

d)管网漏损水量;

e)消防用水;

f)未预见用水。

6.3.4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及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给水专项规划,本着节约用水的

原则,综合分析确定。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指标可按表7选用,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可按表8选用。

表7居民生活用水定额[L/d·人]

主城区新城及城关镇其它村镇

最高日平均日最高日平均日最高日平均日

220~180190~150180~160150~130140~80100~60

表8综合生活用水定额L/d·人

中央活动区综合组团、新城及城关镇其它村镇

最高日平均日最高日平均日最高日平均日

450~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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